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

发布台

李艳红副院长

杨淑云庭长

田志鹏法官

刘哲法官

媒体席

直播现场

发布会全景
1月28日10时,西城法院召开“小额诉讼审判庭调确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暨小额诉讼审判庭调确白皮书发布会,感谢您的关注。
    [10:04:19]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设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该制度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与法院的审查确认工作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长,破除了人民调解原有桎梏,消除了群众参与调解的后顾之忧。我院小额诉讼审判庭总结调确司法实践机制与经验,充分调研其间存在的问题,形成小额诉讼审判庭调确白皮书,以期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提供借鉴。
    亮点:向全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优势,让更多人了解并选择这项制度,为纠纷多元化解决营造良好氛围。
    [10:05:0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主持人介绍新闻通报背景。小额诉讼审判庭负责人杨淑云介绍介绍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庭审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相关情况。媒体提问与回答。
    [10:06:10]
  • [主持人]:
    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
    [10:07:58]
  • [李艳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 “小额诉讼审判庭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今天,新华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巨大变革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日益呈现出纠纷类型多元化、纠纷数量增长化的趋势。为了在充分保障群众诉权的基础上提升司法效能、节省审判资源,西城法院一直在探索通过多元方式化解矛盾。其中,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之一,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但人民调解协议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设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规定了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这项制度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与法院的审查确认工作有效衔接,发挥各自的优势与特长,破除了人民调解原有的桎梏,消除了群众参与调解的后顾之忧。
    [10:08:38]
  • 今天,我们召开“西城法院涉小额诉讼审判庭司法确认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邀请了小额诉讼审判庭庭长杨淑云法官、副庭长刘哲(音)法官、副庭长田志鹏法官共同参加,针对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情况和审理经验进行发布,并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希望群众了解这项制度、在符合条件时优先选择这项制度,便利自己的同时,促进法院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
    [10:09:20]
  • [李艳红]:
    首先,请小额诉讼审判庭负责人杨淑云介绍介绍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庭审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相关情况。
    [10:23:09]
  • [杨淑云]: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小额诉讼程序。西城法院在速裁机制试点的基础上,率先正式启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建立了小额诉讼审判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我院小额诉讼法庭直接设在法院南北两地办公区的立案大厅内,采用玻璃建造的透明法庭,在法庭外设置了宣传小额诉讼审判理念的文化走廊,力图创建透明化、公开化的新型人民法庭。小额庭在机构设置乃至地点安排上都凸显了高效便民、透明公开的办公理念及办公方式。小额诉讼审判庭的特点和司法确认程序的特性有着诸多契合,可以说,我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对于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具有先天优势。
    2013年小额诉讼审判庭成立之后,受理了大量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以下简称调确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审查及确认程序积累了大量经验。在此前提下,小额诉讼审判庭总结我院调确司法实践机制与经验,形成小额诉讼审判庭调确白皮书,以期更好地指导调确案件审理实践,为我院乃至更广泛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提供借鉴。更是想借本次通报会机会,向全社会宣传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优势,让更多人了解并选择这项制度,为打造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10:23:42]
  • [杨淑云]:
    一、小额诉讼审判庭调确案件基本情况。小额诉讼审判庭自成立以来主要受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债权债务纠纷、继承、分家析产等四类纠纷案件。2014年小额诉讼审判庭受理调确案件131件,占全院此类案件的15%,2015年受理417件,占全院的35%。预计2016年相关案件受理量会进一步加大。从历年结案方式的数据来看,2015年全院以准予申请的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收案量的76.96%,2014年为77.5%。2015年,小额诉讼庭以准予申请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收案量的97.1%,2014年为91.7%,相较全院平均值较高。
    [10:24:11]
  • [杨淑云]:
    二、调确案件审理经验。对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法院需要以对待一个普通案件的标准进行审查,才能保证人民调解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不法之徒滥用相关制度实现规避债务、转移财产、破坏诚信、腐蚀核心价值观等非法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止争息诉,实现案结事了,我院小额诉讼审判庭与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相衔接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绿色通道,以方便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我庭对于受理的四类主要调确案件进行了专业化分析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各类调确案件审理经验与套路,并组织庭内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总结审判经验,主导制作了各类调确案件的审查流程图。总体而言,我庭将确认程序分为三部分:一是对提交到法院的协议书、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二是对协议书及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对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不予司法确认。下面,我就各类案件的主要审查焦点做简要介绍。同时,也为群众更快捷地形成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提供参考。
