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全景

庭审现场
3月16日14:30,顺义法院开展“以审代教就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谢彩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13:19:51]
  • [主持人]:
    今天,顺义法院未审庭联合顺义检察院联合举办“以审代教就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对此,我们将通过本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13:20:57]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活动的主要内容。
    [14:05:24]
  • [主持人]:
    3月11日下午14:30,顺义法院举行以审代教就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届时,顺义九中学生将来到顺义法院,旁听一起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案件。活动开始前,未审庭庭长陈英欢迎同学们的到来,简单介绍顺义法院和未审庭情况。随后,开始庭审旁听活动。庭审结束后,法官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同学们做讲解,请同学们回答有关法律和安全防范的问题。同学们通过旁听案件审理和法官讲解,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常识。
    [14:05:38]
  • [主持人]:
    今天活动流程是:1、旁听案件审理;2、顺义法院刘伟果法官介绍本案审理情况;3、顺义检察院检察官普法与学生互动。
    [14:26:02]
  • [主持人]:
    来自顺义九中的二百余名师生已经到达,正陆续落座。
    [14:26:45]
  • [主持人]:
    我向大家介绍旁听案件的基本情况。
    [14:37:12]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1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男,25岁)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富各庄村福利印刷厂院内,因琐事与同事高某(男,17岁)发生口角,后持棍子击打高某腰背部。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8月13日主动投案,后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未能到案,后于2016年1月10日主动投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37:38]
  • [主持人]:
    庭审现在开始。
    [14:37:57]
  • [书记员]:
    提被告人刘某晨到庭。(法警执行,已到庭。)
    [14:38:2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9:0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刘某晨已提到候审,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14:39:2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刘某晨到庭。(法警执行,被告人到庭)
    [14:39:51]
  • [审判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14:40:22]
  • [审判长]:
    核对被告人的身份。
    [14:40:55]
  • [被告人]:
    被告人刘某晨,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
    [14:41:05]
  • [审判长]:
    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
    [14:41:15]
  • [被告人]:
    没有。
    [14:41:22]
  • [审判长]:
    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14:41:33]
  •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14:41:43]
  • [审判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何时收到的?
    [14:41:53]
  • [被告人]:
    2016.2.29收到起诉书。
    [14:42:02]
  • [审判长]:
    有无揭发检举?
    [14:42:14]
  • [被告人]:
    没有。
    [14:42:2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晨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伟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大青、许香菊组成,书记员杜学禄担任法庭记录。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巍巍出庭支持公诉。
    [14:42:36]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略加解释后)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4:42:43]
  • [被告人]:
    不申请。
    [14:42:51]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4:43:1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4:43:23]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43:33]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京顺检未检刑诉〔2016〕3号。
    [14:44:18]
  • [公诉人]:
    被告人刘某晨,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高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晨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富各庄村福利印刷厂院内,因琐事与同事高某(男,17岁,甘肃省人)发生口角,后持棍子击打高某腰背部。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晨于2011年8月13日主动投案,后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未能到案,后于2016年1月10日主动投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并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棍子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出警单、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冷国兵、高某某、魏彦芳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及工作说明;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4:44:21]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晨,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的内容是否一致?
    [14:44:47]
  • [被告人]:
    一致。
    [14:44:58]
  • [审判长]:
    被告人刘某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14:45:10]
  • [被告人]: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14:45:20]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14:45:41]
  • [公诉人]:
    你为何殴打被害人?你和被害人平时关系如何,有没有矛盾?
    [14:46:08]
  • [被告人]:
    平时没有纠纷。就是发生口角。
    [14:46:22]
  • [公诉人]:
    你是用什么打的人?
    [14:46:35]
  • [被告人]:
    用一根铁棍子。
    [14:46:48]
  • [公诉人]:
    被告人,你现在知道后果了吗?
    [14:47:06]
  • [被告人]:
    知道了,给被告人造成了终身残疾,犯下了难以弥补的错误。
    [14:47:37]
  • [公诉人]:
    事情发生后,你怎么做?
    [14:47:48]
  • [被告人]:
    打完后,我就报警,主动投案。
    [14:48:00]
  • [公诉人]:
    为什么在公安机关后面传唤你不到案?
    [14:48:21]
  • [被告人]:
    因为当时我们家特别困难,事情发生后需要赔偿,我担心给家里增添更多的经济负担,所以就想先逃避,等打工挣钱缓解家庭困难后再说。
    [14:49:42]
  • [公诉人]:
    现在为什么要投案?
    [14:49:55]
  • [被告人]:
    我觉得这个事情必须要有个了结,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来投案。
    [14:50:19]
  • [公诉人]:
    对这个事你有什么看法?
