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主持人杨德嘉

王丽娟法官

曹晓颖法官

彭思舟法官

图文直播现场

发布会现场
5月26日9时,海淀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8:47:57]
  • [主持人]:
    主持人:今天我们为大家现场直播海淀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2:58]
  • [主持人]: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海淀法院集中发布实践中常见多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并由法官对案例进行法律解析,向社会公众普及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特别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安全提示,可切实提高其自我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呼吁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9:03:47]
  • [主持人]:
    现在会场正在进行紧张的准备,直播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09:04:40]
  • [主持人]:
    发布会正式开始,会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杨德嘉主持。
    [09:09:38]
  • [主持人杨德嘉]: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在此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 我院少年法庭自1987年9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帮教中司法”,探索了符合少年司法基本规律的少年审判海淀模式,走出了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法院模范、“法官妈妈”尚秀云,并取得多项国家级荣誉。在以鲁为院长为核心的院党组坚强领导下,我院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12年12月独立建制运行,成为集刑民审判为一体的综合审判庭室。近年来,我院全面落实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总结28年少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等规定,将寓教于审、司法救助等特色制度系统化、规范化。在我院积极倡导及大力推动下,海淀区未委会组织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加强北京市海淀区涉诉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工作办法》,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体系的建设。针对海淀区中小学校集中的区情,我院探索“2+3+3”的校园暴力预防机制,以法制校长和亲职教育两项特色工作为抓手,针对学生、家长、老师三类重点群体,采取家庭、学校、法院三位一体的立体化防控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未审庭还被评为“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2013-2014年度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六一是孩子们的专属节日,我院每年都会举办不同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司法关爱,用法律护航花季人生。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刑事及民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中凸显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低下、家庭教育监护缺失等问题令人深感痛心。我院未审庭的法官们践行“用法律和爱心守护成长”的工作宗旨,在儿童节来临之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特色案例予以集中发布,并配以释法说明和安全提示,旨在帮助孩子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此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共同构筑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09:11:37]
  • [主持人杨德嘉]:
    接下来,由未审庭的法官代表就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行汇报。首先,请王丽娟法官介绍未成年人刑事被害典型案例《对陌生人说不》。
    [09:13:37]
  • [王丽娟法官]:
    11岁的女孩小红,因为学校离家不远,父母工作很忙不能接送,只能每天自己上下学。某日下午,小红一个人走在回家路上,突然一个骑车人经过她身边停了下来问小红:“这附近有没有厕所?”小红告诉了他方向,那人又说:“我怕找不到,能否带我去?”善良的小红便说:“跟我走吧,我带你去。”小红坐上那人的车,与那人来到了一幢楼里。下了车,那人又说,你跟我上来一起找吧。小红毫不犹豫地又跟着上了楼。到了一僻静地方,那人一下子捂住小红的嘴,将她的衣服剥下,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后因他人报警,该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学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尤其是在路上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如果有人问路,可以指路,但一定不要带路。如遇到有人拦截、纠缠一定要往人多的地方跑,走不掉时,就大声呼救。
    [09:15:39]
  • [主持人杨德嘉]:
    下面,请曹晓颖法官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无人监管的伤痛》。
    [09:16:10]
  • [曹晓颖法官]:
    某日傍晚,下班回家的邮递员王某驾驶电动车在朱房南街由北向南行驶时,恰遇9岁的李某由东向西行走,王某所驾车辆前部与李某身体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后李某将王某及其单位某邮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单位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经下班,李某没有家长陪同独自外出游玩,故法院认定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由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万元。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本案中,王某虽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时李某还不到10周岁,家长放任其独自外出游玩,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法院认定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自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虽系邮政局员工,但是事故发生时已经是下班时间,在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故邮政局未承担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因为监护人的疏失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监护人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案发生地点位于居民区的胡同之中,胡同本就道路狭窄,人员车辆出行频繁,而李某从胡同中突然走出,以致王某反应不及进而发生事故。不满十周岁的孩子对于环境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对于这种地形狭窄,视野不佳的环境,认识不到在胡同中随意奔跑穿行可能造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孩子出行应有监护人陪同,防止意外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本案中即是考虑到此种情况,所以认定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09:18:08]
  • [主持人杨德嘉]:
    下面,请彭思舟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典型案例《试驾受伤谁担责》。
    [09:18:51]
  • [彭思舟法官]:
    某日下午,在某购物中心地下一层卖平衡车的店铺门口,未成年人陈某在试驾电动平衡车的过程中摔伤,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将该购物中心及平衡车店铺起诉至法院,要求购物中心及平衡车店铺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陈某的父亲带着陈某到该店铺挑选电动平衡车,在挑选过程中,陈某父亲提出试驾,店铺工作人员将车辆交给陈某父亲后,其又擅自将车辆交给陈某,导致陈某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法院认定陈某父亲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尽到监护人职责,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最后判决店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到监护人职责及商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店铺在经营活动中应该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店铺虽称其不允许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单独试驾,但通过视频可以看出陈某试驾时间较长,在这段时间中,没有店员予以阻止。这种放任也是导致陈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本院认为店铺应承担责任。此外,陈某的父亲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保证陈某人身安全不会受到损害,其主动将车交给陈某又没有照顾好陈某,导致陈某受伤,对此监护人亦应承担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家长们往往存在着误区,认为孩子在娱乐场所发生事故的话应由店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娱乐场所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一定代表着其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适用过错原则,如果娱乐场所不存在过错的话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话则可以减轻其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因为监护人的疏失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话,监护人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09:21:56]
  • [主持人杨德嘉]:
    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暂时到此,下面是自由采访时间。九点三十分在我院大法庭还将举行我院第十二届六一法院开放日,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09:22: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09:37:11]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梅玉兰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09:37:28]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谢思凡本次直播记录。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
    [09:37:42]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09: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