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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09:58:12]
- [主持人]: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舒锐,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尤其是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与维权能力的提高,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走向纵深化,不仅及于主张支付工资、加班费等传统领域,还涉及年假标准、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特殊人群特殊保护等多重纵深领域。
为进一步让全社会认识到,劳动者权利意识的逐渐全面苏醒将给司法实践和企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与新机遇。西城法院特面向社会公众公布一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劳动争议案例,并由资深法官分享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认识与感受。
意义:值此劳动节来临之际,通过发布会形式,引导劳动者合法有效维权,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和举证能力,规范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09:58:30]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主持人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民七庭副庭长介绍西城法院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及相关审理情况;媒体提问。[09:58:42]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09:58:53]
- [李艳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西城法院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劳动午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来到了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李艳红]:随着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即将到来,社会公众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话题上来。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主体,其权益不仅关乎社会经济发展,更关系到每个公众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关系纠纷也呈现出数量不断攀升、诉求日益多元、复杂性不断增强的特点。[ 李艳红]:为了进一步提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我院于2014年成立了劳动纠纷专业审判庭民七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去年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增长,2015全年收案3000余件,比2014年增长43%。在这种情况下,我院不断加强对该类型案件的调研,总结审判实践中的特点和风险,并在今天召开“西城法院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民七庭副庭长杨成龙法官共同参加,通过对我院审理的十大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从法院的角度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全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这次入选的十大案例都是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变化,聚焦多元劳动者诉求,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和普法意义。[ 李艳红]:今天,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李艳红]:首先,请民七庭副庭长杨成龙介绍西城法院纵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相关情况。[10:00:45]
- [杨成龙]:劳动关系是保障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一项基础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关系着区域发展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2015年我院新收涉劳动争议案件3035件,较2014年增长了43%,上升趋势明显。为应对急速增长的案件数量,我院于2014年成立劳动纠纷专业审判庭民七庭,也就是我所在的民七庭,极大地提升了此类纠纷的专业化审理水平和审判效率。[ 杨成龙]:通过对近年来我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精细化、类型化梳理,我们发现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能力的提高,劳动者的权益诉求不断走向多元化――除传统的工资支付、加班费核算、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请求外,逐渐涉及到年假天数确定、用人单位民主化、正规化管理、特殊人群保护、规章制度适用等多重纵深领域。[ 杨成龙]: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不仅对用人单位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给司法机关妥善审理、应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新挑战。[ 杨成龙]:为进一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引导劳动者合法有效维权,规范用人单位管理行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院特面向社会公众公布一批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希望借此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思路,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10:03:42]
- [杨成龙]:劳动者潜在权益保护篇典型案例1 待岗员工也有权得到达标生活费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公司与肢体残疾人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先生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担任服务岗位工作,公司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劳动者待工的,公司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合同签订后公司未安排王先生到岗工作,但每月向王先生支付一定款项,款项数额低于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王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最低生活费差额37 156元。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我们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7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该标准为基本生活费的法定标准,不允许突破。公司低于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行为违法。故我院后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基本生活费差额14 800元。须指出,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而聘用残疾人士,这本是有利于社会的善举,但如果工资标准达不到法律底线要求,也将涉嫌违法。典型案例2 年休假天数标准须从“头”计算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25日,李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门店店员工作。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每年安排李女士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2014年5月,李女士从公司离职。离职后,李女士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在职期间未休满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李女士主张,其1983年12月已开始工作,入职被告公司前社保缴费累计年限已达22年零4个月,每年应休年假为15天,公司每年仅安排5天年假的行为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差额6831.72元。面对李女士的请求,公司主张,年假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累计工作年限1年至10年的年假为5天,10年至20年的年假为10天,工作年限超20年的年假为15天,累计工作年限应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累计计算。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我们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设立的宗旨可知,带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进行休假补偿的一种制度。此种补偿应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因此,只要职工在入职前曾经有“连续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有权在入职新单位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进入单位不满1年为由,拒绝劳动者休年假的权利。同样道理,核算劳动者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年限也应以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为准,不应限定理解为在某个单位累计的工作年限。最终,我院依法判令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满年假工资差额。典型案例3 擅自调岗至异地,员工可以说不案情介绍 2013年4月24日,张小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工作岗位为导购,工作地点在北京某商场。张小姐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家庭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2014年9月28日,公司做出《调店通知》,通知张小姐其已被调至公司下属天津店面,工资待遇按天津的标准执行,若张小姐逾期未到岗,公司将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接到公司通知后,张小姐表示因工作地点距住所地太远,来往上班非常不便,拒绝接受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2014年10月8日,公司向张小姐作出《处罚通告》,以张小姐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店安排,未按要求准时到岗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小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 520元。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约定张小姐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公司未与张小姐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将张小姐的工作地点调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地方,属不合理调岗,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调岗情况下,公司以张小姐拒绝接受调店决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最终我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4:47]
