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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城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随着本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激增;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的屡禁不止,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的“城市病”愈加恶化,使得所有在路上的交通参与者缺乏安全感,充满焦虑的情绪。为了让公众从真实的案例中了解交通事故的成因、危害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不惹祸上身、不无辜受难,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院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分析该类案件主要特点,公布典型案例,并对公众给出法律提示,以通报会的形式予以发布。
发布会亮点:平安出行是我们每天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每个外出打拼生活的人,都希望安全上路,平安到家。通过本次新闻发布,规划一系列预期举措,以期为平安出行开出一剂良方。[14:30:59]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致主持词;民事审判八庭张达副庭长做主题发言;媒体提问。[14:31:26]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致主持词。[14:33:19]
- 李艳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城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衣、食、住、行”历来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四个方面,其中“行”所指称的交通出行更是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生活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人们,日益感受到交通出行方面日新月异的变化。一方面是飞速发展的交通科技,地铁、公交、出租组成的城市交通网日益完善,另一方面却是不断增加的机动车数量,以及随之而来的交通拥堵、交通纠纷等“城市病”。尤其对于生活在北京的人们而言,“首都”变“首堵”绝不只是个笑谈。[14:34:31] - [李艳红]:当前,国家确定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可以看出对于缓解超大城市各项“城市病”的决心,随着部分机构的外迁,北京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会得到逐步缓解,交通拥堵现象会有所改善,但要真正治愈城市病,还需要包括相关部门和每个公民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西城法院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法院,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纠纷具有非常典型的“城区”特点,通过对近几年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我院总结归纳出城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因、特点、责任承担和相关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此次新闻通报,向社会公众介绍相关情况、普及法律知识并发出倡议,今天,我们邀请了西城法院民八庭副庭长张达法官一同参加,就上述这些问题向大家一一介绍。希望通过法官的分析和提示,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树立良好的出行习惯,为全社会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14:35:24]
- [李艳红]:今天,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北京电视台等近20家媒体来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14:36:13]
- [李艳红]:首先,请张达法官就我院自2012年以来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向社会公众、交管部门做相关风险提示。[14:36:31]
- [张达]: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平安出行是我们每天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每个外出打拼生活的人,都希望安全上路,平安到家。然而,随着本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激增,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的屡禁不止,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的“城市病”愈加恶化,使得城市化带来的便利与幸福感大打折扣。为了让公众从真实案例中了解交通事故的成因、危害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不惹祸上身、不无辜受难,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我院对近年审理过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调研梳理,今天向大家进行新闻通报。同时我们也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面向社会提出倡议,希望能为拯救马路上的“城市病”提供一种思路。[14:37:37]
- [张达]:一、我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整体情况近一年来,也即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西城法院共受理侵权赔偿类民事案件1898件,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肖像权、名誉权、特殊侵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多种案件类型,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196件,占全部侵权类案件的6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案件490件,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41%,构成伤残的受害人90%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其中又以电动自行车车主、老年人最容易受到伤害,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案件167件,占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14%。在目前已审结的849件案件中,责任方通过我院承办法官督促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自动履行的案件681件,占已审结该类案件约80%。从以上统计中可以看出,总体而言,城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现出案件比重大、伤残数量多、电动自行车及老年人等易受伤害人群集中、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差、安全意识差等特点。[14:38:44]
