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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起人身保护令案件”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座谈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25:57]
- [主持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01万人。全院现有干警433人,内设33个部门。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2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 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该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15北京法院十大人物、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等一批先进典型。[14:26:18]
- [主持人]: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 去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房山法院河北法庭此前受理了一起因家暴而提出离婚申请的民事案件,原告谷老太已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告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对自己骚扰、跟踪及接触。河北法庭于今日13时30分开庭审理了这起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我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庭后,我院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起人身保护令案件”进行新闻发布。[14:30:33]
-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已经来到房山区某村村委会会议室,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本次新闻通报会由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主持。[14:32:19]
- [沈波]:大家下午好!我是房山法院新闻发言人沈波。今天,我们召开“房山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起人身保护令案件新闻通报会”。参加此次通报会并发言的是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军武,河北法庭庭长肖婧,河北法庭代理审判员韩玉。今天,新华社、检察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大在京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来到了我们新闻通报会现场,我们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14:34:48]
- [沈波]: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首都政法综治网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图文直播;同时房山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房山法院将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14:35:17]
- [沈波]:刚刚大家都旁听了我院韩玉法官审理的“人身保护令”案;该案可以说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北京地区的首例“人身保护令”案。通过刚才的庭审,相信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新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深入了解该案,明晰法官作出裁定的依据,下面我们有请我院河北法庭庭长肖婧就该案的具体案情及相关问题进行通报。[14:35:49]
- [肖婧]: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下面我就谷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一、案件及申请受理的经过。2015年12月25日,原告谷某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赵某离婚,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进行对原告谷某进行法律援助。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经常对其进行殴打,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护,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本院经审查,受理了该份申请。[14:40:24]
- [肖婧]:二、证据的审查认定。在审查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受伤照片、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经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各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能够彼此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被告对各项证据均予认可,对殴打事实当庭承认,故本庭依法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被告实施暴力的事实进行了认定。[14:40:48]
- [肖婧]:三、人身保护令的形式及主要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此外,我们认为裁定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审判组织成员及审理经过,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裁定内容及权利告知条款。依据申请人出示并经法官采信的证据,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双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2年5月5日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2015年8月12日,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受伤,经诊断为:鼻外伤;鼻出血。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合本案案情,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已搬离住所,在空间上与被申请人进行了隔离,故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酌情对其作出两项裁定:一是止暴,即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是禁骚扰,即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谷某。[14:41:20]
- [肖婧]:四、需要说明的问题。1、裁定的送达:《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在新闻通报会之前,主审法官已当庭向申请人谷某、被申请人赵某、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机关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赵某表示对裁定无异议,今后不会再殴打谷某。当地公安机关及村委会表示,将依法积极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2、裁定的生效时间及违反裁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即无论人身保护令是否当庭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谷某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基本情况介绍完毕,谢谢大家。[14:44:06]
- [沈波]:肖庭长的讲话内容让我们深入明白法院在案件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如何作出裁定的;明白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如何申请权利救济,可以说是受益匪浅。俗话说得好,家和万事兴,“先齐家才能治天下”。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些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可以说是与日俱增,我院在实践中也对该类案件积极进行了调研分析。下面有请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军武就我院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通报。[14:44:48]
- [王军武]:大家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院各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房山法院反家庭暴力工作作简要介绍。我的发言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介绍房山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情况;二是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法律适用问题。[14:47:30]
- [王军武]:一、房山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概况:2015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收案2166件,结案1955件。经过抽样调研,我院发现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特点,分述如下。第一、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案件审理过程中,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多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遭受家庭暴力,但较少能够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事实,在抽样调研的1156件案件中,仅有42件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占3.6%。有公安机关证据的案件数为19件,由于缺少证据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认定困难。第二、呈现出“两低”特点,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比率低。在抽样调研的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总计为71件。仅有1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反映出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使用行为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第三、人身伤害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为主要暴力类型。涉人身伤害型案件为36件,涉精神暴力型案件为32件。[14:48:24]
- [王军武]: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法律适用问题:以我院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为基础,参照我院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抽样调研结果,为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推动和促进《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我谈几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关于证据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留给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时间较短。在较短时间内,要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成为正确裁判的关键。依《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些证据是法律明确予以认可的,遭遇家庭暴力的申请人要注意收集上述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介入后,要主动提出伤情鉴定等申请,固定证据;在暴力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暴力行为。今日发布的案例中,申请人提交了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等证据,这对于最终认定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二、关于救济途径的问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受害人通过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等组织投诉、求助,可以通过这些组织的协调机制,获取法律援助的服务,这对于帮助受害人维权也是极为有利的。在今日发布的案例中,申请人最先向村民委员会求助,在村民委员会的帮助下,与镇妇联取得了联系,镇妇联在得知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后,向房山区司法局报告了相关情况,最终,司法援助机构为申请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协助申请人维权。第三、关于主动维权的问题。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前的司法实践看,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较少。《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维权渠道多元化、救济措施多样化、主体责任明确化,受害人应当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地向家庭暴力说不,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14:49:20]
- [王军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今后,房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将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通过执法办案,切实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谢谢大家![14:49:49]
- [沈波]: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各位记者朋友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14:54:32]
- [记者]:据我们了解, 2015年9月1日房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曾作出(2015)房民初字第10842号民事裁定书,今天作出的(2015)房民初字第19649号裁定书,两份裁定都是针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是否能谈一下这两份裁定有什么区别?[ 王军武]:《反家庭暴力法》今天正式实施了,它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合法权益一体保护。我院在此之前曾作出过一份具有人身保护性质的裁定,同今天发布的裁定相比较,二者还是存在不少区别的:第一,依据不同。我院之前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性质的裁定,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54条和第111条,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程序性裁定,对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依附性,其目的除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外,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今天作出的这份裁定是主要依据了《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和第34条,虽然也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但却具独立性,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措施保障实施效力的法律文书,说得更为准确、生动一些,即便没有离婚诉讼的案件,应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第二,法律名称不同。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类裁定称法不一,如“禁止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行为保全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等。法律正式实施后,设专章赋予了此类裁定 一个统一的名称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申请程序、裁定内容、证据审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三、生效的时间不同。《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因此,法律实施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均依据民事诉讼法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今天发出的这份裁定自作出之日,即今天生效。[14:57:29]
- [记者]:人身保护令作出之后如何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会遭受怎样的处罚?[ 肖婧]: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2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如有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申请人有三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当地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出面劝阻,并出具情况证明。二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一时间制止暴力,避免申请人遭受更大的伤害,公安机关按规定调查取证并做好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等工作。三是向人民法院报告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或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4:58:23]
- [记者]:在新闻通报中,提到了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问题,我想问一下,在刚刚发布案例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哪些证据?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掌握的?[ 韩玉]:申请人提交了受伤情况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用票据作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在庭审质证中,被申请人对施暴事实表示承认。在案件开庭前,为了查明案情,我们也与辖区派出所取得了联系,并调取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相关卷宗。同时,依申请人的申请,其成年子女也到庭向我们说明了情况。关于证据认定的标准问题,虽然本案中没有《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列举的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但本院结合被申请人自认以及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证据充分,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暴力。[14:59:10]
- [沈波]:因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房山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起人身保护令案件”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谢谢![15:00:28]
- [主持人]:本次发布会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吴明慧(摄影)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5: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