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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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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上午10:00北塔区法院审理邵东县峦峰商混有限公司不服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 [导播]: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上午9时本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现在,请随我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9:01: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现在为大家直播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审理邵东县峦峰商混有限公司不服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10:06:39]
  • [主持人]:
    现在开庭准备就绪,让我们一起进入庭审现场。
    [10:06:51]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五)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动;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10:07:1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21:12]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情况。
    [10:21:20]
  • [书记员]:
    原告邵东县峦峰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龙新村独家坳组,注册号43052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永文(特别授权),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组织机构代码00629841-8。
    法定代表人王道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澹(特别授权),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副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镇黄土村X组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XX0XXXXXXX。
    委托代理人岳XX(特别授权),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慧,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10:22:51]
  • [审判长]:
    (敲击法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邵东县峰峦商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现在开庭。
    [10:23:08]
  • [审判长]:
    原告到庭了吗?
    [10:23:24]
  • [原代]: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文、曾昭富到庭。
    [10:23:36]
  • [审判长]:
    被告到庭了吗?
    [10:23:47]
  • [被代]:
    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澹到庭。
    [10:24:02]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到庭?
    [10:24:23]
  • [第三人]:
    第三人宋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艾华、黄慧到庭。
    [10:24:35]
  • [审判长]:
    经合议庭审查,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资格及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永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申勇兵、人民陪审员尹青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嘉钡担任法庭记录。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了你们,你们对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你们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0:25:01]
  • [原代、被代、第三人]:
    清楚,不申请回避。
    [10:25:27]
  • [审判长]:
    被告作了几份认定工伤决定书?
    [10:25:44]
  • [被代]:
    作了一份。
    [10:26:09]
  • [审判长]:
    那怎么有2个时间。
    [10:26:21]
  • [被代]:
    12月28日,第三人在填报的时候填错了,存在笔误。实际时间是12月28日。
    [10:26:3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首先,本庭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概述: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邵工伤认字[2016]010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为2015年12月8日下午15时左右,本案第三人宋文君根据公司安排给邵东县仙槎桥镇仙槎村5组居民戴贻帅的房子工地泵送混凝土,宋文君抵达后在工地施工按遥控时不慎被泵送机前出口管碰到从三楼天井摔下受伤造成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创伤性血气胸、双肺挫伤、肩胛骨骨折(左)、颧弓骨折、弥漫性轴索损伤、颈椎损伤。宋文君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10:30:49]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主要内容。
    [10:31:03]
  • [原代]: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细见起诉状(略)。
    [10:31:25]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10:40:20]
  • [被代]:
    一、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二、原告应当承担第三人的用工主体责任。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详细见答辩状(略)。
    [10:40:32]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陈述意见。
    [10:43:16]
  • [第三人]:
    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详细见第三人答辩状(略)。(当庭提交并送达各方)
    [10:43:3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证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0:51:05]
  • [审判长]:
    现在首先由被告宣读并出示证据。
    [10:51:15]
  • [被代]:
    1、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送货单、戴贻帅证明、何强证明、廖仁和证明、关于宋文君受伤申请工伤一案陈述申辩意见,拟证明为戴贻帅泵送混凝土的业务系原告公司承办、宋文君系施工人员、宋文君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协助调查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关送达回证,拟证明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10:51:32]
  • [审判长]:
    由原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0:52:40]
  • [原代]:
    对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资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无异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标注原告公司是为了方便结算和混凝土产品来源、原告与谭名会有送货合同,不能证明第三人是原告员工;戴贻帅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戴贻帅购买混凝土;何强证明、廖仁和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原告是安排第三人送混凝土的,证明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关于宋文君受伤申请工伤一案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对证据2协助调查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送达回证无异议;认定工伤决定书有异议。
    [10:54:46]
  • [第三人]:
    对被告证据无异议。
    [10:55:00]
  • [审判长]: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10:55:15]
  • [原代]:
    1、客户须知、买卖合同,拟证明第三人操作泵送车系谭名会按揭购买、原告只是为谭名会购车提供担保、车辆为谭名会所有;
    2、泵送车承包合同书,拟证明原告为混凝土泵送车转让给谭名会、谭名会为38米泵车使用及修理、谭名会请的员工与原告无劳动关系、有关劳资关系及伤害等矛盾由谭名会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谭名会的调查笔录、原告工资表,拟证明湘E1C258车实际所有人是谭名会、宋文君与谭名会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没发工资给宋文君、宋文君工资由谭名会发放。
    [10:59:55]
  • [审判长]:
    被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1:00:13]
  • [被代]:
    对证据1-3未在工伤行政程序中提交,被告不予质证、不予认可。
    [11:00:28]
  • [第三人]:
    对证据1的证据三性有异议,且泵送业务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公司承包,不能由个人承包;对证据2的证据三性有异议,且不能约束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谭名会发工资给第三人也是替原告公司承包发工资给第三人,不能否定原告不负第三人工伤保险责任。
    [11:00:40]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11:01:28]
  • [第三人]:
    1、曾江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目的第三人系原告公司员工、第三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
    2、岳艾华的证明、原告公司送货单及岳艾华的身份证,拟证明目的同上;
    3、邵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照片,拟证明三人发生工伤后入院治疗情况、泵车属于原告;
    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单,拟证明事故泵车购买了保险且购买人是原告公司;
    5、工伤认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依法认定为工伤。
    [11:11:26]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11:42]
  • [原代]:
    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证明内容不符合事实;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第三人是原告的职工,泵车是谭名会的;对证据5有异议,第三人受伤事件都搞错了。
    [11:11:55]
  • [被代]:
    对第三人证据无异议。
    [11:18:42]
  • [审判长]:
    本院有几个问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
    [11:18:51]
  • [审判长]:
    原告诉状是原告的真实性意思的表达吗?
