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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吕佳。[13:56:20]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石景山法院“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新情况”新闻通报会。[13:57:52]
- [主持人]:现在,新闻通报会马上就要开始了。[13:58:18]
- [王华伟]: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石景山法院“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新情况”新闻通报会。在“互联网+”时代纵深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为了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规范网络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时值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15周年之际,石景山法院在这里专门召开新闻通报会。首先我代表石景山法院对各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14:00:53]
- [王华伟]:下面,我向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发言人。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易珍春。随后,她将向各位媒体朋友通报我院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总体情况及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石景山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刘岭。在通报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总体情况后,他将向各位通报典型案例。下面,请石景山法院知产庭庭长易珍春通报我院近两年审理的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法律建议。[14:01:52]
- [易珍春]:“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与传统工业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在生产要素、经济形态、竞争规则等方面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在此过程中,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体现“晴雨表”作用的知识产权纠纷亦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近年来,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激增,2014年我院受理知产案件405件,2015年增至588件,同比增涨了45%;2016年第一季度,我院新收知产案件442件,比去年同期受理的150件增长了292件,是去年案件数量的3倍。其中上升速度最快、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就是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共受理395件,在今年新收案件中,占比高达89.37%。我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现通报如下。一、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基本情况2014年,我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236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58.27%;2015年,我院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471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0.1%;2016年第一季度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共395件,占知产案件总数的83.33%,无论是案件的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均处于逐年上升趋势。经过对2014年以来的数据进行分析,从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看,主要涉及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其中涉案作品为影视作品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共有417件,占全部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37.84%;其次为摄影作品,共有341件,占30.94%;再次为音乐作品,共有179件,占16.24%。从被诉主体看,主要是网络科技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网络视频播放及下载、网络游戏开发运营、计算机网络服务等。从被控侵权行为的类型看,主要分为五类:一是被告经营的电脑客户端涉嫌播放侵权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370件;二是被告经营的网站被控擅自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或文字作品,该类型案件为332件;三是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的网络游戏涉嫌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未经授权侵犯他人文字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该类型案件为226件;四是被告涉嫌通过移动终端(即手机或平板电脑)APP软件在线传播侵权的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109件;五是被告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播放器(俗称“电视盒子”)被控擅自搜索链接至互联网络,向用户提供来源于互联网的影视作品,该类型案件为65件。从诉讼标的额看,热播影视剧及知名作品的索赔数额明显提高。例如《离婚律师》一案索赔金额高达499万元,涉金庸武侠小说作品网络游戏改编权一案索赔金额高达503.5万元,均为我院同类案件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14:05:48]
- [易珍春]:二、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许多影视作品出现权属认定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电影、电视剧的维权主体本身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出品公司或摄制单位,而是经过多次授权、层层转授权取得的版权及维权权利,因此经常出现授权主体不完整、授权链条不清晰、授予的具体权利及权利行使范围不明确的问题,权利有瑕疵必将导致维权困难。2.通过网络传播的一些视频节目存在定性难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必须是作品或制品,而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新类型的视频节目,如果定性不准,就可能无法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比如我院在审理中遇到的涉及体育赛事精彩画面集锦短视频、娱乐新闻视频的定性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准确理解并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运用智慧依据现行法律进行判断和处理。3.网络环境下证明作者身份及作品发表时间有难度。比如,关于作者身份的证明,在传统出版领域,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和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往往通过提交正版书籍、光盘就可以有效地证明权属。但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网络作为唯一的传播途径,权利人如何证明其作者身份以及作品发表时间成为难题。如作者将摄影作品放在网上个人空间中展示,作品本身并未署名,后该作品被其他网站作为收费图片使用时,这时权利人很难证明其作者身份。又如通过时间戳技术证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14:10:03]
