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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10:08:19]
- [主持人]: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周杰,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关爱老年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老龄化加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特征。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为把法律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西城法院近几年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如何使老年人更好地享有晚年家庭生活,减少老年人的家庭矛盾,在重阳节来临之际,西城法院召开“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分别就涉老年人家事案件中离婚、赡养、继承案件的典型案例审理情况进行介绍,并向社会发出倡议。
发布会亮点:老年人的晚年家庭生活备受关注,通过本次新闻发布,向大家通报西城法院涉老年人离婚、赡养、继承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出法院提示。[10:09:25]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分为四个阶段,西城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致主持词;民六庭副庭长张涛发布西城法院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及主题发言;诉调办副主任赵海就社区养老问题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发言;媒体提问。[10:12:21]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致主持词。[10:12:54]
- [刘白露]:各位老年朋友、媒体朋友、人大代表,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今天,我们走出法院的新闻发布厅,在西城区官园街道社区举行“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我院党组成员、李艳红副院长,家事专业审判庭副庭长张涛,诉调对接办公室副主任、巡回法官赵海共同出席今天的通报会。同时,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和来自新街口街道的群众代表也来到现场,首先对各位嘉宾和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下周就到重阳节了,尊老敬老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尤其在老年人人数不断攀升的当今社会,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安享晚年,是关系到每一个家庭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西城法院历来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去年,我们成立了专业的家事审判庭,对涉及家庭事务的相关纠纷进行集中审理。通过对近期案件审理情况的梳理,我们发现,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涉及老年人的家事案件也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出现上升、精神赡养案件开始凸显、新类型财产继承出现等。
今天,我们召开“西城法院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涛法官、诉调对接办公室副主任,也是大家熟悉的赵海法官共同参加,分别就涉及老年人的家事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并向社会公众发出法官提示,以此为契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出安心养老建议,让法律阳光照耀夕阳红,让这个重阳节更加温暖和谐。
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10:14:10] - [刘白露]:首先,请民六庭副庭长张涛法官发布西城法院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典型案例及主题发言。[10:16:40]
- [张涛]:各位老年朋友、媒体朋友、人大代表,上午好!关爱老年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12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5.5%,与2010年统计数据相比,上升了2.24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为1.38亿人,占比10.1%,首次突破10%。老龄化加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特征。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为把法律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到实处,进一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近几年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我院审理的涉老民事案件多集中在生活领域,主要类型有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家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三类。而在涉老家事案件中,案由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三个方面。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我院老年人家事案件主要特点与典型案例以及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10:17:26]
- [张涛]:一、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主要特点与典型案例。一是案件数量明显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婚姻观念逐渐转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导致老年人离婚诉讼案件明显上升。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我院受理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163件,与2013年受理144件相比,增长了13.2%,上升趋势明显。二是老年人婚姻出现“闪婚”、“闪离”现象。部分老年人再婚不是出于情感需要,而只是想找“保姆”式的老伴来照顾生活,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存在“资源交换”心理,使婚姻关系建立于感情以外因素基础上,双方婚姻基础不尽牢固。在不少情形下,他们不仅没有享受到对方的悉心照顾,反而容易在经济上损失大笔财富。同时,部分再婚老年人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在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生活不睦。典型案例一2015年7月2日,83岁的王先生将和自己再婚不满三个月的妻子,65岁的赵女士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赵女士原在同一单位工作,但不在一个部门,虽然认识但是相互了解较少。2015年1月17日,王先生与续弦的前妻因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且不可调和,故经双方同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赵女士听到王先生离婚的消息后,主动提出要和王先生结成夫妻并表示要悉心照顾王先生。王先生当时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虽然对赵女士不甚了解,但是考虑到赵女士身体好,为人热情,结婚后会成为相互依靠的伴侣,因此草率与赵女士结婚。在2015年5月,赵女士搬至王先生家中居住,进门伊始就以主人自居,独断专行,发号施令,毫不顾忌王先生的意见和感受,一切自己做主,经常因家庭琐事挑起矛盾,而且在外人面前毫无尊重王先生的表现,在生活上也未关心、照顾王先生。故王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三是子女干涉仍是老年人离婚主因之一。