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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45:10]
- [主持人]:密云法院于今日召开民间借贷案件新闻通报会 ,此次通报会由密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相颖担任主持人;参会的人员有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金,民六庭庭长熊开学,民六庭法官曲爽;市人大代表李立琴、吕大如,区人大代表丁振华、赵天宝、陈福兰,果园街道司法所主任冯增满、律师代表唐容,以及新华社北京分社、法治中国、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记者。[13:45:23]
- [主持人]:新闻通报会现在开始。[13:46:04]
- [相颖]: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新司法解释已实施半年。为此,我院特别召开了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密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金,密云法院民六庭庭长熊开学,民六庭法官曲爽,密云区果园街道司法所主任冯增满、律师代表唐容。[13:46:38]
- [相颖]:与以往的新闻通报会不同,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几位特殊的嘉宾,他们就是对我们法院工作行使监督权的五位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立琴、吕大如,密云区人大代表丁振华、赵天宝、陈福兰,让我们掌声欢迎。感谢几位代表在百忙的工作之余能够莅临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同时,也要感谢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院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注。[13:47:44]
- [相颖]:首先,有请我院的新闻发言人李金院长对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做通报。[13:48:06]
- [李金]: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李金]: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资本融通发展呈现多元化。民间借贷活动风险与利益并存,合法与违规交叉,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2015年以来,在立案登记改革、经济发展新常态及一审案件管辖调整的叠加下,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大幅增长趋势。2015年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31件,同比增长75.3%,法官年人均结案200余件。[13:49:36]
- [李金]: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原因。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复杂化。随着商业市场日渐发达,传统以熟人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现实中人人创业、人人成为商事主体,向多方融资甚至第三方参与融资已日益常态化。由传统的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平行关系,演化为出借人――第三方――借款人的三角关系等。然而,由于征信体系缺失,偿付能力无法保障。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就可能引发诉讼。[13:49:57]
- [李金]:二是逐利思想与法律意识不平衡。在大量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约定了高额利息。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人们将大量民间资本投入借贷市场,以期获得更多的利息收益。很多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仅仅因为认识或者通过朋友介绍就将钱出借给对方。有的甚至只是通过网上认识,并未见过本人,在不知道对方准确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就将钱借给对方,最后导致人找不到,借款无法收回。[13:50:41]
- [李金]:三是门槛偏低与诚信体系不相符。相比金融贷款,民间借贷手续简便、门槛低。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对其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的考虑,贷款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条件限制。一些个人和企业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往往因为没有担保等原因,申请不到银行贷款,因此便将目光投放到民间借贷资本市场,一些专门以民间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融资公司,针对小额借贷,无需担保,放款快,因此吸引了一大批需要资金周转的个人或者企业。但有些债务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却仍出于自身需求选择借款,在借款之后选择赖账。有些债务人在借款之后,情况发生变化,如投资经营失败,导致资金亏损,无力偿还。有些债务人借款后将资金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身负巨额债务,最终选择躲避还款。[13:50:51]
- [李金]:四是一审法院管辖范围调整。2015年2月4日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造成大量被告住所地在区域外的案件涌入我院。2015年我院共受理被告住所地在区域外的案件200余件。[13:51:00]
- [李金]: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一、送达难。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增多,债务人不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文书或下落不明等情形十分普遍。因区域外案件数量增多,案件承办人需要耗费更大的精力寻找当事人,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因法定的公告送达期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13:51:08]
- [李金]:二、开庭难。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缺席率较高。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往往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一次到庭率低。因被告不答辩、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增加,缺席判决使得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不确定隐患,一旦借款人之后申请再审并提出相关证据,极易影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有些被告为了延缓开庭时间,在答辩期内往往会提起管辖权异议,延长审判周期。[13:51:18]
- [李金]:三、举证难。民间借贷最基本的证据是借条,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持欠条、借款合同等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此类证据在诉讼中存在一定风险。有的案件当事人只提供了欠条,但欠条在实践中不单指向借贷关系,增加了出借人的举证难度。有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没有给付凭证,由于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给付时合同才生效,因此在该情况下,如借款人不认可或者出借人提供不了给付凭证,出借人可能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过借条上借款人的名字和借款人的真实姓名不一致、借条存在涂改等多种问题,当上述问题出现时,如果借款事实未得到对方认可,且出借人又无法补充证据证明时,则不利于借贷事实的认定。此外,在非法债务审查问题中,不乏借款人提出,该借款是赌债等情况,但是往往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证据,增加事实认定的难度。[13:51:27]
