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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会发言席

北京市人大代表

通报会现场

记者提问

会后采访

通报会全景
6月23日10时,四中院通报该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工作情况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四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登记立案释明规则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情况”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四中院自履职以来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问题,四中院积极推行登记立案中的释明,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
    [10:01:03]
  • [主持人]:
    经过司法实践发现,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存在事项不明确、界限不准确、方式与形式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范法院的立案行为,四中院顺应跨区划改革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在全市法院中首推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化。
    同时,自去年12月18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四中院工作站成立以来,北京市8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30余名专职律师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在工作站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运行至今,收效明显。
    [10:01:21]
  • [主持人]:
    下面让我们走直播现场。
    [10:01:35]
  • [崔秀春]:
    各位嘉宾、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四中院司法服务办公室负责人崔秀春,由我来主持今天上午的新闻通报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四中院对今天莅临本次活动的各位嘉宾以及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四中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10:05:51]
  • [崔秀春]:
    这次新闻通报会主题是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正式发布我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和向社会通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四中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运行情况。释明规则的正式文本已经作为此次通报会的会议材料向大家发放了。首先,向各位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位嘉宾。
    [10:07:06]
  • [崔秀春]:
    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同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惠云同志;同时,我们还邀请了两位市人大代表参加我们今天的通报会,他们是西城区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副主任赵海、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园管理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王金兰。另外,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部分律师也来到了我们的通报会现场。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有新华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等多家中央及首都主要新闻媒体的朋友。四中院官方微博和官方网站对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和视频直播,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下面,由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通报四中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有关情况。
    [10:08:25]
  • [石东弘]:
    大家好,我首先通报一下关于2016年1-5月立案登记情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自2014年12月30日履职以来,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切入点,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明显。截至2016年5月31日,四中院2016年度累计立案1282件,日均立案12.57件,接待人数1947人次,日均接待24.04人次 。其中行政案件立案881件;民事案件立案196件;刑事案件立案23件;执行案件立案18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总量增长86.61%。其中行政案件增长87.85%;执行案件增长810%;民事案件增长8.89%;刑事案件增长27.78%。
    [10:09:50]
  • [石东弘]:
    下面我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四中院自履职以来即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针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问题,四中院积极推行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完善登记立案释明的规则,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增加“助推器”。2015年四中院立案释明累计超过10000次,日均释明次数超过39次; 2016年1月至5月累计释明超过3900次,日均释明次数48次。经过司法实践发现,登记立案中的释明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释明事项无法明确。登记立案中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的内容和范围,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和明确一致的意见。二是释明界限无法准确界定。释明界限界定不准确会对当事人的诉权产生影响,并产生未充分释明和过度释明的后果。三是释明的方式和形式没有统一。登记立案中采取的释明方式和形式多样,没有统一的标准。
    [10:10:33]
  • [石东弘]: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规范法官的立案行为,四中院探索建立登记立案的释明规则并适时出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以下简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与四中院出台的《登记立案实施办法》及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相衔接,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延伸,是四中院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北京四中院作为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是北京市首家出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法院,顺应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有利于更好保障当事人及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四中院也欢迎社会公众和媒体朋友们加强对四中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我们反馈监督意见,进一步完善四中院立案登记工作。
    [10:11:21]
  • [石东弘]:
    第一部分,通报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意义。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登记阶段即应当予以释明。完善的释明制度和释明规则能够有效指导当事人行使诉权,规范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对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 石东弘]:
    一是回应当事人司法需求,平衡诉讼能力差异,推动立案机制创新发展。立案登记制实施一年来,立案登记制取得明显效果,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与法律意识、诉讼维权意识不断高涨的现实状况不相协调的是,部分当事人对诉讼的基本常识,例如起诉条件、受案范围等知之甚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差异对能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为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四中院创新立案机制,推动登记立案释明的标准化,明确了释明事项和释明标准,确保当事人“释明听得懂,文书看得清”。二是加强诉权保障,有效推动纠纷多元解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诉讼纠纷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诉讼争议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权利义务争执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征。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为当事人畅通诉讼的权利救济渠道,四中院建立登记立案释明规则。通过标准化的释明,为当事人争议纠纷指出不同的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指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专业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程序解决问题,有效推动纠纷的多元化解。三是规范人民法院立案行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不仅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且规范了登记立案中法官的释明行为,进而规范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0:12:14]
