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发言席

西城法院发言人李艳红副院长

张冰洁

张岩

甘琳

刘建勋

记者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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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全景
9月22日9:30,西城法院“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4:19]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银行卡是现代社会人们消费的常见载体之一,银行卡的使用关系到每个公众切身的利益。而大量涌现的“恶意透支”等涉银行卡刑事案件以及“盗刷”引发的民事纠纷,成为了困扰持卡人和银行的难题。如何在使用中避免风险,如何在侵害发生后有效维权,西城法院刑二庭、金融街法庭联合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分别就涉银行卡案件中的民事与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审理情况进行介绍,并向社会公众及银行发出风险提示。
    亮点:银行卡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通过本次新闻发布,向大家通报西城法院涉银行卡类民事、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向大家做风险提示。
    [10:06:30]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四个阶段,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致主持词介绍参会人员及新闻通报背景;刑二庭张冰洁法官、刑二庭副庭长张岩法官先后发布西城法院涉银行卡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及主题发言;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先后发布西城法院涉银行卡刑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及主题发言;媒体提问。
    [10:08:26]
  • [主持人]: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致主持词。
    [10:21:26]
  • [李艳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这是我们首次尝试由两个审判业务庭就同一主题联合进行新闻发布。今天,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10:22:07]
  • [李艳红]:
    生活在消费方式多元、支付方式便捷的现代社会,银行卡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载体。“一卡在手,吃喝不愁”、“方寸之间、信用无限”,类似的广告语大家也已经耳熟能详。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49.36亿张,其中信用卡4.55亿张。平均每个中国人持有3.64张银行卡、0.34张信用卡。而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拥有量分别达到1.7张和1.33张,远超全国平均水平。
    [10:22:17]
  • [李艳红]:
    与此同时,日益增长的发卡量引发了众多社会效应,其中之一就是与银行卡相关的纠纷也在日益增长。北京西城法院辖区内有首都金融主中心区---金融街,聚集了众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总部。审判数据显示,近年来涉银行卡类案件一直占据西城法院商事案件的极高比重,同时涉银行卡刑事案件也逐渐呈现出一些集中的特点,该两类案件因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0:22:37]
  • [李艳红]:
    今天,我们召开“西城法院涉银行卡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针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涉银行卡相关案件情况,我们邀请了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刑二庭副庭长张岩法官、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刑二庭张冰洁法官共同参加,分别就涉及银行卡盗刷的民事案件典型案例和涉银行卡犯罪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向社会公众及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希望以此为契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示申领使用风险、介绍证据保存手法、发出安全用卡建议,为全社会形成良好有序的金融消费秩序,贡献法院的一分力量。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10:23:03]
  • [李艳红]:
    首先,请刑二庭张冰洁法官就我院审理的一起涉银行卡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恶意透支上百万”案进行介绍。
    [10:23:19]
  • [张冰洁]: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首先由我向大家发布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蔺某于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间,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办信用卡,后使用上述银行的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透支款项用于投资其经营的养生会所,后该会所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其丧失还款能力,无法还款,截至案发,尚欠透支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16532.47元。期间上述各家银行数次对其进行催缴,被告人蔺某拒不还款,后将手机关机;在中国工商银行报警后,被告人蔺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10:28:12]
  • [张冰洁]:
    二、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又侵犯了相关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多起恶意透支行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判决,被告人蔺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蔺某退赔各被害银行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蔺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28:40]
  • [张冰洁]: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蔺某同时对多张信用卡透支使用,并将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性投入,且在已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对信用卡透支使用,导致无法归还。被告人蔺某在透支款项用于经营投入时并不知道是否能够还款,其还款能力取决于经营的收益,经营有收益就可以用来还款,经营没有收益就不能还款,因此其主观上对于不能还款的结果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这种心理在一部分“恶意透支”类案件的被告人中具有代表性。后由于投资失败,蔺某无法归还透支款项,在接受银行催缴的过程中其虽然表示有还款意愿,但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积极与相关银行就还款措施进行协商,而是电话关机、离开北京,逃避银行催收,这一系列的行为构成了“恶意透支”的典型表现。此案警示大家,信用卡透支一定要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千万不要把信用卡当成自己的资金库,一旦构成恶意透支,触犯刑法,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10:29:02]
