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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主持人刘璐

发言人:刑一庭副庭长张鹏

发言人:刑一庭法官杨亮
12月24日10时,一中院召开“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暨‘七大误区’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为大家带来“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暨‘七大误区’提示”新闻通报会。通报会开始之前,先向大家介绍一下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北京市一中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北京市乃至全国整体形势来看,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依然活跃,滋生、诱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所面临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北京市一中院对2011年5月1日以来审理的35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将调研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并对一般民众关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容易产生的七大认识误区进行逐一澄清。
    [10:20:46]
  • [主持人]:
    各位来宾、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刘璐,也是今天通报会的主持人。首先,我代表一中院和刑一庭对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和媒体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各位朋友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我院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10:34:39]
  • [主持人]:
    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亮
    [10:35:44]
  • [主持人]: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以及《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犯罪情节的规定实施以来,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始终受到广大群众格外关注。为回应社会重大关切,我们一中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全面梳理和总结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多发成因。今天在此举行通报会,向大家反馈我院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研究成果,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如何做到远离醉酒驾车、防范危险驾驶犯罪做出提示和建议。
    [10:36:10]
  • [主持人]:
    今天的会议议程主要有两项:一、由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鹏介绍我院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审理和调研的总体情况;二、由一中院刑一庭杨亮法官对公众如何远离醉酒驾车、防范危险驾驶犯罪做出提示建议。
    首先请张鹏庭长就我院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审理研究情况进行介绍。
    [10:36:45]
  • [张鹏]: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首先,对大家今天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由我代表一中院向各位通报我院近年来审理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我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10:38:16]
  • [张鹏]:
    2015年11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节,但从全市乃至全国整体形势来看,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依然占比最高,滋生、诱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所面临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我院对2011年5月1日以来审理的39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10:38:41]
  • [张鹏]:
    今天,我将调研的相关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
    一、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发案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态势。2011年5月1日至今,我院共审理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9件,涉案被告39人。从案发年份来看:2011年5月1日到年底有2件、2012年4件、2013年2件、2014年14件、2015年17件。不难看出,2013年以前案发数量较为稳定,2014年以来案发数量持续上升。从案发地来看,39件案件中海淀区15件,石景山区10件,门头沟区9件,昌平区2件,其他郊区县3件。可见城区案发数量明显多于一般郊区县,而在郊区县中,门头沟区案发数量较为集中。
    [10:39:12]
  • [张鹏]:
    二是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39件案件中,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22件,占比56.41%;被告人被公安民警主动查获的有10件,占比25.64%;被告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案发的有6件,占比15.38%;醉酒驾车滋事案发的1件,占比2.56%。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5人,轻微伤8人。
    [10:39:32]
  • [张鹏]:
    三是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轿车及小型客车为主。在39起案件中,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36件,占比92.31%,醉驾两轮摩托车的有3件,占比7.69%。与此同时,驾驶证、车辆牌照缺少、缺失的醉驾案件数达7件,占比17.95%。
    [10:39:58]
  • [张鹏]:
    四是深度醉酒者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39名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1人,占比2.56%;100mg―150mg的有9人,占比23.08%;150mg―200mg的有16人,占比41.03%;200mg以上的有13人,占比33.33%。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326.3mg。
    [10:40:33]
  • [张鹏]:
    五是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从年龄看,20岁-30岁的9人,占比23.08%;30岁-40岁的10人,占比25.64%;40岁-50岁的16人,占比41.03%;50岁以上的4人,占比10.26%。可见40岁――50岁的中年群体最为集中。从学历看,小学文化的6人,占比15.38%;初中文化的13人,占比33.33%;高中(中专)文化的8人,占比20.51%;大学以上文化的12人,占比30.77%。可见初中文化及大学以上文化的被告人较为集中,呈现学历上的“双驼峰”现象。从身份看,本地人23人,占比58.97%,外地人16人,占比41.03%。
    [10:41:43]
  • [张鹏]:
    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本地人发案比例要高于其他类型犯罪。从性别看,男性38人,占比97.44%;女性1人,占比2.56%。男性被告人占绝大多数。从职业看,农民8人,占比20.51%;无业13人,占比33.33%;公司企业人员12人,占比30.77%;退休人员2人,占比5.13%;公务员4人,占比10.26%。可见无业人员及企业工作人员最为集中。
    [10:42:10]
  • [张鹏]:
    二、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加的成因
    经过认真调查、访谈及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北京地区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0:42:36]
  • [张鹏]:
    一是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从2013年之前的案发情况看,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案发地点在市区或城乡结合处,尤其市区的案件案发地以市区主干道为主,辅之以城乡结合处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可见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点仍以市区为主,较少涉及到郊区。
    [10:42:55]
  • [张鹏]:
    2014年以后,公安机关尤其是郊区县的交警部门将查处酒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除了每日常态检查外,还开展不定期的专项行动;在坚持以酒后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同时,还将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治对象。
    [10:43:25]
  • [张鹏]:
    二是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而代驾服务覆盖面有限。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酒在我国的社会交际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多数人认为饮酒能够增进感情,很多事也都喜欢拿到酒桌上办,担心亲朋好友喝不尽兴及不喝酒办不成事,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与此同时,代驾服务往往限于主城区,广大郊区县尤其是六环以外地区常常成为覆盖盲区,因此醉驾难以避免。
    [10:44:13]
  • [张鹏]: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行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虽然喝酒但是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
    [10:44:54]
  • [张鹏]:
    三、我院打击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的举措
    鉴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我院开展了四个方面工作,以打击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努力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
    [10:45:16]
  • [张鹏]: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我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我院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对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继续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我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10:45:59]
  • [张鹏]:
    二是通过审判引导制约侦查起诉工作,以协助提升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质量。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危险驾驶案件应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但审判实践中发现,公安机关往往偏重对被告人的讯问、现场调查和鉴定,忽视了对录音、录像等能反映原始收集证据过程的内容。
    [10:47:54]
  • [张鹏]:
