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新闻通报会现场

杨怡进行主题通报

媒体提问

新闻通报会现场
6月23日9时,大兴法院召开“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大兴法院将在本院机关举办“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通过总结分析五年以来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挑选离婚纠纷案件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释法。
    [08:43:46]
  • [主持人]:
    该新闻通报会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图文直播。
    [08:44:09]
  • [主持人]:
    现在来宾和媒体朋友们正在入场,请网友继续关注本次通报会。
    [08:44:24]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由我院组宣科负责人梁晓主持,现在就让我们进入今天的通报会现场。
    [09:01:15]
  • [梁晓]:
    各位同志,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我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组宣科负责人梁晓,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09:15:23]
  • [梁晓]:
    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大兴法院黄村人民法庭副庭长杨怡、法官万盈、法官刘瑶,法官助理张磊、法官助理莫嘉敏,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还有《北青社区报》、大兴电视台、《大兴报》的新闻媒体朋友们。另外,今天的通报会还将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和支持。
    [09:19:14]
  • [梁晓]:
    依照会议议程, 下面由黄村人民法庭杨怡副庭长通报大兴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09:20:17]
  • [杨怡]: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家庭的幸福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发现,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普遍情绪较为激动,无法理性参加诉讼;举证能力有限,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当事人通过诉讼行为行虚假离婚,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伪造证据试图侵害一方权益。对此,我院通过总结分析五年以来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挑选了若干离婚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从离婚的条件、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财产的分割、证据的收集保存等方面以案释法,帮助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理性解决纠纷。下面我就大兴法院近五年来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典型案例向大家作简要通报。
    [09:24:13]
  • [杨怡]:
    一、我院五年来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近五年来,我院共受理离婚案件6181件,其中2011年受理1111件;2012年受理1206件;2013年受理1367件,2014年受理1146件,2015年受理1351件。除2014年受理数量略有下降之外,整体呈上升趋势。五年以来共计审结离婚纠纷案件5908件,其中判决结案2151件,占结案数的36.4%;调解结案1582件,占结案数的26.8%;撤诉结案2076件,占结案数的35.1%。离婚纠纷案件调撤率达到61.9%,位于全部民事案件调撤率之首。从诉讼请求来看,只要求离婚,不涉及其他纠纷的约占全部案件的10%;要求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权,但不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20%;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占全部案件的70%。
    [09:24:35]
  • [杨怡]: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诉讼主体来看:一是女性作为原告主动起诉离婚的案件较多,占全部离婚案件的60%以上;二是离婚群体呈现低龄化,80后、90后离婚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50%;三是再婚群体离婚率较高,占全部离婚案件的30%左右;四是大龄青年闪婚闪离现象突出,约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5%。(二)从离婚原因看:因性格不合离婚的占全部离婚案件的80%以上。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因在消费观、交友观、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父母产生矛盾,直接引发或激化夫妻矛盾,一方缺乏家庭责任感、以自我为中心,拒不参与家庭经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等。同时,部分夫妻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因担心存在履行风险而选择到法院调解离婚。另外,老年群体离婚原因主要由于夫妻双方对遗产分配意见不一导致,值得重视。
    [09:25:05]
  • [杨怡]:
    (三)从诉争焦点来看,夫妻矛盾从传统的感情矛盾、抚养权争议逐渐转变为财产纠纷,且财产形式呈现多样化,分割难度较大。一方面夫妻一方因财产分配不理想而在答辩中称不同意离婚,影响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正确判断,以达到拖延离婚的目的。另一方面夫妻共有财产也从简单的存款、家具家电、房屋等实物日趋发展为经营权、使用权、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无形资产,财产构成、资金来源也更加复杂,导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审理难度较大,因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也较长。(四)从诉讼能力来看,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相对薄弱。因夫妻关系的亲密性、隐私性,当事人在事发时往往忽略证据的保存,一旦矛盾发生,无从举证,当庭口头陈述、控诉者居多,能够提交有效证据据理力争者十分有限。如家庭暴力受害一方往往碍于面子一味忍让,没有及时请第三方介入,亦未能及时固定保存伤情照片、诊疗记录等证据,导致在离婚诉讼中无法举证,其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09:27:17]
  • [杨怡]:
    (五)虚假诉讼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假离婚、虚构债务等。假离婚主要发生在拆迁地区和二手房买卖领域,当事人往往通过假离婚获得更多拆迁利益或者达到规避房产过户税等目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多发生在一方与自己的亲友之间,虚假债务的表现形式大多为虚假借条、欠条、还款协议、承诺等。虚假借条多是倒签或补写,无还款日期,落款只有夫妻中造假者一方,没有另一方签字。在个别案件中,也出现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取得判决书、调解书,以此强化虚假债务的“合法性”。(六)离婚案件出庭率不高,法院难以查明事实。由于社会人口流动频繁,夫妻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或者被告知晓离婚事实,但拒不配合法院诉讼程序,不接收传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法院只能选择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审理。离婚纠纷缺席判决约占全部判决的40%。
    [09:29:24]
  • [杨怡]:
    三、法院建议。(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择偶观,增强家庭责任感与夫妻忠诚意识。恋爱时要多加了解,切忌一时冲动,草率结婚。在婚姻生活中注重感情的培养,做到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共同负担起对家庭的重任。产生矛盾时要加强沟通,理性解决。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诱惑,共同努力经营夫妻感情和家庭。(二)提升法律意识、强化权属观念。夫妻之间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还可以对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进行公证,以强化该约定的法律效力。
    [09:31:13]
  • [杨怡]:
    (三)提升证据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遭遇家暴时,可立即向村委会、居委会反映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做好出警记录并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疑行为,及时留存有关单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四)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友好协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定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充分保障另一方的探视权,确保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然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对未成年子女心灵的伤害,保证其健康成长。(五)杜绝利用婚姻谋取利益的不良思想,坚持诚信诉讼。虚假离婚有风险,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行为一经查实,伪造证据一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9:31:47]