- [杨成龙]:二、用人单位管理违法篇典型案例4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1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并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部门经理。2015年3月,被告公司发布通知,指出因公司部门进行调整,原告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免去原告部门经理的职务。2015年4月,被告公司单方向原告送达《待岗通知书》,指出公司经研究决定,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告已无岗位,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起原告开始待岗,并决定原告工资由原来的7000元降至1204元。原告不同意被告公司的上述决定,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并补发工资差额。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与原告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被告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安排原告待岗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最终,我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书,补发原告工资差额。[ 杨成龙]:典型案例5 “末位淘汰制”应遭到淘汰案情介绍 2012年5月1日,小程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小程担任研发工程师。2014年5月8日,公司召开考核会议,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二是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后公司当场宣布考核结果,要求小程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小程未同意公司的决定。2014年5月12日,公司发布通告,以小程考核不合格,不同意接受处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小程按自动离职处理。后小程诉至我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 870元。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管理权的行使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迳行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小程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末位淘汰小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杨成龙]:典型案例6 出借营业执照仍需承担“老板”责任案情介绍 侯先生系某小吃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将小吃店转让给小王,小王借用侯先生的营业执照并以小吃店的字号对外经营。原告小杨受小王的聘请,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在小吃店担任送餐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原告小杨在小吃店实际工作至2013年11月30日,小王拖欠小杨2013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后原告小杨向我院起诉,要求侯先生的小吃店和小王共同给付拖欠的工资。小王对拖欠工资的情况予以认可。但诉讼中,小吃店业主侯先生表示,自己仅为营业执照的登记业主,小吃店的实际经营人是小王。自己对小王雇员工作的情况并不知情,不同意负担欠付的工资。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本案中,业主侯先生将其登记申领的小吃店营业执照借用给小王使用,小王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侯先生作为营业执照出借方应与实际经营人小王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 杨成龙]:典型案例7 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须赔偿案情介绍 原告周先生于2012年10月到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有至2016年9月的劳动合同。2014年2月,周先生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3月6日辞职离开。2014年5月,周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工作offer,该公司要求周先生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此后,周先生多次找到被告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被告公司均以需要研究为由未予办理。后周先生未能顺利入职向其发出offer的科技公司。2014年8月,周先生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多次要求下,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存在过错,并导致原告丧失新的工作机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周先生一定数额的损失。[10:07:29]
- [杨成龙]:三、特殊人员特别保护篇典型案例8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 企业须补足差额案情介绍 2010年1月1日,原告张小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按实际月工资4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而是按2500元的标准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2014年8月19日,张小姐生育一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生育津贴支付审批表》显示,核定月缴费基数为2500元,享受生育津贴月数为4个月,金额共计10 000元。张小姐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子女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被告公司为张小姐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张小姐的实际工资,致使张小姐享受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其实际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将差额予以补足。最终,我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张小姐产假工资差额。[ 杨成龙]:典型案例9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情介绍 赵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赵先生缴纳有工伤保险。2012年12月30日赵先生因工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赵先生所受伤情为工伤,工伤等级为10级。2013年1月30日赵先生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2013年6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均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该待遇。诉讼中,被告强调,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对再就业所产生损失的补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待遇。本案中,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原告因客观原因并未办理退休并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工伤给其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对其劳动能力造成损害。此种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我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成龙]:典型案例10 在校学生也可能形成劳动关系案情介绍 小林于1993年5月3日出生,2008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北京市某学校学习。2012年3月20日,年满十八周岁的小林入职某商贸公司,任手表专柜导购,工作规律为上一天班休息一天。2012年7月10日,小林自学校毕业后继续在该商贸公司工作。2013年6月1日,小林因脚扭伤而请假一天。2013年6月2日,公司的店长发短信让小林办理离职。后小林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在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6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出要求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中,商贸公司主张,小林在校期间系学生身份,其勤工助学行为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法官说法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排除在校生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如果在校生进行劳动的情况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不排除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本案中,原告规律性地在被告单位上一天休息一天,规律性地按月领取工资长达一年多,被告单位对原告进行人身、组织属性的管理,这一切均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而不符合上述意见中界定的“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适用第12条的规定。最终,我院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10:14:55]
