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 王旭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玲

现场记者

人民法院报记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光明网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2016年6月2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 [王玲]: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10:00:57]
  • [王玲]:
    欢迎各位记者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在这里我还要特别介绍一下,参加新闻发布会在旁听席就坐的还有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最高法院的特约咨询员水利专家郭军女士,大家也对她表示欢迎。
    [10:02:25]
  • [王玲]:
    大家对天气、环保都有特别大的关注,我记得前不久在一天傍晚下雨之后北京出现了双彩虹的景观,都刷屏了,人们对于环境和好天气有着特别大的期盼。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内容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提供司法保障,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高法院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今天向大家公布。为了使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意见的背景和相关内容,我们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江必新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的王旭光副庭长为我们发布相关内容。下面请江必新副院长将相关的内容给大家做介绍。
    [10:04:28]
  • [江必新]: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安排,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10:06:16]
  • [江必新]: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10:07:55]
  • [江必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两份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勾画了未来五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今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从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健全生态安全保障机制、发展绿色产业等7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以上这些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共同构成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顶层制度架构,为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强大动力。人民法院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努力提升能力水平,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10:00]
  • [江必新]: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体制机制改革,采取多种措施畅通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渠道,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0:11:18]
  • [江必新]:
    但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现有法官队伍环境司法理念亟待更新,能力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疑难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有待研究破解,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大。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制约着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研究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10:12:51]
  • [江必新]:
    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审判工作需要,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10:14:18]
  • [江必新]: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0:15:34]
  • [江必新]:
    《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27条。第一部分强调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类型和审理原则。第六部分提出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第七部分要求强化组织保障措施,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10:16:54]
  • [江必新]:
    一是强调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保障措施。《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意见》明确,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按照审判专业化要求,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创新审判体制机制,研究特别审理规则,加强理论实证研究,建设专业审判团队,深化司法公开和国际交流,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
    [10:18:31]
  • [江必新]:
    二是突出理念先行,明确提出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意见》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要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要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10:18:45]
  • [江必新]: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强调对重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意见》第二部分强调依法审理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大气、水、土壤、海洋等环境污染案件,以及对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三江源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第三部分强调依法审理涉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注重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协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第四部分围绕气候变化应对的需要,强调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碳排放、能源节约、绿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纠纷案件,促进各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落实。第五部分从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出发,强调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适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需要,积极探索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
    [10:19:00]
  • [江必新]:
    四是保持适度前瞻,探索完善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随着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意见》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对涉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针对省级政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见》提出要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探索符合需要的案件裁判和执行规则,并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影响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影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私益诉讼。
    [10:19:16]
  • [江必新]:
    五是加强协同审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无论是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还是在立案、执行环节,都需要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深入研究、充分契合环境资源纠纷的特点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这就对现有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审判能力和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意见》规定要根据环境资源保护利用的现实需要和当地的案件特点,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科学确定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职责分工,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专门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大力强化环境资源立案、审判和执行机构之间,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以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水平。
    [10:19:34]
  • [江必新]:
    谢谢大家!
    [10:19:54]
  • [王玲]:
    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10:24:45]
  • [人民法院报记者]:
    《意见》提出打造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团队,探索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是否可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情况?
    [10:35:15]
  • [王旭光]:
    谢谢这位记者。实际上环境资源审判的“二合一”、“三合一”的审判机制以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建设,这是从2014年7月最高法院开始从中央层面推动这项工作,两年来,这项工作得到了全国地方法院的积极响应,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0:35:32]
