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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暨防骗提示”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6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宣判建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合同诈骗案。以此为契机该院将组织召开“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暨防骗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近年来新出现的围绕“网络关键词”进行诈骗的案件手法、特点以及我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主要做法提示广大公众,理性看待网络产品价值,审慎评估投资风险,谨防被骗。[10:03:08]
- [陶炜]:伴随我国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发展,“网络关键词”成为一类新兴的网络产品,甚至出现了专门经营此类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并形成了初具一定规模的产业链条。[10:33:43]
- [陶炜]:同时,围绕“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优化、交易、转让等方面发生的刑事诈骗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严重损失,需要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10:34:01]
- [陶炜]:自2013年我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至今,网络关键词诈骗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被告人及被害人数等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目前,我院及下辖法院已经陆续审理了涉及网络关键词的诈骗案件5起。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杭州、嘉兴、合肥等地也相继发生了利用网络关键词进行诈骗的案件。[10:34:36]
- [陶炜]:此类案件多数以单位名义实施,涉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人数均较为众多。例如我院刚宣判的被告人石淑荣等合同诈骗一案,被告人数多达62人,涉案金额8000余万,是建国以来被告人数最多的诈骗案件。通过对辖区内案件进行分析,此类案件的具体欺骗手段可概括为以下两种:[10:35:05]
- [陶炜]:第一,“谎称抢注促成交易”。即销售部员工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有其他人正在抢注某一关键词的其它网络资源(如微信公众平台、APP平台等),考虑到被害人是该关键词的最初注册人,具有优先抢注该关键词其他网络资源的权利,故而为该关键词的相关资源提供24小时保护,请被害人考虑是否自己注册。此后,销售人员会继续多次联系被害人,谎称抢注人注册欲望强烈,劝说被害人自己完善关键词资源,以提高该关键词的市场价值。[10:36:11]
- [陶炜]:被害人出于相信业务员的谎言,害怕关键词的其他资源被他人抢注,遂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被害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销售部员工将合同交给技术部,由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相关服务。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在第一次欺骗成功后,还会进行第二次欺骗,即对客户谎称其关键词的其他资源又被他人抢注,以欺骗客户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10:36:30]
- [陶炜]:第二是“冒充买家相互配合”。即销售部员工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称其持有的关键词具有市场价值,且公司可以提供交易平台。被害人同意转让关键词后,销售部员工则将该客户信息告知销售部其他员工,其他员工冒充国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如注册.tm域名),否则无法收购。[10:37:27]
- [陶炜]:被害人为能高价转让关键词,即联系之前的销售人员,询问关键词网络资源完善事宜,销售人员会劝说客户完善网络资源。后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被害人支付合同款后,销售部员工将合同交给技术部,由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相关服务。待关键词做完相关资源的完善后,被害人再次联系由该公司其他销售员扮演的“买家”时,“买家”并不兑现之前的购买许诺,而是对该关键词提出其他资源完善要求(如注册微信公众平台),以诱使客户再次与公司签订合同并接受服务。[10:38:18]
- [陶炜]:上述方式最终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经历几次后,被害人没有钱再完善资源,自动放弃;二是“买家”不再接听被害人电话。[10:38:41]
- [陶炜]:通过对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数起“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手段新型、隐蔽性强。“网络关键词”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现象或技术,“网络关键词”诈骗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持,相对于传统网络诈骗手段,借助提供网络关键词的技术服务实施诈骗的手段更加新型,也更加隐蔽。[10:39:16]
- [陶炜]: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日新月异,“网络关键词”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而言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其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如何至今都是尚无定论的问题,“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也是复杂、晦涩的,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下,部分投资者并未对网络关键词深入的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是最终导致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10:39:46]
- [陶炜]:此外,采用精心策划的固定“话术”,冒充买家的“角色扮演”,也是造成此类诈骗不易被发觉、“以假乱真”的原因。“话术”,也就是如何对外进行推销的言辞话语,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公司往往会对员工进行“话术”方面的统一培训,整个话语逻辑清晰、一环套一环,无论潜在的投资者提出什么要求,都会有对应的话语与套路,一旦陷入圈套将越陷越深。[10:40:29]
- [陶炜]: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们拥有的网络关键词具有价值,犯罪分子还自导自演冒充买家的“戏码”,冒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这就更加促使被害人再次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购买优化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10:40:45]
