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通报会现场全景

发言人:少年庭庭长杨跃进

通报会现场记者

发言人:少年庭副庭长李纪红

发言人:团河法庭庭长张军
4月20日10时,一中院召开“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近年来,人们的婚恋观不断更新,离婚年轻化趋势明显,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渐趋激烈。同时,养育子女成本不断增加,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纠纷增多。在此类纠纷中,父母常容易将未成年子女问题作为夫妻矛盾的出口,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影响其健康成长。
    在世界儿童日到来之际,北京市一中院结合一批典型抚养类纠纷案例,对抚养类纠纷特点、纠纷常见类型进行总结,通过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就在不同情形中法院的裁判标准、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作出法官提示。
    [09:46:50]
  •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是陈实,非常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我院举行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情况通报会。
    [10:00:11]
  • [主持人]:
    “一尺三寸婴,十又八载功”,儿童既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离婚越来越年轻化,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越趋激烈。同时,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养育孩子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直接导致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也呈增长趋势。这些纠纷中,父母为了己方的利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极易被成为夫妻矛盾的出口,进而导致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影响他们健康成长。
    [10:02:27]
  • [主持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团河法庭在世界儿童日即将到来之际,对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了重点问题,以期能够促使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更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03:09]
  • [主持人]:
    今天的通报会分为三个议程,首先,由我院未审庭庭长杨跃进介绍我院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基本情况,并介绍一下我院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努力;接下来,由我院未审庭副庭长李纪红结合具体案例,就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中常见争议的通常处理方法进行通报;最后,由我院团河法庭庭长张军就抚养权、抚养费案件纠纷中常见法律误区进行澄清,同时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对广大父母作出相关提示。下面我们进行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我院杨跃进庭长发言。
    [10:03:35]
  • [杨跃进]: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儿童关爱保护的法律、政策的出台实施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得以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成绩有目共睹。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0:04:21]
  • [杨跃进]:
    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除了通过依法公正裁判充分保护儿童权益外,也有责任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引导儿童的父母、家长合法、理性、妥善地处理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为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10:04:52]
  • [杨跃进]:
    为此,我们搜集整理了近三年来审理一千多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并从中归纳整理出几类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件的发布,向广大父母和家长作出提示,引导大家合法理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时,我们也希望能以此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维护儿童权益的意识,形成合力,使维护儿童权益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下去。
    [10:05:22]
  • [杨跃进]:
    下面,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基本情况。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以及抚养类纠纷案件中。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我院共审结抚养类纠纷案件124件。
    [10:05:44]
  • [杨跃进]:
    另外,在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和调解方式审结的有81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达到了398件,占48.8%。
    [10:06:19]
  • [杨跃进]:
    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争议较大且争议焦点较为集中。当前离婚年龄逐渐年轻化,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确定两大问题上。据统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88%以上的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由对方支付抚养费。极少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的孩子的抚养权。且上述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均较为激烈。仅有约10%左右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表示可以不坚持主张子女的抚养权。
    [10:06:56]
  • [杨跃进]:
    第二,争夺抚养权、抚养费原因复杂。在当事人均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除当事人本人对孩子具有深厚感情外,不少案件还牵涉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即老人坚持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这其中祖父母的比例要高于外祖父母的比例。同时,部分当事人借抚养费、抚养权纠纷之名发泄情绪、争夺财产现象增多。甚至在少数案件中,部分当事人通过与对方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意图达到少支付抚养费、多分得财产的目的。这些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接受抚养、获得抚养费的权利遭到滥用,孩子成为父母发泄情绪、争夺财产的工具,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07:31]
  • [杨跃进]:
    第三,主张抚养费项目多样化且数额增长趋势明显。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在近三年审理的抚养类纠纷案件中,在约定抚养费基础上另行主张教育费与医疗费案件增多,此类案件约占全部抚养类纠纷案件总数的10%。同时,随着教育理念的进步和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子女在所需抚养费的内容、数额与构成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医疗费、教育费用激增,许多原来约定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需求。
    [10:07:47]
  • [杨跃进]:
    有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近年来的审判工作中,我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依法公正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个案情况,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有效保护。通过在案件裁判文书中将情理法结合充分说理和判后及时答疑,我们向社会和公众明确了法院在对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规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引父母行为。
    [10:08:18]
  • [杨跃进]:
    第二,加大调解和矛盾化解力度。在上述所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中,我院以调解方式结案140件,调解率达到35.2%。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注重调解的效果,从抚养权的归属、探视权的行使、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力争让调解协议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使得双方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不再产生新的争议,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10:08:40]
  • [杨跃进]:
    第三,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在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工作,力求以司法工作反馈社会,形成正确的指引和导向,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提高社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关注度。
    [10:08:53]
  • [杨跃进]: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定期梳理总结审判过程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及时向社会予以提示。同时,针对相关典型问题我们也将积极调研并开展普法宣传,尽最大努力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谢谢大家!
