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10:39:38]
- [主持人]: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也日益成为全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话题。2014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二审案件22件(其中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一定特点或规律。为回应社会关切,提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减少遭受性犯罪侵害情况发生,“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二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亮点:通过司法案件,提示未成年人及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遭受性犯罪侵害情况发生。[10:41:15] - [主持人]:媒体记者及各位参会人员已经到达发布会现场。[10:42:04]
- [高志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10:55:16] - [高志海]:六一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发布。[10:57:42]
- [高志海]:下面介绍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二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杨,少年庭副庭长唐季怡,法官施忆及刘立杰。[10:59:15]
- [高志海]: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杨发布我院近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11:00:00]
- [崔杨]: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为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了解此类案件特点,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北京二中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案件特点、总结发案原因、结合审判实践提出预防建议。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发布会,促进全社会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1:01:25] - [崔杨]: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底公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始终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和对未成年受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原则,在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机制、工作方法,努力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合法权益。[11:01:33] - [崔杨]:上述意见公布实施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对于具有侵害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等从重处罚情节的,我们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意见》的规定,从严予以惩处。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2件、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案件1件,3件系国家工作人员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教育职责的人员实施,4件案件侵害发生在未成年受害人住所内、1件案件侵害发生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以未满12周岁幼童、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案件占40.91%,1起案件中,被告人侵害行为致未成年受害人怀孕最终流产,另有一起案件侵害发生时,受害人已怀有身孕。部分案件出现侵害多人、多次实施侵害情况,绝大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5件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侵害行为后不同程度地使用言语威胁,阻止未成年受害人向家长告发。但也有个别案件系直接使用暴力实施。[11:01:39]
- [崔杨]:二、案件主要特点
1. 初中、小学阶段孩子更易遭受犯罪侵害。针对10岁以下的受害人实施的全部属于猥亵行为,针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受害人实施的80%是强奸犯罪。22件案件中,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共26人。其中,男童5人、女童21人;小学阶段未成年人(5-12岁)10人,占38.46%;初中阶段未成年人(13-15岁)14人,占53.85%;高中阶段未成年人(16-18岁)2人,占7.69%。受害人年龄段上述分布特点,反映了不同阶段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不同,初中、小学阶段孩子自我防护意识、能力较高中阶段孩子更弱,更易遭受犯罪侵害。[11:05:37] - [崔杨]:2.侵害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72.73%的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即认识,有的被告人系受害人所住大院保安、有的系受害人就读学校职工、有的系受害人父母的“朋友”、有的系受害人经常光顾的小卖部或小吃店老板等。被告人利用其与受害人相识、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我院审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中,某中学一职工在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在教师办公室及校园内,多次猥亵5名男童,其中2人为该校学生、3人系该校教工子女。在另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应邀到受害人家中做客,凌晨酒席散场后,被告人中途返回并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中,对未成年受害人实施了强奸。[11:05:45]
- [崔杨]:3.家庭监护缺失或智残未成年人易成犯罪目标。经统计,以智残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占13.64%。在这些案件中,受害智残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及防卫能力极弱,被告人乘机实施侵害。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系受害人居住小区保安员,其熟知受害未成年人及其母亲均系智残人员,故肆无忌惮地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并谎称受害人系其老婆,将受害人带回老家拘禁1个多月,多次实施性侵害。[11:05:52]
