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杨泰安

现场记者

中国日报社记者

新民晚报记者

深圳卫视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人民网记者
2016年2月18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参加2月份的新闻发布会。
    [10:01:00]
  • [孙军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个指导性文件中就服务京津冀的经济发展提出了18条工作举措,今天向大家通报这份文件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
    [10:03:18]
  • [孙军工]:
    大家知道,京津冀地区同属京津重地,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当前的区域总人口已经超过1亿,在生态环境、城镇体系发展等方面都面临着比较突出的问题。2015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在这个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国家战略,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也对京津冀协同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推动区域发展体制创新,是实现这一战略的必然要求。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突破区域思维的定式,主动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协同发展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这份《意见》,并且在这个《意见》的指导下建立了相关的工作机制,今天的发布会重点围绕这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通报。
    [10:08:01]
  • [孙军工]:
    为了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份规范性意见的相关内容,今天的发布会邀请到了最高法院研究室的颜茂昆主任,也是我们这份指导性意见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另外,邀请到了京津冀三个高院的负责同志,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马强副院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张勇副院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杨泰安常务副院长,三位地方法院的高级领导也一同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08:42]
  • [孙军工]:
    下面有请颜茂昆主任就这份指导性意见的相关情况向大家通报。
    [10:09:17]
  • [颜茂昆]:
    各位记者,大家好!
    [10:10:13]
  • [颜茂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已经正式发布了。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以及贯彻《意见》的具体要求。
    [10:10:41]
  • [颜茂昆]: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0:10:55]
  • [颜茂昆]: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2015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把京津冀地区打造成为“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正如纲要所言,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0:11:14]
  • [颜茂昆]: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纲要》提出了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具体任务。去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也提出了“十三五”期间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具体目标,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交通一体化,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这些目标任务都意味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10:11:44]
  • [颜茂昆]: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稳妥地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就成为当前京津冀三地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担负着依法审判、定分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责,我们应当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12:02]
  • [颜茂昆]:
    去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结合三地各自的功能定位和司法实际,以不同形式先后出台了有关意见或召开会议,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经过深入的调研论证,制定和出台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三地各级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我们相信,《意见》的出台必将对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进而通过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10:12:21]
  • [颜茂昆]: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0:12:41]
  • [颜茂昆]:
    《意见》共分3个部分、18条。第一部分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第三部分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归纳起来,《意见》具有四个特点:
    [10:12:57]
  • [颜茂昆]:
    特点一:以发展理念为指导。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在三地定位中,北京是科技创新中心,着重创新发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天津是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着重开放发展;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着重绿色发展。三地功能定位不同,实现错位、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共享发展。《意见》第二部分主要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展开:在服务和保障创新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审理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在服务和保障绿色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推动京津冀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依法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服务和保障开放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在服务和保障共享发展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10:13:23]
  • [颜茂昆]:
    特点二:以重点任务为抓手。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个核心任务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疏解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疏解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疏解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和企业总部。此外,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要率先取得突破。《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10:15:41]
  • [颜茂昆]:
    特点三:以审判执行为重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唯一的渠道就是审理好、执行好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类案件。《意见》以9个条文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作了具体规定。如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工商、税务、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各类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的清理,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
    [10:16:07]
  • [颜茂昆]:
    特点四:以协同司法为保障。京津冀三地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不能仍然抱着“一亩三分地”思维,各行其是,而应该加强协作,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意见》第三部分明确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三是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四是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五是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
    [10:18:22]
  • [颜茂昆]:
    三、关于贯彻《意见》的工作要求
    [10:18:40]
  • [颜茂昆]:
    《意见》下发后,京津冀三地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特别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0:18:55]
  • [颜茂昆]:
    第一、努力增强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在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在案件处理中充分考虑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影响。坚持依法审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既促进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在京津冀地区的实施,又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0:19:14]
  • [颜茂昆]:
    第二、紧紧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方向和原则,增强前瞻性、预见性,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转移,围绕创新驱动发展,认真研究分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促进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的发挥,推动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
