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

新闻发布会现场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主持中

民二庭张丹芳庭长作通报

物流企业代表

媒体采访

现场
11月5日10:30,顺义法院召开“物流运输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0:28:16]
  • [主持人]: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米佼佼,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0:28:49]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内外市场和人民生活对物流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加,物流运输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的增长点。顺义区物流企业云集直接导致顺义法院受理的物流运输类案件纠纷数量上升,物流运输类纠纷不断呈现出新的情况和特点。
    “双十一”购物节点将至,物流运输业又将迎来一次业务高峰。我院定于2015年11月5日10:30在本院第12层会议室发布“物流运输类纠纷审判白皮书”并举办新闻通报会。
    [10:29:41]
  • [主持人]:
    参与此次发布会的有顺丰速运 、宅急送、德国DHL(中外运敦豪)、双臣快运、新杰物流等多家物流企业,还有法制日报、中国日报、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晚报、京华时报、顺义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前来采访报道。
    [10:31:33]
  • [主持人]:
    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10:31:53]
  • [主持人]:
    参与此次发布会的有顺丰速运 、宅急送、德国DHL(中外运敦豪)、双臣快运、新杰物流等多家物流企业,还有法制日报、中国日报、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晚报、京华时报、顺义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前来采访报道。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 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是顺义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10:51:49]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和物流企业代表前来参加我院召开的“物流运输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10:57:12]
  •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进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物流运输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势头。依托首都国际机场的资源优势,2002年顺义区成立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现已汇集了顺丰速运、宅急送等近百家物流企业。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物流纠纷也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顺义法院受理物流运输纠纷347件。为了减少物流纠纷的发生,促进物流运输业健康发展,同时为了帮助物流企业和广大网友在“双十一”期间依法处理物流纠纷,我院于今天召开“物流运输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下面请我院民二庭庭长张丹芳进行通报。
    [11:03:28]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一、我院近五年受理的物流运输纠纷案件概况
    (一)案件受理数量及结案方式
    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我院共受理此类纠纷共计34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2220万元。从结案方式来看,已结案件数为310件,撤诉案件所占比重为40%,调解案件所占比重为33%,判决案件所占比重为21%,以其他方式(包括裁驳、移送等)结案的案件比重为6%。
    (二)物流运输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
    我院受理的物流运输纠纷主要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需要说明一下,除物流运输合同类纠纷外,部分保险纠纷也涉及到物流运输活动。
    (三)物流运输纠纷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我院受理的物流运输纠纷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物流运输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纠纷类型多元化。散单客户向物流公司主张货损赔偿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物流公司作为原告追索运输费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增多。
    2.纠纷主体多重化。常涉及到货主、托运人、承运人(有时出现多个承运人)、代理人、收货人等多方主体。
    3.诉讼请求多样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单单是要求赔偿货物价值,而是延伸至主张各项直接或间接损失,亦或是要求确认格式条款的效力。
    4.法律关系复杂化。除运输合同关系外,还涉及到委托、保管、保险等诸多其他法律关系。
    [11:09:31]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二、物流运输纠纷审理中反映出的行业问题
    (一)业务流程不规范
    业务流程的不规范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运输合同形式不规范。
    2.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到位。
    3.运输单据管理不规范。
    [11:11:19]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二)业务操作不谨慎
    一些物流公司在具体的业务操作问题上未做到谨慎对待,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具体表现在:
    1.填写运单不谨慎。
    2.运输环节不谨慎。
    3.货物签收不谨慎。
    [11:11:55]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三)业务风险控制不到位
    我国物流运输行业因起步和发展较晚,许多物流企业本身欠缺法律风险意识,易酿成法律纠纷,从而导致不利后果发生。具体表现为:
    1.公章管理不严格,随意出具证明
    2. 对行业规范标准不了解,违规操作问题突出
    3.对保险业务认识不全面,未能选择合适保险
    [11:15:00]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三、“双十一”购物节物流企业的应对策略
    2015年“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来临,物流企业只有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客户,只有在完善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一)简化流程与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效率
    (二)规范合同与运单内容,避免出现争议
    (三)注意防范用工风险,减少劳资纠纷
    (四)谨慎选择保险种类,确保货损发生有保障
    (五)配合落实法规政策,加快推进行业优化
    (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11:17:20]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四、“双十一”购物节物流客户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
    (一)尽量避开物流高峰,选择优质物流服务
    无论物流企业如何提升仓储、运送能力,面临双十一这样的物流高峰,要确保货物及时完好送到都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客户应尽量避开这一物流高峰寄运货物,如果时间无法改动,也应当选择那些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不要轻信网上一些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的低价宣传,将自己的货物置于危险之中。
