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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10:30,西城法院召开“天宁寺桥套牌车闯卡案”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天宁寺桥套牌车闯卡案”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10:24:14]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2015年3月8日,李某驾驶套牌车逃避交警检查,在本市西二环天宁寺桥到长安街闯卡逃逸,造成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两名交警受伤,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诉机关以李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西城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该院将于2015年12月15日对此案进行宣判并就本案审理进行新闻通报。
    亮点:通报会结合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此案焦点,对审理过程、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介绍。
    [10:24:35]
  • [主持人]:
    下面请通报会现场主持人新闻发言人、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致主持词。
    [10:25:56]
  • [刘白露]: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欢迎大家参加我院天宁寺桥套牌车闯卡案新闻通报会。
    今年3月8日,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强行逃离现场,并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的闯卡行为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和一辆警车损坏,两名交警受轻微伤。当天,该事件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天宁寺桥闯卡案”、“小客车闯卡案”、“天宁寺桥闯卡逃逸案”等。
    [10:27:01]
  • [刘白露]:
    9月18日,西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11月20日,我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今天上午对此案进行宣判。因为本案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做好案件审判公开工作,我院对案件庭审进行网络视频直播,邀请媒体记者、社会公众共70余人旁听了该案庭审。今天在案件宣判后,我们邀请了刑一庭副庭长孟丽娟--也就是本案的审判长参加此次通报会,向大家通报本案的审理过程,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法,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和新闻通报,向社会公开本案审理全程的同时,能够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为社会敲响警钟。
    [10:27:24]
  • [刘白露]:
    今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新京报、北京晚报、西城报等多家媒体朋友来到了现场,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10:27:58]
  • [刘白露]:
    下面请孟丽娟法官就李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审理情况进行通报。
    [10:28:21]
  • [孟丽娟]: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我是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一案的主审法官孟丽娟。现在,我就该案的审理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
    [10:34:49]
  • [孟丽娟]:
    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同日,我院立案审查完毕,决定受理本案。立案后,我院依法由一名法官也即我本人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刘艳云、严晓红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本案。
    合议庭向被告人、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联系案件被害人,告知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车主孙某某、翟某某表示已经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伤民警保某某、于某表示不要求赔偿,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故意伤害案中,我院通过被害人张某鹤在公安机关所留电话未联系到其本人,证人姜某荣在公安机关所留电话未联系到姜某荣本人。9月23日,我院向被害人张某鹤户籍所在地发出庭通知,联系张某鹤于10月16日到我院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张某鹤未到庭。
    [10:35:25]
  • [孟丽娟]:
    11月20日,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该案受到公众普遍关注,为做到最大限度内的司法公开。在开庭前,我院发布开庭信息,邀请媒体记者、社会公众共70余人旁听了该案庭审。北京电视台、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等十余家媒体旁听庭审并进行了报道。此外,对于庭审情况,我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我院官方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同时,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视频直播。
    [10:35:49]
  • [孟丽娟]:
    在庭审中,审判长首先核实了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3月8日10时55分许,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牌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进行检查,李某拒不下车,驾车反复冲撞前后社会车辆,强行逃离现场,并在本市西城区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被告人李某遂弃车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在上述过程中造成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某、于某轻微伤。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2月24日7时50分许,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某室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某鹤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未扣押)殴打张某鹤致身体多个创口,长度累计25.6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6:14]
  • [孟丽娟]: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补充发问。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材料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百度地图测距图、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等材料,被告人及公诉人也发表了质证意见。经过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百度地图测距图能反映被告人部分行驶路线的距离,合议庭予以确认;案发路线勘查视频系事后辩护人进行的勘查,不能准确反映案发当时被告人的行驶速度和行驶情况,仅能作为一般驾驶情况参考,故该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确认。
    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情形,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焦点问题相互辩论。之后,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对自己行为进行反省,并表示自己将引以为戒,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10:36:47]
  • [孟丽娟]:
    合议庭退庭后,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等进行评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8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牌轿车(套牌:京FY13XX、原牌:津QT18XX)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现场检查。李某拒不听从交警指挥,长时间鸣笛、不停移动车辆,后驾车强行冲闯关卡,逃离现场,并在本市西城区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色信号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交警驾车截停,被告人李某弃车逃跑被抓获。在上述过程中,造成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生、于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代其赔偿受损车辆车主翟某钊、张某勋的经济损失。
    [10:37:10]
  • [孟丽娟]:
    二、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2月24日7时50分许,在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某室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某鹤发生争执,互殴中持啤酒瓶(未扣押)殴打张某鹤致身体多个创口。被害人张雪鹤创口长度累计25.6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10:37:29]
  • [孟丽娟]: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冲撞拦截警车、冲闯红色信号灯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已经代其对受害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二、随案移送车牌(京FY13XX)一块予以没收,车牌(津QT18XX)一块、奇瑞QQ小汽车一辆、人民币四百元、上衣一件、裤子一条、腰带一条、鞋一双发还被告人李某。
    12月15日,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公开判决,并向被告人、辩护人同时送达了判决书,告知了上诉的权利。闭庭前,合议庭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审理过程的介绍,谢谢!