- [易珍春]:4.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隐蔽性导致权利人遭遇“举证难”。例如,随着版权方的持续维权,个别视频网站同版权方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不再将一些盗版的热播影视剧投放到一线城市,而是仅向二线甚至三线城市投放,致使版权方不得不到二、三线城市去筛查盗播行为和去做侵权公证,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又如,目前权利人证明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靠公证取证的方式,这对于个人或缺少维权实践的企业来说往往存在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在公证时出现“不清洁”(公证清洁度是指:在进行公证之前,应当检查公证使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中没有与公证内容相关的预先设置的内容,以保证公证的真实、客观)、不完整的情况,从而直接影响到权利人能否胜诉。5.影视作品侵权纠纷中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较为突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特别是年轻人收看视频节目的习惯发生了巨大改变,视频网站影响力不断增强,影视作品投入也越来越大,造就天价授权费用。许多视频网站特别是中小规模的视频网站为了节省费用,盗播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甚至采用“黑客”技术,将授权网站热播电视剧中尚未播放的剧集提前在自己的网站播出,以赚取广告费用和流量。还有的网站在电脑客户端盗播他人知名影视作品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和赔偿后,又将同一影视作品在手机端提供播放服务,引发新的诉讼。[14:11:12]
- [易珍春]:6.涉网络游戏侵权案件频发凸显行业侵权乱象。近年来,游戏产业繁荣发展,但当网络游戏深受市场青睐,成为互联网产业新的增长极的同时,相关纠纷亦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仅2015年一年,我院就受理涉及网络游戏案件158件,数量同比增长了6.2倍。涉诉主体涵盖了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及平台商。涉网络游戏案件增多,折射出部分游戏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导致的游戏同质化甚至复制、抄袭他人成功游戏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手机游戏开发周期和生命周期较短,一些企业为了赚快钱,不惜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游戏相同或近似的人物形象,或擅自将知名文学作品改编为游戏,涉嫌侵权。在一些案件中,游戏平台商对于所代理游戏产品的内容缺乏必要审查,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网络游戏本身的复杂性,给法院在游戏作品比对、认定侵权内容比例、确定赔偿数额等方面亦带来一定困难。7.权利人索赔金额明显提高但举证能力有限。例如涉及《离婚律师》、《宫锁连城》、《陆贞传奇》等处于热播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权利人索赔数额全部在5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0万元。然而几乎没有权利人就自己实际损失和对方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只能靠法官判定。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往往会与权利人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14:14:03]
- [易珍春]:三、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对于版权方或经版权方授权的维权方而言,一是要向法院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据。同时为了防范诉讼风险,建议获得版权授权的一方要严格审核版权方的资格,特别是在取得影视作品授权的时候,应对其权属文件以及层层转授权形成的授权链条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权利的性质、行使权利的范围等。二是要重视并做好公证取证工作。目前公证已经成为涉网络著作权案件保全侵权证据最重要的一种方式,而公证的清洁度和完整性是影响公证效力最常见的因素。故建议权利人对公证过程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影响公证效力。三是建议权利人围绕己方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尽力举证,例如的资金投入、授权或许可使用费、权威第三方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报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范围等情况,以缓解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权利人不举证,全靠法官酌定”的难题,提高赔偿损害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亦有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4:16:59]
- [易珍春]:2.对于网站经营主体,特别是从事提供视频、音频、图片、网络游戏、论坛等网络服务的主体而言,建议尽快规范经营行为,不要以盗版侵权方式作为网站营利的手段。视频网站或内容开放平台应采取注明来源、明示跳转、用户注册审查等措施,降低侵权风险。对网友自行上传的音乐、文字作品等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能听之任之。我院也会通过加大赔偿力度的方式重点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让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买单”。3.对于游戏开发及运营商,我们建议游戏开发企业要全盘把控知识产权风险,在开发游戏过程中提前就拟采用的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名称等重要游戏内容排查侵权风险,确定不存在侵权内容后,可就整个游戏软件作品或其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人物形象等进行著作权登记。游戏开发企业若将游戏中的美术形象等内容委托他人开发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以及出现侵权争议时责任承担的主体、方式等。网络游戏平台商应对代理的游戏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要对其著作权软件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游戏名称、主要人物形象和名字等进行审查。在接到侵权投诉并经初步核实侵权事实较为明显或严重的要及时将游戏下线,避免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持续或扩大。谢谢大家![14:23:33]
- [王华伟]:下面,请石景山法院知产庭副庭长刘岭通报典型案例。[14:29:42]