  • [李艳红]:
    下面,请刑二庭副庭长张岩法官就涉银行卡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10:29:49]
  • [张岩]:
    各位媒体朋友,接下来,由我向大家介绍我院刑事审判中关于涉银行卡案件方面的情况。事实上,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所指的“信用卡”不仅包括我们通常使用的信用卡,还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等多项内容,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银行卡。在刑法上,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五种情形。
    自2014年初至2015年8月,我院共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共计45件,涉案被告人47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0余万元,涉案被告人被判处刑期最低为拘役二个月,最高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为涉案银行和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在以上45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为40件,占该类案件的89%。从审判数据看,“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恶意透支”也是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最易忽略和触犯的刑法规定。因此,今天我将着重向大家介绍“恶意透支”类案件的相关情况。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等六种行为其中一项,则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0:30:42]
  • [张岩]:
    通过总结近年来所审理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我院发现该类型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不少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带着“恶意”
    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持卡人在透支行为上都带有恶意,但是,依据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的主观情况不同,可分为“善意”和“恶意”两种。第一种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使用的是自己真实的收入证明等材料,且申领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但在使用中滥用个人信用,超出偿还能力进行透支,或者在个人环境改变、失去偿还能力之后仍然进行透支,造成无法偿还的情况。
    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于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使用个人真实资料申领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共三张并使用,到2009年6月时,由于工作原因收入减少,但仍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无法归还,在银行多次对其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收后,改变联系方式,至2013年3月案发时共计欠款本人人民币39000余元,后王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另一种情况则是恶意申领信用卡,即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资料申领信用卡,而申领人并无实际的还款能力,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此类行为非法占有故意更为明显,在定罪量刑方面,法院也将考虑相关情节。
    如被告人侯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侯某无固定职业,其委托他人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申领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的中国光大银行白金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及取现,截至2014年10月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2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后被告人侯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0:31:00]
  • [张岩]:
    二、涉案被告人年龄层偏低,且大多无固定职业
    在统计的40件恶意透支类刑事案件中,40名涉案被告人年龄在40岁以下的被告人有26人,年龄最小的仅20岁;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人有27人。相对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被告人年龄层偏低,无固定职业被告人比例较高。
    这主要是因为信用卡透支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其受众人群以青年人为主,而青年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消费心理不成熟,比较容易出现过度透支的情况。有些青年人喜欢追求高档消费,刷卡图一时痛快而不计后果。而无固定职业的被告人收入不稳定,也是造成恶意透支无法偿还的重要原因。
    在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蔡某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蔡某,女,30岁,无业,平时无固定收入,其于2003年至2013年间,相继办理6家银行共计12张银行卡进行取现、消费,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8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奢侈品,无法偿还,后蔡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10:31:13]
  • [张岩]:
    三、多数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严重法律后果缺乏了解
    根据相关统计,40名被告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有20人,高中学历的有10人。文化水平相对不高也伴随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恶意透支”类案件的被告人表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并不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的法律后果。通过审理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错误认识。
    一是误以为躲避可以逃避责任。多数被告人在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后也并不在乎,置之不理,甚至有人故意改变联系方式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催收,企图以掩耳盗铃的方式逃避责任。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逃避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将被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二是误以为只要最终还款即可免于刑事处罚。有的被告人误以为,即使已经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但只要在判决前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偿还银行欠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误以为判了刑就可以不用再还款。有的被告人还存在“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以为被判刑之后就不需要再向银行还钱。事实上,对于相关被告人,除了被判处刑罚之外,法院还将依法判处责令被告人继续偿还欠款。到了案件执行阶段,相关债务将伴随持卡人一生,随时拥有财产都将可能被追缴。