  • [石东弘]:
    第二部分,对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解读。《登记立案释明规则》共十七条,一共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释明的原则性规定。强调了释明是法官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力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规定了释明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中立、适度、效率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创新性地规定了标准化释明,统一释明的方式,推动释明工作的规范开展。规定了对诚信诉讼的释明,强调在登记立案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对释明的具体性事项进行了规定。该部分紧紧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主管和管辖等起诉条件对释明的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明的事项和禁止释明的事项,与四中院出台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紧密衔接,确保了释明工作依法标准化进行,不越权,不破坏诉讼的公平,做到“释法到位不越位”。第三部分是对事实释明的规定。鉴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受理特点,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对邮寄起诉释明进行了特别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规定了登记立案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同时将释明规则与多元纠纷调解、立保同步等相衔接,推动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的开展,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为提高审判质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10:12:43]
  • [石东弘]:
    第三部分,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运行效果。四中院在推进登记立案释明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缩短了立案周期,提升立案效率。通过立案释明,缩短了立案周期,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自履职至今,四中院民商事案件一次性立案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其他案件的当事人80%以上在经过法官释明后在两次以内能够办理完成登记立案手续。二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立案释明过程中以口头释明、笔录释明、补正材料告知书、邮寄立案告知书等多种释明形式,全方位对当事人的不规范起诉行为进行释明,2015年全年共制作立案释明笔录400余件,发出书面补正告知书350余件,制作邮寄立案告知书304件; 2016年1月至5月共制作立案释明笔录160余件,发出书面补正告知书400余件,制作邮寄立案告知书395件。通过立案释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当事人诉权的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行使诉权。三是立案释明有效的化解了纠纷,起到了息诉效果。立案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进行释明,一方面能够将形式上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起诉进行修改,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另一方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释明和化解疏导,通过释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息诉的效果。2015年全年共有75件案件经立案法官释明后化解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2016年1月至5月共有30余件案件经立案释明疏导,当事人表示不起诉并撤回起诉材料。
    [10:13:29]
  • [石东弘]:
    谢谢大家。
    [10:13:43]
  • [崔秀春]:
    下面,请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郑惠云主任通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四中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情况。
    [10:13:59]
  • [郑惠云]:
    大家好,下面我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半年工作情况进行通报。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6年6月14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四中院立案诉服大厅为当事人共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48次,其中刑事咨询3次、执行咨询3次、民事咨询88次、行政咨询154次,当事人满意度达到98.56%。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半年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10:17:23]
  • [郑惠云]:
    一是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引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接收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本就存在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在面对接受过专业培训的行政工作人员而又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公民往往会因缺乏诉讼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对相关诉讼资料的收集不足而败诉,致使其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四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立案的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细化,将需要且有意愿进行法律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指引到工作站,由值班律师对其法律诉求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告知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10:17:44]
  • [郑惠云]:
    二是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有效的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之一是“接收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四中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市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延伸,工作站的值班律师在接待中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帮助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指导当事人准备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材料,及时有效的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切实减少申请人的奔波和不必要的支出。
    [10:18:11]
  • [郑惠云]:
    本月,我们刚刚接到一起从工作站转来的法律援助申请,当事人任某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与北京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咨询了当日值班的律师,值班律师了解案情之后,认为当事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同时指导当事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当事人提供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址及乘车线路,当日下午,当事人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通过已经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
    [10:18:37]
  • [郑惠云]:
    三是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促进当事人、法官、律师三方良性互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法律援助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扶贫助弱的形象在社会上具有良好的口碑。与“居中裁判”的法官不同,律师可以更多地站在当事人角度,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既可以根据案情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形式解决矛盾纠纷,也可为其“量身定制”更加有效可行的诉讼策略和方案。律师的专业性和非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背景容易更快的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法律援助律师的解释说明等工作也有效促进当事人、法官、律师三方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
    [10:20:00]
  • [郑惠云]: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诉群众诉累,为涉诉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律师服务拓展平台空间,以期在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模式方面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与四中院一起,加强工作的沟通与交流,使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挥更大的作用。