    [10:24:59]
  • [杨淑云]:
    (一)婚姻家庭类案件
    典型案例,二位申请人原为夫妻,经本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未处理房产事宜。双方在本区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其中一人所有,后双方来到我院要求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审查要点,一是离婚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双方是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应当提供离婚证原件或者民政局开具的婚姻情况的证明材料、档案材料。如果是经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当提供民事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二是诉争财产产权情况及过户可行性情况。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应当对不动产的性质进行审查。如果涉案房屋是承租的公房,涉及到公房承租人的变更,在处理承租权的变更时应当征得公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如果涉案房屋是私产,应当确认该房屋是否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有无可能影响到案外人的利益。如果诉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当询问双方对涉案财产处分是否是其真实意思,是否同意放弃其应当享有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对于机动车等诉争财产,如果要求确认该机动车归属一方所有,应当审查机动车过户事宜,即归属一方有无驾驶证,归属一方的年龄等情况能否满足过户条件。
    对于保险理财、股票证券等财产,申请人要求分割的,应当尽量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询问现行市价是否适宜分割,如果分割会造成价值贬损,尽量劝说该部分财产由一方所有,所有方给付另外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是核实双方是否有尚未处理完毕的债权债务,防止出现通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逃避或转移财产。
    [10:26:04]
  • [杨淑云]:
    (二)继承类案件
    典型案例,五位申请人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先后去世,遗留房屋一套。经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现五位申请人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查要点,一是审查各方身份关系。对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存在遗漏的申请人,被继承人是否有配偶及配偶生存情况,被继承人子女情况,有无养子女、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在世。
    二是审查财产性质。核实财产是否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房屋是私产还是承租的公房。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查封、冻结等情况。
    三是审查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协议等。如果存在遗嘱或协议,须核实这些文件的效力,文件相对方对该遗嘱或协议的意见,是放弃还是认可。
    四是审查被继承人的个人情况。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负有债务。
    五是审查对于放弃相应份额的当事人是否基于自愿。
    [10:27:17]
  • [杨淑云]:
    (三)债权债务类案件
    典型案例,2011年7月,夏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13年1月该房交付,夏某支付房屋全款,然而到房屋交付之日,夏某因为公司破产,无法支付房款,双方就迟延履行及违约行为争执不休。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经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夏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房款。现两位申请人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审查要点,一是审查协议的达成是否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调解协议的达成违反申请人的意思自治,则不予确认。
    二是审查是否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三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提示法律风险,并要求其签订诚信承诺书。
    [10:27:40]
  • [杨淑云]:
    (四)侵权类案件
    典型案例,王某某为一火锅店负责人,张某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在火锅店就餐期间因上菜速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头争执,后演变为肢体冲突,张某某头部及右手受伤。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及误工问题协商未果,经当地派出所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协议。
    审查要点,
    一是审查相关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侵害人致人损害,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只有没有构成犯罪或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的侵权案件,才可以适用人民调解程序。对此进行严格审核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当事人假借人民调解程序进行“私了”,规避司法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追究。
    二是审查相关协议是否排除了一方不可剥夺的权利。如在有些调解协议中,侵权方提出,“对方领到经济赔偿款后,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人民调解程序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与解决,如果侵权人还涉及其他责任,被侵权方仍然有权利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并不会因为得到了赔偿,而丧失了举报、控告权。
    三是审查相关协议所提出的赔偿是否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在实践中,一些被侵权方因为对法定赔偿标准不甚了解,仓促接受对方提出的较低标准,一旦经过司法确认程序产生法律效力,或将后悔莫及,严重影响到被侵权方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将对协议赔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对于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就法律后果向被侵权方予以明确释明。
    [10:28:19]
  • [杨淑云]:
    三、不予确认案件的几类常见原因。自我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受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以来,虽然以不予确认结案的案件占所有调确案件的比例并不高,但原因相对集中,这也反映了人民调解协议中较常出现的问题与瑕疵。调解组织在调解中注重缓和双方的矛盾,有时因为追求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相关证据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出现了法院不能对相关调解书予以确认的情形。我们对这些情况情形进行了梳理,这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调解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诉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主要表现为他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如标的物为共有、继承纠纷中存在其他继承人等,或是标的物已被查封、扣押等。