- [崔杨]:4.网络易成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易成侵害实施场所。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通过QQ加好友等方式,在网上结识未成年人,通过网聊骗取信任后,相约见面实施犯罪。经统计,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交友平台结识未成年人并对其实施侵害案件占18.18%。案件中被告人常将受害人约至宾馆、招待所内实施侵害。此外,被告人租住地、工地宿舍、受害人住所等均有发案。[11:06:02]
- [崔杨]:5.案件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性侵害案件本身具有隐秘性,且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将遭到侵害的情况告知家长,导致侵害长时间未被发现。在我院审理的部分案件中,因罪行长期未被揭发,导致侵害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个别家长在得知侵害发生后,出于 “顾及面子”、“保全名节”等考虑,在一两个月甚至半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贻误了案件侦查和证据固定的最好时机。由于时间间隔长、受害人多无证据留存意识,造成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言词证据多,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的难度。[11:06:08]
- [崔杨]:6.案件具有大城市地域特点。北京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城乡结合区域广、治安管控难度大,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些地域特点:一是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高,被判处刑罚的22名被告人中,非京籍被告人占77.27%;二是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的复杂区域发案率较高;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遭受性侵案件中普遍反映出父母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家庭监护不到位等问题。在一起强奸案中,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参加封闭入职培训期间,将未成年女儿交予“朋友”代管,结果女儿在代管期间遭受“朋友”性侵害。[11:06:10]
- [崔杨]:三、案发原因分析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根本原因是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利用各种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诱骗、威吓,在未成年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但同时,此类案件背后也有未成年人个人、家庭和社会层面的原因。[11:06:40] - [崔杨]:1.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为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未成年人躲避危险能力有限,防卫和抵抗性侵害的能力较弱,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目标。此外,幼龄段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后,对于事件表达陈述能力较弱,部分被告人抓住孩子年幼、无知、胆小等特点,在实施侵害后诱骗、威胁受害人,致使他们不敢向家人、老师告发罪行。有的孩子在使用QQ等互联网工具时,不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了家庭住址、学校、电话等信息。犯罪分子通过这些信息掌握受害人情况后,以交友、谈恋爱为由,采取花言巧语、小恩小惠等非暴力手段诱骗受害人,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在一起强奸案中,两名受害的13岁女孩在QQ资料中填写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其中一名受害人在公安机关陈述称,被告人威胁如不同意继续交往,将到她的家里和学校把事情闹大,出于种种顾虑,被迫答应被告人要求,与其交往数月。[11:06:48]
- [崔杨]:2.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家长日常未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性知识教育;没有提示孩子对周围“熟悉的陌生人”保持一定戒备;对子女日常社会交往及异常行为未予以足够重视等,致使孩子在面对性侵害时不知进行自我保护。有的家长交友不慎,对交往对象缺乏了解,而孩子往往认为“爸爸妈妈的朋友肯定不是坏人”,放松了警惕,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孩子被犯罪分子允诺的物质利益迷惑,放松心理戒备,最终遭受犯罪侵害。在一起强奸案中,13岁的受害人通过QQ“漂流瓶”认识被告人后,被告人允诺将自己一部旧手机送给受害人。网上认识第二天后,被告人即邀约受害人到其住所拿手机,后谎称没带房间钥匙,将受害人骗至某公园僻静处实施了侵害。[11:07:00]
- [崔杨]:3. 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此情况下,侵害行为更加隐蔽,未成年人迫于压力,往往不敢反抗或者不敢向家长老师报告,致使侵害长时间持续发生。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人系受害人居住平房大院的门卫,其趁11岁的受害人父母外出之际,对受害人实施犯罪,事后威胁其不许告诉家长。后受害人一直不敢声张,直至其母亲发现其行为异常后一再追问,才告诉家长实情。[11:07:08]
- [崔杨]:4. 相关社会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宾馆、旅店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不严格,未严格审核入住者身份信息或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出现混宿、未经登记留宿等情况,为犯罪分子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提供了便利。部分特殊家庭中,由于父母身患残疾等,家庭监护能力明显弱于其他普通家庭,相关社会力量未能及时补位,埋下了安全隐患。[11:07:10]
