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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我院将召开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并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9:27]
- [主持人]:众所周知,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一审任务,一审审理的均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因事关人命及其危害的严重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我院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55件。为宣传法治,警示社会,促进社会、家庭、人际的和谐,今天我院专门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就相关情况作以通报,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益建议。[09:30:49]
- [主持人]: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09:31:34]
- [主持人]:媒体记者已陆续进入发布会现场,发布会马上开始,请继续关注![09:40:44]
- [高志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09:59:32]
- [高志海]:下面介绍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我院新闻发言人,主管刑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副院长崔杨;刑一庭庭长张素莲(刑一庭主要审理如:故意杀人等涉暴力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毒类等重大犯罪案件);刑二庭庭长谭劲松(刑二庭主要审理如:抢劫等涉财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此外,还有诈骗等重大经济类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等);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少年庭主要审理被告人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刑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我是我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09:59:48]
- [高志海]:众所周知,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一审任务,一审审理的均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因事关人命及其危害的严重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我院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55件。为宣传法治,警示社会,促进社会、家庭、人际的和谐,今天我院专门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作以通报,并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益建议。[10:00:47]
- [高志海]:下面请我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发布我院近三年审理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情况。[10:01:14]
- [崔杨]:大家好,我向大家发布二中院近三年审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情况。[10:02:21]
- [崔杨]:幸福的家庭、友好的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是人们向往憧憬的美好生活,但现实中,往往有些人为图财而害命,因家庭琐事而戕害亲友。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是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最大,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类型。此类犯罪历来为社会所关注,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一审任务,处在惩治严重暴力犯罪的第一线。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是我们办理此类案件的宗旨。在刑罚总体呈轻缓趋势的同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我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于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我院始终坚持严以济宽,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宣传法制、警示社会,促进社会、家庭、人际的和谐发展,二中院专门对近三年审理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10:03:09]
- [崔杨]:一、二中院审理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基本情况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我院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55件, 其中2013年审结146件、2014年审结68件、2015年前九个月审结41件。总体而言,审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近三年来,刑事审判第一庭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219件,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具有图财动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19件,少年庭审结未成年人犯罪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17件。[10:04:23]
- [崔杨]:二、二中院审理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总体情况从犯罪主体来看,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且一般均为初犯,职业以进京务工的农民或者处于无业状态为多数。从犯罪人主观方面来看,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与因图财动机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存在较大差别,前者的发生以突发、偶发型犯罪为主,犯罪人在犯罪前一般没有预谋和长期准备,到案后基本上都能认罪并如实供述。后者一般都有预谋并进行了相关的犯罪准备,犯罪人存在逃避抓捕的意识和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导火索一般为生活琐事。因图财动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犯罪人经济拮据或者追求享乐等原因造成。[10:07:06]