- [张达]:(一)涉案事故城区特点鲜明西城区是首都核心城区,辖区面积50.3平方公里,大部分主要联络线道路相对狭窄,加之区内中央机关、金融机构总部、中小学教育机构以及知名医疗机构云集,工作时间段内人员流动性大,主要街道、联络线以及胡同道路的人车混行情况复杂,拥堵指数高。因此,本区发生的交通事故集中了城区事故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步行出行的老年人受害最为集中。因不文明的驾驶习惯引起的事故甚至因为路怒症引发的治安案件也较多。而超速驾驶、高速飙车类型的事故少,多车连环追尾或者货车超载导致的严重事故鲜见。[ 张达]:(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集中相比通常我们所看到的大多数交通事故而言,城区内发生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大多比较轻微,一般的剐蹭、追尾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司机双方可通过快速处理程序确定责任,再通过保险公司定损修理即可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以人身损伤的案件比较集中。事故导致一方伤残、死亡或加重原发疾病症状的,需要进行法医临床或病理鉴定的案件又占了绝大多数。赔偿标的大成了相关案件审判特点。[ 张达]:(三)涉案责任主体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既有事故的责任方,也有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挂靠方。由于车辆租赁行业的扩张,车辆出租方也会被原告追加为共同被告。伴随着北京市私家车调控政策的出台,借名购车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作为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担何种责任,就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难题。[14:39:11]
- [张达]:二、城区交通事故原因分析。下面我结合典型案例,向大家着重介绍一下城区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 张达]:(一)不良交通习惯引发事故多[ 张达]:1、冒失打开的车门让电动车很受伤在梳理案件时我们发现,驾驶员上路行驶时一般都小心谨慎,但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容易疏忽大意,忘了观察周围环境,或者没有提示乘车人观察,冒失打开车门,导致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猝不及防被撞倒在地。非机动车道内打开车门未尽到观察义务,与闯红灯、超速等严重违章行为相比,侵权人在主观上恶性也许是最小的,但由于电动自行车自重比较大,车速相对较快,驾驶人在被撞的瞬间,很难控制平衡,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案例1]:2013年11月25日10时,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西城区德外大街黄寺路口,适逢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黄某开启面包车左侧车门,杨某摔倒骨折,车辆损坏,骨折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黄某称事发当时在送货,下车时接打电话,没有观察反光镜情况。法院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共计赔偿杨某全部损失14万元。[ 案例2]:2013年5月1日18时48分,在西城区鼓楼西大街,李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适逢赵某开启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客车车门,李某被撞倒受伤,诊断腰椎骨折,电动车也严重受损。赵某称下车时通过反光镜看了一下后方,可能存在视野死角,但也没有回头观察,导致发生碰撞。赵某下车时,也是因为注意力不集中,在本案中要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定赵某赔偿李某全部损失共计17万元。[ 案例3]:2013年5月18日15时30分,司机单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西城区章旺胡同西口,排队车辆较长,而乘客赶着要去烟袋斜街游玩,出租车没有停到路边,乘客就由右后门下车,适逢张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该处,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某伤及膝关节十字韧带,后不得不进行手术治疗。西城交通支队认定出租车司机在机动车道内允许乘客下车,应承担相应责任。乘客下车时,未观察车后情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司机及乘客共同赔偿张某5万元。[14:39:53]
- [张达]:2、“近路”或成伤亡之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同时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然而,有些人为了“抄近路”,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甚至越过封闭道路。但同时,机动车驾驶者往往选择信任他人遵守法律,并没有特别注意到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人,让近路成为了“伤亡”之路。[ 案例1]:2013年9月2日凌晨1时许,李某从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职工之家)南侧,步行横穿长安街机动车道,在通过南侧三条车道后,跨越隔离护栏时,被刚通过十字路口的出租车撞倒。导致李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有严重脑外伤后遗症、认知障碍、高位截瘫的损伤后果。事发时录像显示,在原告跨越护栏的位置西侧10米就是过街天桥。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同时导致出租车严重损坏,运营单位因车辆停运,导致各项损失3万余元。[ 案例2]:2014年10月31日,原告彭某由东向西步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南二环主路开阳桥东时与由北向南的被告张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彭某横穿马路违反交规,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健宫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原告住院治疗9天。2015年4月18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造成各类损失11万元。[14:40:25]
