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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10:04:52]
- [主持人]: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12月17日10时,二中院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10:05:08]
- [主持人]:媒体记者及各位嘉宾朋友已经到达发布会现场。[10:05:15]
- [崔杨]: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 崔杨]: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在严寒之中应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10:05:56]
- [崔杨]:民间有句说法,叫“过年无外债”。民间借贷为中小微企业及老百姓生活、生产解决了燃煤之急,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并导致由此引发了一些案件。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天,我院专门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我院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情况。[10:07:52]
- [崔杨]:下面介绍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丽英,民三庭庭长李经纬,副庭长葛红,审判长曹欣,法官韩耀斌。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党组成员、副院长苏丽英发布我院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情况。[10:08:34]
- [苏丽英]:当前,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日趋活跃,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为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特点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针对性建议。[10:10:17]
- [苏丽英]: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1、从案件收案数量来看,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11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二审案件共计1207件,分别为151件、382件、422件、252件,2015年,截至12月15日,受理此类案件共315件。因2013年8月起二中院辖区范围由原来的八个区县变更为三个城区和两个郊区,因此2014年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绝对数量有所降低,但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依旧较大。[10:10:27] - [苏丽英]:2、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胜诉率高、调撤率高、改发率高”。首先,债权人胜诉的比例非常高,达到86%。其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较高,且总体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近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调撤率普遍高于其他商事案件平均调撤率5至10个百分点。再次,民间借贷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仍然较高。2013年,二审被改判和发回占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3.71%, 2014年改发率较2013年高出7.1个百分点,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10:10:39]
- [苏丽英]:3、从案件主体来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种类多、身份广泛,非自然人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和其他组织,既有商人和银行职员,也有公务员,出借人甚至还有学生和下岗工人。2011至2014年间,自然人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89.7%,非自然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占10.3%。2015年,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非自然人的案件占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26.5%。[10:10:47]
- [苏丽英]:4、从借贷用途来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多为经商之用。2012至2015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用于经商的比例分别为42.5%、44.5%、47.5%和48.3%,逐年上升。此外,民间借贷用于买房或买车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但此类用途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成为中小微企业经营融资的重要渠道。[10:10:55]
- [苏丽英]:5、从案件发生区域来看,城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郊区民间借贷纠纷更易发生。以我院2014年审理的二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例,东城有68件,西城有39件,丰台有53件,大兴有26件,房山有66件。该情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与经济活跃程度成正比。[10:10:59]
- [苏丽英]:二、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1、民间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和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彼此熟识的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朋友关系、亲属关系或恋人关系。近四年来,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在朋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另有约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近年,我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5起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当事人间没有特殊关系,出借人诉讼经验丰富,证据完备,既有借条又有收条,但借款人大都抗辩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逼迫书写借条,催要借款等。[10:11:31] - [苏丽英]:2、民间借贷多为现金给付,且大额民间借贷增多。近3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比例高达54%;100万元以上大额借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比重逐年增大,2015年增至64件,比重为20.32%。由此看来,民间融资需求总量呈上升之势。
3、民间借贷案件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近三年案件中,半数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仅能提供内容简单的借条、欠条等单一证据主张债权,借款人往往缺乏证据。关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过程、是否还款等客观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又各执一词,这为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困难。[10:11:56] - [苏丽英]:4、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现象突出。有些当事人意图通过获得胜诉判决和执行查封,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的强制执行,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为此,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此外,虚假借贷诉讼也易成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理由之一。近三年,我院先后受理20余起以双方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0:12:09]
- [苏丽英]:5、民间借贷与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出现交叉。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及子女配偶之间,且多发生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或感情出现问题之后。我们审理涉及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80%需要认定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6、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和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借贷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交织在一起,出现了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在一定程度上交织的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我院受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的30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以“先刑后民”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10:12:21] - [苏丽英]:三、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原因
1、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目前,借款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或实力强大的担保人,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并且贷款手续繁杂,借款人急需资金时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比较方便,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短板,使得借款人纷纷转向民间融资,进而使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10:12:48] - [苏丽英]:2、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一时所需仍向他人借款;有的许诺高息利诱,骗取出借人的钱款;有的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出躲债,甚至否认借款事实存在,在这些情况下,出借人无法通过个人能力收回借款,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3、追逐高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许多出借人过于看重高额回报,只考虑以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而轻视风险防控,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方面不加考量,最终导致本金和利息均得不到偿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出借人不能认识到借贷手续的重要性,对借款主体、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案件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许多担保人不清楚担保的含义,随意签字担保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借款人随意在空白借据上签名,或在还款后未及时销毁借据,这些都为纠纷埋下了隐患。[10:12:58] - [苏丽英]:四、给当事人的建议