    [10:20:23]
  • [崔秀春]:
    感谢郑主任的通报。下面,请石东弘庭长通报四中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10:21:39]
  • [石东弘]: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沿阵地,四中院认真按照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思维指导法院建设发展,积极探索立案诉讼服务新途径,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诉讼服务质量为准则,以便民利民为目的,不断完善“线下”诉讼服务平台、“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平台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构筑全方位、多维度、广覆盖的诉讼服务新格局。
    [10:23:03]
  • [石东弘]:
    一是加强“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不断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措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明确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接待制、办事公开制和岗位责任制,实现了全方位诉讼服务功能的升级,做到来访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材料有人接、法官有人联、纠纷有人解。二是拓展“线上”诉讼服务平台潜力。充分开发网络服务平台优势,开通微信等线上诉讼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司法公开、文书查询、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多项服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查询或办理各项诉讼业务,进一步减少群众往返奔波的次数和成本。三是创新引入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平台。根据我院案件类型特点,弥补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切实回应群众司法需求,进一步延伸我院诉讼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创新性的将大学生法律志愿者服务与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融入四中院诉讼服务体系。尝试采用“在法院内设法律援助机构的模式”,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于2015年12月18日建立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该站点是北京市中级法院设立的首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10:24:11]
  • [石东弘]: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以来,我院立案庭进一步加强诉讼分类引导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在导诉台设立导诉接待法官,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导向进行细化分流:对于当事人主动要求律师咨询的,将其引导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或者通过诉讼无法实现其诉求的当事人,建议其向律师咨询;起诉不符合立案登记制要求,当事人又坚持要求立案的,可以先引导至立案窗口,经立案法官释明后仍不符合要求,也可以由立案法官再行建议向律师咨询。
    [10:25:34]
  • [石东弘]:
    刚才郑主任已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下面我就工作站的效果进行补充。一是保障正确规范行使诉权。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行政案件的数量比以往大幅增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原来的八项增加为十二项,公民的诉权能够在更广范围内得到保护,对于行政机关的更多违法行为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对比我院对比近两年收案数据可以发现,2016年1-5月份行政案件收案881件,收案数比去年同期上升87.85%,然而在立案的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不足10%。这就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公民一方对法官的法言法语无法清楚地理解,从而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往往产生障碍,阻碍立案和庭审的正常进行。并且公民在起诉状上因对法律不熟悉时常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对法院裁决的公正性表示怀疑,可能会造成程序空转、影响其他诉求的实现或使诉讼久拖不决,乃至引发涉诉信访。这在行政案件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将不仅会使公民的利益得不到救济,还会影响诉讼效率。而在法院内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将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还可以减轻法官的释明工作压力并提高诉讼效率。
    [10:26:35]
  • [石东弘]:
    二是适度缓解法官释明工作压力。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窗口的释明量剧增,我院2015年1月至12月累计接待人数6000余人次,进行立案释明累计超过11000次,制作释明笔录400余件次,制作补充补正告知书350余件。其中,行政案件接待人数累计超过4000人次,累计释明超过8000次,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庞大的释明工作量在客观上使得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需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官中立”的立场要求下,法官行使释明权的限度过宽,有可能违反中立原则,甚至出现代替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直接暴露诉讼结果等情况,体现了“职权主义”的思维方式,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工作站的建立有效弥补了立案过程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界限造成的不足。
    [10:26:58]
  • [石东弘]: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诉群众诉累,为涉诉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的律师公益服务,为律师服务拓展平台空间,以期在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模式方面创造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充分发挥四中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试验田”的积极作用。我们将与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一道,凝聚更多社会法律援助团体力量,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便捷当事人诉讼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好跨区划法院的职能作用,将法律援助工作的探索与创新推向深入,在进一步细化援助律师专业化分工,适当放宽法律援助受援标准,引入社会法律援助力量扩充法律援助资源,探索实施法律援助点援制,适时引入行政诉讼强制代理制度等方面做出更多有益的尝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以为民服务的实际行为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10:28:04]
  • [崔秀春]:
    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哪位记者朋友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
    [10:28:36]
  • [记者]:
    我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四中院的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中,关于诚信诉讼的释明内容,当遇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形时,应当如何规制,具体的做法有哪些?
    [ 石东弘]:
    关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形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了调研和探索,目前的做法有几下几种,一是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二是有滥诉现象和滥诉嫌疑的当事人建立滥诉清单制度,三是对有滥诉嫌疑的当事人进行相对严格的立案审查,四是立审执的相互配合,协调互动,五是引入社会评价系统,引入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人员,对是否构成滥诉的评判。
    [10:36:13]
  • [记者]:
    我是新华社记者。登记立案释明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释明的事项和禁止事项的事项,具体有哪些?禁止释明的事项与过度释明之间有何联系?
    [ 石东弘]:
    释明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进行规定。我院的释明规则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了细化。明确的释明事项包括原告适格、被告适格、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主管和管辖等方面的释明,这四方面方面必须进行进行释明;如果超出了这四方面的释明,我们认为就是过度释明,有越权的嫌疑,违反了法院的中立原则。
    [10:39:53]
  • [崔秀春]:
    记者提问的环节就到这里。一会儿,我们还将请媒体朋友们到法援中心驻四中院工作站进行实地采访报道,请记者朋友们跟随我们的工作人员前往。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就到这里,再次对大家今天前来采访报道表示感谢!
    [10:40:4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0: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