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

平谷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旭东

平谷法院刑一庭庭长白雪英

平谷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武林

新闻通报会嘉宾媒体席

通报会直播工作人员
5月26日10时,平谷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张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该院大法庭举行了平谷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6:41]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入刑后的审判现状与成果,发布平谷区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危险驾驶罪十大案例。
    [09:57:39]
  • [主持人]:
    今天上午10::00,平谷法院将在该院大法庭召开“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09:58:40]
  • [主持人]:
    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是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
    [09:59:04]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及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在“平谷区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与大家见面!感谢
    [10:01:21]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自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我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公正高效审判、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加强普法宣传等能动司法手段,圆满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84件,对284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极大地震慑了辖区内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为建设平安平谷、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10:02:21]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感谢平谷电视台、平谷报等媒体朋友们的光临!同时,我们也荣幸地邀请到了10位区人大代表,40位社区代表,感谢各位的到来,更感谢你们对我院各项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
    [10:03:06]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下面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人员:平谷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旭东同志,刑一庭庭长白雪英同志,刑一庭副庭长武林同志。
    [10:03:36]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有三项议程:一是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旭东同志介绍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我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二是由我院刑一庭庭长白雪英同志介绍危险驾驶罪入刑五年来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三是由我院刑一庭副庭长武林同志对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危险驾驶十大案例进行说明。
    [10:04:18]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现在进行会议第一项内容,首先请平谷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旭东同志介绍危险驾驶罪入刑的背景、我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
    [10:04:45]
  • [平谷法院常旭东副院长]:
    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此举行“平谷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在此,我谨代表院党组向与会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欢迎,并向长期以来关心与支持我院工作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五年来,我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下面我将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背景、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罪的主要举措及取得成效向在座各位进行介绍。
    首先,介绍一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背景。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将危险驾驶罪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将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纳入危险驾驶罪惩治范围。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是惩治高发危险驾驶行为的必要
    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以醉驾、飙车为主要特征、人称“马路杀手”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据2010年统计,中国有13亿人口,共有汽车8000多万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的逐年增多,人多车多现象日趋严重,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之痛。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致使交通事故频发,伤亡人数剧增,经济损失惨重。此外,一些震惊全国的恶性交通事件,如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案,杭州胡斌飙车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校车及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现象较为普遍,大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无证运输、违规运输、超载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这些行为同样严重危害到公共交通安全。
    (二)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均衡行政处罚力度不足的必要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前,对交通运输领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也仅是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无法遏制危险驾驶及其他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而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也无法规制日趋增多的高危险驾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势在必行。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我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共284件,判处被告人284名,对此类案件我院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力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全力维护百姓安全。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联动配合、快审快结
    1、公、检、法三机关联动配合。根据危险驾驶案件羁押期限较短、案情相对简单的特点,我院联合区公安局、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快侦、快诉、快审、快结”四原则,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全程用时不超过20天,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一律启用速裁程序,简化移送环节,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2、成立速裁组。专门审理符合速裁程序审理条件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做到专人专案专办、尺度统一。
    (二)宽严相济、罪责相适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量刑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实施细则为指导,细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标准。在明确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犯罪后果、赔偿情况、违法驾驶记录等情节综合确定基准刑,并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班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等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三)主动宣传,预防犯罪
    1、加强法庭教育,做好特殊预防。案件宣判后,在做好判后答疑的同时,联合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共同对被告人进行再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他人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2、加强民意沟通,解析关注热点。醉驾入刑之初,我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件,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召开新闻通报会,扩大酒驾入刑的宣传效果;充分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普法节点,走上街头为群众答疑解惑;严格落实司法公开,目前已实现生效危险驾驶案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群众可随时进行网上查询,信息化普法,功能凸显。