    四是误以为只要偿还本金即可。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上规定的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仅指未归还的透支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但持卡人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有权对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诉讼。
    [10:31:27]
  • [张岩]:
    四、非法“套现”猖獗,为“恶意透支”提供了渠道
    许多恶意透支的被告人,除了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外,还会使用POS机进行“套现”行为。而某些商户为了赚取手续费差价,利用自家的POS机为他人“套现”、“养卡”提供便利,同时也助长了犯罪。
    如在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某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梁某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间,办理了八家银行的信用卡共八张,后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POS机套现,“以卡养卡”,至2014年8月案发时共欠款人民币10500余元,后被告人梁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0:31:44]
  • [张岩]:
    针对以上在审理“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银行应对信用卡申请资料认真核实,严格审批,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杜绝随意发卡乱象
    在大量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虽然构成犯罪的内因在于持卡人,但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随意发卡、审查不严,也在客观上为持卡人犯罪埋下了隐患。
    长期以来,各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提高信用卡发行量,往往忽视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审核,导致发出的信用卡没有实际的信用保证,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同时造成了银行财产大量损失。因此,各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收入证明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审批。尤其是对于高额度的信用卡,发卡时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收入和信用情况,切忌随意发放。同时,切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对持卡人超限透支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告知。
    二、持卡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谨慎办卡,理性用卡
    鉴于“恶意透支”的严重法律后果,持卡人在办卡和使用时都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法律风险,杜绝“套现”行为,透支消费量力而行。申请信用卡时应提供个人真实的身份和收入资料,使用信用卡时要明确信用额度,不要过度依赖透支消费,量力而行。在个人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银行,保证通讯畅通。接到银行催收通知后要及时与银行沟通,尽快还款或主动协商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三、规范POS机设立程序,加强对授信商户的使用监管
    银行在为授信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要求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建立类似于贷款审批前的等级评价体制,应发展信誉良好的商户作为授信商户,对那些税务状况不稳定的申请人予以详尽甄别后谨慎办理,特别是要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加强对授信商户的监管,在开通POS机业务后,收单银行和发卡银行要相互配合,对可疑交易信息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必要时可采用先行拒付的非常规手段。授信商户要提高法律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商户切不可为了贪图小利触犯法律。
    以上就是我院结合近两年来审结的具体案例,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现阶段出现的“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所作的总结和分析。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知法、懂法、守法,规范、安全用卡,珍惜自己的信用,才能更好地享受信用卡带给我们的便捷生活。
    [10:57:34]
  • [李艳红]:
    接下来,请金融街法庭甘琳法官就我院审理的一起涉银行卡商事案件典型案例―“银行卡异地被盗刷”案进行介绍。
    [10:58:44]
  • [甘琳]:
    各位媒体朋友,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起银行卡被盗刷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女士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的陈女士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女士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女士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时许携带借记卡原件报案,依据时间、空间等常识判断,陈女士或其委托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伪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设银行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被复制的银行卡不能被交易系统排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由此认定建设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应当赔付陈女士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提出的凭密交易后果由持卡人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前提下,建设银行应当先行承担持卡人的资金损失。此外,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即使存在案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也应当在其向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嫌疑人追偿。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建设银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第一,目前因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而银行拒赔的现象屡屡发生,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本案审理中,法院对关于伪卡盗刷的认定、银行卡凭密码交易后果的负担、案件审理的刑民交叉问题及银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判结果。第二,本案原告陈女士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侵害后,其处理的及时性和操作的得当性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果,为其之后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被告建设银行虽然败诉,但表示信服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未上诉,并表示作为负责任的金融机构,银行对持卡人的损失从未漠视,在相应的事实查明的基础上,银行会依法负担法院认定的法律责任,全力配合持卡人挽回损失。相信本案的判决,也将会成为该类热门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11:00:06]