    [10:37:56]
  • [刘白露]: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就此案审理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10:38:27]
  • [记者]:
    李强主要是以妨碍交警执法的行为引发公众关注,可是,为什么法院没有定妨碍公务罪,而是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说,为什么没有以这两个罪名数罪并罚呢?
    [ 孟丽娟]: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简单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故意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个罪名中的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采取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险性相当的,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是“其他危险方法”。另外,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个人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妨害公务罪则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个罪名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还可能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我们回到这个案件,被告人李某驾驶套牌车,拒不听从交警指挥,长时间鸣笛、不停移动车辆,后驾车强行冲闯关卡,逃离现场,并在西城区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李某驾车冲闯关卡、冲撞警车的行为,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驾车冲闯关卡、冲撞警车、冲闯红灯等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虽然被告人李某当庭称是由于自己开套牌车害怕交警查处,一时慌乱采取了闯卡的行为。但是被告人李某作为正常人,应当明知自己的上述行为阻碍了民警执行公务,且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实际上。被告人李某的同一系列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是根据刑法的竞合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合议庭综合评议后,决定对李某的上述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0:40:07]
  • [记者]:
    根据相关法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本案中法院就此罪名量刑为四年,考虑了哪些量刑情节?
    [ 孟丽娟]:
    一般来说,我们量刑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中,我们主要看到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生、于某轻微伤,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2、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悔罪表现。3、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代其赔偿受害车主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车主的谅解。4、民警保某某、于某的伤不是被告人李某直接冲撞造成的,交警保某某是在追捕中因为驾驶警车挤停李某车辆而受伤,交警于某是在警告无效采取紧急措施时因为用POS机砸李某车玻璃时受伤。上述伤害虽不是被告人李某直接行为造成的,其亦应负责,但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10:41:04]
  • [记者]:
    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什么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法律依据是什么?
    [ 孟丽娟]:
    《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综合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两罪均判处了有期徒刑,两罪中的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是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所以依据刑法规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10:58:57]
  • [记者]:
    我们注意到李某还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而根据您刚才的通报,开庭阶段这起案件被害人张某鹤没有出庭。这名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没出现过吗?被害人没有出庭对李某定罪有没有产生影响?
    [ 孟丽娟]:
    我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后,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查找被害人。我们通过被害人张某鹤在公安机关所留电话未联系到其本人,证人姜某荣是被害人张某鹤的女朋友,我们拨打姜某荣在公安机关所留电话,机主称不认识姜某荣、张某鹤。9月23日,我院向被害人张某鹤的户籍所在地发出庭通知,试图联系张某鹤于10月16日到我院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张某鹤也未到庭,至宣判前,被害人张某鹤也未联系我院。
    本案是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因此被害人是否出庭不会对刑事案件定罪产生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即可。
    [11:00:42]
  • [记者]:
    被害人没有出庭也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否意味着其丧失了再主张赔偿的权利呢?
    [ 孟丽娟]: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如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一审期间,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被害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1:01:21]
  • [记者]:
    被告人李某称这起故意伤害案是由双方互殴引起,他还称自己也受伤了,这是否对其定罪量刑有所影响?
    [ 孟丽娟]:
    根据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合议庭能够认定是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张某鹤确实有互殴行为。但对于被告人李某称自己也受伤的辩解,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均没有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供,因此无法确认。
    [11:01:43]
  • [记者]:
    李某因为他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请问作为主审法官,您对社会公众有哪些建议呢?
    [ 孟丽娟]:
    一旦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惩罚。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也注意到就在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他的孩子才刚刚出生,显然,一时冲动下的违法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诸多不便,更给自己的整个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希望大家以这起案件引以为戒,在冲动前静心思考,平时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坚守法律的底线。同时,面对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即便自己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应积极配合执法,争取好的态度,以获取法律上所规定的从轻处罚,而不应该逃避执法,甚至向李某这样走向极端道路,企图用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去规避一般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话,终将得不偿失。
    [11:02:08]
  • [刘白露]:
    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踊跃提问。今天是我院首次就单个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召开新闻通报会,也是2015年我院实行新闻发布月例会制度以来,本年度最后一场新闻通报会。各位在这一年中通过座谈、面谈、微信交流等方式,给我们提供了许多选题思路和中肯建议,可以说,我院新闻宣传工作尤其是新闻发布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各位的支持、关心和帮助。真诚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能一如既往地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我们做好新闻发布、司法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普法功能。今天的通报会到此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提前预祝大家元旦快乐,2016年蒸蒸日上!
    [11:03:23]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