    [10:19:42]
  • [颜茂昆]:
    第三、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运用诉前调解,促进纠纷解决。特别是对于政策性、敏感性强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要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支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调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10:19:58]
  • [颜茂昆]:
    我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10:22:00]
  • [孙军工]:
    下面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交流。
    [10:22:48]
  • [中国日报社记者]:
    我有两个小问题,第一,我们看到《意见》第16条写到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想请颜主任具体解释一下集中专门管辖是什么意思,如果在具体案件中能不能给我们讲一下未来案件应该怎么集中和专门管辖?第二,我们注意到第14条里面提到推进京津冀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的一体化,进行立案信息共享,想问一下对于老百姓或者对于普通大众来讲,在今后的诉讼服务中,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服务之后有哪些好处?谢谢。
    [10:35:55]
  • [颜茂昆]: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请地方高院的三位院长回答一下。
    [10:36:15]
  • [颜茂昆]:
    第十六条其实包含了四层意思:
    [10:37:13]
  • [颜茂昆]:
    第一层意思:“积极探索特定类型案件的集中管辖,结合京津冀三地法院的自身特点,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由特定法院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三地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这个表述实际上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即要根据京津冀三地法院自身的特点,发挥各自的审判优势,对京津冀三地法院的特定案件,打破地域界限,实行集中管辖。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可以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可减少地方保护,实现司法公正。因为公斤级三地的审判各有特色,如何发挥各地优势,打破地域界限,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0:37:29]
  • [颜茂昆]:
    第二层意思:“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这个规定较为具体,是对前面规定的细化。专门管辖与集中管辖不完全相同。专门管辖是指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而集中管辖是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关于专门管辖,典型的就是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在京津冀三地范围内,例如在河北沿海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是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但是目前来看,其管辖范围还在北京市内,没有跨省级行政区划,今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否可以扩大管辖范围,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至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在京津冀三地而言主要是河北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件,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环保法院里审理,在当前可以考虑指定河北的一个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以提高审判质量,减少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
    [10:37:53]
  • [颜茂昆]:
    第三层意思:“进一步推进京津冀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划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试点”。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决定,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北京各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北京市内的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但是由于北京四中院可以管辖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这就意味着,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已经成为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普通法院,但是目前的管辖案件尚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跨省级行政区划重大民事、行政案件。这项改革目前还在试点中,今后是否会有所突破,还需要看试点的效果。另外,是否还要继续设立其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而定。
    [10:38:18]
  • [颜茂昆]:
    第四层意思:“运用指定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制度,积极破解司法难题。”所谓“司法难题”,就是少数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管辖体制下,民事诉讼中不同地方当事人的案件由一个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容易导致地方保护,对外地当事人不公;或者“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当地法院对告当地政府的案件难以公正审理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践中采取了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地方的法院发生管辖争议时)、异地管辖(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审理)、或者提级管辖(就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直接管辖)的方式,避免由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对上述管辖方式要充分运用。
    [10:38:45]
  • [马强]:
    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就北京法院而言,我们正在探索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立案裁判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同时,我们也正在加强研究诉讼服务标准统一的问题,将来三地法院的当事人所享受的诉讼服务应当是一样的。比如某一类案件带有一定的共性,不管是在天津、北京、河北辖区内都有可能发生,将来这类案件立案的标准、裁判的尺度应当是统一的,当事人所享受的诉讼服务也应当是一样的。另外,我们也正在积极推动三地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审判信息和法律适用文件的互动共享,共同研讨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尺度统一。
    [11:07:31]
  • [新民晚报记者]:
    如何保障《意见》各项规定得到落实?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的具体任务是什么?
    [11:14:24]
  • [颜茂昆]:
    为了使《意见》的各项规定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三地法院日常沟通、协调、会商等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重大司法政策、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11:14:44]
  • [颜茂昆]:
    京津冀三地法院的联席会议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导和贯彻落实《意见》。全面指导最高法院有关职能部门、三地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好《意见》规定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相关任务,确保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会商相关问题。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通报和交流《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部署工作,针对审判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三是组织调研。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司法需求,调研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积极调研京津冀地区司法改革,为破解司法难题提供对策建议;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中央或京津冀地区有关部门,为中央和地方决策提供参考。
    [11:15:05]
  • [深圳卫视记者]:
    有一个问题问颜主任,京津冀三地的功能和定位都是完全不同的,这份《意见》从执行的角度来讲,能不能给我们预期一下它执行的难度最大的难题在哪里?谢谢。
    [11:29:34]
  • [颜茂昆]:
    确实如你所讲,京津冀三地的功能定位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都已经明确了,比如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天津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河北是侧重绿色发展,城镇化建设。京津冀三地法院的差别是非常大,三地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差别也比较大,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案件比较多、比较集中,因为北京是科技创新中心。而天津设有一个海事法院,海事海商案件就比较多。河北因为大部分地区是农村,传统、环保方面的案件就比较多。《意见》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审判执行工作而言,应该说对三地法院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比如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从北京疏解到河北,这就涉及到两地如何协调的问题。三地法院在有些方面现在已经进行了协作,比如执行联动协作,这个基础非常好。还有信息化方面,三地法院的信息化现在搞得都不错,在这个基础上,三地信息联网,平台共建,信息共享,三地法官的学习、任职、交流、培训等问题都不是很大。
    [11:30:59]
  • [颜茂昆]:
    刚才你提出来最大的难点在哪里,实际上最大的难点,我想应该就是案件的处理。他们三位院长也都知道,在京津冀三个地方已经出现了与协同发展有关的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想一是京津冀三地法院之间要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这也正是我们制定这个《意见》的初衷,就是要把三地法院联系起来,搭建一个平台,共同研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难题。二是法院要与当地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当然法院要独立审判,但是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孤立审判,不意味着和任何人、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联系,我们现在讲究依法,同时也要讲究稳妥,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可能大家都知道最近出现的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地域也非常广,仅仅靠法院自身很难处理好,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拿出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使各方接受的处理方案,这样才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很好的统一。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案件确实处理的难度会非常大,但是只要我们按照《意见》规定,按照《意见》提出的机制来处理,应该都能够得到稳妥地处理。
    [11:31:29]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我注意到在三地的定位中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着重绿色发展。我有一个问题问杨院长,河北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处理“僵尸企业”这方面,法院能做哪些工作服务于河北绿色发展的需求?谢谢。
    [11:32:08]
  • [杨泰安]:
    化解过剩产能、处理僵尸企业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过程中,因产业结构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纠纷案件必然增加。河北在这方面的问题更突出,任务更加艰巨。河北法院2015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同比增长了3倍,今后仍会保持增长态势。只有运用司法手段,多措并举,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才能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
    [11:35:24]
  • [杨泰安]:
    一是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判质效。加大对破产案件审理的协调、指导力度,省法院专门成立了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们党组书记、院长卫彦明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了调研组、指导组、审理组,分别负责调研分析、办案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11:35:42]
  • [杨泰安]:
    二是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在破产、重组案件的审理中,一方面着眼于企业重生,多用重组手段,积极寻找战略投资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依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兼顾多方利益平衡,保护职工、小额债权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11:35:58]
  • [杨泰安]:
    三是加强专门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河北省三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陆续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强化破产案件审判的专门性特点。为了提高办案法官的专业水平,各级法院分期分批组织法官到经济发达、审理企业破产案较多的江浙地区参观学习。并聘请最高院法官和专家教授进行系统培训。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完善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对管理人统一协调安排、实行动态实时管理。我省于2015年年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协会,并已开展工作。
    [11:36:26]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想请问张院长,天津法院在为金融创新提供司法保障方面做了哪些探索和实践?谢谢。
    [11:37:37]
  • [张勇]:
    天津法院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立足审判实践,公正稳妥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特别是涉及金融创新的案件,不断提升金融审判水平,加强对金融审判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有效增强了服务保障金融创新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促进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金融市场良性发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适度的发展空间。
    [11:38:35]
  • [张勇]:
    一是回应金融创新需求,以法治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围绕现实司法需求和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调研,为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障和支持。2011年率先制定《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14年出台《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2015年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等。充分体现了主动围绕金融创新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发挥职能作用,以法治的方式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11:39:12]
  • [张勇]:
    二是积极履行审判职能,稳妥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的新类型案件。
    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遵循商事交易惯例,尊重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空间。增进对交易惯例和新生交易模式的了解和掌握,正确认定交易表象背后的实质性法律关系。关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积极探索设立金融审判庭、金融合议庭,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深入开展金融审判态势调研、应收账款流转风险调研、融资租赁纠纷调研、保理业发展法律问题调研、典当纠纷问题调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押融资法律问题调研等。
    [11:39:42]
  • [张勇]:
    三是发挥司法引领作用,依法保障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
    2011年天津高院就与天津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行天津分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共同制定《关于构建防范金融经营风险司法协调机制推动我市金融创新的实施意见》,率先在全国构建防范金融风险司法协调机制。此外,不断扩大金融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建立了金融审判新闻发布会制度,每年通报金融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的金融领域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对于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注重宣传引导和法律风险提示,对执行效果进行跟踪调研,关注新型司法需求,加强问题研究,及时提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11:40:04]
  • [人民网记者]:
    我想问一下北京法院在北京疏散非首都功能方面如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谢谢。
    [11:40:49]
  • [马强]:
    北京法院主要采取三项措施,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1:41:57]
  • [马强]:
    第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主要涉及到部分企业的搬迁、撤并以及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有可能引发三类案件:一是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类纠纷、股东权益类纠纷、企业与债权人利益类纠纷。二是专业市场与商户之间的租赁纠纷、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纠纷。三是劳动争议纠纷。对这些案件,要坚持依法审判,平等保护的原则,注重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功能,确保疏解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11:42:19]
  • [马强]: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去年,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原则和重点。基层法院也积极探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途径。例如,平谷区法院与蓟县、三河、兴隆三地法院共同签订了“沟通协作框架协议”,定期进行交流研讨,开展重大案件跨区域协调。丰台区法院对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可能进入审判领域的五类纠纷,提出了22条具体意见,建立了以“立审执一体化绿色通道”为依托的综合服务保障机制。
    [11:42:37]
  • [马强]:
    第三,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建言献策。对发现的涉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问题,积极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形式,向政府和有关单位建言献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如动物园批发市场疏解工作启动后,西城区法院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从疏解治理角度提出建议。北京市领导对该报告作出批示,充分肯定了西城区法院的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对法院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
    [11:42:56]
  • [马强]: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北京法院今后的重点工作,全市法院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工作自觉性,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以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就回答这些。
    [11:43:15]
  • [孙军工]: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四位嘉宾,感谢各位记者的光临。谢谢。
    [11: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