    (二)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仔细阅读格式条款
    客户在寄件时应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同时要准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以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在运单或合同上签字时,客户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的内容,尤其是那些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在完全了解和接受的基础上进行签字确认,切莫疏忽大意。
    [11:18:10]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三)贵重物品主动保价,定期查看物流信息
    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建议客户最好根据货物的价值进行保价,不要抱着侥幸或省钱的心理不进行保价或未足额保价,导致后期出现问题无法得到足额赔偿。同时,还应保管好自己的运单,按照运单上记载的号码定期查看货物的物流信息,尤其对贵重物品的物流信息和运输动态要及时掌握。
    (四)验货步骤不可省略,保存证据预防风险
    收件人一定要在确认所收货物的包装完整、内容完好后再签字确认。对于有损坏情况的货物,收件人应及时向快递员和物流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在运单上签字。若快递员不允许拆包验货,收件人应当将协商、签字及拆封的全过程记录下来,并予以保存,作为后期发生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11:20:19]
  •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现在请民二庭负责物流纠纷审判的法官王琼希为大家介绍一些典型案例。
    [11:22:11]
  • [民二庭法官王琼希]:
    案例一:郭某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郭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向上海浦东高东生态园寄送自己的画作,为方便运输,郭某将画作装裱后放入了PVC管内加以封口。后某物流公司开始运输,涉诉货物送到后,收件人刘某未验货便进行了签收。事后,刘某发现PVC管已被开启,郭某寄送的画作已不知所踪。郭某称由于物流公司将涉诉画作丢失,导致其失去参赛机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7万元。而某物流公司认为货物已被收件人签收,签收后才发现内物丢失现象,故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郭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郭某提交的运单、涉案画作复制件、作品展征稿通知、作品展初评结果、证明、监控录像、照片、个人艺术简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应认定涉诉画作系在收货人刘某签收之前丢失。
    涉诉运单的背书条款明确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物破损或丢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上述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但因某物流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寄件人和签收人仔细阅读背书条款,故法院认定,某物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该运单背书条款中限制和免除某物流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且按照郭某的陈述,在涉诉物品送至收货人之前,某物流公司已经电话提醒郭某涉诉画作可能丢失,在此情形下,郭某并未及时告知收货人刘某应当仔细检查后再签收货物,致使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检查即行签收。对此,郭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按照涉诉货物运费35元的3倍赔偿郭某画作丢失损失105元。
    要点提示:
    1.贵重物品应根据价值大小进行保价,否则损失难以得到补偿。本案中,郭某未对自己寄送的画作进行保价,导致法院最终只能按照运单上记载的赔偿条款进行裁判。
    2.收件人应当在确认货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再签字确认。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画作系某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丢失,但在更多情形下,未对货物进行检查检验就签字,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将直接免除物流企业的责任,不利后果只能由客户自行承担。
    [11:24:31]
  • [民二庭法官王琼希]:
    案例二:黄某诉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黄某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松下电视机一台,并对该物品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为35000元。电视机运至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电视机的屏幕已经破碎,货物被损坏。黄某遂向物流公司索赔,但物流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该公司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可能是发货时就有损坏或者收货人打开验货时碰撞造成,因为货物的外包装系黄某自行包装,公司当时并没有开箱验货,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包装也是完好无损的。对此,物流公司还出具了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报告载明: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在保单承包的范围内。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黄某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5000元并返还涉诉的电视机。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物流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运单背面第十五条对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根据该条款,托运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某将涉诉电视机交付给物流公司时已经打好了包装,货物运到后,外包装依然完好,属于免责的情形。黄某主张物流公司未就不赔偿的免责条款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且该免责条款印在运输合同背面,无法看到,故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上述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其中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履行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说明义务,为保证合同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明确了解合同中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使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本案运单发货人签字栏对发货人签名的后果进行了特别提示。物流公司已经对合同中限制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黄某注意运单上的限制责任条款,黄某委托其司机在运单上签名的行为,能够认定其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运单上的限制责任条款,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黄某以物流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无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返还黄某的电视机,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寄件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再签字,尤其要注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因为一旦签字确认,表明同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即使是格式条款,在物流公司采取加粗字体等合理方式提醒后,当属于有效条款。发生纠纷时,法院往往依据经签字确认的条款内容进行裁判。