- 3、盲信倒车影像风险高按照正确的驾驶习惯要求,车主开车前,最好先绕车一周,除检查车况外,就是看看周围有无障碍物躲在盲区里。尤其是越野车来说,因为它的底盘高,盲区远大于轿车,绕车一周更为重要,现实生活中,为方便倒车,很多车主给自己的爱车装上了倒车影像或倒车雷达。然而,倒车影像与雷达都是有“盲区”的。车主盲目相信相关设备,将增加行车风险。[ 案例]:2013年9月5日15时许,在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司机吴某驾驶越野车路边倒车准备侧方位停车时,将在人行道上准备通过的马某撞倒,后轮从其左足部轧过导致骨折。吴某称,当时只注意观察倒车影像,没有注意车侧方有无行人站立。吴某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被确定为全责。最终被判赔偿马某7万元。[14:42:14]
- 4、不系安全带造成损害加大有调查数据显示,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发生正面撞车时,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相关法规规定,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将对驾驶者处于记3分,罚100元的惩罚,副驾不系安全带的,对驾驶者记1分,罚50元。然而,却仍然有人为了贪图一时的省事,造成了终身的遗憾。[ 案例]:2014年6月11日,徐某驾驶面包车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因驾驶员徐某及同乘人李某未系安全带,导致徐某及同乘人李某死亡。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及张某经本院调解结案。[14:42:33]
- 5、电动自行车车主规则意识差引发交通事故多电动车因其灵巧便捷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电动车超标车多,安全防护性差,车主安全意识、规则意识较低等因素,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占较大比重。[ 案例1]:2014年10月28日1时39分,在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西四北七条西口处,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因深夜、酒后、逆行、闯红灯、与被告杨某驾驶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四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治疗,原告支付住院费38万余元。原告与保险公司及出租公司经本院调解结案。[14:43:04]
- [张达]:(二)路怒成为了不少事故升级的导火索公路世界是一个陌生人之间的世界,在熟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礼貌、谦让等道德规范在这个世界更为弱化,这也使得不少在平时彬彬有礼的人被禁锢在车厢的狭小空间之后,变得更容易不守文明规则,更容易被激怒。路怒不仅直接引发了不少事故,在有时候也使得矛盾升级,路怒族容易作出非理性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对于因路怒引发的人身纠纷,已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对于这种扩大损害后果的行为,法院在查明起因后,通常会确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还将承担治安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1]:2013年7月19日17时许,在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接近四环市场东门附近。个体户温某骑行三轮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跟在温某后方的司机刘某,认为阻挡其行进,随手鸣笛。温某表示不满,下车与刘某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此后又有亲友参加进来。温某和刘某都有受伤。温某提起诉讼后,我院认为双方在事发中均有不冷静之处,但刘某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刘某因情绪急躁,不停在温某身后鸣喇叭是典型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起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2013年5月27日8时45分许,出租车司机尉某,从西城区真武庙东口二条由西向北左转弯,进入南礼士路由南向北的左侧车道行驶,因欲借道行驶,向右侧车道并线。适逢私家车司机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张某认为尉某并线时机不适当,一边鸣喇叭,一边强制提速占道,将尉某“逼回”左侧车道,而该纠纷并未因此结束。张某早上要带生病孩子到儿童医院看病,本就着急,此时孩子哭闹,就认为是尉某并线行为吓到了孩子。随后张某强行将尉某车辆逼停,将其拉出车外,使劲按住尉的脖子拖到自家车前向孩子道歉。尉某因此提起诉讼,我院认为尉某为职业司机,未注意文明驾驶,应予批评。张某应克服急躁情绪,文明礼让。而张某以危险方法逼停尉某车辆后,又按下尉某脖子,其行为显已超过合理限度,不但侵犯了尉某的人格权,同时违反公共管理秩序。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司机尉某医疗费、运营损失共计800元。[15:33:24]
- [张达]:(三)城市服务业群体易引发事故因具备机动性、便捷性,不少群众选择驾驶电动车出行。然而,电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甚至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餐饮业、快递业等行业从业者往往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而这些从业者一般缺乏专门的交通培训,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同时,为了增加业务量、保障时效性,通常时速较快,相关行业成为了该类事故的重灾区。[ 案例]:2014年12月5日11时18分,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甘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7723.8元,车辆补贴850元。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某车辆修理费六千元。[ 张达]:(四)涉老年人交通事故伤亡加重由于年龄原因,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减退,耳不聪、目不明,反应也比较迟缓,在出现可避让情形时,因为紧张,动作不协调,又没有家人的配合,造成可能发生碰撞的几率偏大。与此同时,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多有不同程度老化,在事故发生后,各类并发症较多。据统计,近年来,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比例逐步增高,其中老年人直接死亡或者诱发自身既往病史死亡的事故占涉老年人事故总数的15%左右。[ 案例1]:2013年12月12日10时25分,在西城区新康街1号院内,司机袁某倒车时,将刚出单元门的刘某(87周岁)撞倒,袁某未及时发现刘某,继续倒车拖行刘某向后行驶了2米,导致刘某多发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因刘某在拖行时,左臀部大腿部位还被排气管热金属烫伤。由于刘年事已高,患有较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情,其受伤后,曾一度病危,在ICU、烧伤科持续治疗,支付医疗费约28万余元,因患有Ⅱ级糖尿病,伤口愈合困难,可以说本次事故导致刘某生活质量严重下降。