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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32:14]
- [主持人]: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十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2:54]
- [主持人]:从1995年被确立为全国首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以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已走过了二十年。二十年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经历了从法无明文规定、缺乏在先裁判到推出一件件“全国首例”、一起起“影响重大”案件,用一批批有重大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塑造了其发展壮大之路,也成功打造了“知产案件,就找海淀”的知识产权审判品牌。值此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二十周年之际,对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十大案例予以发布。[09:33:23]
- [主持人]:新闻发布会正式开始,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李盛荣庭长主持。[09:33:57]
- [主持人李盛荣]:尊敬的张弓副院长、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来自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十年涉互联网经典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民五庭庭长李盛荣、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民五庭、中关村法庭的全部干警以及来自媒体的朋友们。我院自1995年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全国首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开始,迄今已整整经历了二十年。在长达二十年的专业化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探索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审理了大量在业内颇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件、首例案件,打造出了富有海淀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品牌。当前,我国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密切关注科技和互联网发展动向、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探索与研究,一向是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特色。因此,此次民五庭与中关村法庭两个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庭室共择取了我院近十年来涉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经典案件共计十件进行发布。十大案例包括:案例一、“全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全国首例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二、“杰克琼斯”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件,判决书获评全国第三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三等奖。案例三、“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厘定了不正当竞争与技术创新之间的界限,判决书获得第二届北京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大赛优秀裁判文书奖。案例四、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此案系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书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案例五、“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率先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颇具借鉴意义。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系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案例九、 “滴滴”商标权纠纷案。此案系“互联网+”背景下对于如何厘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经济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案例十、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此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本案获评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上述十个经典案例全面反映了海淀法院近十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果。我们将继续积极回应社会对司法保护的新需求、新期待,不断提升海淀法院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下面我院来自民五庭、中关村法庭的四名年青法官分别介绍四个经典案例。[09:38:29]
- [李颖庭长]:首先由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王婧玲介绍韩寒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案。[09:39:38]
- [王婧玲法官]: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代表小说《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于2008年出版,畅销100多万册。百度公司为国内互联网企业的代表,百度文库自上线以来广受用户欢迎,文档数量和用户浏览量与日俱增,是百度公司力推的经营产品。韩寒发现多个网友将《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韩寒曾作为作家维权联盟代表就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传播作品声讨百度公司,百度公司也承诺通过反盗版系统在内的方式清理盗版作品。后韩寒发现,百度文库中仍存在《像》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等。百度公司强调其不仅及时删除了涉案文档,还将韩寒的《像》书文档纳入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之所以此后又出现《像》书文档,是因该文档标题与《像》书标题不同,反盗版系统对该文档无法起作用,但百度公司已尽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著作权。韩寒曾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因此,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百度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为传播《像》书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尽管百度文库启用了反盗版系统,但未积极采取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使该系统对涉案侵权文档发挥作用,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百度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 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文字分享类网络平台自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并广受关注。本案系2011年3月韩寒等多位国内知名作家就百度文库传播文学作品而与百度公司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冲突的典型案件,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也是百度公司采取反盗版技术措施后,法院对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件。法院根据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对“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界定,认定主观过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借鉴。本案裁判结果同时也体现对文化产品权利人、传播者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本案入选2012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获评第三届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09:42:29]
- [李颖庭长]:下面由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姜琨琨介绍“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09:43:00]
- [姜琨琨法官]: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再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并在官网上对此加以宣传。爱奇艺公司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严重破坏视频网站的健康生态链和正常商业秩序,被告却借此迅速获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0万余元、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极科极客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插件不是“极路由”的组成部分,系独立的第三方开发者上传到公司开放平台的。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选用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该公司对此没有过错。第三方的屏蔽视频广告插件没有针对原告网站,目的是增强用户的上网体验。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超越业界的特点。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非一成不变之定势,而应区别其不同行为,因时因事具体分析。判断经营者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应着眼于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分析其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极科极客公司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导致双方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使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双方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相关事实能够印证“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由极科极客公司开发、上传的事实,极科极客公司亦是“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积极推荐者和主要获利者。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为用户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以片前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一商业模式本身是合法的,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依法应予保护。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看似符合消费者眼前利益,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视频网站经营者“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从而向收费模式转变,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认定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超出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本案是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判决中有关竞争关系的认定应着眼于经营者的具体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分析、开发和上传相关插件的行为人如何认定、被告行为正当性与否的论证等问题,颇具新意和学术研究价值。本案的判决结果意味着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硬件厂商不被法律支持,将影响相关硬件厂商对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09:45:18]
- [李颖庭长]:下面请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李囡介绍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09:46:48]