- [崔杨]:(二)因矛盾纠纷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特点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二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共审结一审因矛盾纠纷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案件210余件,收结案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故意杀人111件、故意伤害93件、强奸5件等。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中比重大近三年,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中,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占73%,且绝大部分犯罪人为农民工,职业多不稳定或者处于无业状态。2. 因琐事引发的突发、偶发型犯罪占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近三年,在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大部分都没有前科劣迹,有71%的犯罪人为初犯。57%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为突发、偶发型犯罪,且46%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系由琐事引发冲突导致,近30%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发生在酒后。3. 亲属、熟人之间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较突出近三年,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29%发生在亲属、同事、男女朋友等熟人之间,其中家庭矛盾(占43%)、感情纠纷(占31%)、工作矛盾(占5%)等。[10:07:48]
- [崔杨]:(三)因图财动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特点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二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共审结一审因抢劫引发的一审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共19件。1. 绝大多数抢劫犯罪均有预谋经统计,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88%为有准备、有预谋的犯罪。犯罪人一般情况下,会事先准备好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会对目标人物进行选择和观察。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女性及中老年人占受害者比例较大。2. 结伙抢劫情况突出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7%为结伙作案。考虑到抢劫犯罪需要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并对其形成心理威慑,犯罪人往往结伙作案,一般是在来京同乡人员或同事之间进行犯意交流和犯罪谋划。3. 入户抢劫情况多发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1%为入户作案,其中,有5起是以快递、咨询、售后服务等名义进入室内进行抢劫。同时,小区安保措施欠缺,治安环境差也是造成入户抢劫的原因,入户作案中,有3起是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入户抢劫的被害人一般为女性及老年人。4. 犯罪人前科、累犯情况突出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44%的犯罪人有前科劣迹或属于累犯,29%的案犯曾多次作案。抢劫案中犯罪人普遍体现出暴力凶残、放任自流、轻视生命的特点。在大多数抢劫案件中,犯罪人抢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万元,很多情况下仅抢几百元,犯罪人还倾向通过连续作案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5. 刑罚相对较重近三年因抢劫造成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一般经济状况较差,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家属谅解比例低。同时,由于抢劫案中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必须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坚决予以打击。[10:10:23]
- [崔杨]:(四)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特点2012年12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涉嫌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一审案件17件,其中,故意杀人3件、故意伤害6件、抢劫5件等。涉案未成年人24人,因犯罪侵害死亡14人。此外,还审理了3件年轻母亲杀婴案件。1.结伙犯罪或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多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犯罪的能力相对弱于成年人,尤其是预谋性犯罪中,大多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他们一方面相互借力完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与年龄相仿者或者成年人结伴实施犯罪,从而在心理上相互依附。上述17件案件中,13件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案件比例高达76%。其中,8件共同犯罪案件系成年人纠集、带领未成年人共同实施。这一特点在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中尤为突出。2.低学历“北漂”未成年人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比重较大部分在京外地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必要的谋生和劳动技能以及家长正面引导教育,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孤身在京,心理上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容易通过“同乡”等关系结识其他有恶习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从而在他人引诱下走上犯罪道路,甚至出现“抱团犯罪”的现象。上述24名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中,非京籍未成年人占75%。从文化程度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人仅完成了义务教育,还有部分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即辍学外出打工或流浪。2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高中学历2人、职高学历1人、初中学历14人、小学学历7人。3.未成年犯罪人身心不成熟,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其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往往缺乏足够认知,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有的未成年人为了追求犯罪目的,对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导致犯罪损害后果进一步加重。4. 未成年犯罪人获得谅解比例较高,刑罚相对较轻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同样给被害人家庭均造成巨大痛苦和重大损失,但因相当比例的犯罪人家庭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庭经济赔偿,进而获得谅解。经统计,在近三年17起涉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7起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我国刑法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刑罚相对较轻,在24名被告人中,3人获得缓刑,15人获得10年以下刑罚。[10:16:00]
- [崔杨]: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发生的成因分析(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因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易引发极端犯罪行为犯罪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经济处境和生存状况是影响犯意萌发和犯罪行为发生的两大重要原因。共同的经济处境和生存状态容易形成共同的犯罪动机,引发共同犯罪。[10:18:00]