再婚老年人家庭关系相对复杂,且婚姻关系中多涉及财产问题。有的子女受传统思想影响,认为父母再婚有失颜面,不愿父母再婚;有的子女考虑老年人财产归属问题,阻碍父母再婚。因此,子女在老年人离婚问题上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在矛盾起因方面,更在离婚的过程和结果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典型案例二2013年4月16日,88岁的任先生将76岁的安女士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安女士离婚。任先生和安女士均系丧偶再婚,双方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经常发生纠纷,双方互不信任,婚姻生活经常受到双方子女的各种干涉,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安先生提出离婚,而且双方子女也都怂恿老人离婚。经我院调解,任先生和安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安女士支付任先生夫妻共同存款16.5万元。四是网恋成老年人离婚新诱因。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退休后生活不断丰富,社 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活动机会和场所,特别是我国互联网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掌握上网技巧,部分老年人出现了“网恋”行为,由此导致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进一步增加。典型案例三2015年4月13日,68岁的贾女士与将与其共同生活43年的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贾女士与其丈夫邵先生于1969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1972年结婚。贾女士诉称,其于2014年3月14日听到邵先生通过电话与对方谈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发现邵先生的网恋出轨行为。在此之前,邵先生就已基本不出门,待在自己小屋里,和特定网友聊天,昼夜不分。邵先生也几乎不与贾女士交流沟通。邵先生持续一年多的网恋出轨行为,给贾女士的精神、心理及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遂提出离婚。在庭审过程中,邵先生表示双方结婚多年且现年龄较大,应该共同好好享受晚年,希望能够挽救婚姻,同时表示其已经与网友断绝联系,愿意在今后改正错误,多做家务,增加与贾女士的沟通交流,所以不同意离婚,贾女士也应当给被告和自己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鉴于上述理由,我院认为贾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判决驳回原告贾女士的诉讼请求。[10:24:24]
- [张涛]:二、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主要特点与典型案例。一是近两成涉老赡养纠纷存在精神赡养诉求。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出现了精神赡养类案件,2014年我院共审理了涉老精神赡养案件9件。老年人精神赡养诉求的出现,原因在于部分子女工作节奏快、居住距离较远或者家庭矛盾深,较少回家探望,但是老年人需要子女对其进行精神慰藉。但同时,要求支付赡养费仍为涉老赡养案件的主要诉求。这主要是因为赡养费仍为赡养纠纷中的基本需求;不少家庭存在矛盾,老人只愿意和子女发生经济往来等。典型案例四2014年8月21日,82岁高龄的袁女士将自己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两名子女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两名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每年平均用4个月时间亲自照顾其生活,或者对其支付赡养费。袁女士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两名子女对其不闻不问,致使自己在晚年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我院综合考虑了袁女士的日常生活水平,其两名子女的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及居住条件,判决两名子女分别每月支付袁女士赡养费800元和600元。二是拒绝赡养理由多样。其中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但有些理由存在法律依据,如一些赡养纠纷发生在“老养老”的老年人之间,赡养人身体条件受限,甚至有部分赡养人身患残疾;另外,一些赡养人经济状况不容乐观,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较差。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典型案例五2014年6月23日,77岁的刘先生以自己身患多种疾病,经济困难,两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900元。在诉讼中,刘先生的两名子女认可原告刘先生医疗费支出的事实,但认为刘先生有医疗保险,且其退休金足够支付医疗及生活费用,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刘先生自认其每月收入4000余元,刘先生长子自认其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6500元,刘先生长女主张自己无收入。我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刘先生起诉要求二子女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同时应指出刘先生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刘先生长子有收入来源,刘先生长女虽主张自己没有工作,但结合其年龄适合工作的事实,其没有工作并不能成为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最终判决两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刘先生赡养费800元、500元。典型案例六2014年3月17日,87岁的张奶奶和90岁的肖爷爷以支付赡养费为由将其三名子女诉至西城法院。张奶奶和肖爷爷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患多种疾病,需有专人护理,而三名子女一直未尽到赡养义务,现起诉要求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在庭审中,长女认为自己已经退休,每月基本养老费只有2900元,且自己与老伴也年事已高,生活费、医疗费支出非常大。次女认为张奶奶和肖爷爷有退休工资,医疗费用有保险报销,还有出租房屋的收入,而自己已经退休,智力残疾,自己每月养老花费也超过2000元,父母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过高。三女愿意支付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用。我院审理中综合考虑了张奶奶和肖爷爷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及有出租房屋收入的事实;并考虑三名子女的收入、身体情况,结合2014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8009元/人的标准,酌情确定,三名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张奶奶、肖爷爷赡养费500元、250元、2000元。三是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2014年我院共审理涉老赡养案件50件,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的有29件,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这主要是因为涉老赡养案件发生在有着特殊身份、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内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伤和气、不撕破脸面。通过法院释法明理,使得长期不接触的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双方存在的矛盾和误解得以化解。[10:25:54]
