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雪洁。我们现在是在丰台区人民法院,为您直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涉机动车买卖纠纷新闻通报会。[14:18:45]
-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逐渐成为生活消费中的高需求产品,也使得汽车市场竞争白热化。为吸引顾客、提升销量,部分商家通过在网上发布夸大宣传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前来,在销售和售后环节作出虚假承诺,待消费者付款完毕后则开始失信违约,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类型纠纷目前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针对这一现象,丰台法院与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展开了联合调查,针对北京市机动车销售市场中销售者的不诚信经营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期对之预防、疏导和治理。今天,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举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涉机动车买卖纠纷新闻通报会,对丰台区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情况及案件特点,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消费者、商家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进行通报,并就购车时如何应对商家的诸多陷阱提出了建议。[14:19:39]
- [主持人]:参加这次新闻通报会的有:丰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颖,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副局长张京, 丰台法院法官吕慧敏,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合同科干部李静。[14:20:57]
- [主持人]:现在新闻通报会的各项工作已经准备就绪,让我带大家走进今天的直播现场。[14:21:12]
- [张海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丰台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海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参加此次会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丰法在线”官方微博等进行网络直播,也欢迎广大网友关注并积极留言。通报会正式开始前,请允许我首先介绍一下出席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丰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颖,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副局长张京,丰台法院法官吕慧敏,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合同科干部李静。[14:23:58]
- [张海波]:今天的通报会共有三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首先由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京通报丰台区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情况及案件特点。[14:30:15]
- [张京]: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谨代表丰台工商分局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丰台工商分局与区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辖区诚信、安全、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方面不断深化合作,建立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今天,值此3?15到来之际,我们共同就“丰台区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有关情况进行通报。现就丰台工商分局接收的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情况进行通报。[14:30:32]
- [张京]:2015年以来,丰台工商分局共接收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162件,其中因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车凭证等行为的投诉152件,受理141件,调解成功9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9万元,立案查处1件。[ 张京]:在受理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投诉中,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投诉为142件,占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的87.7%,主要涉及交付定金后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提车、提车时无故加价、拒绝履行约定的赠送优惠承诺。因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车凭证行为的投诉为27件,占16.7%,主要是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或扣押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购车手续,并要求消费者缴纳各种名目的额外费用,导致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格高出市场价格。[ 张京]:针对丰台辖区此类投诉多发,且数量呈明显上升的问题,丰台工商分局加强了投诉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以“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被投诉企业抓住异地消费者对首都消费环境的信赖和对在京购车信息不甚了解的特点,通过发布远低于市场价位的车辆价格,或购车返现、赠送汽车装饰、赠送加油卡等优惠信息,吸引消费者非理性来京购车。我局接收的投诉中,消费者的购车信息均来源于一些不知名的网站、论坛、贴吧和手机短信推送。这种信息发布方式具有影响面大、传递速度快、投入成本低、发布主体不明确的特点。消费者没有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理性甄别,购车前也缺乏对在京购车政策和销售企业信用状况的了解。二是“假充”汽车销售企业。从纠纷投诉看,大部分被投诉企业并非直接的汽车销售企业,而仅是提供购车的相关服务。一类为商贸公司或汽车服务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服务等;另一类为汽车销售公司或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但其经营范围仅为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此外,被投诉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的特点,注册资本多集中于50万元以下。