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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15:34:54]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石景山法院“涉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案件”通报会。[15:35:1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此次新闻通报会的议程。
新闻通报会主持人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辉
新闻通报会发言人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森 石景山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李婧
1.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森对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相关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2.石景山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李婧通报四起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典型案例。[15:44:35] - [闫辉]:大家好,欢迎参加石景山区法院“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案件”新闻通报会。今天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杨彩霞故意伤害一案并在这里召开专门新闻通报会,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理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一般类型、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予以通报,同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首先,请石景山区法院杨森副院长通报“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案件”相关情况。[15:54:54]
- [杨森]:各位来宾下午好!近年来,儿童权益受侵害案件频出,引发民众对儿童权利和安全的极大关注和持续讨论。我院通过对近三年来180件涉儿童权益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和调研后,就侵犯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一般类型以及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予以通报。[15:55:41]
- [杨森]:一、案件类型审判实践中发现,儿童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现象严重,仅有极少数案件以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为直接和首要目的。具体而言,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分别呈现如下特征。1.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形势严峻,其中性犯罪案件比例畸高。三年来,少年庭审理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刑事案件占全部涉少刑事案件总数的四成以上。其中,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总数的近五成。统计显示,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较高,约占80%;二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易遭受性侵害;三是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易遭受陌生人性侵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易遭受熟人性侵害;四是性侵罪犯年龄偏低、文化程度不高、就业环境较差、心理状态堪忧;五是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地点较为隐蔽。[15:57:39]
- [杨森]: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居高不下,且两轮车(包括电动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类案件数,以及步行中的儿童被小客车撞伤案件数各占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每一年度均占该年全部侵权类案件的四成以上,且在被害人年龄分布上呈现如下规律,侵害形式上,10岁以下未成年人多在步行时被撞,10岁以上未成年人则多因骑两轮车与小客车相撞;责任划分上,10岁以下未成年人多被认定为无过错,10岁以上未成年人多被认定为有过错,过错比例从20%到100%不等,过错原因多为闯红灯和逆行。[15:59:17]
- [杨森]:3.校园伤害成为侵害在校学生人身权益的主要因素,但学校为直接侵权人的案件较少。校园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小学和初中,高发时间段为午休、课间、就餐时、体育课以及自由活动期间,伤害原因多为同学之间嬉闹或打斗时故意、过失致伤。在绝大多数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均被列为被告,并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6:01:24]
- [杨森]:二、主要问题1.居民住宅区内安全隐患易被忽略。居民住宅区内因健身器材、景观设施相对集中而成为小区居民的日常健身休闲场所,但其存在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我院审理的部分猥亵儿童案、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公共设施致伤、致死案以及饲养动物致害案等均发生在小区,且共同特征是监护人对儿童在小区内遭受的危险缺乏足够认识。[16:01:47]
- [杨森]:2.校园伤害案件多发暴露部分学校安全意识不足。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本应有一套成熟的安全教育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但学生从事危险游戏、参加集体活动致伤,因教师疏忽管理、校园设施不合格致害,以及教师和学校应对此类突发事件经验不足,均反映了部分学校与教师安全意识较弱,安全知识不足,制度化处置预案缺失等情况。[16:02:11]
- [杨森]:3.文化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致使儿童权益遭受侵害现象严重。酒店、网吧、宾馆以及歌舞娱乐类服务场所这类词汇均是涉儿童权益刑事案件和侵权案件中的高频词汇,未成年少女在酒吧被劝酒致酒精中毒身亡,男孩在网吧上网时被强拿手机,未成年少女被带入快捷酒店强奸并被拍摄不雅照片,幼女作为KTV陪酒服务生被客人猥亵等等,以上案件的发生均与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密切相关。[16:02:33]
- [杨森]:三、相关建议1.重视家庭教育,强化监护责任。常言说,一个好母亲胜过100所学校。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但就现状而言,多数家长法律常识、安全知识的不足造成了家庭教育的短板,而家庭教育的个性化和私密性则更造成了社会难以对其持续关注,民众未能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事实上,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学校教育,既然学校教师需要专门培养和培训,家长们也应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培训。为此,有关部门、公益组织和机构可开办“家长课堂”、“家长学校”改善家长的教育方式和技能,并以此唤起家长自身对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的重视。[16:03:59]
- [杨森]:2.重构学校安全教育,对症下药“手到病除”。法制讲座、模拟法庭、消防安全培训均是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式,也是事前预防的措施。除此以外,事后补救也是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一环,同时要注重两个结合,一是事前预防与学校具体情况相结合,结合学生天性及其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教师的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二是事后补救与事前应急预案相结合,建立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理程序,明确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班主任、医务室、主管领导均应各司其职,合力做好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和善后工作。只有对症下药,学校安全管理和法制教育才能取得实质成效。[16:05:12]