    [14:50:30]
  • [被告人]:
    我做错了,以后遇到事情,要先调和,不要嚷嚷,更不要动手。
    [14:51:01]
  • [公诉人]:
    公诉人询问完毕。
    [14:51:10]
  • [审判长]:
    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先进行犯罪事实部分的举证质证,再进行量刑事实的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4:51:35]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刘某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14:52:5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意见?
    [14:53:05]
  • [被告人]:
    认可。
    [14:53:12]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高某的陈述。
    [14:53:29]
  • [审判长]:
    被告人什么意见?
    [14:55:10]
  • [被告人]:
    没什么大的意见。
    [14:55:21]
  • [公诉人]:
    出示、宣读证人高甲、冷某兵、高乙、魏某芳的证言。
    [14:55:38]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14:58:29]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58:37]
  • [公诉人]:
    下面出示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14:59:03]
  • [审判长]:
    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有无意见?
    [14:59:15]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59:23]
  • [公诉人]:
    出示、宣读、受案登记表、110出警单、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6.4万元)、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属于在逃人员)、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铁棍)。
    [14:59:35]
  • [审判长]:
    请法警向被告人出示物证。铁棍一根。
    [15:01:32]
  • [公诉人]:
    被告人,你用这个棍子做了什么?
    [15:01:53]
  • [被告人]:
    我用这个把高某打伤。对物证没有意见。
    [15:02:12]
  • [审判长]:
    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15:02:57]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03:07]
  • [公诉人]:
    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5:03:1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定罪、量刑事实方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5:03:35]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交。
    [15:03:42]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5:03:57]
  • [被告人]:
    不申请。
    [15:04:07]
  • [审判长]:
    刑事部分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进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建议。
    [15:04:20]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举证质证情况,已经确认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证人的辨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晨与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晨持铁棍将高某打伤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晨对此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鉴定意见证实高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书证中,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已扣押的情况,被告人当庭确认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其他书证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身份等情况。
    综上,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晨持铁棍击殴打高伟致其重伤二级的事实。
    二、被告人刘某晨致人重伤,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另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保时间长达四年,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刘某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
    [15:05:20]
  • [公诉人]:
    最后,公诉人想在此告诫被告人刘某晨的是:五年前,在你刚满20岁的年纪,你因为年轻气盛、一时冲动,为了一点点小事,就对平日里相处友好的同事大打出手,持铁棍把他打成了重伤,致使他的脾被切除,其他器官破裂,严重影响了他的健康和正常的生活。你的家人在你被关押期间,焦虑万分,在本不富裕的情况下,还筹钱替你赔偿损失,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为你减轻罪责。然而你面对必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选择了逃避,致使这个案件长达四年多不能了结,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是你自己放弃了取保候审不被关押的宝贵机会,如今又重新被关押进看守所,再一次丧失了自由。希望你能够真正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做事谨慎,不冲动,凡事考虑行为的后果、考虑家人的感受,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15:06:55]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何意见?
    [15:07:06]
  • [被告人]:
    谢谢公诉人。本案中我主动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情节。
    [15:07:26]
  •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无公诉意见?
    [15:07:45]
  • [公诉人]:
    没有了。
    [15:07:54]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无意见?
    [15:08:26]
  • [被告人]:
    没有了。
    [15:08:33]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合议。(敲击法槌)
    [15:09:30]
  • [审判长]:
    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15:09:46]
  • [书记员]:
    提被告人到庭。(法警执行)
    [15:24:2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宣判。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晨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伟果,人民陪审员:张大青。许香菊 ,书记员:杜学禄,2016年3月16日。
    此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
    [15:26:23]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有意见吗?是否上诉?
    [15:26:3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不上诉。
    [15:26:49]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审理结束。闭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正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5:27:08]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5:27:18]
  • [审判长]:
    退庭。将被告人刘某晨还押(法警执行)。
    [15:27:28]
  • [书记员]:
    同学们,今天的庭审就结束了。下面请审判长刘伟果给大家讲一讲本案的判决。
    [15:28:01]
  • [审判长]:
    一、同学们,现在我们结合刚才的庭审给大家就案释法,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何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同学们都是未成年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5:28:36]
  • [审判长]:
    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在逃情况等,最后判处二年六个月。
    [15:29:12]
  • [审判长]:
    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吃饭发生的小事情,因为一时冲动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所以提醒同学们,在平时的交往中千万不要冲动。今天被告人的母亲也来到了现场,非常激动,刚刚已经拨打120送到医院治疗。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也给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现在我就说这些。
    [15:30:46]
  • [书记员]:
    下面请顺义检察院的王检察官给大家做普法教育。
    [15:31:02]
  • [检察官]:
    严肃的庭审结束啦,同学们也可以缓一缓心神了,下面我们结合这个案件,进行一些交流。
    [15:31:23]
  • [检察官]:
    同学们,一个人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上海。二战时一个士兵的母亲在儿子的墓碑上写道,对于世界来说你只是一个士兵,但是对于我来说就是全世界。
    [15:32:16]
  • [检察官]:
    同学们,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大家要通过今天的庭审有所体会。
    [15:32:50]
  • [检察官]:
    现在我们心情稍微放松点,做一点互动交流。
    [15:33:05]
  • [检察官]:
    首先想问问同学们,看完这个庭审,觉得被告人和你们之前想象的犯罪的人形象相符吗?
