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5年9月10日17:25直播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
  • [主持人]:
    大家好,欢迎参与今天的直播。
    [17:17:23]
  • [书记员]:
    大家请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情节较轻的,审判员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大家共同遵守。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7:27:31]
  • [审判员]:
    带被告人胡小西到庭。
    [ 审判员]:
    下面核实被告人胡小西的基本情况。
    [ 被告人]:
    被告人胡小西,绰号“假妹几”,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株洲县南阳桥乡城塘村。
    [ 审判员]: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 被告人]:
    2015年8月31日收到的。
    [ 审判员]:
    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2001年胡小西因盗窃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因聚众斗殴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我是投案自首的。当时打人以后第二天,我以为没什么事就没去派出所,后面不记得是第几天我还是自己主动去了派出所投案自首。
    [ 审判员]:
    你是否有立功情节?
    [ 被告人]:
    没有立功情节。
    [ 审判员]:
    你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株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25日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监视居住,2015年8月31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株洲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小西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婧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谢燕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玲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查新的证据;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 审判员]:
    被告人,以上交待的权利听清楚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17:30:49]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你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下面由你对起诉书指控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进行简要陈述。
    [ 被告人]:
    起诉书指控的是事实,不需要陈述了。
    [ 审判员]: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 审判员]: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对你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定罪事实对被告人胡小西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 被告人]:
    属实。
    [ 公诉人]:
    对起诉书中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事实,你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公诉人]:
    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小西在在株洲县渌口镇津口西路路边与周立发生纠纷,你当时打了周立哪里?
    [ 被告人]:
    当时打了周立的脸部和鼻子。
    [ 公诉人]:
    当时有什么症状?
    [ 被告人]:
    当时看到了他的鼻子出了血。
    [ 公诉人]: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其他问题要问。
    [17:35:38]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对被告人胡小西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事发后,你是否与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 被告人]:
    104000元。
    [ 公诉人]:
    你是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被告人]:
    取得了。
    [ 公诉人]:
    你是如何到案的?
    [ 被告人]:
    我是10月31日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的。
    [ 公诉人]: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没有问题要问了。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问题向被告人胡小西发问?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本环节分为两个部分,先就定罪事实举证,再就量刑事实举证。
    [17:38:48]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定罪事实举证。
    [ 公诉人]:
    在举证前,先补充一下:在起诉书上未写明胡小西主动投案及胡小西已赔偿了周立104000元,取得了周立的谅解的情况。现在公诉人当庭对起诉书进行补充表述。
    [ 公诉人]:
    下面出示本案的证据材料,先出示定罪部分的证据。
    1.被告人胡小西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小西的身份情况;
    2.周立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周立的身份情况;
    3. 被害人周立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小西在在株洲县渌口镇津口西路路边与周立发生纠纷,并打伤周立,周立到株洲县中医院就诊,后转院到株洲市中医院治疗的事实;
    4. 证人马小林(胡小西之妻)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胡小西打伤周立的过程;
    5.证人刘满英(周立之母)的证人证言,证明陪儿子周立转院到株洲市中医院治疗的过程;
    6.证人易建波的证人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易建波看到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即胡小西)拿了一把管杀冲进津口诊所砍伤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即周立)的事实;
    7.证人陈文(株洲县中医院医生)的证人证言,证明周立在株洲县中医院照片的情况;
    8.证人李果立(株洲市中医院当晚接诊周立的医生)的证人证言,证明周立在株洲市中医院治疗,经中医诊断为骨折,西医诊断为粉碎性骨折的情况;
    9.证人周思、张爱、陈音的证人证言(照顾周立的护士),证明周立当晚在院治疗,未离开过医院,并进行了吸氧的情况;
    10.证人江晓杰(同病房的病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周立母亲当晚陪同周立治疗,未离开医院,周立第二天去照片的情况;
    11.周立受伤照片、周立的病历资料、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2014]鉴字第3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周立的伤情及治疗情况、伤残情况;
    12.被告人胡小西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胡小西打伤周立的事实。
    举证完毕。
    [17:39:4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对定罪事实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事实举证。
    [ 公诉人]:
    量刑部分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胡小西与被害人周立达成调解,并进行了赔偿,周立对胡小西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的情况;
    2. 处警说明、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胡小西系主动到案的事实;
    3.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小西的前科情况。
    举证完毕。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所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 审判员]:
    被告人胡小西,对量刑事实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我没有证据要提交。
    [17:42:29]
  • [审判员]:
    本院委托株洲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小西作出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胡小西慎用社区矫正。请公诉人、被告人对该份报告发表意见。
    [ 公诉人]:
    无异议。
    [ 被告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公诉人、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该份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本环节也分为两个部分,先就定罪进行辩论,再就量刑进行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就定罪部分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受株洲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关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本案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卷,且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能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胡小西因经济纠纷与周立发生纠纷,用拳头打伤周立,周立的伤情鉴定为轻伤。在整个过程中,胡小西曾对周立的伤情提出过异议,认为周立的最终伤情鉴定系二次伤害造成。但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采信。第二次鉴定鉴定资料不全,但有陈文医生、周立的护士、同房病友、周立母亲的笔录可以证实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还是可以认定胡小西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胡小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小西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17:44:42]
  • [审判员]:
    被告人就本案定罪部分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我知道我自己犯了错,希望法院能给我一次机会。
    [ 审判员]:
    下面请公诉人就量刑部分发表公诉意见。
    [ 公诉人]:
    被告人胡小西有多次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小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公诉人办理胡小西的案件有半年之久,接触过胡小西四、五次,经过了解,从胡小西的前科来看,胡小西曾经所犯罪名均为打架之类所引起,归根到底为胡小西性格冲动所致。胡小西你今年41岁了,希望你以后能控制好自己的脾气性格,不要冲动做事,为自己日后人生的生活做打算。象你曾说过,你现在在做一些修身养性的事,如钓鱼,这种活动对你的性格、脾气的控制是有好处的。希望你能真正认识到你的过错,好好悔过。
    [ 审判员]:
    被告人,就量刑部分是否有辩解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有无新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 审]:
    本案经过审理,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敲击法槌)。
    [17:48:55]
  •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小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小西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小西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小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小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小西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胡小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小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小西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判决内容有无不明白的地方?是否需要解释?
    [ 被告人]:
    没有不明白的地方,不需要解释。
    [ 审判员]:
    被告人,对是否上诉?
    [ 被告人]:
    我听清楚了,不上诉。
    [ 审判员]:
    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并按手印。闭庭。(敲击法槌)
    [17:53: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17:54:1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并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