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会现场

参加通报会的法官

参会媒体

媒体记者席

徐庆副庭长在答记者问

王国才副庭长在接受媒体采访

网络直播现场
9月29日10时,二中院召开“快递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新闻通气会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院将召开“快递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关注!
    [09:34:40]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我国的快递业发展迅速,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快递的业务量突破140亿件,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在高速发展的背后,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2013年度,我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度共审结35件; 2015年1-8月,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逞逐年增加趋势。十一长假即将到来,消费者网购商品将迎来小高潮,快递公司的业务量也将快速增加。为减少相关的纠纷,我院特地召开本次新闻通气会。
    [09:43:21]
  • [主持人]:
    今天的通报会由我院研究室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
    [09:45:55]
  • [主持人]:
    通报会马上开始,请继续关注!
    [10:01:57]
  • [高志海]:
    非常感谢并欢迎各位媒体参加今天的通报会。首先先介绍一下参加今天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民四庭副庭长徐庆、王国才,审判长巩旭红,法官张君。下面请王国才副庭长对快递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10:10:49]
  • [王国才]: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兴起,我国的快递业发展迅速,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快递的业务量突破140亿件,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快递大国。在高速发展的背后,部分快递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毁损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2013年度,我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度共审结35件; 2015年1-8月,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逞逐年增加趋势。十一长假即将到来,消费者网购商品将迎来小高潮,快递公司的业务量也将快速增加。为减少相关的纠纷,我院特地召开本次新闻通气会。
    [10:12:14]
  • [王国才]:
    一、案件特点
    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三个“集中”:
    一是诉讼主体较为集中。原告为个人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90%以上,且主要集中在50周岁以下年龄段,这与年轻人更热衷 “网购”有直接关系。被告则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与规模大、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快递公司相比,这些小快递公司更不注重自身管理,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运输渠道,在接到业务后又擅自委托其他快递公司代为运送,这就更容易发生货物丢失、毁损的问题。
    二是诉讼请求较为集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寄件人寄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另一种是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快递公司将货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在我院2015年1-8月审理的35个案件中,寄件人因货物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而起诉快递公司的案件有28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0%;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导致货物被留置,寄件人起诉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的案件有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5.71%;其他诉讼请求的案件仅为5件,占全部案件数的14.29%。
    三是争议的焦点较为集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丢失货物的价值问题。由于货物的价值直接关系到赔偿的数额,因此货物的价值问题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举证的重点。其二是邮单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践中,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也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10:14:41]
  • [王国才]: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从我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快递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规范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邮单的填写内容过于简单。邮单,作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的书面“运输合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实践中,不少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对邮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邮单的填写过于简单,导致货物一旦丢失、毁损后,双方对货物的价值争议很大。寄件人往往主张的货物价值较高,而快递公司认可的价值则较低。此时,邮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价等信息就成为认定货物价值的重要依据。但是,如果邮单上不能显示货物的价值信息,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寄件人就需另外举证证明货物的价值,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是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到位。目前,我国的快递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不少快递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流程,在包装、运输等环节易出现货物毁损、丢失等问题。在送货时,一些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认真核实收货人的身份,不要求收货人签字,在联系不上收货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放在收货人的家门口,这就导致货物被冒领的风险大大增加。还有些快递公司自身不具备运营能力,却在网上以低邮费招揽客户,在收取邮费后又将货物委托其他快递公司代为运送,从中赚取差价。在货物出现问题后,一些快递公司不是积极的解决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推卸责任,导致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断升级,最终诉至法院。
    三是快递公司不注重履行对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负有对寄件人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是,实践中,快递公司在收到寄件人交付的货物后往往收费了事,对涉及投保、赔偿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作提示,邮单上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也很少作放大、加粗等处理,一旦货物丢失、毁损,双方就会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快递公司会主张按照格式条款赔偿,寄件人则会主张快递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此时,快递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就该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寄件人的货物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18:29]
  • [王国才]:
    三、我院对减少此类案件纠纷的建议
    为促进快递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的保护寄件人、快递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我院提出如下三条建议:
    一是寄件人应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首先,寄件人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尽可能的选择那些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不要轻信网上一些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的低价宣传,将自己的货物置于危险之中;其次,寄件人在寄件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如果货物价值较大应主动投保,以便在货物丢失、毁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寄件人应确保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同时也应填写清楚自己的信息,以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