- [张涛]:三、老年人继承纠纷案件主要特点与典型案例。一是遗产中新类型财产多。遗产中所涉动产除传统的存款、车辆、金银首饰等,还增加了人身保险理赔款、应收账款、未分配的拆迁款、理财产品等新类型财产;不动产除商品房、拆迁房、私房、售后公房外,还涉及联建公助房屋、私房翻建房屋等。典型案例七孙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2日,两人原居住的西城区某房屋拆迁,孙先生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文保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同月,孙先生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845万元。2012年孙先生夫妻相继去世。2013年9月26日,孙先生的两名子女将孙先生的其余子女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孙先生夫妻的拆迁安置补偿款845万元。二是当事人身份关系复杂且人数较多。2014年,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案件占涉老继承案件总数的 85.6%。另外,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家庭关系复杂,涉及离婚、丧偶、再婚、收养,导致被继承人范围扩大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扶养人等,同时还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形,导致继承关系复杂、遗产范围难以确定。三是影响审判周期的客观因素较多。继承案件一般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纠纷较为复杂,对审判周期造成了影响。在涉老继承案件中,当事人更是年事已高,在诉讼中还可能会出现因死亡而更换当事人的情形,这也会对审判周期造成影响。另外,一些老年人因自身身体、精神状况,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子女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过程也会占用一定的审理时间,甚至还有一部分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确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才能继续进行诉讼,需要审理时间更长。典型案例八2014年7月23日,张先生将其子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已故妻子名下的位于海淀区某号的房屋。在我院审理过程中,麦某等五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查明后我院追加了麦某等五人为本案的第三人。但在我院审理过程中,第三人麦某去世,后我院又更换其继承人麦某某参加本案诉讼。[10:26:39]
- [张涛]:四、我院在审理涉老家事案件中的几点做法。针对老年人普遍诉讼能力不强的特殊情况,我院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提高办案效果,前端全力打造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小额速裁“四位一体”的大诉服新平台,后端大力推进专业化审判工作,从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多环节下功夫,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审判效果。(一)注重深化便民服务。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案件信息查询机、导诉台、以及残疾人轮椅、老花镜等各项人性化诉讼服务,推出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基地、专家解难等16个诉讼服务单元,着力打造“四位一体”的大诉服新平台,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在天桥、德胜等街道开通“社区诉讼服务平台”,老年人在社区街道内,就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及时了解法院工作、掌握诉讼须知,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参加诉讼。(二)注重加强诉调对接。涉老家事案件发生在家人之间,涉及情感、心理等因素,如果“一判了之”往往会影响家庭的和谐,关乎老年人的晚年幸福。我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探索建立与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区妇联、特邀调解员、心理专家等调解力量的诉调对接方式,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理性和平解决纠纷,加大矛盾纠纷的源头和基层化解力度,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三)注重提高审判效率。涉老家事案件中的老年人多年事已高,往往更加迫切地要求结案。我院家事审判庭特别成立了外出调查组,由专门法官集中前往银行、证券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调查被继承人、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账户存款情况;集中前往房产管理局、派出所等单位调查房产信息、当事人户籍信息等对于案件审理有着重要作用的信息,极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外调组成立三个月以来,已前往21家金融机构,9家房产管理机构累计查询457次。(四)注重提升审判效果。我院法官办案时耐心向当事人讲解、宣传法律知识,多做调解,辨法析理,努力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并通过上门立案、就地审理、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等方式,发挥涉老案件典型案例的示范功能,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提升审判效果。[10:31:11]
- [张涛]:五、法院倡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事关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发出倡议:首先,子女方面。一是应切实履行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应恪守孝道,不应以自己能力有限、财产分配不公等为由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尊重老年人自主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利。二是切实履行精神上慰藉老人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理解老年人精神状态和情感需求,体谅老年人晚年身体不适和心灵孤独,用精神关爱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三是尊重老年人再婚的权利。不应以财产目的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婚姻生活,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对老年人进行赡养,应切实尊重老年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其次,老年人方面。一是慎重对待离婚和再婚。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彼此之间多年形成的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再婚老人婚前应增强彼此了解,对各自的性格、人品、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进行较深入了解,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减少闪婚闪离。二是明晰财产的归属。建议老年人在婚前对夫妻财产,尤其是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在结婚时对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共同财产等情况进行公证。老年人在去世前尽量将自身财产通过有效的遗嘱形式进行分配,以减少和避免因财产争议引发的家庭纠纷。三是加强沟通,沟通是一座桥梁,它连接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以促进子女更加了解老年人实际的物质和情感需要,子女对有关老年人的赡养、婚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应予以充分理解和支持;老年人之间也应该勤于沟通,老年人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年事已高,多沟通可以促使双方相互扶助,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老年赡养人、继承人之间也应通过沟通从而取得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以上是我院在审理涉老家事案件中发现的一些情况和特点。老年人权益保护是事关每个家庭幸福的大事,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认真总结成果,加大调解力度,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贡献一份力量。[10:31:59]