三是使用的《合同》“学问”多。一是被投诉企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多为“购车服务协议”,而非《汽车买卖合同》,被投诉企业通常提供一系列服务,如:代缴税费、上保险、代上车辆牌照、汽车装饰等,并不是单纯的销售汽车。二是口头介绍优惠力度大、赠送商品多,承诺购车后赠送油卡或者将油卡折现后返还。在签订合同时,这些口头承诺未写入书面合同;或是合同实际约定不明确,词语使用方面较为含混或易产生歧义引人误解,纠纷发生后利用文本的多重解释免除自身责任,如将“申请油卡”解释为只是代为申请油卡,并不意味着可以成功申请。三是购车价格通常为打包价格,包括车款、税费、保险、服务费等费用,且没有具体的费用明细,消费者难以分项计算。四是购车过程涉及多地多主体。被投诉企业并非与消费者实际交易的汽车销售企业,只是提供汽车销售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实际情况中甚至存在多个中介机构,经过多次交接,消费者最终拿到的购车发票上载明的销售企业并非当初与其签订“购车服务协议”的企业。另外,整个购车过程中通常涉及购车服务提供方、汽车销售方、装饰服务提供方等多个主体,各主体所在地不同。纠纷产生后,由于涉及多地多主体,消费者难以判断投诉或诉讼主体,以及具有地域管辖权的部门。五是事后维权较难。被投诉企业多以代办汽车临时牌照等手续为由扣留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服务协议等凭证,并要求消费者承担或额外缴纳其他不合理费用,由于缺少相关证据,导致后期维权困难。此外,此类购车纠纷多产生于京外消费者,在京维权的成本较高。遇此类投诉,工商部门行政调解虽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但调解的非强制性导致调解效果往往差强人意;公安机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尚不能直接以诈骗罪立案作为犯罪处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调解;而法院的民事诉讼耗时长,在消费者无法提供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的情况下,其诉讼主张往往难以实现。[14:44:18]
- [张京]: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丰台工商分局对汽车销售领域存在的消费欺诈和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并对纠纷多发的西国贸汽配城周边、张仪村和五里店地区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辖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张京]:在加强行政执法的同时,丰台工商分局不断探索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深化与区法院的合作,通过发挥各自职能和资源优势,妥善化解社会矛盾。2012年,丰台工商分局与区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经济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2013年和2015年,两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争议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沟通协作机制建设的合作协议》。通过与区法院的合作,初步建立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张京:下一步,丰台工商分局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继续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约束、风险研判、警示预警、教育引导、疑难问题研讨、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力服务发展大局,为丰台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最后,感谢区法院和媒体朋友一直以来对工商工作的大力支持!谢谢![14:44:43]
- [张海波]:谢谢张京副局长。刚才,张京副局长通报了我区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投诉情况及特点,针对非法机动车买卖活动频发现象,我院进行了专门调研,请丰台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邓颖通报调研有关情况。[14:45:15]
- [邓颖]: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受王宜生院长的委托,我代表丰台法院对大家光临本次新闻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各位多年来对丰台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下面我将为大家通报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情况。[14:54:36]
- [邓颖]: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车逐渐成为生活消费中的高需求产品,也使得汽车市场竞争白热化。为吸引顾客、提升销量,部分商家通过在网上发布夸大宣传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前来,在销售和售后环节作出虚假承诺,待消费者付款完毕后则开始失信违约,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类型纠纷目前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机动车销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针对这一现象,我院与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展开了联合调查,针对我市机动车销售市场中销售者的不诚信经营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期对之预防、疏导和治理。根据我院及工商部门受理的案件调查统计,发现这类纠纷中涉案汽车销售公司在长期的不诚信经营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运作模式,其主要特点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刚才已经做了详细通报,此处不再赘述。[14:55:05]
- [邓颖]:此种现象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汽车交易市场的秩序,具体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如下。1、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商家使用各种手段欺诈消费者,并在消费者发现问题上门投诉时拒不解决甚至予以威胁恐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2、扰乱机动车销售市场秩序并损毁首都形象。销售商家通过网络方式发布虚假的低价广告,对正常的机动车市场价格造成不良冲击。同时,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呈现发散式发展,其在某一区域长期从事不诚信的经营活动被处罚后又重新注册公司辗转其他区域继续经营,逐步冲击整个首都汽车销售市场。并且这些公司大多面向异地前来购车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他们的这种不诚信经营更是严重损毁了首都在全国各地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3、破坏了网络传播媒介的正常功能。网络本身作为当下信息传播的必要媒介,是广大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来源,而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使得消费者不能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导致正规商家所发布的商品准确信息被消费者误读,造成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广告的参考价值收到较大影响,致使网络这一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的正常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14:56:06]