- [杨森]:3.倡导企业精神,提升社会责任,必要时应使社会责任法律化。儿童安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有关部门、媒体和大众应倡导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提升保护儿童的意识,主动承担起保护儿童安全的社会责任。但道德良知的自律和舆论约束的他律缺乏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惩罚措施,因此,在必要情形下可通过立法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侵害儿童权益案件因其类型多样化和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持续受到媒体和民众关注。作为拥有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审判庭的法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专业化审判和特色机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儿童最为坚实可靠的“保护墙”。[16:06:39]
- [闫辉]:下面,请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李婧通报四起典型案例。[16:07:19]
- [李婧]:案例一 关某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关某,男,满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3岁)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顶层处,对王某进行猥亵。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倪某(男,时年12岁)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以给谷某(男,时年11岁)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为寻求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某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性侵未成人案件。以前,该类犯罪的被害人大多为女童,但近年来,男童也成为部分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需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重视。本案被告人关某的三起犯罪行为均是以给孩子做体能测试为由,将被害人骗至没有监控探头的小区楼层隐秘处实施猥亵,并导致其中一名男童肛裂,经鉴定为轻微伤。法院在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也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给予了充分保护,及时送达了涉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相关诉讼参加人注意保密,防止泄露被害人隐私。[16:10:02]
- [李婧]:案例二 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16日晚7时许,张某(男,10岁)在某小区楼下玩耍时,被小区景观灯柱砸伤。张某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伤情为:头皮裂伤。在眉弓部及后枕部分别有3-5cm的裂伤,伤口深至骨膜,清创缝合后留有明显疤痕。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7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毁容损失费及身体伤害赔偿费20000元。(二)裁判结果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元。(三)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区物件致人伤害案件。小区是孩子们经常玩耍、游戏和运动的场所,相对比较安全。但随着小区功能的逐渐复杂和多样化,小区内的安全隐患不容乐观。2015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四起未成年人在小区内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有的被小区内景观灯柱砸伤,有的被小区里的狗咬伤,有的被在小区内行驶的机动车撞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从小区景观雕塑墙上摔下致死。法院针对该案向物业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指出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及设施维护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明确建议。物业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按照法院的建议进行了整改。[16:14:38]
- [李婧]:案例三 张某诉王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男,12岁)与王某(男,12岁)均系某中学学生。2015年3月2日中午,张某、王某及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踢足球时,张某与王某身体发生碰触,张某摔倒。经诊断张某伤情为右股骨远端骺损伤,并进行了闭合复位固定术手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0000余元。(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足球是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性运动,张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具备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足球活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事发当天,学校未及时发现,未及时送医救治,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故本院确定张某自行承担35%的责任,王某分担35%的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判决王某给付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共计24000余元;某中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1000余元。(三)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我院受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九成以上均为学生在课间或午休期间玩耍、游戏时发生,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是该类事故发生的高峰期。学生受伤害后,学校未及时发现和积极处置,而是由家长将学生送往医院,校方在管理和事后补救方面存在的疏漏应予重视。[16:15:42]
- [李婧]:案例四 马某诉莫某、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21日,在石景山区五景桥东街老山自行车馆西门外,马某(女,16岁)乘坐莫某(男,16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与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接触,导致马某受伤,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诊断马某伤情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外侧皮裂伤。经鉴定,马某左踝关节骨折遗有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莫某、于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50000余元。(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莫某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马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莫某赔偿马某相关损失共计15000余元。(三)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擅自驾驶摩托车违章行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目前,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的现象比较突出,给自身及他人带来很大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过培训、考核并领取驾驶执照后方可驾车出行。而未成年人根本无法考取驾驶证,且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在马路上逆行、横穿、无视红绿灯,或者搭载他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的情形多发。为此,应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方面的监管和教育。[16:23:37]
- [闫辉]:石景山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既得益于各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单位的帮助和配合,也离不开各新闻媒体单位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关注我院的工作并提出宝贵建议。石景山区法院“涉儿童权益和安全保护案件”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6:23:55]
- [主持人]:本次新闻通报会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石景山法院未审庭的大力协助。本次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6:2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