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

我院副院长苏丽英

我院参会人员

网络直播现场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记者
3月15日10时,二中院召开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09:39:32]
  • [主持人]: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2016年3月15日)10时,在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发布。
    亮点:食品安全广受社会关注,法院从司法实践角度对相关案件情况进行通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提示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等共同维护好食品安全。
    [09:41:38]
  • [主持人]:
    媒体记者及各位参会人员已经到达发布会现场。
    [09:42:32]
  • [崔杨]: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10:01:49]
  • [崔杨]: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10:05:54]
  • [崔杨]:
    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北京二中院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惩重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法审理了一批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件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我院对近年来审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天,我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我院近年来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06:10]
  • [崔杨]: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丽英,民四庭庭长杨小勇,法官唐旭超及李晓波。
    [10:06:45]
  • [崔杨]:
    我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崔杨。
    [10:06:52]
  • [崔杨]: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党组成员、副院长苏丽英发布我院近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06:55]
  • [苏丽英]:
    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此类案件基本情况,总结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及成因,并对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现通报相关情况。
    [10:07:56]
  • [苏丽英]:
    一、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及2015年,二中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411件和525件;其中,审结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36件和108件;在上述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分别为9件和51件。从调研情况看,相对2014年而言,二中院2015年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了近5倍,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也从25.0%攀升至47.2%。
    [10:08:11]
  • [苏丽英]:
    二、案件特点
    1.从诉讼主体看,职业化维权趋势较为明显。在二中院2014年审结的9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占55.6%,而在2015年审结的51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职业打假人”通常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事由提起多起诉讼,被告均为零售商,且多为经济实力较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
    [10:14:39]
  • [苏丽英]:
    2.从维权领域看,食品安全纠纷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多发。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诉争标的物均系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而相对普通食品来说,保健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纠纷明显呈多发态势,在2014年审结的9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2件,占22.2%,而在2015年审结的51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18起,占比达35.3%。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也存在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的现象。
    [10:14:48]
  • [苏丽英]:
    3.从争议焦点看,一半以上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事项有关。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事实较为单一,仅在28起案件中,消费者关注到了食品本身真假、添加剂是否合法、使用功能与宣称的是否一致等事项,在其余32起案件中,消费者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均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关,如未标示质量等级、执行标准或者能量标示错误等通过观察即可查明的事实,经营者对涉案事实一般也无异议,法律事实的查明相对简单。而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争议的法律问题多为经营者是否全面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经营者销售时是否“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仍有权主张赔偿等。
    [10:14:56]
  • [苏丽英]:
    4.从法律适用看,部门规章、条例或指导意见等在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占有重要地位。《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裁判的基础依据,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因此,部门规章、条例或指导意见,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成为法院认定生产者、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10:14:59]
  • [苏丽英]:
    三、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标签、标识、说明书标示事项不规范。《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须有标签,并详细规定了标签应当标示的具体内容,但在实践中,不少生产者或经营者并未依法准确标示。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有32起属于此种情形,占53.3%,主要表现是:一是无标签,2起案件中,进口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上无中文标签;二是标示内容有遗漏,在30起案件中,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质量等级、规格、反式脂肪酸含量或者不适宜人群等信息。
    [10:15:28]
  • [苏丽英]:
    2.知假售假、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仍存在。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的有22起,占36.7%。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未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消费者购买后主张赔偿;二是将食品产地错误标示,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食品的质量等级更高,如将核桃产地标示为新疆、将茶叶产地标示为福建安溪等;三是在食品商标未被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套牌”驰名商标;四是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销售保健食品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但其实际上并不具有该功能。
    [10:15:38]
  • [苏丽英]:
    3.食品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经营者尤其是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百货商场、连锁超市,往往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约定因食品存在问题导致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供应商须代经营者承担责任,从而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供应商。在此种情形下,经营者往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义务,在诉讼中一般无法提交其对食品进行查验并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证据。
    [10:15:48]
  • [苏丽英]:
    4.进口食品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根据法律规定,普通食品不得做成胶囊或片剂形态,但对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的进口食品例外适用。在国家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审批的情况下,部分进口食品经营者将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但含有保健功能的进口食品作为保健食品报关验收,取得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书后,又以普通食品名义规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注册管理(蓝帽子认证),然后再以保健食品名义或与保健食品混同后对外销售。这一做法规避了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多重监管,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已列入保健品名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以胶囊或片剂形态制成的进口食品违规添加保健品原料的情形有望得到根除。