- [李金]:四、执行难。大量债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便下落不明,即使到执行阶段,也无法找到该被执行人。同时,此类被执行人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导致执行到位率低。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向多人借款,在没有财产担保,多个出借人均申请执行请求实现债权时,执行难尤为突出。[13:51:35]
- [李金]:顺利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对策。一是加强案件审理。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逃避诉讼,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承办法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进行耐心释明,动员亲属进行劝说,促其积极参加应诉或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实质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有调解基础的,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加强调解。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优化审判资源。[13:52:04]
- [李金]:二是拓宽送达渠道。探索实行集中送达小组,实现送达的集约化,提高送达效率。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逃避诉讼、玩“失踪”的特点,不断拓宽送达渠道,对于送达困难的被告,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走访,向当地基层组织及被告亲友告知相关情况,尽量从多渠道让被告知晓诉讼进度。[13:52:11]
- [李金]: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3:52:17]
- [李金]: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介和官网、官微等新型媒体平台,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实际效果。通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面对面解答民众在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13:52:24]
- [相颖]:李金院长在讲话中介绍了我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了该类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以及应对难题所采取的对策。下面有请我院专门审理借款类案件的民六庭庭长熊开学就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点进行提示。[13:52:45]
- [熊开学]:民间借贷纠纷风险提示。1、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13:53:23]
- [熊开学]:2、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3、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4、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5、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13:53:30]
- [熊开学]:根据以上风险点,我院对出借人有如下建议。一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自己的亲人以及特别熟悉的朋友,对于其他人的借款,一定不能凭感觉、凭印象就将钱出借给对方,特别是没见过几次面,甚至在网上认识的朋友,更要慎重借款。[13:53:37]
- [熊开学]:二是保留规范、充分的证据。在民间借贷中,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给付对方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熊开学:三是明确区分借条和欠条。不要贪图简单方便就让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有多种,如拖欠劳务费、货款、赔偿款、房租费等,都可以以欠条形式出现,因此,欠条本身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增加诉讼风险。[13:53:44]
- [熊开学]:我院对借款人有如下建议。一是要谨慎书写借条。虽然在向他人借款时理应为了诚信书写借条,但出具借条也应当谨慎,特别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没有借贷事实的情况下,如果轻易书写借条,将可能承担没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偿还借款的风险。[13:53:51]
- [熊开学]:二是还款时要做好手续。在还款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保存好还款凭证,当借款全部还清时,要及时收回借条,避免个别见利忘义的人拿着借条再次主张权利。[13:53:58]
- [熊开学]:三是要遵纪守法,提高维权意识。倡导积极向上健康的生活方式,不要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一旦在生活中涉及到因赌债等非法债务而书写借条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将来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产生损失。[13:54:04]
- [相颖]:感谢熊庭长对民间借贷的常见风险点进行了提示,并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下面有请专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官曲爽向大家介绍几起典型案例。[13:54:17]
- [曲爽]:案例一,夫妻离婚后亲属持单方出具的借条主张共同还款被判驳回。原告许老头诉称,被告赵某与被告许某原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幼儿园买车向其借钱;2009年,二被告购买红色尼桑轿车一辆,向我借款5.5万元;2010年,二被告购买金杯车一辆,向我借款6.5万元;被告许某就上述借款为其出具了欠条;2013年,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此借款经许老头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13:55:38]
- [曲爽]:被告赵某辩称,买车属实,但是没有向原告借钱;2013年自己与被告许某离婚,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分配;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某辩称,借款属实,该借款应由其跟前夫赵某共同偿还,因此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3:56:24]
- [曲爽]:经审理查明:原告许老头与被告许某系父女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8月3日协议离婚;原告许老头称二被告于2009年购买红色尼桑轿车时向其借款55 000元,于2010年购买金杯车时向其借款65 000元,被告许某认可此借款,被告赵某否认此借款。[13:56:37]
- [曲爽]:另查一:原告许老头向本院提交借条两张,2007年6月1日借款人为许某的借条载明:“因经营幼儿园接送孩子买红色轿车一辆,从许老头手借款伍万伍仟元”;2009年3月4日借款人为许某的借条载明:“为接幼儿园孩子上下学买金杯车一辆,从许老头手借款陆万伍仟元”。[13:56:47]
- [曲爽]:另查二:原告许老头向本院提交的取款记录载明,2009年3月17日取款20 600元,2009年4月16日取款6500元,2009年4月21日取款9424元,2009年3月19取款2500元,2009年4月16日取款13 000元,原告称上述取款用于借给二被告购买红色尼桑轿车;2010年4月10日取款5000元,2010年4月15日取款10 000元,2010年5月10日取款40 000元,2010年5月11日取款10 000元,原告称上述取款用于借给二被告购买金杯车[13:57:04]