- [刘岭]:案例一,侵害文字作品涉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认定。原告畅游公司诉被告游爱公司、中青宝公司、动景公司、手游公司武侠小说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畅游公司取得金庸先生所著《天龙八部》、《鹿鼎记》等11部武侠小说的网络游戏独家改编权及维权权利。经调查,被告游爱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幻想江湖》中,使用金庸先生所著武侠小说《天龙八部》及《鹿鼎记》的故事情节、人物、武功、武器装备的内容,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而被告动景公司、中青宝公司、手游公司作为游戏平台推广商,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在各自运营的软件平台宣传推广被诉网络游戏,致使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原告畅游公司认为四被告的涉案行为侵害其网络游戏独家改编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诉游戏《幻想江湖》中“单人副本之神龙岛”、“双双被绑架,小宝营救”、“小宝成为白龙使”、“神龙教主利用豹胎易经丸控制教众”的游戏故事情节与金庸所著武侠小说《鹿鼎记》相关内容实质性相似,“铁面喜欢阿紫”、“单人副本之星宿峰”、“单人副本之珍珑棋局”、“单人副本之守卫灵鹫宫”的游戏故事情节与金庸所著武侠小说《天龙八部》的相关内容实质性相似。上述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故事情节均为金庸所著武侠小说《天龙八部》和《鹿鼎记》中所虚构创作的内容,并非公有领域中的通用词汇或内容,如果单独使用并未表达较为完整的思想,不能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但上述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故事情节组合在一起,能够构成完整的意思表达,亦能够知晓上述内容的含义,故上述内容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创作性要求,能够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认定被告游爱公司侵害了原告畅游公司享有的网络游戏独家改编权,应当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畅游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被告动景公司、中青宝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致使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游爱公司连带承担责任;被告手游公司在实际履行被诉游戏的推广运营之前,知晓被诉游戏可能存在侵权行为后,立即停止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安装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其未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已认定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原告畅游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典型意义】针对网络游戏的侵权方式已经从最初的破解正版网络游戏,发展为抄袭他人网络游戏元素,再到将他人小说、影视剧、动漫等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为此,对文字作品涉网络游戏改编权中构成作品要素内容的认定、网络游戏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会随着侵权行为复杂程度加深而愈加繁复。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网络游戏都会通过网络游戏推广平台提供给公众,平台商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因此在网络游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中,平台商也被频繁诉至法院,对于网络游戏应用软件平台推广商侵权责任认定也是此类案件中需要考虑的方面之一。此外,确定酌定赔偿时的考量因素,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游戏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不正当攫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14:30:49]
- [刘岭]:案例二,网络服务商提供深度链接行为的判定央视国际公司诉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豆果信息公司、豆果扬天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应用软件“舌尖上的中国2”(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中,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中央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系列节目《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认为其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央视国际公司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涉案软件系由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的手机App视频播放软件,通过连接互联网络可以在线播放涉案节目全部内容;由于原被告各自公证时的涉案软件中“更新日期”的不同,影响涉案软件一致性的判断,且涉案节目在公证的点击播放过程中,无法看到播放页面发生跳转或显示跳转至搜狐视频网站的链接地址,而仅凭视频画面显示的水印并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的来源,因此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节目系通过涉案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来自于搜狐视频网站的主张;二被告未经涉案节目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共同通过涉案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的民事责任。【典型意义】由于涉案节目为中央电视台热播的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因此倍受社会公众关注。而手机应用软件App在当下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新的侵权纠纷。本院在判决中,针对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商经营主体认定,原被告各自提交的公证书及涉案软件的比对结果如何予以采信,涉案软件是通过深度链接行为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还是仅提供链接服务等诉讼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在中国愈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希望提供手机应用软件App的网络服务商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影视节目的合法授权,这样既可以避免诉讼纠纷,又可以共享“移动视频商业化”这块“大蛋糕”。[14:35:41]
- [王华伟]:石景山法院的发展离不开各新闻媒体单位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各位媒体朋友经常做客石景山法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石景山法院“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新情况”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4:3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