- [崔杨]:1. 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拮据许多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缺少生活保障和经济来源,成为城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工作不稳定,经济拮据,面对城市的高消费环境,容易萌发犯罪意图。我院审理的大部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人为初犯,此前并无前科劣迹或犯罪记录,进城务工后其经济状况不佳、生存状况不良,很大程度上成为其犯罪的诱因。2. 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好逸恶劳、追求享乐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为了摆脱贫困、追求物质享乐来到城市,但却没有通过艰苦奋斗、勤恳工作获取财富,而是在城市的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我,通过犯罪的方式快速获取财富,很快又挥霍一空,进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部分人以图财为目的,引发了大量严重刑事犯罪。3.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相当一部分进京务工人员离开原本居住的家乡,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环境,同时又未能适应城市环境,成为 “边缘群体”,他们既不能遵守原本的生活规则,又不愿遵从城市新的社会规范,出现许多失控、失范行为。同时,在京务工人员多从事服务业,其工作便利也为犯罪提供了条件。近年来以快递员、售后服务、小区保安身份或冒充此类人员身份入室进行犯罪的情况逐渐增多,客观上说明了这一点。[10:18:10]
- [崔杨]:(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某些社会矛盾长期无法解决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大量产生,人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倾向。由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和体制建设的不完善,部分纠纷解决途径缺失,导致很多社会矛盾长期无法解决,易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近三年来,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有多起因家庭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引发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也有因邻里矛盾逐步积累直至激化引发极端犯罪的;还有因为劳资关系无法调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表明,对于类似家庭、邻里、感情、劳资等类型的纠纷,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经常处于未启动或启动后效果不佳的状况。众多社会矛盾长期积压悬置、无法解决,促使了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10:19:19]
- [崔杨]:(三)对“问题”青少年缺乏引导和关注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法制观念淡漠、价值观偏差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内因。家庭监管缺位、家庭教育失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重要外因。“问题家庭”对于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破裂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二是家庭教育不当容易适得其反;三是家庭监护不力导致孩子“有养无教”。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速度日益加快,身在异地的未成年人大多面临着就学、就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很多人没有一技之长,缺乏相应生存能力,客观上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这些未成年人难以纳入社会管理网络中,部分人长期混迹于网吧、车站等场所,缺乏经济来源时极容易萌生犯罪念头。此类未成年人遇到问题得不到正确及时指导,转而采取简单方法处理,容易走上犯罪道路。[10:20:42]
- [崔杨]:(四)部分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在对大量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因琐事而引发的突发、偶发型犯罪占有很大比例。正是由于部分公民缺乏法治观念,对法律失去敬畏,以至于在遇到矛盾纠纷或生活困难时,法律对其内心不能形成强大的约束,不能克制自身行为,而从选择以犯罪手段达到目的,导致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10:20:49]
- [崔杨]:四、法官建议(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合力排查、疏导、解决社会矛盾只有健全基层组织,完善基层组织的功能,努力发挥其在排查、疏导、解决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才能够从源头上预防、遏制犯罪的发生。因此,社区、居委会、派出所乃至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形成合力,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的整套机制。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家庭纠纷、感情纠纷、劳资纠纷等密切关注,定期跟踪纠纷发展情况,给予合理建议,提供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发现矛盾激化,应当及时进行劝导,指引当事人通过合法理性的的途径解决矛盾。[10:23:43]
- [崔杨]:(二)完善社区安保,建立联防措施通过个案分析发现,良好的安保措施和治安环境,可以打消犯罪人的犯罪念头、震慑潜在犯罪人的心理。针对入户犯罪多发的情况,公安局、居委会、物业公司应当形成合力,有计划地在居民区、居民楼设置监控摄像头,保证监控范围不留死角,并指派专人负责。同时,加大力度完善小区其他安保措施,与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建立联防联动的机制。针对在公共场所的犯罪,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机制,就犯罪易发、多发的地区及时段加强治安巡防力度,营造良好治安环境。[10:23:53]
- [崔杨]:(三)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犯罪预防工作1. 不断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管理逐步建立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管理机制。通过政府、组织干预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维权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知识讲座、技能培训,帮助外来务工人员拓宽眼界、提高谋生技能;将用人单位作为政府与外来务工人员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出现生活困难、经济状况恶化等情况的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基层社会组织或福利机构应当切实给予其帮助,让其对所处城市产生归属感。同时,还应建立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来源地、职业等基本状况。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在坚决打击外来务工人员严重恶性犯罪的同时,还应将关口前移,构筑教育、预防、惩治三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模式,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法守法风气。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区组织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通过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宣讲和解读。由社区或用工单位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通过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普法宣传等活动,促使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强化尊法守法的观念和行动。[10:24:36]
