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席
2015年10月13日16:00,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次庭审直播。下面就由我带着大家进入本次庭审直播现场
    [15:51:03]
  • [嘉宾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6:04:38]
  • [嘉宾 原告]:
    鲍光富,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清泉村丰悠组29号,身份证号码34022419551116xxxx。
    [16:05:19]
  • [嘉宾 被告]:
    安徽省青阳县南阳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三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4982047-X
    [16:06:22]
  • [嘉宾 被告]:
    孙春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清泉村大泥湾组,身份证号码34292319620515xxxx。
    [16:06:51]
  • [嘉宾 审判长]:
    经核对,到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吴爱国独任审理,书记员王平担任法庭记录。
    [16:07:53]
  • [嘉宾 审判长]:
    宣读法庭纪律(略)
    [16:08:23]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向法庭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
    [16:08:46]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2014年7月30日,被告青阳县南阳林场(以下简称南阳林场)取得编号为34172302140730001号其场部营林区场部背后34172312050010号小班内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伐蓄积107立方米,出材量67立方米,采伐许可证还特注“2.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等等。2014年8月1日,被告南阳林场将采伐34172312050010号小班内省级公益林约29亩面积林木采伐销售权以1.1万元低价格出售给被告孙春风,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木材全部采伐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超过时间不得采伐。同时,孙春风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所伐木材全部集运下山,逾期其遗留在该山场的木材所有权归南阳林场,等等。采伐期满后,孙春风向南阳林场于2015年元月8日另行给付1000元,南阳林场要求孙春风在无效采伐许可证范围以内及以外区域继续采伐林木,其中含约20立方米活松树。2015年元月4日聘请鲍光富采伐林木,2015年元月10日,鲍光富在采伐林木的过程中被重树砸伤,伤及多处。
    2015年7月3日,经安徽秋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鲍光富因外伤致右侧第1、2、5、6肋骨及左侧第1-11肋共15肋骨骨折;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的后遗症,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九级伤残。
    南阳林场系国有林业事业单位,理应模范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取得其场部营林区场部背后34172312050010号小班内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应为采伐主体,却违反《森林法》第十五条三款之规定,将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及销售权出售给不具备采伐资质的自然人,明知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届满后,仍于2015年元月8日另行收取孙春风采伐林木款1000元,允诺孙春风在没有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明显违法;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效状态下,且根据《协议》的规定,采伐时间届满后,该山场的林木及木材所有权归南阳山场所有,应认定鲍光富为南阳山场提供采伐劳动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孙春风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南阳林场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赔偿责任,孙春风对原告收到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孙春风与青阳县南阳林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4636.3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6:09:34]
  • [嘉宾 审判长]:
    原告自己是否有补充
    [16:14:31]
  • [嘉宾 原告]:
    没有
    [16:19:32]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由南阳林场答辩
    [16:20:18]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林场与被告孙春风所签订的采伐协议,已经采伐完毕,原告受伤不是在协议所约定的采伐范围内,受伤地点也不是在原来的许可的采伐地点,枯死的树木是林场出售给孙春风的,林场与被告孙春风之间是买卖关系,原告系为孙春风采伐枯死的树木,其受伤与林场没有关系,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符合法律要求。原告受伤与被告南阳林场无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南阳林场的诉讼请求。
    发言完毕。
    [16:20:47]
  • [嘉宾 被告代理人2]:
    首先我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和慰问。我们认为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的合同系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砍伐林木的买卖需要先经过审批合格,但不能因为相关管理性的规定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基于双方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所以砍伐是否经过审批与合同效力与原告受伤没有关系,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及砍伐不必然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原告受伤与买卖合同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与被告孙春风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承揽关系,原告自带工具,如何砍伐,由原告自己决定,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与孙春风之间系劳动关系,那么,原告在砍伐的过程中,本人有注意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据孙春风表示,被告孙春风系饮酒后作业,孙春风有相关证人,如有需要可以传相关证人到庭。
    关于诉讼请求,原告在受伤前夜系农村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告大部分费用已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作出公正的判断。我的答辩意见就这些。
    [16:26:09]
  • [嘉宾 审判长]:
    被告孙春风是否有补充?
    [16:38:11]
  • [嘉宾 被告]:
    没有
    [16:38:50]
  • [嘉宾 审判长]:
    核对一项事实,被告是否给付过35000元?
    [16:39:09]
  • [嘉宾 原告]:
    是,但是收到的是3300元
    [16:39:56]
  • [嘉宾 审判长]:
    问被告孙春风每天付的工资是多少?
    [16:40:33]
  • [嘉宾 被告]:
    160元/天
    [16:41:13]
  • [嘉宾 审判长]:
    是按天算,还是没看需砍伐一定数量树木?
    [16:41:41]
  • [嘉宾 被告]:
    是每天给付,没有数量要求。
    [16:42:15]
  • [嘉宾 审判长]:
    出事时是否在约定区域砍伐?