    [10:09:25]
  • [主持人]:
    接下来,有请我院未审庭副庭长李纪红向大家通报相关案例。
    [10:09:45]
  • [李纪红]: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下面我结合具体案例,就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中常见争议的通常处理方法进行通报,并对妥善地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适当提示:
    一、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相关案例。提示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坚持不要孩子抚养权,而父亲要求的,可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10:10:57]
  • [李纪红]:
    案例1: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女方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10:11:44]
  • [李纪红]:
    就抚养权问题,男方主张,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身体不好,不适宜抚养孩子。
    [10:12:00]
  • [李纪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故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10:12:25]
  • [李纪红]:
    提示二: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10:12:46]
  • [李纪红]:
    案例2:男方与女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生育一女,现就读于某中学。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女方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男方离婚,双方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男方称同意离婚,婚生女跟谁生活,尊重孩子的意见,若孩子跟随对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若跟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按照其工资额的30%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询问,双方之女表示愿意跟随男方生活。
    [10:13:33]
  • [李纪红]: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对其意见法院予以尊重,女方应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予以确定。遂判决双方之女由男方抚养,女方自2013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10:13:57]
  • [李纪红]:
    提示三:确定抚养权时,需要综合权衡双方生活环境,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一方
    [10:14:13]
  • [李纪红]:
    案例3:女方孙某与男方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7月8日登记结婚,其中女方为初婚,男方为再婚。婚后,双方于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子名王小某。双方由于年龄相差较大,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逐渐积累直至无法调和。女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离婚并判令婚生子王小某由女方抚养。
    [10:14:30]
  • [李纪红]:
    男方则称王小某出生后,其与女方和孩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孩子在附近的幼儿园上学,平时也是由其接送,直至2014年9月被女方强行带走,其怕伤害孩子,所以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只是劝解对方回来,一家人好好生活。同时,其老来得子,为孩子成长的更好,送孩子参加了各类辅导班,其尽了主要抚养责任。
    [10:14:55]
  • [李纪红]:
    法院审理查明,王小某出生后,女方和男方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王小某日常的接送、教育和培训费用的负担及陪同学习等事项,主要由男方承担,男方尽到了对王小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孩子成长良好。女方在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王小某带离原居住地,中断王小某正常的教育和其他学习活动,并以此造成某种既成事实的行为,明显不当,客观上对孩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双方婚生之子王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小某十八周岁时止,按月支付抚养费。
    [10:15:28]
  • [李纪红]:
    提示四: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10:15:44]
  • [李纪红]:
    案例4: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抚养。女方称自双方离婚以来,男方无所事事,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女方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女方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小林在一起游玩的照片以及男方向案外人借款签名的借条。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讼意见,向法院提交了其从业证明以及个人债务已清偿的证据材料。
    [10:16:23]
  • [李纪红]:
    法院经查认为,女方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男方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10:17:00]
  • [李纪红]:
    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0:17:55]
  • [李纪红]:
    但是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根据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如案例一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亲。
    [10:18:13]
  • [李纪红]: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0:18:44]
  • [李纪红]:
    总之,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0:19:04]
  • [李纪红]:
    二、抚养费支付相关案例。提示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0:19:28]
  • [李纪红]:
    案例5:小明系男方张某与女方刘某的非婚生子女。2013年5月到2014年12月,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小明抚养费。2014年12月以后,男方再未支付小明抚养费。2015年1月,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男方向小明每月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起至小明十八周岁时止。
    [10:19:47]
  • [李纪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享有同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判决男方自2015年1月起按月支付小明一定数额抚养费。
    [10:20:28]
  • [李纪红]:
    提示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10:20:54]
  • [李纪红]:
    案例6:女方王某与男方刘某于2010年6月结婚, 2012年8月,因与女方发生争执,男方负气离家。2013年2月,女方生下小建。男方因与女方发生矛盾不愿回家。小建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未支付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2015年4月,小建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10:21:17]
  • [李纪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对婚生之子小建均有抚养义务。在男方自行离家期间,小建一直由其母抚养,其母不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支付了相关费用。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小建之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建的请求。
    [10:21:38]
  • [李纪红]:
    提示七: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给付方式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10:22:53]
  • [李纪红]:
    案例7:小峰系女方赵某与男方王某的婚生子女。2010年12月,赵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峰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13年8月,小峰向法院起诉称其母亲赵某失业,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自身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增加,每月600元的抚养费难以维持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增加抚养费数额至每月1200元,且一次性支付其十八周岁前的全部抚养费用。男方辩称其同意增加抚养费,但其月收入低,不能一次性支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收入证明材料。
    [10:23:17]
  • [李纪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峰以学业、生活需要为由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但其无法证明男方具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条件能力,故法院对其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小峰抚养费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10:23:36]
  • [李纪红]:
    提示八:离婚后一方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对其他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仍有支付义务。
    [10:23:53]
  • [李纪红]:
    案例8:小君系男方马某与女方李某的婚生子女。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之子小君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共计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2月,小君因身体疾病到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2011年、2012年小君参加围棋培训,共支出教育费一万余元。小君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负担医疗费与教育培训费用的一半。
    [10:24:24]
  • [李纪红]: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不应一概认为每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免除其他费用的支付义务。而应考虑相关支出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负担公平。法院支持了小君的诉讼请求。
    [10:24:50]
  • [李纪红]:
    提示九: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10:25:09]
  • [李纪红]:
    案例9: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6日生有一女,现已满十周岁。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男方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婚生女。庭审中,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女方主张男方年收入为80万元,男方主张自己月收入为5000元。
    [10:25:43]
  • [李纪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现婚生女亦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由女方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双方主张存在较大差异,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标准,确定男方每月给付1500元。遂判决婚生女王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10:26:34]
  • [李纪红]:
    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抚养费不以离婚为条件,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要承担该项责任。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0:27:13]
  • [李纪红]: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审判实务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负担扶养费一方的实际收入,结合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确定扶养费最终数额。
    [10:27:48]
  • [李纪红]:
    同时,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夫妻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双方负担能力,过度报班或参加具有奢侈性消费的辅导班,辅导费用一般不应支持。谢谢大家!