- [崔杨]:(四)形成未成年犯罪预防网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家长相互之间应当充分理解、信任,将家庭建立在稳固的情感经营基础之上。妥善处理家庭、个人、事业之间的关系。关注孩子性格、人格、责任感、亲情观的培养和形成。增强未成年子女生活自理、心理调适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和平台优势,更多地关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通过开展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普及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成绩相对落后的学生,更予以更多关注、投入更多精力,避免他们感觉被抛弃而放任自流。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协力做好青少年教育管理和引导工作。要将未成年人纳入社会管理网格中,努力为他们成长成才、入学就业提供帮助,对于那些已经出现明显行为偏差或者家庭监管难以落实的青少年,更要多关心、多帮助。[10:26:41]
- [崔杨]:(五)加强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公民还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时刻警惕犯罪行为的侵害。例如,在夜间,应尽量避免出入治安环境较差的区域;提高对周围环境的警觉度;老人、女性或未成年人在家时,应当提高防范意识,防止陌生人进入家内;生活中遇到纠纷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冷静、理智,不激化矛盾,不言语刺激,寻求安全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10:27:37]
- [高志海]:谢谢崔杨副院长的介绍。现在进行答记者问。[10:28:36]
- [劳动午报]:在这个案件中物业公司该怎么进行防止?[ 崔杨]:大城市的物业管理应该非常规范,但是有的物业因为管理不善或节约资金,在电梯或关键部位没有监控设施,这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人就是利用了这个特点,他的行为就没有监视到,这是值得我们警示的。[ 未来网]:现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年龄都比较成熟了,你们怎么看?[ 崔杨]:从目前刑事法律的修改来看,并没有将未成年人年龄提高。[ 唐季怡]:我想说明一点,近年来,严重的刑事犯罪在未成年这块是呈下降趋势的。[ 法治进行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被告人他们是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的,而他造成的社会后果还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相应的机制来缓和一下?[ 张素莲]:有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基础比较差,一般情况下被告人的亲属也会积极的赔偿被害人。还有一部分案件,被告人家属予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这就是双赢的效果。另外,对于条件十分困难的被告人,法院也会有相应的司法救助,但是司法救助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11:10:08]
- [京郊日报]:近几年来的案件发生在郊区的比例占到多少?[ 崔杨]:大部分是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发生在农村地区或城里中心地区的命案是少数的,因为城乡结合部是犯罪人容易居住的地方,同时也是生活的主要地方,所以是围绕着他的居住地和主要工作地来实施犯罪的比较多。[ 新华社]: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刚才所说的第四条吗?怎样建立一个流动的预防体系?[ 唐季怡]:从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来体现的,我们现在所提到的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我们还是希望从社会来讲应当对未成年人来京的情况进行了解。第二就是对未成年人来京的能力上的教育。另外对外来人员发现他们的行为有问题有偏差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北京广播电台]:今年我院成立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而朝阳法院归于到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收案的下降,是不是因为朝阳法院归到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崔]:房山法院和大兴法院同时也归到了我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两个法院也是重大案件发生地,我们没有对案件进行横向比较,记者如果有兴趣可以私下调查。[ 妇女报]:家庭纠纷有没有涉及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有在定罪量刑重应该有哪些考量?[ 张素莲]:婚姻家庭纠纷有一些是家庭琐事,家庭暴力在整个犯罪比例中是较少的,如果发生了要考虑被害人是不是有过错,要把手段和原因、后果综合考虑予以量刑。[ 中央电视台]:文件中说到累犯突出的问题,咱们法院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有没有什么措施?[ 唐季怡]:我院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进行回访,对他们的问题予以解答,这是我们做的后续的工作。[ 新京报]:今年审结的年轻母亲杀婴的案件,此类案件是不是要考虑其家庭因素,会不会因此有些从轻的处罚,这些年轻的家庭中的孩子是不是也会予以关注和进行帮助?[ 唐季怡]:家属对于被告人的谅解情况等问题都会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两岁半的孩子了情况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子女是否有回访的情况我们会有所工作。[ 崔杨]:考虑到今天发布的主体,杀婴案件的量刑还是比较低的,今天宣判的案件还是比较典型的。[ 劳动午报]:有没有强制规定电梯里安监控?如果在这里发生命案,被害人能不能对公司提出赔偿,对于这点能不能支持?[ 崔杨]:这块我们不是太了解,但是从日常生活来看,在电梯中安电梯不是必须的,但是在小区多安装监控是必要的,在这次新闻发布会后我们会发司法建议。另外有没有过错的问题,是不是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因为管理不当造成的,那就不要求强制的。[ 北京电视台]:今天发布的案例的结果让我们很痛心,这种结果是出于哪种考量?[ 崔杨]:发布会结束后承办法官会做具体讲解。[ 人民网]:母亲杀婴是放在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此类案件的量刑都很轻,被害人是非常可怜的,我想知道这类案件是根据什么考量的?[ 唐季怡]:我们少年庭管辖的就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这类案件判的比较轻是因为这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所以他的量刑情节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再有就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其他案件类型的危害程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这几方面造成了量刑较低的主要因素。[11:10:13]
- [高志海]: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发布会结束。谢谢![11:10:38]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1:1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