    3、加强媒体宣传,扩大辐射平面。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各自优势,宣传法律、直播庭审,打造多维宣传平台。
    自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我院在打击犯罪,保护辖区百姓平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出现了“双升双降零再犯”的良好局面。
    (一)审理效率、审判效果双提升
    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我院联合公安局、检察院启用速裁程序,简化移送程序,节约司法资源,自2015年1月试点刑事速裁程序以来,我院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3件,速裁适用率达85.1%,平均审理时间为2.4天,当庭宣判率为100%,被告人均服判息诉,实现了审理效率、审判效果双提升。
    (二)案件数量、事故比例双降低
    自2015年,我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出现大幅减少,同比下降30%以上;截至今年4月份,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1件,案件数量同比下降50%以上。从全国范围来看,自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有效的震慑了犯罪,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逐年减少。从平谷区来看,自2015年至今,共审结交通肇事罪案件41件,其中仅有6件涉危险驾驶行为,同比降低30%以上。
    (三)被告人再犯率为零
    近五年来,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的284名被告人,均为初犯,出狱后重新犯该罪的比例为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危险驾驶罪再犯率为零的良好局面。
    五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创新举措,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配合适用速裁程序,细化定罪量刑标准,加强法庭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危险驾驶形势仍不容乐观,法院在预防犯罪、均衡量刑、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上任重道远。我院将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公正审判,更加有效地推进审判机制创新,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创建平安平谷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一直关心支持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们。
    谢谢大家!
    [10:05:30]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感谢常旭东副院长的详细介绍。现在进行会议第二项内容,请刑一庭庭长白雪英同志介绍危险驾驶入刑五年来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
    [10:10:08]
  • 平谷法院刑一庭庭长白雪英: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常院长向大家介绍了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及五年来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做法及取得成效,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院所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的一些突出特点、案发原因及今后的工作设想。
    一、总体情况
    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我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84件,通过对这些案件逐案的分析、梳理,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与其他刑事案件横向比较,五年间,我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4.8%。作为新增罪名,案件数已超过较常见的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犯罪,成为仅次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犯罪。纵向来看,2011年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8件,2012年31件,2013年69 件,2014年92件,2015年63件,2016年1-4月审结11件,呈现先增长后减缓态势。
    二是性别、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已审结的284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共277人,所占比例97.5%。从被告人的职业统计,务农人员177人,占62.3%,城镇无业人员58人,占20.6%,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5人,占1.8%,专职司机8人,占2.8%,企业职工23人,占8.2%,个体经营者13人,占4.6%。犯罪主体职业分布较集中,以务农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为主。
    三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284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37人,初中文化152人,高中文化3人,专科及以上文化63人。由此可见,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所占比例高达66%。
    四是涉案车型以小型客车、摩托车居多。在审结的284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机动车车型集中在摩托车与小型客车两类。具体来讲,其中驾驶摩托车88人,驾驶小型客车154人,驾驶货车4人,驾驶农用车6人。由此可见,摩托车和小型客车是主要的醉驾工具。
    五是深度醉酒者居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已审结的284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20mg/100ml的76人,120mg-200mg/100ml的142人,200mg-300ml/100ml的63人,300mg/100ml以上的3人。 由此可见,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20mg的占到犯罪总人数的73%。
    六是醉驾多伴有事故发生。已审结的案件中,有239件伴有交通事故发生,占案件总数的84.2%,造成人员受伤的189件,其中致轻伤以上后果的95件。
    七是犯罪多发于夜晚及节假日。284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178件发生在20点至次日凌晨2点,占案件总数的62.7%。123件发生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占案件总数的43.3%,可见夜晚及节假日成为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发期。
    二、案发原因分析
    从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高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这是醉驾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有的醉酒后意识不清,降低了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度和控制力,认为酒精不会影响自己的驾驶行为,盲目自信驾驶机动车;有的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次醉酒驾驶不会被查处,或是因为距离目的地近而冒险驾驶;还有的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农用三轮车等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对接受处罚的认识依然停留在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方式上。
    二是传统饮酒陋习,自控能力较差。这是醉驾案件产生的主观因素。受传统酒文化影响,在现代社会交往中闹酒、劝酒等陋习盛行,甚至将酒量大小、喝酒多少作为衡量感情深浅、是否尊重他人的标准,加之不少驾车者自控能力较差,面对他人劝酒,往往在触犯法律和得罪朋友之间心存侥幸选择前者。
    三是行业发展滞后,代驾普及度不高。这是醉驾案件产生的现实原因。平谷地处远郊区,不少驾车者代驾意识不强,且目前平谷代驾行业发展尚不成熟,造成酒后车辆无处安置、酒后出行不便,驾车者往往铤而走险。
    四是管理力度不足,监督方式单一。这是目前存在的管理短板。平谷区摩托车数量庞大,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但无牌无证上路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审结的88人驾驶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无证无牌的52人,所占比例达59.09%,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需要加强。此外,执法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社会监督渠道和作用有待于进一步拓宽和发挥。
    五是宣传着力点偏差,针对性不足。这是今后的工作方向。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醉驾、飙车等行为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曝光,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危害性的知晓度,但实践中往往是宣传行政处罚的多,跟踪犯罪处理的少,关注侦查过程的多,报道审判结果的少,使得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入罪标准及判刑结果缺乏全面了解。
    三、今后工作设想
    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产生的上述原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在继续坚持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公正高效审判的同时,不断创新机制,细化工作方法,同时联合多部门、多行业,齐抓共管,为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犯罪共同做出努力。