  • [王旭光]: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打造专门化的审判团队,这是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密切联系的。我认为,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有两个方面:一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法官除了要做法律判断之外,要熟悉相应的环境知识,能够有效的依据法律规则辨析相应的技术判断结论。与此同时,环境资源案件也有极强的复合性,在很多时候一个环境侵权行为有可能会同时引发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会同时导致三种责任的统筹适用问题。所以基于这两个基本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的需要,本着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咱们说的要建立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是包括这么三类,就是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在某一个审判业务庭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或者由中基层法院在相应的地方设立巡回法庭。围绕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的这项工作,地方法院两年以来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在这儿我有一组数据可以提供给各位。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一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其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82个,设立专业的合议庭359个,设立巡回法庭是9个。
    [10:35:51]
  • [王旭光]:
    在高级法院层面,河北、江苏、福建等一共是12个高级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根据工作需要,正在推动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工作,云南高院已经经过省编办的批复,正在筹建环境资源审判庭。没有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高级法院也都指定了专门的审判机构来牵头负责这项工作。在中基层法院,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情况是:现在有44个中级法院,还有124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些专门的环资机构成立之后集中精力研究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相应的成效。在这项工作的推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还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来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这种审判机制构建的原因也是基于环境资源案件极强的专业性、复合性特点来考虑的。
    [10:36:15]
  • [王旭光]:
    目前地方法院,像福建、江苏、贵州等地在全省三级法院统一实行了归口审理的模式,像贵州的清镇法院、重庆的万州区法院、山东的兰陵县法院,这些法院进一步探索,构建了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四合一”的工作模式。这种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以及归口审理模式的探索,对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团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和促进方面的效能。
    [10:36:46]
  • [王旭光]:
    在这儿还可以给各位记者通报一个消息,在鼓励地方法院探索“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和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以及相关的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负责,这也意味着在最高法院层面也开始实施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民事、行政这两类案件的“二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10:37:03]
  • [王旭光]:
    我也注意到,在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探索推进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的过程中,也有一些质疑,有人提出设立那么多专门审判机构是不是有足够的案件由这些机构加以审理,刚才江院长介绍的最高法院的实施意见,就是今天发布的《意见》,实际上进一步从宏观的层面明确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范围,从适应和保护环境生态的需要考虑,人民法院有四大类的案件属于为环境资源保护、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相关审判工作。像环境污染防治类的案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类的案件,包括现在新面对的气候变化应对类的案件,还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案件,实际上有一个特点,就是点多面广、类型多,数量也是众多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是担心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无案可做的问题,而是如何均衡的、合理的配置审判力量,合理的分配案件的审判任务,充分发挥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研究、监督、指导的作用,协同发挥相应的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执行等部门共同审理,共同研究,共同指导相应的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问题。所以在今天发布的《意见》当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出,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过程中,要注意根据各地的案件范围、数量构建协同化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所以说这也是今天发布《意见》中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谢谢。
    [10:37:20]
  • [江必新]:
    我做一个补充说明,构建“二合一”、“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建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巡回庭来审理这类案件,主要是基于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和复合性特点。基于这两个特点,采取这样一个机制来审理有几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保证同案同判,或者相关联的案件遵循同一裁判理念。比如刑事、民事、行政可能基于同样一个事件,同时牵扯到三种案件,如果分别由三个庭来审判,可能就会在同一个法院三个庭进行审理,表面上各是各的判决,但可能存在内在的冲突。所以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让一个机关、一个部门集中案件审理,有利于避免裁判冲突。二是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一个事件可能涉及到三种类型的案件,如果一个案子一个案子的打,诉讼资源浪费是明显的。如果把三个程序集中到同一个部门来审理,会缩短诉讼期间、节省诉讼资源。三是会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往返劳顿。四是有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几类案件放在一起,审理起来可以逐步的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效率,提高裁判的质量。谢谢。
    [10:42:16]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近年来多地发生关涉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请问人民法院在规制企业生产活动、引导绿色发展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谢谢。
    [10:47:24]
  • [王旭光]:
    人民法院在规制企业生产活动、引导绿色发展方面,我认为还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审判职能作用的。这种职能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层面:
    [10:47:49]
  • [王旭光]:
    第一,通过办案,就是通过狭义上的审判工作来妥当处理好相应的各类纠纷案件,对企业、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判。
    第二,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做好相关的环境资源法治宣传,通过宣传扩大裁判的社会效果,发挥人民法院裁判的评价指引和引导作用。
    第三,结合审判工作,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结合工作当中发现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法或者制定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与此同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给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他们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的生产方式,适应绿色发展的需要。
    [10:48:08]
  • [王旭光]:
    在这三个层面的工作中,我觉得作为人民法院,核心还是要在司法裁判中辩证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因为一个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和必要的排污是相伴而生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生产经营是一个民生问题,环境保护也同样是一个民生问题。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很多的具体案件当中不可避免的会面对基于两个同样是民生问题的矛盾的协调处理。刚才记者提的问题很好,它的价值就在这儿。围绕这些问题的处理,我认为在司法裁判当中就要按照新的环保法的规定,依法妥当的贯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核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0:48:42]
  • [王旭光]:
    第一,需要人民法院正确认识保护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树立保护优先的发展理念,冲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以及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使得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环境受到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实现持久的、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我们人民法院裁判这类案件,协调处理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环境保护责任时要考虑的第一个层面。