    [15:33:14]
  • [同学们]:
    不一致。
    [15:33:22]
  • [同学们]:
    (一个男同学)以前我一直觉得犯罪的人都是满脸横肉、有伤疤纹身,但是今天的被告人比较白净。
    [15:33:56]
  • [检察官]:
    可能是受影视剧的影响,以前我一直觉得犯罪的人都是满脸横肉、工作后我才发现,犯罪的人有很多都是像你我这样的普通人,一念之差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5:34:31]
  • [检察官]:
    大家也听到了,这个被告人可能还是一个好人,他说他之所以要逃跑是想要挣钱给家里减轻负担,符合传统的孝的理念。但是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希望把我工作中的所思所得分享给大家,使大家尽量免于侵害和被侵害。
    [15:35:31]
  • [检察官]:
    一般我们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来分析问题。首先是是什么,请同学们帮我想想,小刘行为都导致了什么结果。
    [15:35:41]
  • [同学们]:
    被害人重伤二级。
    [15:36:04]
  • [同学们]:
    被告人的妈妈被送到医院了。
    [15:36:38]
  • [检察官]:
    这是一个突发状况,正是由于这个突发状况,对我们的冲击更大。
    [15:37:09]
  • [检察官]:
    这件事情对被告人的影响也非常大。被告人当时只有20岁,期间逃跑了4年。同学们,如果逃跑,公安机关会网上追逃,被告人不能使用身份证,不能坐火车住店,而且期间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对被告人母亲的妈妈影响也非常大,他们家本来就不富裕,还赔偿了这么多的钱。
    [15:38:30]
  • [检察官]:
    被害人事发时只有17岁,永久失去了脾。一个犯罪行为对两个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我们要避免犯罪。
    [15:39:05]
  • [检察官]:
    分析完了是什么,我们来分析为什么。为什么被告人会走上犯罪道路了?
    [15:39:19]
  • [同学们]:
    年少气盛。
    [15:39:28]
  • [同学们]:
    冲动。
    [15:39:32]
  • [检察官]:
    同学们都很年轻,一时冲动,年少气盛,所以容易控制不住脾气。知道被告人打了被害人几下吗?
    [15:40:20]
  • [同学们]:
    两下。
    [15:40:26]
  • [检察官]:
    对,就是两下。这样打了两下,就发生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他是用铁棍打的被告人,但是同学们不要以为身边没有这样的铁棍就不注意。有一起案件,被告人推了别人一下,结果这个人倒地后头磕到了石头,也是重伤的后果。
    [15:41:43]
  • [检察官]:
    另一方面我们想一想,小高的沟通方式有没有什么问题?
    [15:41:59]
  • [同学们]:
    有问题。
    [15:42:07]
  • [检察官]:
    虽然我们庭审过程中没有看到小高,但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也能想象的到,当小刘弄翻了小高的饭碗,小高说他的语气肯定不是说“哎呀,你怎么能弄翻人家的饭碗呢”,肯定是带着气愤说“你看着点行不行,你把我饭碗弄翻了”,因为语气不善小刘才觉得不是什么大事,你那么生气干嘛。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中,小刘不善管理情绪导致发案有九成原因,小高沟通方式不佳也有一成原因。
    [15:42:25]
  • [检察官]:
    大家也注意到,被告人家属倾尽全家之力赔偿了6万多块钱,有人觉得赔钱就没事,是这样吗?
    [15:43:41]
  • [同学们]:
    不是。
    [15:43:46]
  • [检察官]:
    不错,的确不是赔钱就可以不被起诉,这是公诉案件。赔偿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
    [15:44:14]
  • [检察官]:
    知道了是什么、为什么,我们也明确了不愿走上犯罪道路,下面我们就一起想想,应该怎么办。
    [15:44:22]
  • [检察官]:
    这位同学,我刚才看你听的很专注,你有什么想法?