- [刘白露]:接下来,请诉调办副主任赵海法官就社区养老问题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发言。[10:32:57]
- [赵海]:各位老年朋友、媒体朋友、代表委员,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同大家就社区养老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话题沟通交流。我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跟大家用聊天的方式沟通。一是我在社区巡回中遇到的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1、婚姻家事类,包括老年人离婚纠纷、同居纠纷、子女干预老年人婚姻自由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隔代探望纠纷;2、经济纠纷类,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如理财产品保健产品等、房屋纠纷;3、侵权类甚至刑事案件,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二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有老人自身原因、独生子女的客观原因、社会观念原因等。三是养老问题。1、赡养的三要素: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2、对应的关于养老的三大困难:(1)经济物质的困难。以房养老话题为例,偶有咨询,是解决经济资金的一个手段,但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没有什么太大作用,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对后两者还需要加强。(2)生活照扶的困难。空巢老人养老问题,许多情况下子女少工作繁忙,生活照料的确存在现实困难。社区组织作用的发挥、志愿者等公益事业的发展、政府对养老机构的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需要跟上。(3)精神慰藉的需求。丰富的社区文化生活是个有效途径,同时隔代探望权其实也是精神慰藉的重要表现。我先跟大家介绍到这里,提问环节我们继续交流。[10:37:51]
- [刘白露]: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10:50:05]
- [记者]:法官您好,我是北京晚报记者。我注意到了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多主张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那么法院判决给付赡养费的案件对于具体赡养费数额的确定会考虑哪些因素?[10:53:28]
- [张涛]:赡养费给付的数额,一方面要考虑被赡养人的经济状况、有无退休金、有无医保、有无住房等因素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判决确定赡养费给付数额时的通常做法是,对于父母生活困难的,可在父母的收入、政府发放的低保费等基础上,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判决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对于父母生活并不困难的,也应当酌情判决子女支付适当的赡养费。[10:53:54]
- [记者]:赵法官您好,我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记者,据了解您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话题一直都比较关注,请问这是有什么缘由吗?[10:55:23]
- [赵海]:一是我以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时办理过大量婚姻家事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也涉及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对这一块比较了解也比较关注;二是这些年在社区巡回,也遇到很多老年人咨询问题,我感受到了老年朋友的信任,也感觉到他们对法律帮助是非常渴求的,尤其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更多人来关注,需要我们去发挥自身的一些作用;三是我家里也有老人,我从小由奶奶带大,奶奶今年已经99了,我跟奶奶感情非常好,这些年几乎每天都会去看望奶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对老年人比较有感情,所以一直都比较关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话题。[10:55:54]
- [记者]:我是北京晨报记者,想问下张法官,因为法定继承对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想请问法官,如果老年人想把自己财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怎么处理?[10:57:03]
- [张涛]:如果说老年人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呢,从法律上讲属于遗赠,应当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确定遗产受让人以及分配办法。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建议老年人如果在可以的情况下,最好选用这种方式。在这里还有几点要提醒老年朋友,一是在立遗嘱时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二是不要邀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立遗嘱现场当见证人;三是如果在危急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或录音遗嘱,否则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四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0:58:10]
- [记者]:张涛法官您好,我是新京报记者,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诉讼离婚,那么法院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是否比一般的离婚案件更注重劝和,又是如何劝和的?[10:59:35]
- [张涛]: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我们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更加注重调解工作。一是通过法官向当事人辨法析理,从情、理、法的角度向老年人分析利弊,缓和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引导老年人和平、理性解决问题;二是加强诉调对接,我院与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区妇联、特邀调解员、心理专家等调解力量积极沟通配合,对于感情出现危机的老年人夫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各方力量加以劝导;三是将老年人夫妻矛盾调解与子女教育相结合,积极构建老年人与子女的沟通平台,增强双方的沟通意识,劝导子女体谅老年人情感,减少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干预并积极承担赡养义务。[11:00:02]
- [刘白露]: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今天的新闻发布,我们之所以要直接走到社区,走到老年朋友的身边来,就是想把保护老年朋友的良好建议,直接送到大家手上,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也希望通过各位媒体朋友向更多的老年朋友传递这些提醒和建议,让全社会共同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11:02:27]
- [刘白露]: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就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也预祝在场的所有老年人朋友重阳快乐,晚年幸福,谢谢![11:02:52]
- [主持人]:本次新闻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左宁(导播)、李苑菁(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