    第二,要发挥司法的智慧,妥善地依法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民生问题,也是一个正当的需要鼓励的问题,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的集约利用也是民生问题,也是需要我们鼓励和保护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一个法官在衡平各方利益的时候会同时面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当利益的冲突。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官运用司法的智慧,运用司法的裁判方法来妥当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要结合现在国家正在推动的主体功能区制度来分类施策。处理这个矛盾并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还是要根据我们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充分地考虑各类功能区不同的功能定位,并进而确定不同的处理思路。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引发的环境资源纠纷,我们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的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内,相关企业引发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处理这个关系还要考虑地区的环境保护需要和地区自身的特点。
    第四,作为一个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还要做到宽严适度。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和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现实需要、生产经营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等因素。合理地运用容忍限度理论,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力争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元共赢。
    [10:49:39]
  • [王旭光]:
    我觉得在处理企业的正当生产经营和规范环境保护责任和资源节约利用责任关系的时候还是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来辩证,因时因地,有区别的、妥当的、依法作出处理。谢谢。
    [10:50:05]
  • [光明网记者]:
    我的问题是,对于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人,从司法追责的角度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加大惩罚震慑的力度来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谢谢。
    [10:57:37]
  • [王旭光]:
    目前,我们国家环境保护领域确实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寻求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去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无论从行政执法还是从环境司法的角度来看都是着重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0:57:51]
  • [王旭光]:
    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要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基本的方法还是做好相关案件的裁判,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落实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而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司法的震慑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我们的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10:58:12]
  • [王旭光]:
    在做好相关审判业务工作、落实各种法律责任的过程中,第一位应该更加关注重视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执法履职。各位记者可能也注意到了,在传统的法院谈各自业务分类时往往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但今天发布的《意见》中,涉及审判职能发挥的那部分,我们是把行政审判放到了第一位。为什么要这样考虑,这是因为在环境资源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环境治理的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我们的环境生态保护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所以运用行政审判相关的司法手段,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机关,充分依法发挥自己的职能,这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
    [10:58:31]
  • [王旭光]:
    从这个角度讲,需要我们通过依法审理各类重点的行政案件,包括现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包括行政相对人提起的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类的行政案件,环境信息公开这一类的行政案件,以及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这方面职责的相关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10:58:47]
  • [王旭光]: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要依法审查办理好环境行政非诉案件,对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各类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要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确保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所以行政审判是我们环境资源审判下一步要着力强化的一个重点工作。
    [10:59:03]
  • [王旭光]:
    在这儿可以给各位记者提供一组数据,从去年1月1日,也就是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共39867件,审结31916件,可以说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审判应有的监督和预防职能。
    [10:59:22]
  • [王旭光]: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方面的审判职能。这项工作各位记者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尤其是从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后,相应的环境污染、破坏资源类的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这样相关的案件数量也进一步增加了。从2015年1月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24222件,审结23140件,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也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得到了发挥。
    [10:59:40]
  • [王旭光]:
    在发挥行政和刑事审判作用的同时,民商事审判的功能也需要我们去关注,需要进一步得到应有的发挥。因为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可以运用民事责任手段,让污染者充分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还可以责令相关污染者和破坏者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对污染企业的责任、形式和范围并不局限于受害人个人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现在各级法院还着重加强对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责令污染者、破坏者进行修复及治理,让他们落实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责令他们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被破坏之后导致的应有的服务功能的损失,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10:59:57]
  • [王旭光]:
    通过严格的司法,通过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责任,我想可以充分地发挥司法的手段,落实相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促进现实当中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的解决。同样在这儿也有一组民商事环境资源案件的数据提供给大家,2015年1月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是102937件,审结93367件,民商事审判的救济和环境修复这方面的功能也得到了积极发挥。
    [11:01:37]
  • [王旭光]:
    刚才江院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提到了,环境资源案件三种责任的统筹适用是环境资源审判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所以人民法院无论是在审理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新的司法理念做指引,把法律的三种责任,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统筹地去协调运用好。实践中地方法院也都做了很好的探索,像地方法院现在普遍采取的责令刑事被告人“补种复绿”,包括增殖放流,污染了水流,让他放养相关的鱼苗,促使相应水质恢复,这些把刑事量刑情节与民事修复责任统筹运用的办法,都能够有效的解决刚才记者提到的问题,加大惩处和威慑力度。谢谢。
    [11:01:53]
  • [江必新]:
    我归纳一下,其实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们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必须要解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需要由立法来建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司法的角度,我觉得核心有三个问题:
    [11:21:57]
  • [江必新]:
    第一,一定要使违法的人受到追究或者曝光。过去很多违法事件往往发现率、揭发率、追诉率非常低,如果发现率、揭发率达到90%以上将会极大的震慑住违法者。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从司法的角度我觉得有几个问题: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法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充分保护受害者的诉权,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的权利,向公安、检察机关来揭发、检举犯罪的权利,使他们能够把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三是充分运用好公益诉讼,让社会组织,让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使违法者得到追究。如果没有一个广泛的检举揭发追诉的机制,是很难发现违法行为的。这是第一个层面的问题。
    [11:22:15]
  • [江必新]:
    第二,发现以后从严制裁,加大制裁力度。归纳起来有几句话:一是不仅要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追究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要追究财产赔偿责任,还要在符合条件时赔偿精神损失。二是不仅让他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让他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三是不仅承担有形的责任,还承担无形的责任,如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
    [11:22:33]
  • [江必新]:
    第三,要排除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法律能够落到实处。环境保护优先理念要真正的贯彻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往往遇到一些干扰。只有确保独立审判,排除干扰,才能保证违法成本得到提高,守法成本真正能够降低。
    [11:22:47]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从去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到8月最高检正式启动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在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来看,环保领域的案件占到了六成以上,所以我想问一下,下一步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会怎么做?有什么设想?谢谢。
    [11:33:52]
  • [王旭光]:
    这个问题也是目前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刚才江院长说到环境公益诉讼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很重要的一种形式和途径。为了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它应有的效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从去年7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市区着手开展了这项试点,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来提起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相关公益诉讼。
    [11:34:44]
  • [王旭光]:
    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一共受理了16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此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从这个角度说明我们目前的环境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能够发挥很有效的作用。这项工作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包括周强院长,对这项工作的试点高度重视,因为这项工作试点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实施的,在推进这项试点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肯定责无旁贷。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多次对这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环境资源庭牵头组织全国13个试点地区的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依法受理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各类公益诉讼案件,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11:35:30]
  • [王旭光]: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最高法院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分管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对这项工作多次做了专题安排和强调。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两次下发通知,就这项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并且于今年2月制定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就这类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试点开展以来,各试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了这项工作,我个人认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可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1:36:52]
  • [王旭光]:
    一是工作积极主动,这是13个试点地方法院共同的特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6件,这16件当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8件。还有一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既对相关的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提出诉求,同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相关责任人也提起了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请求。这16件案子当中,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7件,这7件一审都已经结案,判决了6件,检察机关撤诉了1件,就是提起诉讼之后,经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送达诉讼材料,依法作出相关的释明,行政机关自动履行了职责,检察机关就撤回了诉讼请求。另外6件作出判决的有5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中有1件被告提起上诉,这1起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目前各地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从审理过程来看,我归纳的第一个特点是工作积极主动。
    [11:37:55]
  • [王旭光]:
    二是立案渠道通畅。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准备的还是比较充分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梳理得比较清楚,受案法院平均立案登记时间是1.25天,就是一天多点基本就都能够依法予以立案。法定的立案审查期限是7天,所以这类案件相对受理审查期间是比较短,比普通案件普通立案登记期间要短很多。这说明这类案件的立案渠道还是非常通畅的。
    [11:39:13]
  • [王旭光]:
    三是审判节奏比较快。各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包括组织证据交换、公开开庭,对于能够当庭判决的予以当庭宣判。这类案件和一般的公益诉讼案件有不同的地方,因为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搜集证据和材料,包括梳理相应的诉讼请求等等工作,目前来看整体做的还是比较细致的。所以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诉讼程序、按照既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向前推进,也是非常顺利,这项工作从总体上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关的审理工作还是比较顺利的。
    [11:39:32]
  • [王旭光]:
    四是试点的阶段性效果很明显。试点到现在将近一年,16件案子,虽然案件数比较少,但是通过这16件案子的立案来看,既定的诉讼功能得以显现,尤其是各地法院注重在审判工作中加强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衔接,具体表现在两方面:1.对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当中虽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但没有来得及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方面的措施。就是说没有及时制止污染者的污染行为,没有让污染者、破坏者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导致环境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受案法院往往是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及时的以释明的方法来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职责。2.这就带来第二个特点,通过送达起诉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开展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使得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环境公共利益得到了及时的保护,包括刚才说的有1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相应职责之后撤回了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准许。这都是说明在诉讼启动之后,通过法院积极依法和检察机关、被告企业、被告行政机关、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协调沟通,使得这项制度能够妥当有效的发挥应有功能。
    [11:39:50]
  • [王旭光]:
    总体来看,效果还是明显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项试点过程中确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共同探讨解决,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还需要进一步积累。毕竟是一个新型的诉讼形式,13个试点地区的法院审判经验有逐步积累、逐步提升的过程,所以目前来看还需要继续做。二是相应的审判程序和裁判的方法也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11:40:07]
  • [王旭光]:
    基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下一步我们还需要和试点法院的法官们一起按照这项改革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方法。要坚持做到“六个统一”,这也是江院长反复给我们强调的:一是要做到积极试点和依法试点的统一;二是要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与加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统一;三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统一;四是要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与适应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五是要做到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六是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1:40:29]
  • [王旭光]:
    通过这“六个统一”,我们将监督指导试点法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确保这项试点能够达到应有的效果。谢谢。
    [11:40:46]
  • [王玲]:
    非常感谢江院长和王庭长的详细解答,也非常感谢记者们的提问。再次感谢郭军女士的光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