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原告

被告
2015年10月20日15:00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供水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5:07:14]
  • [主持人]:
    大家下午好!欢迎进入湖南省云溪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现场。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唐思思
    [15:07:51]
  • [书记员]:
    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许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15:10:07]
  • [书记员]:
    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坐后,请旁听人员和其他人员坐下)。向审判长(审判员)报告,庭审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审判员)主持庭审。
    [15:11:16]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5:11:35]
  • [审判长]:
    原告的基本情况?
    [15:12:09]
  • [原告]:
    岳阳市云溪区城市供水管理站,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云中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官为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刚,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15:13:10]
  • [审判长]:
    被告的基本情况?
    [15:13:28]
  • [被告]:
    云溪区道仁矶镇基隆村月形组。(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15:13:58]
  • [被告]:
    负责人:吴康军,职务:组长。
    [15:14:24]
  • [审判长]:
    原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15:14:42]
  • [原告]:
    没有异议。
    [15:15:01]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15:15:25]
  • [被告]:
    没有异议。
    [15:15:41]
  • [被告]:
    没有异议。
    [15:16:34]
  • [审判长]: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岳阳市云溪区××与被告云溪区道仁矶镇××组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始审理。
    [15:17:37]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静、人民陪审员方孝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潇担任本庭记录。
    [15:17: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⑴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⑵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⑶提供证据的权利;
    ⑷进行辩论的权利;
    ⑸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权利;
    ⑹查阅法庭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的权利;
    ⑺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要求补正的权利;
    ⑻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⑼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⑵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服从法庭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⑷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15:18: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据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⑵保守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
    [15:21:41]
  • [审判长]:
    原告,你听清楚上述交待的权利和义务了吗?
    [15:22:08]
  • [原告]:
    听清楚了。
    [15:22:35]
  • [审判长]:
    被告,你听清楚上述交待的权利和义务了吗?
    [15:22:55]
  • [被告]:
    听清楚了。
    [15:23:3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15:24:00]
  • [审判长]:
    原告,你申请回避吗?
    [15:24:59]
  • [原告]:
    不申请。
    [15:25:23]
  • [审判长]:
    被告,你申请回避吗?
    [15:25:43]
  • [被告]:
    /
    [15:25: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甘静主持。
    [15:26:18]
  • [审判长]:
    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5:27:13]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见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19日水费60556.8元及逾期违约金7267元;
    [15:27:34]
  • [原告]: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5:27:56]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5:28:40]
  • [被告]:
    /
    [15:29:00]
  • [审判长]: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开始举证。
    [15:29:27]
  • [原告]:
    证据1、云溪区城市供水管理站营业执照以及云溪区物价局文件一组;拟证明原告具备合法的城镇供水经营 资格和收费依据;
    证据2、原被告之间安装施工及供水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对施工的内容及水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水费定价是1.92元;
    证据3、出库单、发票和名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安装工程;
    证据4、2015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交清水费通知一份;拟证明被告未按协议交清水费已构成违约,经催告仍不交水费应承担违约金;
    证据5、岳阳市云溪区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2015年8月26日止被告总水表照片、原告按月抄表单,拟证明原告按月履行了抄表以及抄水的总量。
    [15:29:45]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5:53:05]
  • [被告]:
    /
    [15:53:4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5:53:57]
  • [被告]:
    /
    [15:54:30]
  • [审判长]:
    原、 被告进行相互提问。
    [15:55:11]
  • [审判长]:
    一共用了多少吨水?
    [15:55:31]
  • [原告]:
    31540吨。
    [15:55:53]
  • [审判长]:
    水费是从一开始就没有交吗?
    [15:56:11]
  • [原告]:
    从一开始用水就没有交,2015年8月19日停水。
    [15:57:00]
  • [审判长]: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15:57:31]
  • [原告]:
    按照总用水的金额的千分之三,从通知月形组到起诉的40天计算违约金。
    [15:58: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15:58:4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5:58:59]
  • [原告]:
    一,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供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自成立起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二,原告提供了送达书面的交水费的通知,证明被告没有履行交水费的义务,被告没有承担交水费的义务。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千分之三是合法的。(详见代理词)
    [16:02:2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6:03:33]
  • [被告]:
    /
    [16:04:1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是最后陈述。
    [16:04:34]
  • [原告]: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6:05:03]
  • [被告]:
    /
    [16:07: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原、被告同意调解吗?
    [16:07:46]
  • [原告]:
    /
    [16:08:19]
  • [被告]:
    /
    [16:08:28]
  • [审判长]:
    由于时间的关系,本庭今天就不当庭主持调解,待双方都有时间再到法院进行调解,原被告也可以自行组织调解。
    [16:08:47]
  •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自来水安装施工及供水协议》。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总表,原告按总表水量计收水费。约定供水协议定价为1.92元/吨。并约定被告必须于当月10日至下月1日前在原告营业大厅交清当月水费,逾期原告不另行通知将依法采取停水措施,并依法约定每天按0.3%收取违约金。2013年7月份,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为被告安装好供水管道,且收取了被告400元/户的安装及材料费,然后,原告依约为被告供水。自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共用水31540吨,应向原告交纳水费 元。但一直未向原告交纳水费。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城市供水管理站与被告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基隆村月形组之间具有长期的供水关系,双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供水和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被告用水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每吨水价为1.92吨。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水费 元。原、被告协议约定对逾期交纳水费约定按每日0.3%收取违约金,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7月开始用水,根据协议约定应在2013年8月10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交纳水费,但被告一直未如约履行义务,应自2013年9月1日起向原告按每日0.3%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7267元的违约金低于被告实际应支付的违约金,对放弃部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基隆村月形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城市供水管理站补交水费60556.8元及违约金7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6:09:42]
  • [审判长]:
    现在闭庭。
    [16:17:1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当即阅读庭审笔录,也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阅读。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应在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名或盖章。
    [16: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