    为此,我院积极通过个案判决、司法建议、定期会商等多种举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探索更加合理的侦查方式,提升侦查工作水平,树立程序合法的侦查理念,细化侦查取证的环节,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我院通过个案判决与座谈会商,引导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指导公安机关合法侦查取证,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起诉质量。
    [10:48:13]
  • [张鹏]:
    三是大力开展相关调研,提升审判工作质量。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很长一段时间内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有的是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区县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为此,我院组织专门人员大力开展危险驾驶案件量刑调研工作,通过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大大促进了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均衡,有效规范了审判程序,进而提升了审判工作质量。
    [10:48:42]
  • [张鹏]:
    同时,我院通过调研还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危险驾驶犯罪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并在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中获得包括一等奖在内的多个奖项。
    [10:48:58]
  • [张鹏]:
    四是尽力统筹各方力量,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一是主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加强协调与配合,重点加强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收集引导工作,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侦办审理质量。二是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三是坚持完善刑事司法建议工作,对重点案发区域或场所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整改,以期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高发态势、预防危险驾驶人群进一步扩大的目的。
    [10:49:17]
  • [张鹏]:
    各位媒体朋友,我们希望借助今天的通报会,实现社会各界在广泛了解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达成对打击、遏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的共识,共同对危险驾驶犯罪说不,以营造交通安全社会。
    随后,我院刑一庭的杨亮法官将就有关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的常见认识误区进行重点提示和特别说明。
    谢谢大家!
    [10:49:40]
  • [主持人]:
    刚才张鹏庭长的发言全面系统的分析总结了此类案件当前的趋势、案件的主要特征以及我们今后工作的举措和方向,也向大家表明了我们一中院有足够的能力和信心审理好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净化首都治安环境,打击和预防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作出贡献。下面由我院刑一庭杨亮法官就社会公众如何远离醉酒驾车、防范危险驾驶犯罪做出提示。
    [10:50:26]
  • [杨亮]:
    大家好,根据我们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总结,针对一般公众如何有效避免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一般民众关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容易产生的认识误区进行澄清。
    误区一、酒量大,只要不醉就没事。
    [10:51:03]
  • [杨亮]:
    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消化得快,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
    [10:51:28]
  • [杨亮]:
    大量饮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稍微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神智开始不清,这时候开车就是非常危险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
    [10:51:51]
  • [杨亮]:
    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醉驾,开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如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2011年5月11日1时许,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继续开车丝毫没有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吴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52:17]
  • [杨亮]:
    误区二: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作危险驾驶范畴。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醉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的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10:52:37]
  • [杨亮]:
    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毕竟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以饮酒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如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11月26日中午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40%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某负全部责任。
    [10:53:11]
  • [杨亮]:
    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陈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陈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53:35]
  • [杨亮]:
    误区三:酒后虽然开车,但车辆仅仅是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此时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10:53:58]
  • [杨亮]:
    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如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爆米花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被告人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蒋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蒋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0:54:41]
  • [杨亮]:
    误区四:饮酒后可以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警察查到时反正也没开车,应该不算犯罪。
    一些群众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机开车。
    [10:55:02]
  • [杨亮]:
    实际上,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如2014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
    [10:55:25]
  • [杨亮]:
    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刘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某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56:10]
  • [杨亮]:
    误区五:酒后虽然开车,但并没有在公路行驶不算犯罪。
    经过几年来的法治宣传,不少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10:56:35]
  • [杨亮]:
    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被告人廖某某于2011年6月11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内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 mg/100ml。法院认为,该小区因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廖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0:57:10]
  • [杨亮]:
    误区六、电动车、助力车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管不着。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群众当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群众心里是根深蒂固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修正案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
    [10:57:38]
  • [杨亮]:
    而根据《交通安全法》每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
    [10:58:01]
  • [杨亮]:
    实际上,现在市面上很多的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最高法院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第94期中的案例: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口路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上述标准。后林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0:58:41]
  • [杨亮]:
    误区七: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群众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乃至子女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
    [10:59:16]
  • [杨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拥有大学学历的张某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干部。
    [10:59:38]
  • [杨亮]:
    2011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本市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某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某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开除公职。
    [11:00:17]
  • [杨亮]:
    以上的相关提示是我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归纳总结而来,希望能帮助社会普通大众尤其是广大司机朋友牢固树立“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良好生活习惯,牢固树立危险驾驶防范“防火墙”,永远向危险驾驶行为说不,为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而作出不懈的努力。
    [11:00:39]
  • [主持人]: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参与支持。
    [11:01:0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