- [杨成龙]:以上是我们此次通报会公布的典型案例。事实上,短短的一次通报会难以穷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所有类型。但我们仍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让全社会认识到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给企业管理、司法实践、社会治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全社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杨成龙]:针对用人单位,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充分尊重、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对过去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梳理来看,用人单位败诉的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规章制度的方面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对此,我们建议在管理过程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将难以作为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二是规章条款要明确具体。三是规章制度不得包含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四是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收回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单位往往否认双方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则单位会承担更大诉讼风险。[ 杨成龙]:针对劳动者,我们建议,一是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职,遵纪守法,履行好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二是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也要做到理性、合法、克制、诚信。三是劳动者若发生了劳动争议,要切实做好前期证据收集工作和诉讼准备工作。四是在决定进入司法阶段伊始,即要做好耗时较长的诉讼程序的心理准备,同时,对于诉讼结果也要有合理的预期。[ 杨成龙]:面向全社会,我们建议,一是执法部门加强涉劳动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二是建议企业工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纠纷萌芽阶段介入,促进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管理行为,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相互理解和体谅。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建立起诚信用工档案记录制度以及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将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 杨成龙]:从我们自身来说,就我院而言,我院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加强宣传力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以更加公正高效的程序和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稳定。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关注,也欢迎媒体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10:18:41]
- [李艳红]: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10:19:29]
- [媒体]:这次西城法院发布案例大都涉及人们平时不太关注的劳动者权益您刚才也提到所发布案例难以穷尽所有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型案件的所有类型。请问在实践中,还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劳动者权益呢?[ 杨成龙]: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易被忽视的权益,还有一些其他容易被忽视的权益,限于篇幅,我们没有一一进行列举。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期间内不得从事同等类型职业的工作,而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或补足差额;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退回至派遣单位的,派遣单位以此为由迳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劳动者在几个关联公司之间被来回借调、使用,劳动关系解除,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媒体]:作为经常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法官,根据实践经历,您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者说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特别感受?[ 杨成龙]: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确实存在一些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劳动争议案件周期长。程序比较特殊。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拿到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裁决书后,如果对仲裁委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相对其他案件周期长第二、两高、两低。判决率、上诉率比其他案件要高,调解、撤诉结案方式所占比例较低。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在于双方从发生纠纷,到仲裁,再到法院,积累的矛盾逐步加深,同时,即便用人单位明知自身违法,法院判决的结果也只是恢复应然的法律状态,违法成本并不高,用人单位经常要穷尽法律程序,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也不愿主动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选择与劳动者调解。因此,相对其他民事纠纷,相关案件的判决率相对较高,上诉率也较高,而调解撤诉率较低。第三、事实查明难度大。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不同举证责任,并未完全由一方继续举证。在一些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加班的事实等诸多事项需要由劳动者举证,而工资发放情况等事项由用人单位举证。但因客观环境制约和管理不规范等各种因素,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均不高,劳动者举证能力差现现象尤为突出。[ 媒体]:在发布环节,您提到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传统的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等诉讼请求外,还涉及到年休假,民主化管理,特殊人群的保护,我想了解一下,现阶段进入司法阶段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杨成龙]:虽然劳动关系涉及面广,但引发纠纷的争议焦点比较集中。[ 杨成龙]: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常见的情形有恶意否认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而误以为只是建立劳务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等情形;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常见的有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送达,未安排劳动者工作而拒付工资,未予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岗位等,加班而不发放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阶段,解除合法性,往往与休假、请假、揉杂在一起。[ 媒体]:您刚才提到对劳动者的建议是要切实做好前期证据收集工作和诉讼准备工作,请问能不能列举下这些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形呢?[ 杨成龙]:根据待证事实不同,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保留不同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对账单、工牌、工作证、工作场所的出入证明和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成果,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条、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记录、工资表等,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工资的实发数额,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也可以反推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考勤表等可以证明加班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务,则应当保留收据或其他收取凭证。[ 媒体]:在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涉及到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请问您刚才提到的规章制度不得包含违法性条款都具体包括哪些呢[ 杨成龙]:从我们审判实践来看,常见的女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生育,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行负担,上班讲话、上厕所罚款、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杨成龙]:对于发现的此类问题我们也会及时以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企业规范业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杜绝未经民主程序和内容违法的规章制度出现,通过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及时沟通交流,形成合力规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10:21:21]
- [李艳红]: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精彩的提问。今天的通报会选取了司法实践前沿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劳动纠纷发展的新特征,可以说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司法实践的一次深入解读,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维护权益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希望各位媒体朋友,能够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院建议传递给社会公众,促进全社会和谐、良好劳动关系的形成。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11:01:1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李苑菁(导播)、王睿(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