    二是确认申请人存在身份瑕疵。身份瑕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申请人的签名由他人代签,申请确认内容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法定监护人不经被监护人同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等;另一类是当事人不具备取得某种权利的资格,为规避法律法规而提起司法确认,如规避房屋限购、机动车限号等。
    三是双方申请人提起虚假确认。有些申请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事实提起司法确认,共同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受理不适宜确认的事项。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有时受理的部分案件属于《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或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如果仍然给当事人作出了调解协议书,将不受法律所保护。
    对于以上四种情况,我们建议各地调解组织加强相关审查,对此,我庭也将于近日走进辖区内各调解组织,进一步进行实地提示与指导。
    [10:29:16]
  • [杨淑云]:
    四、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小额诉讼审判庭自受理调确案件以来,在解决纠纷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
    (一) 社会效果
    一是省去诸多诉讼环节,最大程度实现高效便捷。调确案件大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待解决纠纷不存在争议的案件,省去了诉讼程序中的鉴定、公告、送达、开庭等环节,极大地简化了解决纠纷的程序,使调解协议能够快速达成、迅速履行,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
    [ 典型案例]:
    再婚家庭申请继承遗产案
    五位申请人申请房屋继承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该案的复杂性在于,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均系再婚组成家庭,且婚前各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婚后各携带一个子女组成四人家庭,又育有一个儿子,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家庭组成的复杂性会让案件审理周期长、审结难度高。
    然而,继承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斡旋调解,达成房屋分割继承协议,再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通过法院审查继承人之间复杂的身份情况,确保没有遗漏,在申请人之间达成有效的协议。从而一方面解决了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继承纠纷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司法确认的便民特性。
    [10:30:02]
  • [杨淑云]:
    二是免收诉费,极大减轻当事人诉累。调确案件免除案件受理费,对于部分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房产分割等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大幅度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因为相关程序较为便民,能够大量减少当事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费用。这对于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不深,且涉继承财产价值较高的待继承家庭,不失为实现继承权的最佳途径。
    [ 典型案例]:
    七兄妹申请确认父母遗留高价房屋案
    在近期我庭受理的七兄妹申请被继承人遗产分割的人民调解协议中,申请人数众多,涉及的遗产位于西城区黄金地段,市价较高,如果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将产生高额诉讼费。但是通过调解在先、法院调确在后的配合方式,不仅可以高效便捷地赋予调解协议司法效力,更大大减少了诉讼相关费用。
    [ 典型案例]:
    三姐妹申请确认权利义务转移案
    三姐妹的父亲在去世前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后,其父已交清全部房款。现该房已交付使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三申请人现向法院提起申请,将协议书中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中一女。三位申请人中一人是澳大利亚籍,常年居住国外,如果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会加大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及金钱投入,然而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一次性解决了纠纷,更为高效便捷。
    [10:31:11]
  • [杨淑云]:
    三是实现定纷止争、纠纷化解。调确案件在协商过程中引入中立的调解机构,调解当天即可申请司法确认,能够有效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后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积怨已久的家庭、社会矛盾,促进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同时,相关程序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方面也有明显优势。尤其是对于继承类、财产分割类等家庭纠纷以及抚养、赡养纠纷等需要长期自觉履行的案件,通过调确可以顺利化解纠纷,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10:31:31]
  • [杨淑云]:
    四是为通过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纠纷另辟蹊径。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第三方在诉讼中出现、愿意为其中一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而诉讼程序需要严格审核诉讼当事人身份,并不能在当事人之外另设权利义务,这将导致有些情况下权利人的权益不能在最大限度内实现。而司法确认程序可以在为各方提供可信任平台的基础上,为纠纷解决另辟蹊径。
    [ 典型案例]:
    被告公司经理请求主动承担公司债务案
    原、被告两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价款。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资不抵债,处于停运状态,人去楼空,法院一直无法完成送达工作。后经法院联系,被告公司的一名经理来到了法院,其称系被告公司经理,并提供相应的职工证明,但是无法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办理委托手续。然而,其愿意替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钱款。法官询问能否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原告和被告公司的这名经理,均表示不愿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认为如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到期不履行,原告还需要起诉,而且诉讼还有相当大的风险。被告公司的经理认为,如果直接给付钱款,担心原告还会向被告公司再行要求重复给付。故双方均请求法院出具相应文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院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被告公司的经理并没有代理权限,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按照公告方式缺席审判,因被告公司资不抵债,且处于停止运营状态,可能导致判决生效后,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钱款无法收回。而双方均对对方失去信任,无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此外,本院亦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以原告公司与被告经理为主体出具法律文书。