- [陶炜]:第二,涉及面广、金额大。在“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通讯工具或网上联系被害人,因此,此类犯罪的诈骗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被害人的分布的空间上看,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且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10:41:29]
- [陶炜]:例如,李玉峰等19人诈骗一案的被害人多达500人。从被害人的年龄段上来看,受骗者以中老年为主,中老年群体对网络新生事物认知较少,部分被骗者用的是自己的退休金甚至是毕生积蓄,因此,此类犯罪的被害人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反应比较强烈。[10:41:45]
- [陶炜]:此外,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此类诈骗案件的被告人数往往较多,一般是公司的所有人基本参与了诈骗的实施过程,有的还是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例如,在被告人石淑荣等合同诈骗一案,被告人数多达62人,从公司主管到普通的职员都牵涉其中,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人数最多的一次合同诈骗案。[10:42:08]
- [陶炜]:在犯罪的金额上,网络关键词的持有者多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高额回报的诱导下往往出手阔绰,因此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金额比较高。例如,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多达8000万元。[10:42:28]
- [陶炜]:第三,犯罪组织结构成熟。“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主体具有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组织形式自成体系、分工明确、成熟稳定。在组织形式上,诈骗团伙往往通过成立合法的互联网公司作为“幌子”,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打着合法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名义,宣称挂靠权威部门或拥有领先技术等“高大上”的噱头,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实力强大、资金雄厚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各类网络关键词服务。[10:43:03]
- [陶炜]:在公司内部,设立不同的部门明确分工,不同的部门如何配合、各个环节的专人职责、业务业绩的奖惩等都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与普通的公司并无区别。在实际判例中,部分诈骗团伙的组织形式甚至更加成熟、严密,有的不仅设立了业务部门,还设立了客服部门甚至是人力资源部。[10:43:37]
- [陶炜]:例如,在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合同诈骗一案中,北京中网互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商务部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设立客服部帮助公司处理客户投诉,设立技术部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给客户的关键词制作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并在网络上发贴将其公司的负面评价“顶”下去,另还设立了培训部、人力资源部等。[10:43:53]
- [陶炜]:第四,证据收集相对困难。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数往往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有部分被害人选择忍气吞声没有报案,甚至有部分被害人一直认为自己没有被骗,因此收集被害人方的言词证据及书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10:44:24]
- [陶炜]: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并没有保存好,对于保留的合同文本也存在被告人签订合同时用的是虚假的姓名的情况,在追究刑责时只能根据被害人的指认、记忆,或办案人员根据公司内部留存的账目逐项进行核对,工作量大且对证据的认定较为困难。[10:44:51]
- [陶炜]:被害人与被告人公司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多数被害人因与被告人存在多次、反复的转账交易,账目流水比较混乱且数据量较大,办案人员只能依据交易时间与数额对比交易合同进行配对,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大部分被害人并没有保存与被告人电话通话时的录音,针对部分重要约定未向被告人索取书面形式的证据,这也给此类案件的取证带来较大困难。[10:45:28]
- [陶炜]:第五,划分责任相对困难。网络关键词诈骗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的实施,每一起诈骗的事实都并非一个被告人所能为,需要公司不同层级的人的分工配合,因此牵涉的公司员工比较多,层级也比较多,每个被告人在每一起诈骗事实中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及情节等各有不同。因此,在认定每个被告人的刑责和犯罪数额时,有时并非清楚、明确,存在界限模糊、界定困难的情况。[10:46:06]
- [陶炜]:例如,在具体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有的是需要两个人相互打配合,有负责推销的有负责冒充买家的,依据法律规定两人都要对此起犯罪事实的总数负责;在追究两人的责任和数额时,如果缺乏公司内部的记账,无法确定两人对此笔收益是如何分配的,就缺乏证据对打配合人进行追责。同时,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层对每一笔业务的进行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不同部门的领导发挥的作用不一致,同时同一部门领导对每一笔业务的指导作用也并非一致, 如何明确的界定公司领导管理层对每起诈骗的事实应承担的责任与犯罪金额,存在一定的困难。[10:46:59]
- [陶炜]:在审理网络关键词诈骗类案件的过程中,我院积极创新庭审方式、突出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受到了众多媒体的报道和社会公众的好评。例如,在审理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合同诈骗一案中,因为涉案人数众多,为保证本案的庭审能够顺利进行,在征得公诉人、辩护人的同意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合议庭对本案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通过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分类质证等多样化的方式,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比实际预测的庭审时间大大缩减了近一周。[10:47:50]
