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会全景

主持人研究室主任梅宇

未审庭庭长杨畅
3月7日9:30,门头沟法院“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特点与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付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即将开始。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45]
  • [研究室主任梅宇]:
    大家上午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梅宇,很荣幸能够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门头沟区法院对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们的光临表示热烈地欢迎,并对你们长期以来对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化解家庭矛盾,自2015年3月始,门头沟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在审理中采用了“离婚冷静期”、离婚教育等特色工作机制。运行一年来,通过对婚姻危机的诊断与干预,妥善修复了许多涉未成年人的离婚纠纷,良好维护了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总结家事案件特点和审判经验,促进此项机制顺利发展,我院特对一年来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希望借此推动此项机制进一步发展。首先由门头沟法院未审庭庭长杨畅总结关于涉少离婚纠纷案件特点及相关案件。
    [09:40:27]
  • [未审庭庭长杨畅]:
    婚姻是人类文明繁衍生息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在血亲或者姻亲等身份关系之上,纠纷时间跨度大、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尤其是已生育子女的家庭,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婚姻幸福和未来生活,同时也给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重大影响。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自2015年3月始,门头沟法院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在审理中采用了“离婚冷静期”、离婚教育等特色工作机制。目前特色工作机制已运行一年,我们经过案件整理和调研[统计数据: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门头沟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受理的180件离婚纠纷案件。发现如下规律性特点:
    [09:41:38]
  • [未审庭庭长杨畅]:
    特征一、以离婚诉讼为手段改善夫妻感情的案件数量多、比重大。在我院受理的180件涉少家事纠纷案件中,有78件案件中的原告诉讼请求虽为离婚,但其实际上是以离婚作为最后手段,真实目的在于改善夫妻感情、挽救婚姻。这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2%,大多表现为夫妻、家庭矛盾较小,主要问题通常体现在家庭琐事、家庭经济或财务问题上的分歧,且大部分为初次起诉离婚案件。该类案件简单“判驳”,不利于当事人的感情修复。这类案件当事人起诉书的纸面诉求与庭审中的真正诉求不同,需要法官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诊断当事人婚姻状况,区分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并引导和治疗婚姻危机。
    典型案例一:在吕某起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4年12月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产生矛盾,王某为避免吵架,选择了外派工作,吕某找不到王某更加气恼,就于2015年8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吕某逐一列举双方因工资分配、日常加班、家务等琐事引发的家庭矛盾,并称不能忍受,王某也同意离婚。听到王某同意离婚的话,吕某突然泪流满面。法官敏锐的发现王某也面露悔色。于是法官果断中止庭审,与双方进行谈话。吕某坦承起诉离婚就是为了逼王某露面,王某也承认双方还有感情,同意离婚就是为了赌气,并表示愿意与王某面对面、冷静分析家庭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法官向双方发放了题为《致父母的一封信》的离婚教育手册,组织双方观看了《离婚,你真的考虑好了吗》离婚教育短片。庭审最后,法官结合案情为双方预留了15天的离婚“冷静期”。
    冷静期结束后,原告称双方均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在已调解和好,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09:42:22]
  • [未审庭庭长杨畅]:
    特征二、女性提起离婚诉求比率高,但更倾向于调解和好。在我院受理的180件涉少家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女性的案件104件,占案件总数的57.78%,最终经法院调解和好和撤诉的案件46 件,占女性提起诉讼案件总数的44.23%。在调解和庭审过程中,女性原告对夫妻感情矛盾表述较为细腻,多体现为家庭生活琐事,且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要求和期望更高。但在离婚纠纷中,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等原因往往容易受到更大伤害。一方面在经历多年婚姻生活后,面对婚姻的变故感情上难接受,心理创伤较大;另一方面女性在诉讼中对家庭暴力、婚外情、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举证能力异常薄弱,且离婚后女性在经济上独立难、住房问题解决难,特别是婚后为照顾老人、孩子而离开工作岗位的妇女;此外,女性在离婚时因不能割舍母子深情,更愿意为了孩子而维系家庭。基于上述各种顾虑,女性原告更倾向于通过法院最终调解和好。
    [ 典型案例二]:
    在安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2003年2月生育一女。2015年9月原告安某以被告经常网聊、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任某承认起诉书事实,并在安某及其亲属面前保证改过自新,删除了经常网聊女性的照片和联系方式。最终,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安某与任某调解和好。
    [09:43:08]
  • [未审庭庭长杨畅]:
    特征三、多数女性当事人经济条件差,但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女性当事人直接抚养。在我院受理的180件涉少家事纠纷案件中,最终调解和判决离婚的案件66件,其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女方当事人抚养的42件,占到63.6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未成年子女因哺乳、上学等随女方当事人及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形较多,母亲因母子情深难以割舍主张抚养子女的也较多。法官考虑到子女生活习惯、成长环境的稳定性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未成年子女仍由女方当事人抚养,再通过男方给付抚养费的形式,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
    [ 典型案例三]:
    在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诉称,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7年起开始分居,现在已经满两年时间,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高某离婚并依法处理共同财产。高某辩称,李某已经三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驳回,我不同意与李某离婚。
    庭审过程中,法院结合李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的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同时法院查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之子长期由高某抚育,李某母亲病重时,高某对瘫痪在床的婆婆也进行了长期的照顾。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女性,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原告工作上付出了较多义务,最终,判决李某与高某离婚,双方之子由高某抚养,李某给付抚养费,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上述情节予以综合考虑,维护了高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09:43:51]
  • [未审庭庭长杨畅]:
    特征四、双方父母成离婚纠纷主导力量,婚姻问题家庭化。我院通过调研发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父母的态度成为影响纠纷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父母不能容忍自己子女在婚姻中受到委屈,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他们往往总看自家孩子的好,不能忍受儿媳或女婿的毛病。为此,一些案件中小夫妻感情尚好,但父母坚持要孩子离婚。同时,伴随着双方家庭内部财产分割、财产转移等,因双方家庭因素引发夫妻矛盾的情形较多,且不易修复。尤其是当事人为北京本地户籍的离婚纠纷案件。另一方面,双方父母、亲友等通过旁听等程序参与到双方离婚纠纷的庭审中,并将促和分子加入到庭前调解中,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和好。在我院受理的180件涉少家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在30周岁至40周岁的案件为101件,占案件总数的56%。70后和80后等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群体是涉少家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人群。此外,当事人年龄在20周岁至29周岁的案件21件,从数量上看,90后离婚纠纷案件虽少,但闪婚、闪离,经济不独立,婚姻受双方家庭因素影响大等特征非常明显。
    [ 典型案例四]:
    在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07年6月生育一子。2015年4月原告关某以被告家拆迁时拆迁利益分割问题导致长期分居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调解过程中发现,关某之母与赵某父母之间,矛盾纠纷较大,本案涉及拆迁利益分割、情感纠葛、子女抚养等多个问题,很难调解和修复。反而,关某与赵某之间造成感情破裂的实质矛盾并不突出。但最终,双方及其父母达成一致意见,仍以调解方式离婚。
    [09:44:25]
  • [未审庭庭长杨畅]: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门头沟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不能仅因一时冲动提起离婚。面对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困惑与矛盾,很多人特别是女性,会选择快刀斩乱麻,一句“离婚”,仿佛立刻轻松置身事外,但这种“冲动型离婚”带来的往往是对自己和子女的伤害。婚姻家庭矛盾往往是长时间的积累,纷争事项多,夫妻双方只要互相坦诚相待,认真追根溯源,共同寻找家庭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能够找到维系家庭和睦的方法,绝不能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特别是女性朋友,更要理性对待家庭矛盾,不要感情用事,避免冲动离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二是避免家庭矛盾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日常生活中,父母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一般来说,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往往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所以,适婚青年要谨慎对待婚姻,不要当“闪婚闪离”族,尤其是孩子特别小的家庭。在家庭经营中,要时刻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鼓励孩子积极参加集体性的社会活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时,千万不要当着孩子的面激烈争吵或者冷战,无论婚姻关系能否挽回,要让孩子切实感受到父母的爱。即使最终选择离婚,也要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共同协商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做出妥善的安排。
    三是父母要对子女婚姻进行正确指导。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家庭的婚姻解体是原生家庭父母的过度干涉导致的,在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因此,父母应当改变对子女婚姻的强势态度,不干涉子女的思想,尊重子女的选择,在婚姻感情方面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作为子女,可以在婚姻问题上参考父母的意见或建议,只有自身变得日益强大,才能让父母真正放心。
    四是学会保护自己和维护自身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有遭受家暴、虐待等情形的,受害方一定要及时报警,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可依法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特别是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女性而言,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大家在婚前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念,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婚后应当在生活、工作中,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和谐、良好的生活环境。
    谢谢大家。
    [09:45:15]
  • [研究室主任梅宇]:
    感谢杨庭长对该机制运行以来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案件的梳理总结,同时感谢杨庭长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提出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议。明天是妇女节,在此祝妇女朋友们节日快乐。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下面是自由提问时间。
    [09:47:40]
  • [主持人]:
    此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给位网友的关注。
    [09:57:08]
  • [主持人]: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09: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