  • [杨怡]:
    【典型案例一】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案情介绍:商某与秦某结婚30余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双方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秦某常常对商某大打出手,但商某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成长与未来发展,一直保持忍耐和包容,并且希望随着时间推移秦某能够转变,但是秦某在子女长大后依然没有转变。2014年3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矛盾,秦某将商某打伤,商某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面部、腰部软组织损伤。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并要求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照片,能够证明被告秦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秦某也认可曾打过原告商某,故对原告商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商某据此要求被告秦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其伤害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法官释法:《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之一,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及。一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应当对对方的暴力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进行充分举证,如举证不能将影响法院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暴力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性、长期性、持续性以及反复性是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时的主要参考因素,可作为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当地妇联的调解笔录、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告诫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照片等。一旦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09:35:29]
  • [杨怡]:
    【典型案例二】老年夫妻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情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于197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7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刘某与前夫育有三个子女。被告陈某与前妻育有四个子女。双方婚后并未育有子女,至今结婚已有四十余年。2014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称其与原告刘某仍有夫妻感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二人结婚已四十余年,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当事人应珍惜彼此间多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以利于今后共同生活。对于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近年来我院受理的老年夫妻离婚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且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夫妻双方众多财产的分割,故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裁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仔细审查、谨慎处理;但所谓“少年夫妻老来伴”,在年轻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在审理老年夫妻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过数十年的磨合,实属不易,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在审理时更加慎重地审核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此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09:36:33]
  • [杨怡]:
    【典型案例三】夫妻财产分割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齐某与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章某于婚前购买1号房屋一套,登记在章某名下,章某贷款9万元,并于2007年将贷款提前还清。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齐某名义购买2号房屋一套,齐某贷款30万元。但在二人的离婚诉讼中,因齐某的父母主张权利,2号房屋未予分割。后章某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齐某以及其父母至法院,法院作出确认2房屋为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并在判决中同时确认齐某的父母为2房屋支付首付款95000元。后章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齐某,要求依法分割1、2号两套房屋。在审理过程中,齐某父母向法院表示,其二人在购买2号房屋时的出资系对齐某个人的赠与。诉讼中,齐某与章某对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认了还贷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1号房屋系章某婚前购买,登记在章某名下,该房屋应归章某所有。但齐某与章某婚后为1号房屋偿还了部分贷款,该部分款项从财产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故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号房屋系章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齐某名下,现由齐某占有、使用,双方均同意该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市场价格向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具体数额,法院将结合双方的首付款出资情况、对房屋的投入与贡献、婚后贷款偿还情况及离婚后的贷款偿还等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综合予以确定。法官释法: 1.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2.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如无特别约定或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对于一方提出出资系其他性质时,要从严掌握,应从书面材料形成的时间、资金的流转、当事人陈述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至于赠与的对象,即父母婚后出资,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该出资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利益时,作为子女个人财产予以考虑。3.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为兼顾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一般不予处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所有权确认为由另行诉讼。在确认该财产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分割。
    [09:38:47]
  • [梁晓]:
    下面根据会议流程进行媒体提问,记者朋友可以进行现场提问,有哪位记者朋友有相关想了解的问题可以提问。
    [09:42:47]
  • [主持人]:
    新闻通报会现场正进行媒体提问环节。
    [09:43:05]
  • [梁晓]:
    再次感谢今天出席通报会的各位来宾。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
    [09:53: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到场的记者朋友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同时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
    [09: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