为更好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纠纷产生,我们建议:[10:18:39] - [苏丽英]:1、针对出借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为求高利,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息意味着高风险,我院审理的年利率超过24%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的借款人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明确表示无偿还能力,且此类案件中,出借人的债权会存在巨大的执行风险。为此,建议出借款项时不要因为利率高就轻易出借,而应着重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该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0:19:48] - [苏丽英]:二是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123456\][poi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故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10:22:58]
- [苏丽英]:三是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法律上虽然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配偶如果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院审理的5起此类案件未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还存在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10:24:07]
- [苏丽英]:四是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10:25:11]
- [苏丽英]:五是要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出借人应当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实践中,不少借条并非基于借贷关系形成,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结算后形成,或者多次借款累计形成,有些出借人基于诉讼简便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借款情况,导致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或在发现不能自圆其说后才如实陈述,在此情形下,出借人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我们审理的多起案件均基于出借人前后陈述不一出现重大矛盾而驳回其诉讼请求。[10:27:33]
- [苏丽英]:2、针对借款人的建议:
一是不要轻易书写借条。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而向他人书写借条,将使自己面临无借须还风险中。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没有收到借款,借条也没什么用,基于各种考虑向他人书写借条,比如,恋爱分手后经不起对方的纠缠,以借条的方式确认给付精神损失费;为了帮助朋友欺骗他的父母或配偶而向朋友出具借条等。此类纠纷中,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而败诉。如果因为胁迫或欺诈出具借条,要及时报警,并诉至法院确认借条无效。[10:28:16] - [苏丽英]:二是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使个别见利忘义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此方面,尤其体现在现金还款,或者虽是转账还款,但双方之间在同一期间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下,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10:28:27]
- [苏丽英]:三是不要碰触高利贷。一些借款人由于急于用钱,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即向便捷快速、无需担保的职业放贷人或者公司高利借款。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贷公司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不仅操作手法隐蔽,往往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据我们承办案件中的借款人陈述,放贷人常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催要借款,借款人在恐惧心理驱使下,不敢报警,频繁出具借条、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使自己完全陷入被动,最后倾家荡产。[10:30:55]
- [苏丽英]:四是不要向不特定的人大额高利借款。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人大额高利借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的初衷,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10:31:09]
- [苏丽英]:最后,特别提醒大家不要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前,审判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经发现,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10:31:24]
- [崔杨]:刚才苏院长从四个方面对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谢谢苏院长的介绍。下面进行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最后一个议程――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示意。[10:33:27]
- [首都政法网记者]:民间借贷很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款发生之后没有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很多借款也没有明确写明还款日期,在正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借条中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是怎么计算呢?[ 韩耀斌]: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针对您的问题第一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两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两年,具体来说就是还款期限到期之后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如果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过了,就没有法院的强制力保护。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亲朋好友之间在两年之间债权人去催要过还款,建议大家保留必要的证据,可以短信、电话录音也可以有别的人鉴证等等这样就可以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关于第二个问题,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债务人什么时候都可以还款,债权人什么时候都可以主张?是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对于是否有利息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那就没有利息。在债权人催告还款之后,如果债务人还不还款构成逾期还款就要有利息了,因为借款人违约了。对于利息标准,是催告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按照6%的利息计算。[11:14:43]
- [中国工商报记者]:超过年利率24%不受到保护超过36%的利率无效,那么介于这之间的利息标准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李经纬]: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约定年利率24%以下的利率标准是法院予以保护的。在年利率36%以上是无效的,不被法院保护。对于记者提到的介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利率,我们认为属于自然债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向法院主张要求债务人按照这个24%到36%之间的利率来支付利息,法院是不保护的。如果债务人按照这个24%到36%区间的利率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如果他认为支付多了,要求返还,这也得不到法院支持。[11:15:12]
- [北京青年报记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借款,如果被骗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有没有必要跟公安机关发建议函?[ 曹欣]: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关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是否合法,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来说,通过网络平台贷款本身合法,但是如果实践中有一些贷款平台恶意逃避债务,涉嫌犯罪的那么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一种方式是当事人是到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民事诉讼审理中经过审查发现如果民事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整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另外如果我们发现与民事案件关联的犯罪线索,会将相关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但是会继续审理这个民事案件。实际上有些案件事实确认要以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那么我们可能会中止案件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如果案件不涉及刑事案件,那么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并作出处理结果。[11:15:37]
- [葛红]:我补充一下,贷款网络平台的责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这个平台仅仅是提供交易的平台没有参与到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相关的借贷主体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平台是提供担保服务,那么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11:15:52]
-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提问: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微信进行打款或者不方便打借条的情况下,仅有这种打款凭证很难获得法院支持,那么对公众来讲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他们之间有借款关系?[ 韩耀斌]:我自己办过一个案子,原告仅有打款凭证,借款双方很难见面所以借款没有写借条,来到法院主张权利没有得到支持。民间借贷要说借贷事实的成立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有借贷的合意一个是钱确实给付了。刚刚记者提到的问题是钱确实给付出去了,但是没有借据不能证明给付的钱是借款而不是其他的款项。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呢?现在证据形式比较灵活,包括证人见证等。作为事后的确认,那么电话录音、微信、短信、事后见面补个借条也是可以的。[11:16:11]
- [崔杨]: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交流。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谢谢大家。[11:16:50]
- [主持人]:本次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11:1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