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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10:17:08]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发布会简要情况: 西城法院对家暴问题高度关注,结合审判工作,抓住不同审理阶段的重点,从审判理念、认定环节到处理、防范环节,全力抵制家暴行为。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和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西城法院为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关爱落到实处,进一步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借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机会,向社会公布审理涉家暴案件的主要情况。
亮点:反家暴法即将施行备受关注,通过本次新闻发布,向大家通报西城法院涉家暴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和审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出法院提示。[10:17:45] - [主持人]:下面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办负责人刘白露致主持词。[10:19:00]
- [刘白露]: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刘白露。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涉家暴离婚案件审理经验新闻通报会”,参加新闻通报会并作主题发言的是我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法官,我院民六庭是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庭。今天,新华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北京电视台、各大在京都市报等多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刘白露]:“家暴”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也就是明天,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从去年年底开始,我们就针对西城法院家事法庭受理的涉家暴案件进行梳理,发现了一些审判中的实践做法,并总结出了一些经验性的成果,希望在今天的通报会上向大家作一个介绍[ 刘白露]: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首先,请张爽副庭长作主题发言。[10:19:50]
- [张爽]: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关爱家庭成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我院近年来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我院自2014年7月组建家事审判庭,即民六庭,专门审理婚姻类案件、继承类案件、赡养案件、收养类案件、监护类案件、宣告行为能力类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类案件等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家事类案件,年收案近3000件。其中可能涉及家暴因素的案件主要是离婚案件、赡养案件等,家庭暴力一词更是常见于离婚诉讼的起诉书中。[ 张爽]:我院对家暴问题高度关注,结合审判工作,抓住不同审理阶段的重点,从审判理念、认定环节到处理、防范环节,全力抵制家暴行为。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和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院为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关爱落到实处,进一步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借此次新闻通报会的机会,向社会公布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的主要情况。[10:20:44]
- [张爽]:一、我院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一)把抵制家暴行为作为审判职责,对家庭暴力零容忍。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家庭暴力不再被认为是“私事”,而是全社会共同抵制的暴力行为。对于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依法支持受害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并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上,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让其目睹家庭暴力将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家庭暴力加害方即使其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受害方,也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抚养能力和条件仅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此外考虑到加害方的家暴行为,为防止其假借探望子女进行施暴,必要时指定加害方探望权在白天和公共地点行使。典型案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虽然被告陈先生不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并百般抵赖。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古女生提供的多张受伤照片、医院的急诊病例首页、诊断证明书、原告的报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一系列材料及证人康女生的陈述,被告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认定被告存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次使用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亦属于严重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孩子归原告抚养等诉讼请求,并在财产分配中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典型案例2001年6月,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登记结婚。2015年1月,王女士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后撤诉。现因李先生经常喝酒,并在2015年4月30日下午酒后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李先生提出,王女士之前对于自己提起过离婚并撤诉,不能在六个月内重新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30日,王女士因李先生喝酒及家庭暴力问题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某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记载:“2015-4-30,18:43:05,某派出所李警官到现场后了解到,因报警人爱人李先生出外喝酒的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后,李先生用拳头打了王女士右太阳穴部一拳后离开,现报警人要求派出所对其现在的情况进行登记,二人准备到法院解决二人感情问题”。法院认为,从2015年4月30日的接处警记录中反映出,李先生存在喝酒及实施暴力的情况。双方夫妻矛盾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王女士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属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不受六个月不得再度起诉的限制,于法有据,本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10:21:13]
- [张爽]:(二)综合考虑证据方面,积极协助受害方调取证据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且往往随时随地发生,其证据本身具有不易固定的特点,因此,认定家暴行为存在一定难度。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照片证明存在家暴行为往往因证据不足不被采信,我院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必要时,我院还将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邻居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一概要求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这对受害人来说举证责任过重。我院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典型案例在一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宋女士提供2013年11月1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当时存在头皮血肿、脑外伤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情况。为证明张先生对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宋女士还提供张先生给她发送的短信息记录,证明张先生对宋女士进行威胁。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认定,张先生对宋女士存在家庭暴力。[10:21:31]
- [张爽]:(三)对潜在家庭暴力受害方给予特殊程序权利保护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施暴方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以期影响受害方的诉讼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潜在受害者进行特殊程序保护。一是离婚案件虽以本人亲自到庭为原则,家暴受害人起诉离婚后,由于受到加害人对其本人或家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家暴受害人与加害人当庭对质,可能造成受害人极度心理恐惧。我院通常应受害人申请,充分听取受害人陈述意见后,选择保护性缺席审理,开庭时由其代理人出庭。二是在开庭审理时,如受害人与加害人已经分居,我院对受害人现住址及联系方式保密。三是在受害人没有条件聘请代理人的情况下,我院通过联系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代理律师。[10:21:58]
