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主持人李宏宇

民六庭庭长李春梅

高庆法官

游晓飞法官

张颖超法官

图文直播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2日10:30,海淀法院召开“2015年海淀区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31:50]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2015年海淀区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2:27]
  • [主持人]:
    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随之而来的城市道路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社会问题凸显。此外,随着流动人口的持续增长,各类人群选择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等多种形式的交通工具出行,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亦呈现多样化趋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此背景下,海淀法院对近年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不同交通行为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涉诉原因等问题进行细致总结和认真分析。
    [10:33:47]
  • [主持人]:
    现在会场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直播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10:34:09]
  • [主持人]:
    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李宏宇主持。
    [10:35:33]
  • [主持人李宏宇]:
    大家上午好,我是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李宏宇,首先欢迎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参加海淀区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首先由我介绍我院出席此次发布会的主要领导,他们是海淀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李春梅。今天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为了配合“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主题,刚才由我院张弓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均存在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主持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起到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海淀区法院非常重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在1999年设立专门的审判小组审理该类案件,于2011年1月成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六庭。下面请李春梅庭长介绍我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即将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10:37:40]
  • [李春梅庭长]:
    大家上午好。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机动车为人们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城市道路拥堵、交通事故频发。此外,随着流动人口的持续增长,各类人群基于自身的需求,选择电动车、自行车等多种形式的交通工具出行,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呈现多样化趋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针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进入高发期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但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交通参与者的道路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护水平较低等问题仍很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海淀法院民六庭作为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专业化庭室,自2011年成立以来,已受理各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万件,每年受理的案件约在2000件以上。其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4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36%,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占15%,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占2.6%,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占1.4%,乘客在交通工具上发生事故赔偿案件占2%,可见以机动车一方作为主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所有案件的90%以上,应当对机动车主体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降低道路交通损害的发生。在12月2日我国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为了配合“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主题,海淀法院对近年来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事故典型样态、纠纷主体分类、现实危害程度等进行了分析和深入研究,选取并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其中6个案例涉及机动车因违法、违规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里包括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违章停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普遍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章驾驶行为,也包括了数量虽然不多,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还包括了代驾等近些年出现的新生事物。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违法驾驶行为。近年来,由于电动车快捷、经济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出行代步工具。但随着道路上电动车数量的不断扩大,被非法改装、电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以及因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强制保险制度的缺失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日渐突出。为此,我们选取了两个涉及电动车的典型案例。1个是快递公司电动车在送货中发生的事故。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快递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因快递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增多。通过这个案例一方面提醒相关部门对快递业员工加强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呼吁通过建立完善的配套保险制度,分担赔偿风险。另一个案例是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责任加重的案例,如果电动车经过调速或改装,达到了机动车的国家标准,则因其道路危险程度增加,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亦相应加重。此外,我们还选取了两件行人违规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例。一个是行人违规横过机动车道被机动车撞伤,另一个是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遵守乘车规范导致人身损害。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行人、乘客出行时亦应当严格遵行道路交通法规,切莫因自己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主体,就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集中原因,是相关驾驶人、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遵纪守法自觉性不强。特别是在特大城市中,由于人口急剧膨胀,道路交通资源有限,相关配套设施不全,出行成本不断提升,往往造成各道路交通主体为自己出行方便考虑,违法挤占交通资源,加剧了道路交通压力和人们急躁、从众心理,表现出漠视法律规定,恶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造成极大的人身、财产损失。我们结合上述发布的典型案例,希望在向社会介绍我院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同时,就各方交通主体如何规范出行行为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给出提示和建议。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杜绝无证驾驶、逃逸、超速、违反信号灯通行、占用应急车道或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或行人逆行、横穿机动车道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危险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10:40:03]
  • [主持人李宏宇]:
    谢谢李春梅庭长。我院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三类主体。我们将从每类主体中选取一个典型案例进行现场发布,发布人将从案例概要、裁判理由、法官提示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同时归纳总结每类主体存在的主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首先请高庆法官发布关于机动车的典型案例。
    [10:40:48]
  • [高庆法官]:
    大家好,我是海淀法院民六庭法官高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2014年3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黑龙潭路H10047号路灯杆处,柴先生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杜先生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进入道路左侧,轻型普通货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侧相撞,造成柴先生受伤,两车损坏。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杜先生负全部责任。杜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柴先生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杜先生是醉酒驾驶,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杜先生负全部责任,杜先生所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柴先生的赔偿义务系法定赔偿义务,不得以司机杜先生系醉酒驾驶而免除其法定赔偿义务,故对于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但保险公司在向第三人柴先生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偿。法官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人的行为处于不受或者不完全受意识支配的高风险状态,难以做到安全谨慎驾驶,因此,酒后驾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醉酒驾车属于违法驾车的行为,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可见,醉酒者需对自身行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因此,驾驶者应杜绝在酒后驾车,以免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可以通过选择代驾或者其它交通方式避免酒后驾车的行为。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机动车违法违章行为还包括:无证驾驶、逃逸、套牌、违章停车、擅自移动现场等行为,在此一并给予相关提示及建议。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将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转移赔偿风险,虽然法律出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实际赔付后即可在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无证驾驶更是商业三者险中典型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理赔,最终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能由侵权人自行承担。逃逸也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绝理赔。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套牌车”现象也日益突出。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套牌,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协助追查“套牌车”。随着车辆的增多,许多司机为方便,将车辆违章就近停放或者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选择在非机动车道上甚至机动车道上占道停车,这种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行驶的危险性,如果造成他人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行为亦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还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故应当选择非禁止停放路段且不影响他人通行的位置妥善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擅自移动事故车辆,导致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理性与冷静,第一时间打开车辆危险警示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险。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标明位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挪动车辆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包括事故现场的全景照片、车辆位置以及碰撞部位的特写照片等,以便查清事故责任。
    [10:43:32]
  • [主持人李宏宇]:
    下面请游晓飞法官发布关于非机动车的典型案例。
    [10:44:47]
  • [游晓飞法官]:
    送快递的电动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电动车的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进行理赔。2013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潘中恒医院南侧,某快递公司的员工葛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魏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先生负全部责任。葛先生所驾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辩称认可葛先生的职务行为,但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魏先生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可为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承保了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但认为公众责任险应当在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理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葛先生系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为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为其快递专用的电动三轮车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作法值得肯定,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但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法官提示: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因快递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事故后经常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向公司瞒报事故、拒绝应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建议快递公司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法治教育,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建议事故中的受害方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责任主体的内容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查证责任主体。另外,关于电动车的事故,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动车驾驶人遵守交规的意识较差。比如,转弯看车不看灯或者说根本不知道如何看灯的情况时有发生,逆行、闯红灯、不上牌、在机动车之间无规则穿梭等情况均有发生。二是电动车的车辆类型亟待统一,目前存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界限模糊的现实问题,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多困扰。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是,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即车辆参数已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处于超标或严重超标状态,如果上线检测,很可能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即机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就会涉及到无证驾驶、无号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而且在事故中也会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在电动车的销售、购买、使用环节,相关部门未能有效的控制超标电动车的问题,很多人在购买时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而且为这种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所以,有关电动车的各个层面的问题应该得到系统的解决。在目前的情形下,建议广大的电动车使用人:在购买电动车时,注意审核及保存车辆出厂证明等材料,确保购买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有关国家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擅自对车辆进行调速或改装;驾驶电动车出行同样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养成安全文明出行的好习惯。
    [10:47:58]
  • [主持人李宏宇]:
    下面请张颖超法官发布关于行人的典型案例。
    [10:49:26]
  • [张颖超法官]:
    行人违反规定横过道路,机动车责任适当减轻。2014年3月30日晚上,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主路东向西T20812灯杆西侧,刘先生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单女士步行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小客车前部与单女士身体接触,造成单女士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单女士负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单女士诉至法院,认为刘先生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共计62万余元,其中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要求刘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认为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最多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单女士晚上横穿三环主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规定,对单女士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刘先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官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和电动车的普及,行人在道路通行中的弱势地位愈加明显,正是因为行人的弱势地位,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行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但尽管如此,行人仍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受到的损害是最重的,轻则皮肉擦伤,重则致残致死,自己及家人精神也会遭受极大伤害。实践中,行人在道路通行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3、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4、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降低道路通行效率,还会显著增加道路通行风险,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必要的危害。行人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守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比如为了抄近路横穿机动车道,或者为了赶时间在过马路时不按交通指示灯通行等,行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大多不考虑后果,存在轻信机动车看到行人能够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以及事故不会碰巧发生在自己身上等侥幸心理。2、对行人违章的处罚力度小,行人违法成本低。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无论是对车辆性能还是驾驶人资格等均有一定的规范要求,尤其是针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大,但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这也造成部分行人对自身要求不够严格,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行人在乘坐公交车时或者上下公交车过程中,也不能马虎大意,实践中也有因公交车开关车门不当或者因行人上下公交车时未严格遵守乘车规范而发生的事故。由于公交车客流量大,乘客可能有老弱病残孕等各种复杂情况,保障出行安全不但要求公交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平稳行车、上下乘客时应注意观察、出现情况及时提醒乘客,同时,乘客在乘坐公交车以及上下公交车时也应当遵守相关乘车规范,听从司售人员指挥,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道路通行中,不管是机动车一方还是非机动车及行人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范,相互礼让,文明出行,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通行环境。
    [10:54:32]
  • [主持人李宏宇]:
    谢谢三位案例发布人。我们发布典型案例,更主要的是倡导每一个交通行为的参与者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我院张弓副院长对此次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活动非常重视并全程给予了指导,下面,请张弓副院长总结讲话。
    [10:54:52]
  • [张弓副院长]:
    各位领导、同志及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近年来,随着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及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的发生量也呈增长态势,交通事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已不容乐观。根据2014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本市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近九成。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类型之一。该类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涉及到大量的机动车保险理赔问题,更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文明出行以及和谐文明交通秩序的构建息息相关。长期以来,我院一直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工作保持着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并于2011年初成立了交通事故专业化审判庭室(即民事审判第六庭),专门负责我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在人员配备上,民六庭目前有法官11人(含庭长1人副庭长2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6人。面对持续高位运行的案件量,我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实现一审终审,保证案件的流转效率;对类型化的问题,加强分类梳理,统一裁判尺度,并与保险公司定期沟通,争取保险公司对同类案件及时调解、主动履行;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加强对疑点、难点的研判,形成行之有效的审判意见,妥善处理纠纷。自民六庭成立以来,我院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始终保持在95%左右,取得了良好的审判质效。通过对近五年来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以机动车一方为主体的案件占全部交通事故案件的90%以上,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都存在机动车一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比如说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事故的,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发生事故的等等,同时,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也有待提升。鉴于此,我院结合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的主题,以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为视角,发布《海淀区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在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我院选取了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典型事例,阐明了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赔偿规则及保险理赔规则,对公交车、代驾车辆、快递电动车发生事故及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一并进行了披露,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及提示建议,意在对交通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警示、引导和规范,以期整个社会形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有效提升文明交通水平的良好氛围。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同志及媒体朋友们,能通过这次典型案例发布了解我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也希望各位朋友能够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新思路和新启示,以推动我院更好的开展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希望整个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让我们为此共同努力,“拒绝危险驾驶 安全文明出行”!最后,我代表鲁为院长及海淀法院全体干警向各位与会的领导、同志及媒体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各位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会场,指导工作!谢谢大家!
    [11:00:22]
  • [主持人李宏宇]:
    谢谢张弓院长。海淀区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0: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0:43]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10:52]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萌本次直播记录。感谢范静提供摄影支持。
    [11:11:0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