- [曲爽]:另查三:在被告赵某、许某协议离婚时,被告许某并未主张此债务存在。[ 曲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和取款记录,但借条书写在先,取款在后,且间隔时间较长,有悖常理;原告称二被告向其借款12万元,被告许某对此予以认可,被告赵某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许老头与被告许某系父女关系,但在二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许某并未主张该笔债务;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3:57:24]
- [曲爽]:案件延伸: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自借款给付时合同才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原告应当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借条书写在先,取款在后,且间隔时间较长,这本身是有悖常理的,同时,本案存在另一个特殊的情况,借条是原告的女儿许某单方为其出具的,原告的女儿许某和女婿赵某已经离婚,该借款并未得到赵某的认可,二人协议离婚时许某也没有主张该笔债务。在此情况下,法院需严格审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综合上述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3:57:38]
- [相颖]:感谢曲爽法官的发言。我们今天也有幸请到了社会各界的代表参与我们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相信他们对民间借贷案件以及我们法院的工作也有自己的理解。[13:58:32]
- [相颖]: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进行提问。需要提问请举手示意我们。[13:59:39]
- [新华社熊琳]:请问李院长,民间借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密云法院在防止虚假诉讼方面有哪些有力举措?[13:59:58]
- [李金]:当前,民事审判领域确实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为此,我院采取四项举措切实防范虚假诉讼。[14:00:15]
- [李金]:一是加强立案甄别。立案阶段加强对原、被告身份关系、委托手续以及起诉事实依据等内容的审查,必要时要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件。经审查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但无确凿证据的,由立案法官填写《虚假诉讼立案提示》附卷移送,提示审判、执行部门注意。[14:00:59]
- [李金]:二是做好庭前防范。充分发挥庭长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分案时注重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甄别,分案后提醒承办法官加强审查。审前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防止虚假诉讼承诺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威慑作用。[14:01:13]
- [李金]:三是强化证据审查。严把事实和证据关,特别是对当事人无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持高度警惕。庭审中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记录等细节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注重发现证据间存在的冲突、纰漏。慎重开展调解工作,力戒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急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4:01:28]
- [李金]:四是依法进行惩戒。对经查明原告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为牟取不法利益,蓄意串通、捏造证据材料起诉的,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法严肃追究恶意诉讼人的法律责任。律师唆使、诱导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将其纳入“代理人黑名单”,并及时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14:01:41]
- [法治中国传媒魏玲]:请问熊庭长,《规定》中强调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或者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这一规定是否与立案登记制相矛盾?[14:02:06]
- [熊开学]:这一规定并不与立案登记制矛盾,相反二者相辅相成。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总之,原告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要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即使已经进行了立案登记,也不能进入实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补交相关证据材料。上述规定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14:04:51]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高婷]:现实生活中我们借款很少写规范的合同书,一般都是写借据和现金交付的形式。这种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案件怎样算完成举证责任?[14:05:43]
- [熊开学]:通常来说,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在理想状态下,原告应举证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及其已向被告给付了借款的凭证,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14:05:57]
- [熊开学]: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一般都是采用由借款人书写借据和现金交付的形式。此时,实际上债权人并不能像理想状态描述的那样同时提供借贷合同及付款凭证两份证据,往往是只能提供一份借据,甚至只能提供付款时在场见证者的证人证言。因此,基于民间习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小额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并不能完成理想状态下的举证。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非要式、实践性的合同,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法院应结合证明标准,只要出借人作出合理的解释,一般应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14:06:10]
- [熊开学]:但是,如果是大额民间借贷,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或根本没有借款事实的,又应如何处理呢?这个时候,如果单凭借款合同,能否认定借款的真实性呢?如果被告同时认可借款存在,法院能否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呢?由于民事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必须尽量查清案件事实。考虑到大额民间借贷的认定影响较大,很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防范非法转移财产等虚假诉讼的情况出现。[14:06:25]
- [相颖]:谢谢各位记者的精彩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光临。欢迎各位嘉宾和记者朋友们登陆我院的官方网站和微博平台进一步关注我院的其他工作动态。[14:08:24]
- [主持人]:此次通报会直播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的关注。[14: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