    [11:18:59]
  • [原代]:
    是的。
    [11:19:08]
  • [审判长]:
    泵车在车管所的户主是谁?
    [11:19:16]
  • [原代]:
    不清楚。
    [11:19:25]
  • [审判长]:
    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收到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
    [11:19:33]
  • [原代]:
    举证通知书没有收到。
    [11:19:42]
  • [审判长]:
    关于宋文君受伤申请工伤一案陈述申辩意见是原告在工伤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吗?
    [11:19:51]
  • [原代]:
    是的。
    [11:20:01]
  • [审判长]:
    原告今天提交的证据是否在工伤行政程序中提交?
    [11:20:10]
  • [原代]:
    提交了。
    [11:20:20]
  • [被代]:
    只提交了关于宋文君受伤申请工伤一案陈述申辩意见。
    [11:20:28]
  • [审判长]:
    原告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在工伤行政程序送达了其他证据给被告?
    [11:20:37]
  • [原代]:
    没有。
    [11:20:44]
  • [审判长]:
    第三人的受伤时间是什么时候?
    [11:20:52]
  • [第三人]:
    2016年12月28日。
    [11:21:01]
  • [审判长]:
    那为何原告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是2016年12月8日。
    [11:21:12]
  • [被代]:
    是打印错误,后来进行了纠正,时间应是12月28日。
    [11:21:21]
  • [审判长]:
    第三人受伤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是谁支付的?
    [11:21:29]
  • [第三人]:
    原告要谭名会和廖仁和去支付的。
    [11:21:46]
  • [审判长]:
    戴贻帅要购买混凝土要跟谁联系?
    [11:21:55]
  • [原代]:
    跟混凝土产品业务员。
    [11:22:10]
  • [审判长]:
    驾驶泵车要相应资质吗?
    [11:22:18]
  • [原代]:
    要有相应驾驶证。
    [11:22:29]
  • [审判长]:
    第三人是谁叫你去原告公司做事的?
    [11:22:41]
  • [第三人]:
    曾江和何强介绍我去原告公司做事的。
    [11:22:52]
  • [审判长]:
    第三人你认识谭名会吗?
    [11:23:00]
  • [第三人]:
    认识。
    [11:23:15]
  • [审判长]:
    第三人你知道谭名会是做什么的吗?
    [11:23:26]
  • [第三人]:
    也是原告公司做事的。
    [11:23:37]
  • [审判长]:
    第三人是什么时候到原告公司做事的?
    [11:23:46]
  • [第三人]:
    2015年7月1日。
    [11:23:58]
  • [审判长]:
    谭名会是原告公司职工吗?
    [11:24:09]
  • [原告]:
    不是。
    [11:24:23]
  • [审判长]:
    各方证据待合议评议。
    [11:24:3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各方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是否有异议,补充?
    [11:24:40]
  • [原告(代)]:
    没有。
    [11:24:58]
  • [被告(代)]:
    没有。
    [11:25:08]
  • [第三人(代)]:
    没有。
    [11:25:15]
  • [原代]:
    被告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没有出具证据收据。认定工伤书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第三人与原告不具有劳动关系,第三人系个人业主谭名会雇请的,工资报酬由谭名会发放,第三人不受原告公司工资安排,适用法律错误。通过法庭调查,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受伤时间搞错,认定为12月8日,实际受伤实际是12月28日,被告解释为笔误、打印错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不能自圆其说,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8:31]
  • [被代]:
    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原告收到被告的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后,仅向被告提供1份关于宋文君受伤申请工伤一案陈述申辩意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原告的诉状所述,第三人是泵送车时施工员也是存在劳动关系,若车辆是不具有资质个人谭名会的,原告把泵送义务发包给谭名会,第三人由谭名会雇用,原告也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受伤时间打印错误并没有导致不利后果并及时纠正。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4:29]
  • [第三人]:
    第三人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原告公司上班。湘E1C258泵送车是登记在原告公司名下。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谭名会和廖仁和不具有资质,原告应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6:2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11:36:31]
  • [原代]: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行政行为。
    [11:36:40]
  • [被代]: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6:52]
  • [第三人]: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36:57]
  • [审判长]:
    本庭将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合议。现在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请各方当事人核对开庭笔录无误后签字或捺印。敲击法槌。
    [11:37:08]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