    (一)多部门加强联动,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二是健全快审快结制度。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进一步削减案件流转环节和时间,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三是积极协调保险机构,建立危险驾驶行为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危险驾驶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此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四是运用司法建议等形式向管理部门谏言献策,完善酒后代驾机制、不断丰富公共自行车、地铁、夜晚公交车等公共出行方式。
    (二)细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手段。一是法院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制作宣传片等方式以案说法,增强群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将农村作为宣传重点,在各村设立宣传站,结合“一年一村一课堂”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村干部宣传主体作用,通过定期组织旁听、以案讲法、发放温馨提示卡片、宣传单等方式,宣传法律规定,倡导文明酒风,提高农村地区群众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知晓率;三是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功能建立“塔形”宣传架构,由宣传者、受众逐层级往下扩展,达到人人受益目的;四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商家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在饮酒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醉酒者请勿驾车,最大限度打消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
    (三)创新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一是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手段,探索科技监督手段的应用;二是在驾校培训中将严禁危险驾驶行为作为培训内容,并纳入考试范围;三是运用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加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营造全民监督良好氛围。
    各位代表、媒体朋友们,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我们共同的愿景,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出行环境而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10:12:28]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感谢白雪英庭长的详细介绍。
    现在进行会议第三项内容,请刑一庭副庭长武林同志对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危险驾驶十大案例进行说明。
    [10:23:56]
  • 平谷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武林:各位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危险驾驶入刑五年来,我院对所有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详细分析,特编写“平谷区人民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并选取十大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目的是普及危险驾驶案件相关知识,厘清公众对该类案件存在的认识误区,揭示危险驾驶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社会公众更自觉的拒绝危险驾驶,文明安全出行。
    我院编写的“白皮书”运用图表分析等方法,全面反映了近五年来受理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特点,分析说明了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介绍了我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同时对进一步治理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了整改建议,具体内容白雪英庭长已经向各位进行了介绍,在此我就不做详细说明了。
    下面我向各位重点解读我院选取的十大案例的情况。“十大案例”在介绍典型案例的案件事实、审理结果的基础上,辅以“法官后语”进行辨法析理,从不同的角度向各位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驾驶员主观心态、案件定罪量刑等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普法意义。
    第一、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三个技术性名词,一是“道路”,二是“机动车”,三是“醉酒”,在这些问题的认识上,社会公众往往存在一定误区。
    第二、关于什么是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有些人认为,自家居住小区内的道路不在此范围内,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社会车辆可以自由进出的开放式小区内的道路,符合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的“道路”特征。如我院选取的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自家楼门前倒车入库时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关于什么是“机动车”。有些人认为,机动车指的就是汽车、摩托车,农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也就是说,醉酒驾驶农用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我院选取的案例(二)中,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三轮农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四、关于醉酒的标准,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大,饮酒之后开车也没问题。实践中,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度因体质等原因各不相同,但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为醉酒驾驶。不仅饮酒后立即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醉驾,“隔夜酒”依然可能导致醉驾。如我院选取的案例(三)中,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2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李某供述,其系前一天晚上9时喝的酒。
    第五、在危险驾驶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方面。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伤害,还可能造成自己及家人的人身伤害。如我院选取的案例(四),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腿部粉碎性骨折,家人受伤。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虽未发生严重人身伤害后果,但置驾驶员和他人于极端危险境地中,如我院选取的案例(五,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车辆熄火停放在火车轨道内,这是非常危险的;案例(六)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不胜酒力将车停放在马路中央在驾驶室内睡觉,极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
    第六、在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观心态方面。醉酒驾车者大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实际上道路上遍布监控录像,且周围的目击者都是潜在的证人,醉驾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完全是徒劳,最终结果是害人害己。如我院选取的案例(七),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查获,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并找到其弟弟顶包,后被在场证人指证。我院除对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外,还对其弟弟以包庇罪进行了处罚。
    第七、在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方面,有的人认为酒精含量是量刑的唯一标准。实际上,处理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除考虑酒精含量因素外,犯罪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情况,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均是影响量刑的标准。如我院选取的案例(八),被告人王某酒精含量为130.6mg/100ml,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同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被我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案例(九)中,被告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及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从重处罚情节,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就是我对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十大案例的解读,谢谢大家。
    [10:24:38]
  • 平谷法院研究室主任曹晓波:感谢武林副庭长的详细说明。各位记者,因时间关系,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如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常院长、白庭长、武庭长将在会下继续与大家交流。在此感谢各位的参与!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0:3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