    [16:43:04]
  • [嘉宾 被告]:
    不在约定区域内
    [16:43:30]
  • [嘉宾 审判长]:
    12月31日后是否还在协议位置内砍伐过树木?
    [16:43:49]
  • [嘉宾 被告]:
    没有
    [16:46:05]
  • [嘉宾 审判长]:
    后续采伐权如何得来的?
    [16:46:37]
  • [嘉宾 被告]:
    我说不清楚。
    [16:47:09]
  • [嘉宾 审判长]:
    刚才提到的1000元是做什么的?
    [16:48:06]
  • [嘉宾 被告]:
    交了以后可以后续砍伐。
    [16:48:39]
  • [嘉宾 审判长]: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是否有意见?
    [16:48:56]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我方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答复。
    [16:49:19]
  • [嘉宾 审判长]:
    开始法庭举证
    [16:50:11]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有六组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1.铜陵市人民医院、南京市栖霞区医院青阳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病历资料;2、医疗费收据和《安徽省青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单》。证明:1.证据1证明原告伤情及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南京市栖霞区医院青阳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的事实。
    2.证据2证明原告医疗费用143051.79元,在新农合医管中心报销24445元,尚有118606.79元的医疗费未予赔偿的事实。
    证据三、1、安徽省秋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鉴定费发票;3、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1、 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于2015年7月3 日到安徽秋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右侧第第1、2、5、6肋骨及左侧第1-11肋共15肋骨骨折;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的后遗症,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九级伤残的事实。2、证明原告因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元的事实。3、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依法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相关项目的事实。
    证据四、1、《协议》;2、《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1、2014年8月1日,被告南阳林场将采伐34172312050010号小班内省级公益林约29亩面积林木采伐销售权以1.1万元低价格出售给被告孙春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木材全部采伐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超过时间不得采伐。同时,孙春风必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所伐木材全部集运下山,逾期其遗留在该山场的木材所有权归南阳林场等等的事实。2、证明南阳林场取得其场部营林区场部背后34172312050010号小班内省级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许可证规定伐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伐面积1.93公顷、株数1450株以及特注中“2、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等,南阳林场对原告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
    证据五、“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孙春风于20105年元月4日聘请鲍光富为采伐工人,并且被告南阳林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届满后,于2015年元月8日仍然接受孙春风1000元允许其继续非法采伐,南阳林场对原告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共支付交通费3000元的事实。
    [16:50:56]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南阳林场和被告孙春风分别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依次进行质证。
    [16:52:26]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1、证据一无异议。
    2、证据二中医疗病例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依据病例所讲的卧床休息并不能代表在鉴定前整个期限全部需要休息,病例上只是讲目前需要卧床休息,且没有说明需要护理,且到底目前是多少天没有确定。
    3、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户口簿证明其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事后将户口转入城镇,不具有合理性。
    4、证据四中协议及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以1.1万元的低价不符合事实,实际该树木是枯死的树木,出售该枯死的树木时南阳林场组织了竞卖,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低价问题,采伐证上的范围内已经全部采伐完毕(主伐)。
    5、证据五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称其与孙春风之间是劳务关系,有异议。我们认为原告携带的工具是油锯,不是简单的工具。我们认为160元/天是报酬,我认为原告与孙春风之间是承揽关系。
    6、证据六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情认定。
    [17:24:26]
  • [嘉宾 被告代理人2]:
    1、证据一无异议。
    2、证据二铜陵市人民医院以及医疗费票据结算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实际报销的费用不能光凭该结算单,而应当由青阳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不可能只报销那么一点点,请法庭核实。
    3、证据三司法鉴定比较客观,但是不能按照城镇居民待遇,按照司法解释应当是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安徽省的相关司法解释。不是有城镇户口就行,如果是城镇户口在农村居住也不行。
    4、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协议本身属于买卖关系,与后面的超期间采伐无关,砍伐证有效,后来报请林业部门同意,后因原告方上访等原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南阳林场进行了处罚,但是该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与采伐以及后期原告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
    5、证据五采伐货物是承揽关系,因为锯树是技术活,它自带工具自行操作,工作时间自定,孙春风都不上山,原告自身比较自由。
    6、证据六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定。
    [17:25:41]
  • [嘉宾 被告]:
    申请鉴定
    [17:48:41]
  • [嘉宾 审判长]:
    给被告方十天时间,期满视为放弃
    [17:49:06]
  • [嘉宾 审判长]:
    由被告举证
    [17:54:19]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证据一《收据》一张,证明南阳林场收到被告孙春风1000元,该款是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系买卖合同款。
    证据二、《情况说明》,证明后期清理枯树(采伐)得到了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17:55:20]
  • [嘉宾 审判长]:
    由原告质证