  • [李艳红]:
    下面,请金融街法庭负责人刘建勋法官就涉银行卡商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11:00:30]
  • [刘建勋]: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
    近年来,银行卡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尤其是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愈发频繁,给持卡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并产生了不少诉讼纠纷。现在由我来向大家介绍我院审理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相关情况。
    盗刷银行卡,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中的存款或盗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方式为两种:一是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丢失、泄露其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利用原卡在 ATM 机上取现,造成持卡人利益损失;二是不法分子利用偷窥、监控、信息采集或买卖等方式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克隆、复制等手段造出伪卡,并使用伪卡进行盗刷。
    持卡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以后,想要追回损失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和银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但是目前来看,持卡人和银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为了防止出现持卡人伪报或者谎报侵害到银行权益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要求持卡人报警,等待警方破案。但是,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甚至跨境作案,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难以被抓获,被盗的银行存款难以追回。对于一些法律意识不强、损失数额较小的持卡人,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而对于一些损失数额较大的持卡人,往往只能把银行或者特约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2012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数量为20件;2013年,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2件;2014年,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35件;2015年1-8月,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90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是近两年来,案件受理数量上升幅度较大。
    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作为原告和被告的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此类纠纷的主要危害是:一是持卡人资金受损,必须耗费一定时间和精力通过一定的途径去挽回受损的资金;二是银行或特约商户因纠纷将背负声誉和资金双重损失;三是由于刑事案件难以侦破,导致银行或商户损失资金难以弥补;四是盗刷纠纷的发生使银行卡业务风险不断增加,不利于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五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具体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等原因,在案件事实清楚且同一的情况下,出现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给持卡人和银行、商户都带来极大困扰,同时也极大地影响司法公信力。
    [11:30:34]
  • [刘建勋]:
    鉴于该类案件对社会各方危害较大,同时,受案量呈显著上升趋势,案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通过对以往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梳理,我们发现了该类案件背后存在以下问题。
    一、借记卡被盗刷数量高于信用卡被盗刷数量
    统计数据显示,西城法院受理的借记卡盗刷案件的数量是信用卡盗刷案件数量的2倍以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虽然借记卡在办理时必须设定密码,但是由于复制银行卡磁条卡的侧录器在网络上就有销售,不法分子复制磁条信息和窃取密码的成本相对较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导致借记卡较容易被盗刷。而信用卡多用于消费,一般不提取现金,即使丢失被盗,还有签名、24小时赔付等多重“防线”。以上因素使得借记卡被盗刷的数量要远高于信用卡被盗刷的数量。
    二、被盗刷的持卡人多为男性青年
    由于年轻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也更容易接受持卡消费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他们更多的使用银行卡,因此他们被盗刷的风险更高。统计数据显示,银行卡被盗刷的持卡人年龄多数在21-30岁之间,符合年轻人喜欢使用银行卡消费的特点。此外,由于男性和女性使用银行卡的谨慎程度不同,被盗刷持卡人为男性的比率远远高于持卡人为女性的比率。
    三、银行卡盗刷交易多发生于异地,时间多发于凌晨
    从统计数据来看,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在北京本地的案件不到总数的10%,90%以上的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外埠或境外,也就是所谓的异地盗刷。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广西等地区是银行卡异地盗刷交易的高发区域,这与目前银行卡盗刷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等特点有关。同时,银行卡盗刷交易往往发生在凌晨12点左右,这与不法分子能同时盗刷银行卡两天的资金额度以及凌晨作案不易被发现等因素有关。
    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的犯罪手段呈现高科技化、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特点。以往,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在柜员机卡口安装侧录器来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近年来,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安装在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的终端机来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情况,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目前,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又有了新的手段,开始通过电子钱包、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高科技手段来进行银行卡盗刷。