    [15:44:38]
  • [同学们]:
    和人交往要和气。
    [15:44:45]
  • [检察官]:
    同学们说的很对啊。大家现在都是十五六岁,属于从儿童向成年过度的时期,我们对很多事情有了自己辨别的能力,血气方刚很正常,但是也应该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不要放任自己的冲动。
    [15:45:16]
  • [检察官]:
    另一方面,沟通方式非常重要,我们以后要上大学、工作,接触的人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杂,慢慢你就会发现大家的价值观差异很大,但是你们可能还要共事,这时候沟通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
    [15:45:44]
  • [检察官]:
    大家以后注意,一定要好好说话,不要用语言刺痛别人。
    [15:46:31]
  • [检察官]:
    关于怎么办还要说一点,万一哪天哪个同学真的一时冲动犯罪了,也不要害怕,一定要投案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15:46:46]
  • [检察官]:
    这个案件中小刘就给我们做了一个错误的示范,本来他知道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公安机关也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不用关在看守所里,保证讯问时随传随到就可以了,但是他没有把握这个机会,因为害怕而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传唤时拒不到案,后来失去联系,导致他这次到案后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要关在看守所里失去自由。
    [15:47:03]
  • [检察官]:
    如果他当初没有脱保,正常情况下这个案件已经审结、刑罚都已经执行完毕了,但是因为他的一错再错,导致他现在还在羁押当中,也用他的例子提醒大家,万一犯了一个错,不要用另外的错误掩饰他,勇于自首,因为大家还小,一般都会取保候审,要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保持联系、随传随到。
    [15:47:16]
  • [检察官]:
    所以如果大家犯了错,一定要勇于承担。
    [15:47:51]
  • [检察官]:
    这个案件中,有一个词“脱保”,大家知道是什么意思吗?
    [15:48:19]
  • [同学们]:
    保证期间逃跑。
    [15:48:31]
  • [检察官]:
    基本是这个意思吧。
    [15:49:09]
  • [检察官]:
    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和羁押逮捕的区别。取保候审还有一定自由,可以待在家里边,羁押逮捕就是在看守所里。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循公安机关的要求,不要逃跑,避免加重处罚。
    [15:50:13]
  • [检察官]:
    好了,很高兴和大家做了一些分享,虽然在法庭这样一个并不轻松的环境中,相信大家还是有所收获。最近有部大热的电影叫疯狂动物城,不知道大家看过没?将里面的一句话送给大家,在这个城市,任何人能够成就任何事,希望大家都能远离犯罪的阴霾,努力成就自己的梦想,和大家共勉,谢谢!
    [15:50:41]
  • [检察官]:
    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想问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吗?
    [15:51:03]
  • [同学们]:
    我想问管制和拘役的区别是什么?
    [15:51:24]
  • [检察官]:
    我们请未审庭的庭长陈英给大家解释下。
    [15:52:07]
  • [陈英法官]:
    简单解释下,管制就是一种放假,可以到外面去,但是拘役就不能放这种假。
    [15:52:48]
  • [同学们]:
    我想问一个问题。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的具体区分点,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是要加重处罚吗?
    [15:53:34]
  • [检察官]:
    澄清下,没有对对未成年人犯罪是要加重处罚的规定,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加重处罚。14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抢劫、强奸、重伤等犯罪要负刑事责任。16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对所有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5:55:05]
  • [同学们]:
    我想问一个问题,正当防卫是什么?
    [15:55:22]
  • [检察官]:
    正当防卫是针对他人正在侵害本人或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不及时出手,本人或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坏。
    [15:56:18]
  • [检察官]:
    防卫是防止自己被打,而不是把他人制服。
    [15:56:39]
  • [同学们]:
    我想问,我把人打伤了,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15:57:01]
  • [检察官]:
    对于故意伤害,轻伤以上就构成犯罪,比如鼻梁骨折、打折几颗牙。
    [15:57:47]
  • [检察官]:
    寻衅滋事罪,就是看别人不顺眼就无缘无故大人,对于这种,要求两个轻微伤以上就可以。
    [15:58:40]
  • [检察官]:
    这个和伤害有点不同。当大家不了解什么情况打人构成犯罪,就不要动手。
    [15:59:13]
  • [检察官]:
    今天的活动就到这。非常感谢九中的同学,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安静的、很有纪律的听完整个庭审,也感谢九中的老师。最后非常感谢法院的陈庭长和法官。非常感谢大家。
    [16:02:28]
  • [同学们]:
    (鼓掌)
    [16:02:3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活动就到此结束了。请各位网友继续关注我院的直播活动。
    [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