    在我院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形成了争议解决方案。由本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原告和被告公司的经理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份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公司所欠原告的欠款由被告公司的经理偿还,原告公司不得以本案同一事实再行向被告公司主张欠款。原告和被告公司的经理作为申请人,申请本院对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裁定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原告公司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10:32:16]
  • [杨淑云]:
    (二)司法效果
    一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传统民事案件在立案后、确认分案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后续通知当事人应诉亦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司法资源投入较多。调解确认案件当事人分歧较小,且均希望相关机构或部门介入快速化解纠纷,能够随时配合调解时间,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立案当天即可申请司法确认,而且调解机构已先行引导当事人搜集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材料,免去了确认分案环节、送达环节、调解或判决环节,节约了司法投入。
    二是加快司法审判的进程。调解确认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交由法官进行司法确认,两机构相互衔接,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而且此结案方式也是法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广泛运用进一步推动了法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
    以上是我庭审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提出宝贵的建议与意见,同时,也希望各位能够对相关程序向公众进行更生动深入的介绍,让更多群众了解相关程序的优越性,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途径。
    [10:33:05]
  • [李艳红]: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
    [10:34:39]
  • [民主与法制时报]: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解、确认民间纠纷的过程中都不收费吗?
    [ 答复]: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是最经济的解决方式,绝大多数的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普通的民商案件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也就是说有了矛盾纠纷,找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全是无偿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 央广]:
    哪些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可以受理的范围?哪些民事纠纷不属于可受理范围?
    [ 答复]: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一般来说,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都可以经过司法确认。但也有个别情形是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 北京晚报]: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 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1)当事人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北京青年报]:
    什么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
    [ 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2)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公用利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 首都政法综治网]:
    对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书应当如何处理?
    [ 答复]: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晨报]:
    进行调确的案件中最多的是哪一类型的纠纷,可以分析下原因吗?
    [ 答复]:
    就2015年全年收案情况来看,全庭受案480余件,继承类案件的比例高达90%。
    之所以继承类案件进行调确的比例比较高,一是因为继承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纠纷的复杂性高;二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西城的辖区中,继承类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当事人争议也比较大;三是因为继承类案件虽然涉及到当事人的实际金钱利益,但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可以在不损害亲情的前提下在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再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从而达成与诉讼一致甚至更好的效果,在纠纷解决中更加凸显情理法三者的结合,所以在调确案件中,继承类案件的比例较高,我们法院也鼓励大家以这种模式解决纠纷。
    [10:55:36]
  • [李艳红]: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可以说,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不仅为群众带来便利,也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人民、法院、社会各方的共赢。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希望各位能够将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向公众进行普及和宣传,让群众在解决纠纷时多一个选择,让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多一份助力,更让我们的社会在和谐发展的过程中更添一路顺畅。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就结束了,这是我们2016年首场新闻通报会,也是2015年农历新年前最后一场新闻通报会,在这里,提前祝大家新春愉快,希望2016年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10:56:13]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孙正超、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