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53:04]
- [主持人]: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涉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3:26]
- [主持人]:经过9年发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司法救助及保护工作历经法官个人捐款、爱心人士资助、慈善组织出资、政府财政拨款四个阶段,已形成慈善机构与政府部门合作互进、可持续发展的救助模式;救助对象也从最初的失足少年扩展为包括未成年被害人、民事未成年原告人等。[09:53:47]
- [主持人]:现在会场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直播马上开始,敬请关注![09:54:10]
-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肖中华主持。[09:54:41]
- [肖中华副院长]:各位同仁、媒体朋友,欢迎大家!值此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我们在此召开涉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新闻发布会,展示海淀法院少年司法保护及救助工作,以期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的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海淀法院一贯重视帮助涉诉困境少年解决生存、回归家庭监护、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2006年,我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设立“判后救助专项基金”,法官们用感化和嘱托一次次地把失足少年送上返回家乡的路,一次次地为孤残儿童治愈多年的顽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2年,我院成立“法官妈妈志愿者团队”,成功申请到中华儿慈会资助的20万元善款,用于提供救助款、回家车票、为流浪少年寻找失散的亲人、提供励志、学习书籍、进行精神或生理疾患治疗、提供生活必需品、解决就学、就业等。2013年7月,我院少年司法工作得到北京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并专门拨付一百余万元的“少年司法保护专项资金”,“司法救助”是其中重要内容。至今,我院少年司法救助及保护工作历经法官个人捐款、爱心人士资助、慈善组织出资、政府财政拨款四个阶段,已形成慈善机构与政府部门合作互进、可持续发展的救助模式。2013年9月,我院颁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救助标准、救助类型、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司法救助的有序开展。2014年12月,我院推动成立了“北京尚秀云涉诉少年救助中心”,并于今年获得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的支持,开展涉诉困境少年救助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又一举措。至今,我院共救助52名处于诉讼困境中的未成年人,通过集体回访形式帮教救助失足少年2300余人次,其中有维吾尔族、藏族、蒙古族、回族等19名少数民族少年,他们将党的温暖和司法关爱带回家乡,成为了传递民族团结政策的友谊使者。我院少年司法救助对象不仅包括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还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民事原告,目前已救助被害人4人,民事原告5人,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1名。这既是扩大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的体现,也是在国家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给予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及时的、特别的关爱。接下来,向大家介绍今天救助的四个典型案例。首先由我来介绍小飞诉父亲抚养费纠纷案。[09:58:18]
- [肖中华副院长]:17岁的小飞(化名)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原告,他诉称父母离婚后,其本应由父亲抚养,四年后父亲以无力抚养为由将其送至母亲处。小飞父亲每月仅支付130元抚养费,无法满足小飞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求,请求判处小飞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法官经审理发现,小飞系智力残疾三级,130元的抚养费系2007年双方调解确定的标准,随着物价上涨,目前确实无法满足小飞的实际生活所需,且小飞母亲系智力残疾四级,目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需严防自杀,已无法外出工作。但小飞父亲的情况亦不容乐观,小飞父亲为一级残疾,需长期服药,每月退休金仅2000余元,其中大部分要用来支付自己的医药费。本案虽经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小飞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飞抚养费500元,至小飞十八周岁为止,但仍难以满足小飞是实际生活所需。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鉴于小飞是未成年残疾人,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院决定以发放现金救助款形式,对其予以生存救助。[10:02:46]
- [肖中华副院长]:下面请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秦硕副庭长介绍下一个案例。[10:04:20]
- [秦硕副庭长]:下面介绍的案例是一个刑事案件案例。小郑,5岁,和爸爸、妈妈、姐姐一起从外地老家到北京,全家人靠收废品为生。2015年冬日的一个傍晚,妈妈给了小郑一盒杏仁露和小面包当作晚饭,小郑开心的全部吃掉了。入夜后,小郑开始腹痛难忍、嘴唇发紫,爸爸妈妈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抢救,经过一夜的抢救、转院、再抢救,小郑还是在次日上午永远的离开了爸爸妈妈。由于是医院诊断为中毒,小郑的父母报了警。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毒物来自小郑晚上饮用的杏仁露,而这盒致命的杏仁露是一位拾荒的老太太送给小郑妈妈的。公安人员继续追查有毒饮料的来源,最终确定是一名19岁的潘姓少年为毒杀其奶奶而特制的。潘某的杀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其自制的“杀人饮料”却因被随意丢弃,而最终被小郑误食,导致其死亡。潘姓少年因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刑罚,但未对小郑一家进行任何赔偿。小郑的家庭是低收入外来人口在北京的典型生活状态,他们靠体力劳动、小本生意维持基本的生活,清贫、拮据,但自食其力。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几乎倾注他们全部的心血养育。本案中,小郑的无故惨死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痛,但被告人甚至连抢救的医疗费都没有进行任何赔偿。对此,虽然小郑已逝,但为了减少小郑的父母的实际损失,尽量弥补因此事给家庭造成的影响,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我院决定以发放现金救助款形式,对小郑家庭予以救助。[10:05:31]
- [肖中华副院长]:下面请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张莹副庭长介绍第三个案例。[10:07:38]
- [张莹副庭长]:下面介绍的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老王是外来务工人员,靠在北京当保洁员的微博收入供女儿上学。一日,老王骑着三轮车下班,不幸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虽被及时送医,老王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事故次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死者老王的妻子、父母、子女等继承人均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本案只有老王的女儿小丽(化名)作为原告出现。原来,老王的父母及岳父母均已去世,老王的妻子也于一年前因病去世,只剩老王与女儿小丽相依为命。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意外事故,有如飞来横祸,夺走了小丽在这个世界上的唯一亲人,使这个年仅17岁的少女变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在本案中,老王因逆行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导致其获得的赔偿比例大大降低。此外,轿车车主除交强险外,只投保了低额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表示自己无实际赔偿能力。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执行风险,小丽自愿同意了对方提出的较低数额的赔偿方案。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鉴于小丽因交通事故成为未成年孤儿,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院决定以发放现金救助款形式,对其予以生存救助。[10:08:13]
- [肖中华副院长]:下面,请曹晓颖法官介绍第四个案例。[10:09:30]
- [曹晓颖法官]:我来介绍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放学回家的路上,12岁的小亮(化名)与小张等同学一同乘坐公交车时,小张不小心撞了小亮一下,二人发生口角并下车。后小张和其他同学将小亮带至路边的小树林,小张与小亮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小亮摔倒在地,致小亮右胫腓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经公安民警调解,小张的父亲与小亮的父亲达成调解,然而小张的父亲始终未能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小亮将小张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小亮的父母都是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父亲在工地做苦力,母亲给公司干保洁,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不足30平米的出租房,生活条件极差。受伤后,小亮的家人先后支出五万余元的医疗费,还需要两万余元的后续手术费。海淀区司法局为小亮提供了法律援助,因为诉讼,小亮的家人还支出了五千余元的费用。然而,小张及其父母在签收起诉材料后,拒不出庭,也不签收判决,拒绝对小亮进行赔偿,这对小亮一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小亮的家庭本就拮据,此次受伤又支出大量治疗费用,并遭遇被告拒不赔偿。此次事件不只让小亮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更是给全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困难。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鉴于小亮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极差,以及本案的执行风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院决定以发放现金救助款形式,对其予以生存救助。[10:10:21]
- [肖中华副院长]:再次感谢各位同仁及媒体朋友的光临,发布会到此结束。[10:11:0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27:29]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0:27:41]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董姗姗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10:28:00]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2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