- [邓颖]:针对机动车买卖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做出如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当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邓颖]:1、提高警惕,选择大型、正规销售者购车。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切莫贪图便宜轻易相信价格优惠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知名销售者的广告,尽量避开购车的高峰期以期减少可能阅读到的虚假广告,选择大型、正规的汽车销售厂家购车以降低购车风险;2、仔细阅读,明确条款内容,并依约履行。在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一是要识别抬头。观察与对方签订的是购车合同还是购车服务合同,如果是购车合同,则对消费者而言合同签订的另一方为实际的出卖方,此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对明确;而如果是购车服务合同,则此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并非实际的车辆出卖方,只是提供介绍销售信息的中间人,消费者此时一定要谨慎,或者停止与所谓的销售方签订合同,或者要求销售方明确告知实际的车辆出卖方并与真正的出卖方签订合同,以防止今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权;二是要关注备注。不良商家经常在合同的末尾处加注部分条款排除己方的责任或者增加消费者的给付内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整个合同文本,发现加重己方责任的不合理条款时应立即拒绝签署;三是要明确内容。消费者不要轻信销售方的口头承诺,务必将车辆价格、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写入合同,且务必表达明确清楚,切勿在合同中留出空白,给销售方变造的机会。四是要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提供一应购车手续等义务。同时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交车、代办各种税费、保险等义务。特别需要关注一些免费项目的履行。3、留存证据,警惕商家欺诈,并及时投诉。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注意保存购车合同原件、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在提车时要仔细检查车辆,察看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承诺相符。如发现销售方存在违约情形,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并留存相关材料,以方便今后诉讼。[ 邓颖]:特别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购车过程中发现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一定要仔细询问,保留所有与该方签订的书面证据,发现可能存在欺骗时及时停止签订合同及付款。如果销售方此时强行要求签订合同,并采取威胁等非法暴力手段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身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处理。[ 邓颖]: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将通过提高审理效率,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等方式,方便消费者了解销售者相关信息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并联合工商局丰台分局,充分发挥好诉调对接机制,为维护汽车交易市场正常秩序作出最大努力。谢谢大家![14:57:22]
- [张海波]:谢谢邓院长的介绍。刚才邓颖副院长通报了涉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消费者、商家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并就购车时如何应对商家的诸多陷阱提出了建议。下面进行会议的第三项,请丰台法院法官吕慧敏回答记者提问。[14:58:23]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消费者购车时最应当注意什么问题,买车送油卡和送装饰本身合法吗?[ 吕慧敏]:商家承诺送油卡和装饰是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在购车交易过程中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在购车前要多方了解信息、比对价格,选择正规销售者,不轻信过低价格或过大优惠幅的承诺;在购车过程中务必要签订书面合同,将承诺内容严格落实于书面合同中,并审慎阅读和审核合同条款,完整地留存好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证据。[15:00:58]
- [千龙网记者]:消费者在购车时如何知道销售公司是不是中介机构?[ 吕慧敏]:应当说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对于谁是真正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仍然是不明确的。原因是在其购车过程中接触的网络广告发布方、带领其查看车辆的服务方很多不是真正的销售者,所以在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一是要看合同名称。看清是购车合同还是购车服务合同。购车合同通常是消费者与出售者签订的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而购车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往往是提供介绍销售信息的中间人,消费者此时一定要谨慎,要求其明确告知实际的车辆出卖方并与真正的出卖方签订合同,以防止今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权。[15:01:31]
- [张海波]: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在此对大家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丰台区法院!谢谢大家![15:16:53]
- [主持人]:这次新闻通报会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