    五、银行卡盗刷纠纷报案多难侦破
    在发生银行卡盗刷后,持卡人多数首先选择刑事报案,但是此类刑事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侦破比率极低,这与此类案件犯罪手段不断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具有智能性、专业性、隐蔽性、跨地区团伙作案性等特点均有一定关系。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大部分持卡人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只有极少数案件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得以解决。
    六、确定责任须考虑多重因素。
    人们普遍关心,银行卡盗刷后,在刑事案件无法侦破的情况下,银行和持卡人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事实上,审理银行卡案件首先需要确定涉案的交易是否是伪卡交易。银行卡盗刷行为分为真卡交易和伪卡交易两种。所谓的真卡交易是指他人未经持卡人的许可,使用持卡人的银行卡和密码进行刷卡交易的行为。而伪卡交易,则是指他人盗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伪造或者变造银行卡卡片进行消费、取现或者转账的行为。
    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的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那么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具体包括:(1)银行的监控录像,证明持卡交易人是否为持卡人本人。(2)银行场所是否安全,是否存在不法分子安装测录装置盗取银行卡信息、密码等行为。(3)交易银行卡的样式、颜色、标记是否与真卡存在较大差异等。 (4)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 (5)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可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和作案过程。(6) POS 签购单,通过签购单上的签名,判断是否持卡人本人用卡。
    [11:31:08]
  • [刘建勋]:
    由于法院在确定双方责任时须考虑多重因素,原告方搜集证据等维权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而持卡人在遭遇银行卡盗刷后,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却往往因为未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发现银行卡出现异常交易后,我们建议持卡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持卡人在收到账户异常变动的短信后,一是应当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确实发生了上述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目前,因银行卡盗刷而导致持卡人权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如何才能防患未然或者减少损失呢?对此,我们建议:
    第一,设置复杂的密码。设置易于记忆但难以破译的密码,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易被猜中或简单、有序的数字作为密码。在保管卡片和密码时,要将银行卡与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分开放置,以防同时丢失。平时不要将密码写在或保存在任何可能让他人看到或得到的地方,不要将密码存放在手机里,更不要写在银行卡背面。银行卡不能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留心刷卡交易。在ATM机上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在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时,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并确认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行为,必要时与取得银行联系。交易完成后,要检查商户交还的卡片是否确系本人卡片。
    第三,开通短信通知。据了解,绝大多数银行都有短信通知业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尽量开通信用卡短信通知业务。一旦信用卡发生交易或资金变动,持卡人即能第一时间通过短信获悉。如果持卡人通过短信提示发现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时,便可快速向警方或银行反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
    第四,及时换领芯片卡。芯片卡以芯片作为交易介质,采用先进的芯片加密技术,支持非接触脱机交易方式。将平时使用的磁条卡及时更换为更安全的芯片卡,能有效降低银行卡被复制等金融欺诈事件。
    第五,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办理银行卡时,通过上门人员、营销网点、银行员工等申请办卡时,务必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检查工作证件等,以防不法分子窃取个人资料。同时,应当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申请文件上注明“仅用于办理银行卡”字样和日期,以确保资料的专门用途。很多持卡人在银行ATM机、柜台办理完业务,凭条撕了就扔或者没撕就随意丢弃,这样就可能会泄露储户信息,建议持卡人办理完业务一定要把凭条彻底粉碎或者自己收好。
    第六,确保网络及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对于需要密码的非接触式网络在线交易,尽可能不在单位、网吧或者免费的公共WIFI网络上操作,提防“钓鱼”网站;不要随意登录不明网站,小心木马程序套取支付密码;定期更新支付密码;使用电话或网络渠道预订机票、酒店时,尽可能选择知名度高、安全性强的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勿轻信短信提供的网站等。
    第七,可选择定期存款等方式定存大额闲置资金。据了解,绝大部分银行都规定定期存款提前取现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如代办则需要开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如此一来,即便不法分子复制了银行卡,也无法进行盗刷。
    以上就是我院结合近年来审结的具体案例,对银行卡被盗刷民事案件所作的总结和分析。希望广大持卡人能够掌握好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守住我们的银行卡,一起共同享受银行卡给我们带来的便捷生活。
    [11:31:41]
  • [李艳红]: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
    [11:32:14]
  • [媒体提问]:
    刚才的发言中提到,恶意透支的被告人在办卡时有“善意”和“恶意”两种情形,请问这两种情形哪种比较多?在处罚上会有区别吗?
    [ 回答]:
    从数量上来说是“善意”的情形更多,即使用自己本人的真实身份和收入材料办卡,而后在使用中出现恶意透支的情况。“恶意”的情形大多存在于代办信用卡中,一些中介机构或是代办人会为持卡人办理虚假的收入证明来办理信用卡,而且这样办出的大多是高额度的信用卡,很容易造成银行大额的资金损失。在处罚上,持卡人在办卡时出具的申请材料是否是真实的会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会给予一定的考虑。
    [ 媒体提问]:
    请问如果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后出现了恶意透支的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办卡时登记身份的人还是实际使用人?