    二是快递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首先,快递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在包装、运输等环节严格按流程办事,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其次,快递公司应注重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快递员的管理,具体来说:在收件环节,快递员要指导寄件人正确详细的填写邮单,对于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好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送货环节,快递员要认真核实收件人身份,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或者放在收件人的家门口,避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最后,快递公司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于寄件人的投诉,不推诿逃避责任,经调查确实属于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毁损的,积极退赔,妥善处理好其与寄件人的纠纷,维护好自己的商业信誉。
    三是快递业主管机关、快递业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积极发挥职能,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首先,快递业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准、投诉率较高的快递公司严厉查处,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快递公司坚决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快递业行业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统一规范快递服务条款,督促和帮助快递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最后,消费者协会应加强对快递业的社会监督,在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快递公司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倒逼快递公司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10:23:13]
  • [高志海]: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媒体记者有问题可以向法官提问。
    [10:24:03]
  • [北京广播电台]:
    比如说运输的快递货物特别贵重,但是没有保价,导致实际判赔很低怎么办?
    [ 巩旭红]:
    现在案件一般都是的发生在货物丢失后,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都是托运人主张自己丢失货物的价值高,托运人认为托运的货物价值低,一般在快递托运的阶段很多时候不会想到东西丢了怎么办,所以没有在事先约定或者是表明邮寄的货物价值。刚才我们的材料中也说到,提示收寄双方在邮寄快件的阶段在快递单上写明邮寄的货物是什么、价值是多少。现实生活中没有做保价的情况有很多,在快递公司在收运的时候应该明确表示或者提示寄件人进行保价,在寄件人不保价的情况下,一般快递单上都有提示,按照几倍来进行赔偿。在诉讼阶段我们一般发现的问题是在托运的过程中根本没有约定保价,有的快递公司发生问题后就会拿出快递单称用黑体字已经注明保价,托运人没有保价,所以不同意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大部分案例都是在当初没有约定是否保价按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这个时候快递公司应该证明其已就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向托运人说明,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8:30]
  • [北京广播电台]:
    如果没有保价是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吗?
    [ 巩旭红]:
    我刚才说的是在运单上有约定是否保价,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了不作保价,按照运费的几倍赔偿,在这种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有的。
    [ 北京广播电台]:
    这是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吗?
    [ 巩旭红]:
    我们不用霸王条款的这种说法,在合同中,这应该是格式条款。如果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是制作格式合同的一方加重一方或者减轻一方的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些规范的快递公司会进行明确说明,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11:18:51]
  • [未来网]:
    对一些货物价值比较小的,如果快递丢了,怎么用便捷经济的方法去维权?收发快递的时候不用签字就放在门口了。
    [ 徐庆]:
    快递运单是双方的合同,快递公司承揽货物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如没有履行完毕,作为权利人维权就没有问题。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或者协商方式、还是通过第三方调解都可以。寄件人可以根据实际货物的价值和解决问题的成本作为衡量。
    [11:19:03]
  • [新华社]:
    关于案子纠纷的审结的情况是怎样?就是败诉率。
    [ 王国才]:
    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败诉风险。在实践中,快递公司在收货、运输、送货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形式,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一旦是造成货物损毁、丢失的直接原因,快递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快递公司败诉率没有总结,如果快递公司操作不规范、不严谨,没有完全完整的将货物送交给收货人,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的话,快递公司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 巩旭红]:
    关于运输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败诉率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赔偿的价值问题,这个时候就有举证的问题,托运人要证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在证明的过程中托运人证明了货物价值的,托运公司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们审理案件不存在极致的案例,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是有高档化妆品赔偿的,快递公司货运员在事情发生后称收货人让放到门口的杂货站,但是收货人说没有这个情况,快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把货物完好的交给了收货人,这个时候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个案子证据比较齐全的是托运人和案外收货人有买卖合同、买货的凭证、货物发生丢失后与收货人沟通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完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 徐庆]:
    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双方如果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规定的事项完成的就没有纠纷,纠纷都产生于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比如,价值比较高的货品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及时声明货物价值,不一定必须拿发票,在快递单上作了相应的保价处理,也是我们要参考的事实依据之一。如果快递公司按照行业运输的特点及时规范的完成合同义务,风险会大大降低。寄件人也要有防范的风险意识,比如选择哪家快递公司,选择怎样的服务质量,都是规避风险有效的方式。在法院处理的纠纷中存在方方面面的原因,像格式条款的问题也是分不同情形作出的认定,不一定是无效或者有效,这是分不同情形的。法律上的判断是客观的,凭证据的。在行为过程中及时保全证据对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
    [11:19:31]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
    事先要声明价值,我要写上货品名称或者价值多少吗?
    [ 徐庆]:
    规范的快递单是都有这些选项的。如果你自认为货物价值不需要保价就选择一般地运价。如果快递公司向你声明不选择保价只是按照运费的三倍或者五倍,哪怕十倍赔偿,这是有言在先的,这个条款如果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双方是产生约束力的。为了减少将来纠纷要尽可能的把货物的名称、价值都写清楚。
    [11:19:37]
  • [高志海]:
    答记者问环节结束,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与我们法官进行交流。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
    [11:20:5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