袁某称,对该小区情况不熟悉,倒车时只注意左侧的其他出行车辆和避让院内垃圾桶,没有注意到右侧单元门内出行的刘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发生了事故。而老人刘某出院后仍因皮肤感染继续敷药治疗,给其晚年生活造成极大痛苦。[ 案例2]:梁某(88周岁)于2013年9月3日6时50分,在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外文出版社门前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适逢北京第十三中学学生王某骑行山地自行车由西向东骑行至此处。王某称清晨从树荫处透射的阳光刺眼,视野不清,未发现梁某,自行车没有制动时猛地撞在梁某身上,梁侧向倒地后头部受伤,次日因脑疝、颅内出血、头外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可见,就在梁某横过道路的西侧20米远,就是人行横道。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因为非机动车没有保险,王某的家长也为此赔偿梁某家人各项损失15万元,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当日,梁某做好早点要去医院探望老伴,不想就此天各一方。而王某原为品学兼优的高一学生,因事发突然精神深受打击,影响了学业。[15:38:30]
- [张达]:三、我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做法与经验(一)方便当事人诉讼,简化立案程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中,承保交强险及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法律规定的被告主体,为了便于原告起诉时查明保险公司信息,我院与西城交通支队建立“绿色通道”,由原告在立案前通过交通支队快捷查明相关保险信息,方便当事人诉讼。(二)充分发挥保险效能,最大限度保护各方权益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应首先积极救助。但驾驶员又因为对保险条款不熟悉,害怕垫付后保险公司又拒绝理赔,出现抢救不积极的情形时有发生。我院对保险公司具有通用的的抗辩条款予以梳理、研究,对于保险条款中与立法原则、保险条例相抵触的部分不予采纳。对于受害人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合理部分,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充分赔偿。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减轻了车主的负担。(三)督促自动履行,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后,往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护理费,再加上理赔周期长等因素,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我院在处理案件时,一方面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周期。90%的该类案件都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另一方面,在判决、调解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通过当事人自觉履行,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程序的拖延,缩短赔付周期,充分救济受害人,使得80%以上的当事人能够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5日内得到赔偿。[15:38:54]
- [张达]:四、法官提示[ 张达]:第一,所有交通参与者均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文明出行的交通习惯,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齐心协力打造和谐文明的交通秩序。具体而言,驾驶者应尤为注意乱开车门、右转不让直行、滥用远光灯、跟车过近、不打转向灯并线、开车打电话、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儿童座椅、侧方位停车不注意周边行人等陋习,为充分保障自身权利,驾驶者还应安装行车记录仪,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取证难的情形,上足保险以免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使避免无力赔偿的窘境。电动车使用者应尤为注意闯红灯、逆行、醉驾、超速行驶等违法陋习。行人应尤为避免翻越护栏、随意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行走等陋习。行动不便的老人与儿童出行,应有人陪护。此外,我们还呼吁人人都应礼让他人,对他人的不文明交通行为适当忍让,发生事故后,理性处理。[ 张达]:第二,交管部门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交通陋习应加大执法力度,尤其在违规变道、随意停车、中国式过马路等人们感受最直观的习惯性违法领域。只有让交通违法无论大小都得到应有惩罚,才能抚平人们被侵犯的公平之心,才能使守法者不滋生怨气,避免效仿违法的恶性循环。同时,应加强对特殊主体的交通安全教育。快递业、餐饮业为交通事故多发行业,老人、儿童为交通事故多发群体。对于这些法治观念相对淡薄的主体应开展有针对性、浅显易懂的交通安全教育,如普法咨询,社区法制教育,法制讲座等,着力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和应变能力。[ 张达]:第三,建议保险行业应充分承担法律与社会责任。一方面保险公司应积极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理赔,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坚决剔除。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的三方协商机制,避免证据丢失、沟通对接不畅等情形。[ 张达]:以上是我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基本情况,下一步,我院将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与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交通法规,巩固工作成果,充分保护交通主体的合法权益,为首都交通环境持续改善尽最大力量。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注,也欢迎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谢谢![15:39:36]
- [李艳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多家媒体进行提问)[15:40:56]
- [李艳红]: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新闻发布工作的支持,新闻媒体是传播法治正能量的有力喉舌,希望通过大家的力量,加强相关宣传报道,让更多公众了解交通事故的巨大危害、相关纠纷的解决之道,让“遵守交规、平安出行”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谢谢大家![15:41:30]
- [主持人]:主持人:本案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5:4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