- [陶炜]:以上是对我院审理的涉及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相关情况通报,感谢大家对我们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10:48:05]
- [宋振宇]:大家好!刚才宣判的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合同诈骗一案,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之一,我是此案的承办法官。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我院对网络关键词及此类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并从法院(司法机关)的角度向大家提出应对此类诈骗案件的五点防骗提示。[10:49:00]
- [宋振宇]:下面,由我来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频发,暴露出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被害人对网络关键词的认识不足以及存在一定的市场投机心理,是最终导致被骗的重要原因。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网络关键词,何为网络关键词诈骗。[10:49:14]
- [宋振宇]:“网络关键词”是指互联网域名的搜索简称,可以理解为用于网站查询的词汇。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的主要方法之一,在同一搜索引擎下具有不可重复性与稀缺性,对于企业在网络上树立和推广品牌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被申请注册以后就专属于申请人,具有该关键词的网站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会优先显示,市场需求与个体专有的特定关系决定了网络关键词的商业价值所在。[10:49:48]
- [宋振宇]:例如:某人用字母“A”注册了一个.com域名,即“A.com”,A就是这个域名的关键词。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发展,一个关键词可以注册成多种网络资源,如注册为以“A”为名称的微信公众平台,微博,“APP”(智能手机软件),“B2B”、“B2C”、“O2O”(均为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资源,为关键词注册上述网络资源被称为“关键词网络资源的完善”。[10:50:11]
- [宋振宇]:网络资源是营销平台,且注册后具有排他性,因此在理论上讲,关键词网络资源越完善,其市场价值就越高。近年来,很多人抢注各种网络资源待价而沽,很多网络资源要占用服务器空间,故需要通过拥有服务器空间的技术公司来注册,因此从事这种业务的网络公司近年来也逐渐增多。另据了解,我国目前没有针对上述网络资源开发服务的收费标准出台相关规定,不同公司收费标准参差不齐、差距较大,整个市场仍基本处于运行失范的状态。[10:50:52]
- [宋振宇]:网络关键词”及与其相关的业务本身,是互联网市场不断发展的正常经济活动,从事网络关键词相关业务的市场行为并不必然触犯我国法律,但是借助网络关键词的经济形式,通过恶意炒作网络关键词的价值,作出能将关键词在近期销售的虚假承诺、谎称有买家或者冒充买家购买等多种欺骗手段,骗取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的行为,则会构成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属于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10:51:22]
- [宋振宇]:在此,法官向社会公众提示以下五点:第一,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网络关键词是一类新兴事物,其是否存在价值或价值如何还有待市场的考验,针对如网络关键词等网络产品的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在投资理财的过程中,应谨小慎微、防控风险,不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深刻理解网络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流量,有人访问的网址才有价值。要认真学习网络关键词的专业知识,科学定位、理智衡量网络关键词的价值,做到不跟风、不炒作,避免追求投机、暴利的心理。[10:52:07]
- [宋振宇]:第二,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投资者在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等进行合作或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工商登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同时,目前有多种途径可以查阅公司的资料,比如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在线查询,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确保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合法、手续齐全且具备从事此类业务的声誉、业绩与经验。[10:52:39]
- [宋振宇]:第三,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将个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透漏给陌生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切莫在陌生的网页上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许多用过的具有自己个人信息的票据、包裹带等要及时销毁,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10:53:13]
- [宋振宇]:第四,发现被骗理智应对。发觉已经被骗或有被诈骗的可能性的,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努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时,不要打草惊蛇,注意留存和收集证据材料,转账要留凭据,短信要截图,通话要录音,为后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10:53:37]
- [宋振宇]:第五,择业时应尽注意义务。劳动者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公司、企业工作,同时要从事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职业和工作。如果找工作时发现单位的行为违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怕惹麻烦、怕得罪人而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知道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仍在单位工作的,在法律上属于具有主观故意,单位的员工也将是犯罪的共犯;当然,一走了之也不是最明智的选择,每一位公民有阻止犯罪行为继续的义务,要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好大家共同的美好生活和家园。
以上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10:54:26]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11: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