    [17:57:06]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1、证据一收据的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预交款不是买卖合同款,且没有买卖协议,即使存在买卖也不合法,林木买卖不是砍伐后的木材的买卖,需要相应主管部门到场才能进行采伐,收据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该收据的本身证明恰恰证明了南阳林场有过错。2、证据二《情况说明》形式不合法,青阳县森林公安局陵阳林业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机构,它有其主管部门,不能出具该情况说明。
    [17:57:24]
  • [嘉宾 审判长]:
    由被告质证
    [18:06:01]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1、证据一《收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2、证据二《情况说明》属于书证,根据民诉法规定,有机构负责人签字,其出具的证明符合民诉法的对证据形式的规定,且该《情况说明》内容客观。
    [18:06:29]
  • [嘉宾 审判长]:
    由被告2举证
    [18:07:34]
  • [嘉宾 被告代理人2]:
    证据一青阳县陵阳镇清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鲍光富事发前一直居住在陵阳镇南阳村,其相应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不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证据二、转账证明,陈洁庆证明孙春风向鲍光富支付4000元。
    证据三、收据,证明孙春风通过原告的女儿向原告支付29000元。
    证据四、青阳县人民医院收费通知单及收费票据、费用支付清单,证明孙春风向原告垫付996.15元。
    [18:08:04]
  • [嘉宾 审判长]:
    由原告质证
    [18:12:58]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1、证据一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孙春风称“原告不能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村委会证明里没有这句话,该证明证实了鲍光富与孙春风之间形成了提供劳务的关系,不属于承揽关系。2、证据二、三无异议,原告已经承认。3、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包括该款。
    [18:13:23]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18:17:06]
  • [嘉宾 原告代理人]:
    争议焦点:1、南阳林场是否承担责任;2、本案原告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3、原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
    辩论意见如下:
    一、南阳林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有采伐许可证的,还是在采伐许可证之外,南阳林场均需要承担责任。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其应当通过国家招投标、评估、等程序,但南阳林场没有经过该程序。南阳林场没有转让林木资质,不得转让林木。公益林清理、销售需要得到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由相应资质的人员方可对公益林上的枯死树木进行清理。超过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外采伐,明显属于滥伐乱伐,因此该协议无效,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南阳林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采伐证采伐期限之外,按照协议约定该片林地所有权归南阳林场,在所有权归南阳林场的情况下,南阳林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阳林场将该片林地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孙春风,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过错责任。鲍光富是由孙春风聘请用工的人员,刚才庭审的询问,也证实了原告受孙春风雇请。
    二、原告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开庭审理前原告已经依法转为城镇居民,属于法定事由,且有合理理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损失。赔偿的期限和标准刚才庭审中已经查明且我方已经做出明确说明,我方已经完成证明责任,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三、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1、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2、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恰恰证明被告方有过错。
    [18:18:29]
  • [嘉宾 审判长]:
    由南阳林场发表最后的辩护意见
    [18:36:30]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1、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属于买卖关系。我们认为我方与孙春风签订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孙春风与原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不能以表象定法律关系性质。虽然村委会出具证明上说明了原告给孙春风做小工,但这只是表象,其实质应当看原告自行携带工具,油锯不是简单的工具,是需要一定技术的人才能操作的。原告是利用该技术进行加工承揽的。3、原告不应当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不符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事由。4、南阳林场不应当承担责任。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是买卖关系,鲍光富在与被告孙春风承揽过程中受伤,这与南阳林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受伤与南阳林场无关,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南阳林场的诉讼请求。
    [18:37:04]
  • [嘉宾 审判长]:
    下面由孙春风发表最后的辩论的意见
    [18:44:36]
  • [嘉宾 被告代理人2]:
    1、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该协议符合我国《森林法》规定,林木可以转让,且本案不是公益林,而是公益林里面枯死树。孙春风可以受让,只是选任鲍光富失当。2、南阳林场与孙春风之间买卖关系与鲍光富受伤没有因果关系。3、关于本案责任承担,孙春风不上山,鲍光富自带工具,鲍光富砍多砍少孙春风不管。孙春风与鲍光富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原告如果按照提供劳务者关系,原告方也有过错,孙春风在用人选聘方面也有过错。孙春风与鲍光富过错比例方面,原告应当是主要责任,孙春风次要责任。4、关于伤残赔偿标准,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原告称在起诉前法定事由转为城镇居民,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有法定事由,原告方所讲的子女赡养是法定事由不能成立。
    [18:45:03]
  • [嘉宾 审判长]: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双方是否同意在本庭主持下扣除二个月调解?
    [19:06:39]
  • [嘉宾 原告]:
    同意
    [19:07:05]
  • [嘉宾 被告代理人1]:
    同意
    [19:07:40]
  • [嘉宾 被告代理人2]:
    同意
    [19:07:53]
  • [嘉宾 审判长]:
    鉴于双方均同意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解,请双方本着相互包容、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一下,休庭十五分钟调解。
    [19:08:04]
  • [嘉宾 审判长]: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今天调解未果。下次将视情况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及时宣判,下面请认真核实笔录,需要修改的当庭补正,以签字捺印为准。下面休庭。
    [19:08:2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声明:本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给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一个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