- [张爽]:二、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何以“认定难”?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并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者的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我院在实践审判工作中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仍然存在现实困难。在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出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是最终被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并得到相应法律评价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其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举证困难。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其特点,鲜有目击证人,即使有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或提供书证,提供到庭的证人往往是一方的亲属,因存在利益关系而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即使有伤痕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系其暴力所致。典型案例在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主张对方对己方实施家庭暴力,并主张对方应少分配财产。原告提交了其2014年6月5日-8日受伤就医的病历及诊断证明,被告则提交了烟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损的照片。我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举证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共同债务应当平均分担。[ 张爽]:二是双方互殴影响认定。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不少时候双方都存在过错,难以准确区分责任。如一些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报警记录,甚至一些报警记录显示双方具有互殴情节,这给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带来了很大困难。典型案例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洪女士称丈夫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洪女士申请,本院调取了天桥派出所处理原、被告2012年3月8日发生纠纷后的案卷卷宗。卷宗显示,“2012年3月8日双方因夫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身体损伤,但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调解,双方各自自行看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一次性调解,不再发生纠纷。”依照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及双方的身体损伤鉴定结果,洪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张爽]:三是双方当事人和好,受害方主动不要求追究施暴者责任。在涉家暴家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实施家暴一方常会表达出深深地良心谴责、悔恨,或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等方式表示挽留受害方,受暴人因施暴人悔过而“心软”,后经调解和好。四是法院审理案件受审理范围限制。在一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亲属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由于对方亲属并非本案当事人,相关情况并不属于审理范围,法院难以进行认定,并作出实质性责任划分。典型案例胡女士与贾先生为老年人再婚家庭。胡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贾先生之子对其长期进行家暴,并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对胡女士进行照顾。法官经审理认为,胡女士所提出对方之子存在家庭暴力,不属于该起离婚诉讼处理范围。因此,不能考虑相关因素,并建议胡女士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对贾先生之子另行提起侵权之诉。[10:22:27]
- [张爽]: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亮点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我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践情况,我们发现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在抵制家暴、保护家庭成员权益方面呈现出几大亮点。[ 张爽]:亮点1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张爽]:亮点2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张爽]:亮点3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行为反家暴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张爽]:亮点4 告诫书可做法院审理依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张爽]:亮点5 助力解决家暴举证难反家暴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有时疏于保护证据材料。反家暴法规定了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同时,反家暴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10:23:23]
- [张爽]:四、法院倡议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隐私,而是一个重要又普遍的社会问题,绝不能以“保护隐私”作为借口来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姑息。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事关国家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张爽]:首先,建议家庭成员提高自身素质,自强、自尊、自爱,增强法律意识。一方面,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时,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对于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的或者有暴力倾向者,建议主动远离暴力,积极改变恶习。实施家庭暴力并不能解决婚姻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反而将加重家庭危机,甚至使得家庭破裂,自身也将面临治安处罚、刑罚等法律后果。[ 张爽]:其次,全社会应发挥各类机理,形成共同抵制家暴的合力。法院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最后一道防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使工作人员增强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充分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反对家庭暴力也需要社会各界对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帮助,通过加强立法、更新观念、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措施,提升家庭弱势群体在社会各领域的地位。[ 张爽]:以上是我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希望各位媒体朋友提出宝贵建议与意见。家庭成员权益保护是事关每个家庭幸福的大事,我们将继续发挥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推动家庭成员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认真总结经验,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贡献一份力量。[10:23:57]
- [刘白露]: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10:24:23]
- [媒体]:法官刚才提到家暴一词常见于离婚案件起诉书中,请问法官,当事人在离婚时遇到家暴行为如何处理?[ 张爽]:你的问题非常实际,为了防止这种“分手暴力”,建议,一是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正在发生,建议当事人马上采取报警方式及时制止暴力行为,保护自身安全。如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二是对于已经完成的家庭暴力行为,建议收集证据,采取有效手段固定证据。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家暴行为已经认定,将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三是视情况处理后续问题,如家暴实行人经教育后有悔改意愿,受暴人想给施暴人悔过机会,为了促进家庭和谐,当事人可以通过工作单位、社区、妇联等单位对施暴人进行思想教育。如果家暴情节严重,建议受暴人通过刑事自诉方式及时追究施暴人法律责任。[ 媒体]:反家暴法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着重要意义,那么请问法官,如果出现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张爽]: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当事人来说,首先应该报告公安机关对相关行为予以制止,再将相关情况报告承办法官,及时固定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予以处理。[ 媒体]:请问法官,在家庭一些离婚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双方都动手打人的情况,那么这是如何认定家暴?[ 张爽]: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进行实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确实会遇到你提到的双方都动手的情况。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会进行区分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明显是一方对另一方长期行、经常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另一方虽有还手行为,但也是为了自卫和抵抗,那么会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暴;但是如果是当事人双方都有经常性的动手习惯,则不认定为实施了家暴行为。[ 媒体]:刚才法官也建议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请问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张爽]:可以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提供书面申请书,若是确实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另外要携带身份证及相应证据材料,可以是出警记录、照片等,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也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取。[ 媒体]:刚才法官提到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认定难,那么请问法官在实践中有多少离婚案件认定了家庭暴力行为?[ 张爽]:谢谢你的提问。据不完全统计,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对家暴行为进行认定的不超过10%。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当事人仅仅在起诉书中或者诉讼中提出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对方否认而且提出方并无实际证据证明对方有家暴行为;二是一些当事人收集的涉及家暴的证据较少且证明力不强,在审理时未予认定;三是一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放弃了追究对方家庭暴力责任的诉求,在诉讼中提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支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对方已经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就不再强调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在离婚诉讼中施暴人主动认错,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和好,受暴人就不再追究对方家暴责任。[10:49:46]
- [刘白露]: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我们还是同往常一样,希望能够借助各位媒体朋友的力量,让家暴行为的广大受害者早日远离伤害和困扰,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谢谢![11:17:29]
- [主持人]:本案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王睿、李苑菁、左宁(摄影、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1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