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

旁听人员及值庭法警
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 [主持人]: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09:01:50]
  • [主持人]: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五)携带武器、凶器的人;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审判人员入庭和法庭宣判时,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四)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新闻记者旁听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09:03:09]
  • [主持人]: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09:03:52]
  • [主持人]:
    审判长:请坐下。(敲击法槌)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的身份:(略)
    [09:05:10]
  • [主持人]:
    审判长:原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杨水华,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杨水华: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法庭已对到庭的原、被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核,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被告,原告起诉状副本你方收到没有?是在什么时间收到的?
    杨水华:收到了,时间记不到了。
    审判长:原告,被告答辩状副本你方收到没有?是在什么时间收到的?
    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1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龙运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浩然、人民陪审员向明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龙运华主审本案,由代理书记员胡畔担任本案的庭审记录工作。
    审判长:对于刚才告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方: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方:听清楚了。
    [16:08:14]
  • [主持人]: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50条、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4、原告有就自己主张的事实与请求提交证据的权利,被告有就自己的答辩或反驳提交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5、在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有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6、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7、有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对庭审记录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且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据和伪造的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必须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和判决文书。
    审判长:对于刚才告知的主要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 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方: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鉴于当事人对本合议庭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合议庭人员有权主持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审判长龙运华主持。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代: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
    审判长: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代:陈述答辩意见(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被告代:没有补充的。
    审判长:由第三人陈述答辩意见。
    第三人代:本案中将我方列为第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审判长:第三人对事实还有补充的吗?
    第三人代:没有补充。
    [16:09:53]
  • [导播]: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告代: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及证明原告具有承建保靖县酉水大道路面工程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2、保靖县酉水大道路面工程劳动用工合同。拟证明原告聘用劳动者时均签有劳动合同,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及工作内容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该合同与原告没有关系,是虚假的证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原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3、保靖县酉水大道路面工程人员登记表及说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用工关系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原告陈述所有的劳动者均有合同,但是彭爱民并没有合同,该证据的时间有出入,是虚假的。
    审判长:被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原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是真实的,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16:11:40]
  • [主持人]:
    原告代:4、保劳人仲不字(2015)53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保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在程序上也存在错误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该仲裁书法律适用是准确的,其中事实有部分认定不清。
    审判长:被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原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没有证据了。
    [16:12:41]
  • [主持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代:1、保靖县中医院病历记录。拟证明杨水华系因外伤致身体多处组织损伤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异议?
    原告代: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两组证据仅能证明伤情,只能证明被告确实受伤,但是不能证明在哪里受伤,本案为劳动关系纠纷,这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曾经受伤,但是不能证明受伤的地点。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2、保靖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伤情严重建议被告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异议?
    原告代: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两组证据仅能证明伤情,本案为劳动关系纠纷,这两组证据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曾经受伤,但是不能证明受伤的地点。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3、第一组照片(2张)。拟证明保靖县酉水大道建设工程项目部无项目概况、施工、安全管理等任何公示信息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异议?
    原告代:第一,这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工程建设项目部的外在情况,不能说明工程概况、施工、安全等事项的问题;第二,工程项目部的外貌与本案劳动关系纠纷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异议?
    第三人:同意原告方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16:13:12]
  • [主持人]:
    被告:没有证据了。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举证?
    第三人:1、兴禹建设公司通知一份。拟证明对项目经理进行变更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异议?
    原告代: 没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能证明第三人是项目副经理,负责酉水大道的施工建设。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予以确认。被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该通知的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在酉水大道工程中没有派人几大员入驻公司。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第三人:2、彭图应、杨再军、向明富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三人没有看见被告在工地做工的事实。
    审判长:原告方有何异议?
    原告代: 证明是在仲裁阶段出证的,该三人的证明反复无常,证明力有限,法庭不应采纳三人的证言。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方有何异议?
    被告代:该书面证言是虚假的,证人未到庭不能采信。
    审判长:第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待合议后综合其他证据再予以认定。被告方继续举证?
    [16:13:56]
  • [主持人]:
    审判长:当庭举证结束,下面进行当庭询问。三方就事实部分有权相互提问?原告有无问题问被告?
    原告:没有问题
    被告:没有问题
    第三人:没有问题
    [16:14:45]
  • [主持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原告代:一、原告兴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没有转包关系,第三人是原告在保靖县酉水大道路面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原告不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
    审判长:由被告方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代:1.双方的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被告在公司做工,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被告在沿江大道施工部工作是客观存在的,有杨再军、彭图应的调查笔录加以证明;3.人设局调查笔录是人设局工伤调查组独立收集的;4、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征了被告在公司做工的事实;5.屈鹏程给被告写了工资领条,工作期间,少量的工程是杨再军,彭图应做的,其中大量的工作是被告及彭爱民做的。
    第三人代:对于被告的损伤,第三人表示非常遗憾。本案中证据不能证实本案的被告方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关系,工程部一直按件计费,被告受伤期间处于工程部放假期间。本案的证据都能证实在劳动局仲裁的时候杨再军等人做的证明是假证。本案的三个证人证明内容反反复复,被告提交的电话录音没有取得被录音人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彩信。被告一直称原告、第三人威胁证人,但是不能提供扎实的证据辅证。本案中我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关系。
    [16:16:07]
  • [主持人]:
    审判长:由原告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原告代:法律上规定承揽合同可以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我们之间的协议是以工程量为结算的,被告仅凭我方提供的证据与原告方相反,就说原告方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不如实的。彭爱民是按照工程量找原告结算工钱,综上,彭爱民与原告是承揽关系。
    审判长:由被告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被告代:被告是在工程完成之前发生的事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方式有多种,被告于原告是劳动法规定的其中一种,本案的第三人是必要的,对本案事实的查清有必要作用。
    彭爱民: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是原告的原因,出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我也没有阻工的行为,反而第三人多次找人威胁我。
    原告:以代理人讲的为准。
    审判长:由第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代:第三人不存在非法转包的问题。
    [16:17:16]
  • [主持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代:不同意调解。
    [16:17:38]
  • [主持人]: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今天的庭审到这里就结束了。谢谢大家
    [16: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