    [10:15:52]
  • [苏丽英]:
    四、案件发生原因
    1.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仍然较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行时赋予消费者向食品经营者主张价款金额十倍赔偿的权利,2015年修订时将赔偿金额进一步调整为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并以一千元为下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时亦将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赔偿的金额从价款一倍提高到价款三倍,并以五百元为下限。《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均立足于让维权者不再“入不敷出”,“职业打假人”通过个案的胜诉裁判在一定程度上也让生产者、经营者付出了代价。但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更倾向于“自认倒霉”,不愿耗费时间、精力去维权,相对于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仍处于极低的水平。
    [10:25:45]
  • [苏丽英]:
    2.生产者、经营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食品安全纠纷案件高发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对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缺乏基本的预判,在消费者主张赔偿时试图通过诉讼减轻或免除责任。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生产者、经营者对立法或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中已有定论的问题仍持不同意见。如消费者“知假买假”问题,即在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仍有权主张赔偿;又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为前提;再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消费者退还所购食品为前提。
    [10:26:01]
  • [苏丽英]:
    3.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维权有促进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为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消费者起诉时均会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其中,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达44件,占比高达73.3%。
    [10:26:16]
  • [苏丽英]:
    五、北京二中院主要做法
    1.准确适用法律,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依规、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在严惩重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二中院也准确适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标签标示瑕疵的不同法律责任。
    [10:27:24]
  • [苏丽英]:
    2.院庭长办要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会对一个企业,甚至一个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二中院以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为抓手,充分利用院庭长深厚的业务功底和优良的审判作风,重点承办当事人严重对立、争议焦点复杂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在2015年审结的51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由院庭长办理的有9件,占17.7%。
    [10:27:35]
  • [苏丽英]:
    3.深入调查研究,统一裁判尺度。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次修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等不断出台,鉴于此,二中院注重通过法官研习会的形式对预包装食品认定标准、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前提、法院裁判与食品召回制度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研讨,以便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10:27:45]
  • [苏丽英]:
    4.延伸审判职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在执法办案的同时,北京二中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将生产者、经营者在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除狠抓司法建议内容、确保司法建议针对性外,二中院还狠抓司法建议落实,及时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10:27:51]
  • [苏丽英]:
    六、相关建议
    1.建议行政机关:
    一要严格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行政许可。食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还应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黑名单”机制,对出现过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实施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市场禁入。
    二要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从食品类别上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进口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多发,应进行重点监管。此外,行政机关在对农贸市场、小摊贩等保持常规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的监管。
    三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能有效威慑、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10:29:12]
  • [苏丽英]:
    2.建议生产者、经营者:
    一要全面完善内部管理。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仅是《食品安全法》项下的法定义务,也是生产者、经营者免责的前提。
    二要充分重视标签标示事项。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用量等约束性指标,还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不仅应确保食品本身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承诺的更高标准,还要确保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事实相符。
    三要切实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一半以上源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未标示或标示内容有遗漏等直观问题,生产者、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时,生产者、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还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0:29:35]
  • [苏丽英]:
    3.建议消费者:
    一要审慎交易。消费者要注重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积累,提高辨别食品安全的能力。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特殊标识(如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注意配料、保质期、产地等信息,尽可能地在社会声誉较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的零售商处选购食品。
    二要留存证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要养成留存购物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经营者以消费者索赔的食品不是从其单位购买为由提出抗辩,小票、发票能够有力反驳。总之,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其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证据,以及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如食品外包装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要保存和经营者交涉的证据,只有这样,其索赔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三要依法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极大改善了消费者维权的法律环境,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以外的普通消费者应积极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在方式选择上,可先拨打12315寻求救济,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同时,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也应通过12331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以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更大范围内流通。
    [10:29:38]
  • [崔杨]:
    谢谢苏院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10:36:41]
  • [主持人]:
    现在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内容略)
    [10:36:55]
  • [崔杨]: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45:04]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0: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