- [李囡法官]: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用以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站内设HDstar论坛。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被告人周志全等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的同时,对指控的事实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HDstar论坛无广告、无下载收费,不营利;第二,不认可2.6万会员的指控数量,认为不收费的会员不应计入会员人数,因为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法院经审理发现,提供侵权作品的HDstar论坛与思路网站的运营虽表面独立,但实为一体,互相关联,不可分割,HDstar论坛作为被链接嵌入的内站虽没有广告,但却于其外站思路网站上投放广告,以此达到营利目的,故不影响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同时,法院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该《意见》系通过对会员数量的划分,区分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以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时,不营利的会员亦应计入会员人数,法院最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6万会员数量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或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立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在国家文化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中,思路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列居首位。思路网号称“中国最大的数字高清门户网站”、国内最“顶尖”的蓝光高清网站,网络上的诸多盗版高清影片片源均来自思路网。思路网管理层汇聚了多名IT精英,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技术含量高,是本案的显著特点,给司法机关的犯罪查处、法律定性带来新的挑战。对本案严重犯罪行为的惩处,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可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与借鉴。本案为新型网络犯罪中采取多层级架构,以合法论坛外衣掩盖非法活动本质的典型代表,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09:49:02]
- [李颖庭长]:最后由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陈敏介绍“滴滴”商标权纠纷案。[09:51:18]
- [陈敏法官]:睿驰公司是“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和第35类,前者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后者包括商业管理、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最初为“嘀嘀打车”)在服务软件程序端显著标注“滴滴”字样,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信息进行后台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联系并及时完成服务,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并公开消除影响。小桔公司辩称,其对“滴滴”文字和出租车卡通图标的组合使用与原告商标类别不同,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原告注册的两类商标,应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信息处理、交易保障、信用管理等后台服务。“滴滴打车”作为一款应用程序软件确实利用了电信和移动互联网等通讯方式的便利,但其是互联网和电信服务的使用者,并非提供者。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睿驰公司列举的“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小桔公司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该公司对自身经营采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与第35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等内容并非同类,以具有商业管理性确定涉案商标覆盖范围的性质,不符合该类商标分类的本意。第38类电信服务设定范围和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上述行为并不直接提供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电信和商务两类商标特点,均非小桔公司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运行方式以及商业性质的共性。此外,睿驰公司商标的批准时间均晚于小桔公司图文标识的使用时间。综上,法院认为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睿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包含的通讯手段和其经营行为具有“商业性”、“管理性”的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的商标类别中的某些内容相近,是否构成侵权使用。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滴滴打车”项目即属此类,其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打车方式,开发新型网络智能叫车系统,迅速有效地对接司乘双方的需求,提高打车效率,短期内业务发展迅速。在这种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此案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背景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09:53:49]
- [李颖庭长]:下面,请张弓副院长讲话。[09:57:25]
- [张弓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嘉宾来到海淀法院,参加知识产权案例新闻发布会,与我们一起回顾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走过的二十年。我受鲁为院长委托,代表海淀法院,对各位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从两间办公室发展到两个庭室、十个数字化法庭,从全年收案仅有50件发展到全年收案突破6000件。二十年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零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二十年来,我们紧扣时代脉搏,紧跟时代脚步,抓住了一个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1995年,被最高法院确立为全国首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系全国最早成立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之一;2011年,被最高法院批准审理部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2012年,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2013年,被北京市高院确认为全市唯一一家进行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三合一”试点的基层法院,并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为主的派出法庭――中关村法庭。二十年来,我们始终不忘“与时偕行”,通过审结一批经典案件,努力为全市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首例署名权纠纷、首例卫星电视播放权纠纷、首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首例抢注域名纠纷、首例搜索引擎著作权纠纷、首例博客著作权纠纷等“全国首例”案件;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受戒》电影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韩寒诉百度文学作品著作权纠纷、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案等经典案件,或是关乎彼时的技术发展,或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为相关行业的发展、新技术的运用提供了发展动力和规范依据。二十年来,我们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培养出一代又一代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从最初的6名审判人员发展到如今的22名审判人员,我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不断壮大,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多次荣获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北京市模范集体,多次荣立集体一、二、三等功;先后培养出以时代先锋宋鱼水为代表的多位知产法官,并为北京市各级法院输送了多名领导干部。二十年来,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官撰写出的一份又一份说理严谨、论证充分,对行业发展和社会规则的确立具有指引意义、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的精品裁判文书:我院共有9个知识产权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韩寒诉百度案判决书、“桂香村”老字号品牌商标权纠纷案调解书等近十篇裁判文书荣获最高法院知识产权优秀文书评比一、二、三等奖。 回首,以为展望;温故,以为知新。在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十周年之际,我们择取了近十年知识产权审判中涉互联网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这些案例中,有的率先确立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的正当商业模式,有的率先界定了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有的率先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对网络游戏进行全方位保护,有的因依法打击了新型网络犯罪获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近年来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自主创新所作出的努力,既是对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结和回顾,亦意在与各位同仁互相切磋、交流审判经验,共同分享,共同进步。回首二十年,从零基础到成功打造出了知识产权审判品牌,我们为我们曾经的探寻和努力,以及仍在持续的坚守与付出感到骄傲!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创新”居首。上周,习近平总书记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并发表演讲,表达了中央发展互联网经济、构建互联网秩序的决心。未来,信息化发展将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经济将更加蓬勃。与此同时,互联网世界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知识产权经济领域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晰等问题也将日益凸显。我区汇聚了全国多个大型互联网企业,涉互联网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这些,都将给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新的压力,但是,我们相信,挑战的另一面是机遇,压力的背后是动力。我们将继续传承海法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神,勇为人先、敢挑重担,坚持依法办案,引导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引导知识经济在法治框架内繁荣发展,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出席。希望各位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谢谢大家![10:03:00]
- [李颖庭长]:张弓副院长从二十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例成果、人才培育、裁判文书成果等多个方面总结了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与亮点,也为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目标,我院将以此次涉互联网经典案例新闻发布会为契机,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专业的审判为行业发展和社会规则的确立以及类案裁判提供指引及借鉴,引导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繁荣发展。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谢谢大家![10:05: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20:30]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0:20:44]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莉莎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10:20:58]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