    [ 回答]:
    这个需要区分被使用身份证明登记的人是否知情。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办卡并使用,且默认了他人的这种行为,比如有人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去办卡,甚至有人是自己办卡后将卡给他人使用,如果他人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恶意透支的情况,那么这张卡的登记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那么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 媒体提问]:
    请问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应承担什么责任?与恶意透支一样吗?
    [ 回答]:
    这两种情况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适用的法律条文不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种情形犯罪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与“恶意透支”规定的10000元以上的数额相比,其处罚更为严厉。
    [ 媒体提问]:
    如何从社会层面来解决银行卡盗刷频发这种局面?
    一是尽快实现银行卡及终端设备的升级换代,也就是说从磁条卡升级到安全性较高的IC卡。
    二是应建立事前防范机制,加大对售卖银行卡复制设备的打击力度,并且强化高科技手段在犯罪案件侦破中的运用。
    三是尝试在银行卡办理中引入保险机制,积极推广“银行卡盗刷险”等险种,减轻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风险,甚至可以效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将“银行卡盗刷险”由法律提升为强制保险。
    [ 媒体提问]:
    在刚才介绍的一起案件中,最终结果陈女士获得了全额赔偿。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也都像陈女士一样获得全部赔偿吗?陈女士为什么能够胜诉?
    [ 回答]:
    据我们统计,最终像陈女士这样获得全额赔偿的案件仅占一定的比例。不同的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同,就会造成不一样的诉讼结果。本案中,陈女士在案发后,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保存好了证据,为我们法院审理提供了认定事实的依据。她在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第一时间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保留了对于本案非常重要的证据。很多人发生银行卡盗刷后,往往会惊慌失措,不会想到要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因为这个案子发生在异地,和当地派出所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正是由于她第一时间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才证明了在发生异常交易时,陈女士和银行卡确实在江西省南昌市,而不是在交易地广东。根据陈女士出示的受案回执和派出所证明,显示其在报案时出示了自己的银行卡。完成报案后,陈女士手持银行卡和显示时间的手机在当地派出所门口进行了拍照,证明当时原卡就在陈女士身上,这一点很关键,对于法院判定银行卡交易是伪卡交易,而不是持卡人自身交易或交易失当而导致损失,这个是最直接的证明。陈女士的这些措施,确实值得我们的消费者借鉴。
    [ 媒体提问]:
    银行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往往提出 “凭密码交易应当视为本人交易”的主张,法院对这一主张怎么认定?
    [ 回答]:
    凡是使用私人密码从事的交易即为本人进行了交易,本人不得抵赖,但是,如果规定在所有情形下的凭密码交易均视同本人交易存在着不公平,如果持卡人对密码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也不是因为持卡人的原因导致密码被他人破译和窃取,并进行伪卡交易的,不能认定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凭密交易后果由持卡人承担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如果证据已经能够认定涉案的交易属于伪卡交易,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及持卡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前提下,银行应当先行承担储户的资金损失。
    [11:34:36]
  • [李艳红]: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相信各位对涉银行卡的商事、刑事纠纷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实,无论是“恶意透支”还是“遭遇盗刷”,最终侵害的不仅是每个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更侵蚀着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危害着全社会的金融秩序。因此,守住我们的信用卡,更是守住社会的信用底线,安全用卡、诚信用卡,应当成为社会公众共同推崇的法治和道德理念,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发挥媒体的力量,将这个理念广泛传播,共同为构建诚信、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1:35:47]
  • [李艳红]: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相信各位对涉银行卡的商事、刑事纠纷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实,无论是“恶意透支”还是“遭遇盗刷”,最终侵害的不仅是每个持卡人和银行的利益,更侵蚀着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危害着全社会的金融秩序。因此,守住我们的信用卡,更是守住社会的信用底线,安全用卡、诚信用卡,应当成为社会公众共同推崇的法治和道德理念,希望各位记者朋友发挥媒体的力量,将这个理念广泛传播,共同为构建诚信、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1:35:47]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