- [崔杨]:四、我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我院作为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推动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无缝对接”,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环境。具体工作中,我们着力做到“三坚持、两避免”。即坚持对受害未成年人最高限度保护,坚持能动司法促进相关工作改进和完善,坚持惩教结合前移工作重点做好预防教育。减少诉讼程序对未成年受害人“二次伤害”,减少对未成年受害人信息过度披露。[11:07:23] - [崔杨]:我们通过跟进“心理疏导”等工作措施、对受害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供专业辅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放宽支持受害人心理治疗费用等,实现对他们的特殊保护。我们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反馈、提示补齐、改进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短板和问题。我们坚持“案外延伸”,通过“少年法官社会大课堂”、“家长学校 法制课堂”等,对在校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专题教育。为了避免诉讼程序对未成年受害人“二次伤害”,我们安排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女性法官接触和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并且要求法官做到受害人陈述一次成型固定,避免反复询问细节。我们在制作文书时,尽可能简化、模糊未成年受害人信息,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公开。通过这些专门工作,确保我院少年庭顺利审结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少年庭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11:07:26]
- [崔杨]:五、预防建议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11:07:53] - [崔杨]:1.坚持打防结合,继续保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我们将坚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严惩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害犯罪,特别是对于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性案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严密防范并积极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11:08:00]
- [崔杨]:2.筑牢家庭这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一是要在家庭教育中加入性知识普及,引导孩子认识身体、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孩子拒绝诱惑、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性教育应当相对具体、不要羞于启齿,要用适当方法教会孩子哪些部位是隐秘部位决不许别人触碰、哪些行为是性侵害行为,教会他们面对性侵害时逃脱和自我保护方法;三是要走出“男孩无所谓”、“女孩子才需要”的认识误区,对男孩也应进行预防性犯罪侵害教育;四是日常生活中,除了关注孩子学习,还要留心观察孩子日常行为表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注意耐心询问,引导孩子向家长坦陈遭受侵害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五是要畅通亲子沟通渠道,与孩子建立和谐融洽的亲子关系,增强孩子对父母的安全依赖感,确保孩子在遭受侵害时能第一时间向家长报告;六是在得知孩子遭受侵害后,要尽可能打消思想顾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留存孩子衣物、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相信和依靠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孩子权益、打击犯罪。[11:08:10]
- [崔杨]:3.学校加强预防性侵害教育是当务之急。我院少年庭的法官在日常工作中与相关学校老师接触时,常听到老师反映,随着孩子生长发育水平提高,未成年人性启蒙教育年龄前移成为大趋势,虽然学校会通过生理课程等普及相关知识,但是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在涉及性知识普及、预防性侵害教育等内容时,常出现“老师羞于张嘴讲”、“孩子羞于开口问”的情况,因此此类知识的传播普及常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在此,建议相关部门结合在校学生年龄和生理特点,编订对应教材、设置相应课程,融入预防性侵害知识等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改变纯课堂知识灌输的形式,通过情景模拟、案例教学、游戏教学等方式,提高孩子参与感,在教学互动中掌握知识、提高预防性侵害技能,淡化刻板的“灌输式教学”可能面临的尴尬。[11:08:17]
- [崔杨]:4.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形成保护网络。提高对城乡结合区域、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力度,以居住地为核心强化流动人口属地管理,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区域,及时提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相关行业要严格落实住宿实名登记,严格证件查验,确保住客人证一致,对于入住宾馆、酒店的未成年人提高保护意识。完善侵害报告制度,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建议强化专门培训,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性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精神残疾缺乏防卫能力或者家庭欠缺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建议居住地社区和相关部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必要时启动国家监护干预机制,及时进行监护补位,从而实现“兜底保护”。[11:08:24]
- [崔杨]:各位媒体朋友,以上就是我院近年来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我们衷心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如既往地为未成年人保护鼓与呼,更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关心、关注和支持我院少年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健康、更安全、更文明、更和谐的环境。
谢谢大家![11:09:49] - [高志海]:下面进行答记者问。[11:26:21]
- [主持人]:现在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内容略)。[11:33:28]
- [高志海]: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为止,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发布会结束。谢谢![11:34:02]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11: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