    [11:25:10]
  • [民二庭法官王琼希]:
    案例三:某保险公司诉某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王某托运一辆商用车从北京至三亚,某保险公司为该商用车的货物运输保险人,某物流公司为该商用车的运输人。涉案车辆在运输途中被烧毁,导致王某损失3760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了保险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进行追偿,物流公司主张自己为涉案货物的投保人,不应作为被诉的主体,且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而不同意进行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基于上述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损害行为所造成;三是代位追偿的法律关系之内,保险人的权利等同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但金额以其实际赔偿的为限。本案中,王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物流公司承运王某的车辆,该车辆在承运过程中发生货损,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物流公司应当对王某车辆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王某对物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物流公司主张其不是实际承运人,对涉诉车辆的毁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由于王某与物流公司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在履行理赔义务后依法取得了王某的相应权利,其有权依据运输合同直接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物流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另行解决。对于物流公司主张其是投保人,涉诉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辩解意见,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除外,故物流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物流公司应谨慎选择保险种类,避免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本案中物流公司虽投保了货损险,但由于未详细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责任条款,导致自己交费投险,最终却被保险公司主张追偿的结果。
    [11:26:33]
  • [民二庭法官王琼希]:
    案例四:A物流公司诉B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A物流公司受某公司的委托,代办托运郑某购买的汉钟压缩机一台。A物流公司又委托B物流公司将压缩机运输至北京现代汽车一厂1号门,并支付了运费300元。但B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卸错了货物,将上述货物送至了他处,而将他人的货物送给了郑某。后B物流公司联系调换货物,但未能成功,因此A物流公司起诉要求B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B物流公司为A物流公司代为运输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B物流公司将A物流公司托运的货物送错,其应赔偿A物流公司相应的货物损失。关于货物的价值,因双方均认可是25 000元,故对A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
    1.委托他方运输货物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服务口碑好的公司,能够有效地保证货物及时、安全送达。
    2.物流公司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开展员工业务知识培训,对未按规定或业务章程操作的员工进行处分,避免出现影响客户满意度的事件,同时也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
    3.物流公司应特别注意货物收、送过程,在收、送货物时都应严格审查、把关。本案中,正是由于B物流公司未核对货物实际情况与收件人信息,才导致配送失误。
    [11:27:04]
  •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来临,面对巨大业务量和压力,物流企业只有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更多客户,只有在完善管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才能获得长远发展。民二庭张庭长着重介绍物流企业的应对策略及物流客户应注意的问题和风险。民二庭王琼希法官就我院审理的物流运输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她提出了贵重物品应根据价值大小进行保价、寄件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再签字、收件人应当在确认货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再签字确认等方面的法律建议。下面欢迎物流企业代表发言。
    [11:44:37]
  • [双臣快运]:
    顺义法院此次发布的《物流纠纷审判白皮书》为物流企业减少纠纷及合理参与诉讼提供了很宝贵的思路。我们非常高兴法院能给我们提供这样一本“教科书”,我想我们回去以后可以拿这个对员工进行培训,也可以很好地与我们的客户进行交流,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11:46:39]
  • [德国DHL]:
    很开心顺义法院能作出这样一个白皮书,我个人认为呢,托运人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我们也会提醒员工做好相关事项,物流行业内部应当加强沟通,物流界有必要邀请相关客户做一个说明会,厘清双方责任。
    [11:48:05]
  •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好的,谢谢物流企业的表态,我们也会加强与物流企业的沟通,进行常态化交流。下面有请记者朋友们进行提问。
    [11:49:21]
  • [中国日报]:
    我看到白皮书里13-15年物流纠纷呈增长态势,具体的数字有么?另外,在涉外纠纷方面有无应对措施?
    [11:50:39]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11年之前主要是消费者因货物丢失诉物流企业,我们法院通过发司法建议、讲座等方式,更改运单格式条款和提示说明,这类案件现在已经下降到个位数,现在大多数是公路货物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主要案件类型,物流企业和其大客户,月结年结,航空基本都有涉外因素,纯涉外涉及到管辖问题,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顺义法院有无管辖权,准据法的选择,合同是否约定法律适用,目前当事人都选择中国法律,所以法律适用不成问题。
    [11:51:26]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能不能讲讲海外代购相关风险?
    [11:51:55]
  • [民二庭庭长张丹芳]:
    海外购有风险,选择可以直邮国内的网站,不要选择转运的,降低风险。如果是个人海外代购,涉及到个人的买卖合同,不走清关系统,走个人物品系统,很容易被海关发现扣留,建议尽量选择直邮中国的网站。
    [11:52:19]
  • [德国DHL]:
    代购时,要有运单,运单相当重要,背面提示了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本身应该了解这点。运费支付人有相当大的权利,很多消费者现在并不清楚,可以凭提单主张权利。
    [11:52:42]
  • [研究室主任张夫贵]:
    好的,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张庭长和德国DHL公司代表也进行了回答。如果没有记者提问的话,那我们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11:54:3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欢迎大家继续关注顺义法院在本网的其他直播内容。再见!
    [11: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