    [10:29:00]
  • [主持人]:
    最后,有请我院团河法庭庭长张军就抚养权、抚养费案件作出相关提示。
    [10:29:19]
  • [张军]:
    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北京一中院在保护子女权益方面一直进行着多方面的有益探索,但要全面、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需要依靠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面,我先就抚养权、抚养费案件纠纷中常见法律误区进行一下澄清:误区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定判给母亲。
    [10:30:01]
  • [张军]:
    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条件优越一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意见。但上面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还是要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10:30:22]
  • [张军]:
    误区二、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能变更。抚养权确定后,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发生虐待子女、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形,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父母另一方申请变更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10:30:44]
  • [张军]:
    误区三、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用给付抚养费。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婚恋观开始变化,婚外性行为逐渐增多,也引起非婚生子女的现象在我国呈现增加的趋势。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10:31:12]
  • [张军]:
    误区四、婚姻存续期间不用支付抚养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仅属于道德范畴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此时若发生抚养费发生纷争,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可诉至法院请求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10:31:38]
  • [张军]:
    误区五、支付抚养费后,其他费用一概不用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需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夫妻离婚后,对于确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且在负担能力之内的课外辅导费,抚养一方诉求另外一方支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10:32:11]
  • [张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幸福。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有利条件是父母、社会的职责所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0:32:29]
  • [张军]:
    下面,我结合审判实务具体情况,就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对广大父母作出相关提示:一是牢固树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保护意识。在父母的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并不是当事人主体,但却有可能成为父母离婚的最大受害者,而这一点往往被忽视。
    [10:32:52]
  • [张军]: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问题处理上,父母不应当简单追逐个人的眼前利益,甚至不惜以孩子抚养权作为谈判的筹码,而应当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放在首位,将有效保护子女权益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将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父母最大财富这一理念具体化。
    [10:33:21]
  • [张军]:
    二是理性、审慎对待婚姻关系。父母双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当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而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一作用无疑会受到削弱。虽然父母任何一方都有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进而追求未来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但在做出这一选择时,应当评估由此可能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尤其是年轻的父母,更应当理智、冷静地考虑离婚这一问题,切不可因为一些琐事意气用事或者纯粹为了自己一己之私贸然作出决定。
    [10:34:08]
  • [张军]:
    三是清楚明晰自己的责任义务。父母对于子女的责任义务不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对于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的父母来说,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更好地尽到对孩子的责任义务。对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照顾好孩子的学习生活,关注孩子的人格培养和身心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等。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来说,除了及时足额给付抚养费外,也应当以探望、电话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交流,了解子女的想法,让子女充分感受到父母离婚后对于自己的关爱没有减少。
    [10:35:33]
  • [张军]:
    四是友好协商解决存在争议。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提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弥合双方的分歧,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我们更是提倡这种做法。父母选择协商这种方式,向孩子展现的是父母的一种姿态,一种可以为了孩子互谅互让的姿态。因为对于孩子来说,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双方并没有哪一方是赢家。同时,通过协商这种方式,可以在法律硬性原则性规定之外,更加细致地约定父母各自的权利义务,便于父母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谢谢大家!
    [10:36:00]
  • [主持人]:
    十分感谢以上几位庭长的精彩发言。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关乎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关爱他们。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最亲近的人,在处理自身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避免将自己的子女卷入纷争之中。
    [10:36:33]
  • [主持人]:
    婚姻走到尽头,不能对自己孩子的爱护也走到尽头。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同心协作,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引导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依法妥善解决,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因家庭的变故受到损害,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10:36:52]
  • [主持人]:
    各位来宾,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后我院还会继续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向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请大家保持关注。谢谢!
    [10:37:10]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