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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苏航。[09:35:47]
- [主持人]:今天海淀法院召开“《近十年海淀区小宗毒品犯罪案件变化情况调研报告》”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6:39]
- [主持人]:海淀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近年来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数量、犯罪人员结构、犯罪类型、作案方式、毒品种类等方面均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给预防与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以2006年至2016年审结的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为基础数据,海淀法院对十年间海淀区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以探索当前毒品犯罪的新规律,并针对其中变化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应对策略与建议。并于“国际禁毒日”前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布。[09:37:07]
- [主持人]: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主任杨德嘉主持。[09:37:36]
-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们在此召开《近十年海淀区小宗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就毒品的危害性再次向民众敲响警钟,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毒品,共同营造无毒的社会环境。毒品犯罪,因其危害之烈,影响之广,在现代文明社会受到高度重视与严厉制裁。尽管如此,全球每年毒品交易数额仍高达数千亿美元。及至今日,毒品犯罪业已成为我国多发案件类型之一,较之其它类型的犯罪,毒品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无例外,我区的毒品犯罪在近年历经多次集中打击,形势仍较为严峻,亦具有自身一些独有特点,将这些特点逐一列出,析其成因,对毒品犯罪的遏制必有裨益。[09:38:20]
- [主持人]:接下来,由刑一庭副庭长王冲法官发布《近十年海淀区小宗毒品犯罪案件情况》。[09:39:38]
- [嘉宾 王冲]: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626国际禁毒日在即,我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近年来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在数量、犯罪人员结构、犯罪类型、作案方式、毒品种类和数量等方面均出现了许多新变化。这些变化给预防与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因此,我们就以2006年至2016年海淀法院审结的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为素材,对十年间海淀区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探索当前毒品犯罪的新规律,并针对其中变化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应对策略与建议。总结十年来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变化趋势:一是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在前期平稳低发,“奥运”前后迅猛飙升;后又平稳回落,但形势依然严峻。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上半年毒品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相较去年同期,毒品案件总数下降41.0%,涉案人数下降38.7%。这表明在各级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以及人民法院的依法严惩下,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态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二是案件涉及的毒品类型以冰毒及海洛因为主,交易地点呈多样化趋势。冰毒涉案比例已经占据八成,且仍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毒品种类则呈多样化趋势,除海洛因、冰毒、大麻外,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如氯胺酮(俗称“k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俗称“摇头丸”)、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多种新型毒品也屡见不鲜。毒品案件交易地点也在由酒吧等传统重灾区逐渐向公园、地铁站、住宅小区等等人群密集但相对隐蔽的公共场所转移,甚至有在中小学等青少年活动场所交易的情况。且呈现跨区贩毒现象。三是女性涉毒问题日益突出;公司职员、在校学生等具有较高学历的人员涉毒的情况近年也频繁出现,且有上升趋势。女性涉毒案件占比约两成,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中女性所占比例。统计显示,在娱乐场所担任服务人员或有过卖淫经历的少女等吸食毒品的数量明显增多。2010年以来,涉毒犯罪人群中出现了数名公司职员甚至管理者,且不乏知名国企、事业单位人员,此类人员大多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涉案人员的总体年龄也出现年轻化趋向,青少年涉毒形势严峻,存在群体性吸毒和传播迅速的特征。四是贩卖毒品是涉毒犯罪中的第一大户,占比90%以上。这说明,贩卖毒品案件的变化情况直接影响涉毒案件的整体动向,也反映着整个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的数量和比率增长明显。现已远远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成为仅次于贩卖毒品的第二大类毒品犯罪案件。此外,容留多人次吸毒的案件也明显增多,甚至伴随有聚众吸毒后集体淫乱的“群交群吸”等严重情况。五是受群众举报破获的毒品案件占比较高。根据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等证据材料,由群众举报而抓获毒品犯罪分子的比例超过九成。这一现象说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本市禁毒宣传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勇于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群众举报成为侦破毒品案件的利器与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09:40:25]
- [嘉宾 王冲]:毒品犯罪案件所呈现的变化情况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原因:一是以冰毒为首的新型毒品发展速度快、渗透面广、来源多元化是毒品案件迅速增长的源头性因素。由于国际各方面力量对海洛因核心产地长期打击的影响,海洛因近年产量和入境量在明显减少。而以冰毒为首的新型毒品的加工工艺和流程相对于海洛因更加高超、隐蔽、简化,来源和渠道也较为分散、多样,输入量明显超过海洛因。冰毒犯案人既有京籍人员,也有来自东北、华北等多个地区的人员,交易地点也较为分散。这些新型毒品、新兴涉毒人群出现时间较短,警方尚未能全面掌握其规律与特征,目前此类案件激增。二是毒品需求量的增多是毒品案件增长的主要动因。近年来毒品消费人群总体数量在增加,出现许多新增吸毒人员,毒品消费群体基数增大;而且吸毒人员的复吸率一直居高不下,有过吸毒前科、戒毒经历的约占40%;大部分毒品犯案人员本身也是吸毒者,“以贩养吸”者已超半数。三是一些生活压力大、工作节奏快的人将毒品当成逃避现实的依赖品。无业人员始终是十年来毒品案件的犯案主体人群,许多吸毒者、贩毒者缺少正常的经济来源,在现实生活压力和毒品背后利润诱惑的双重作用下,走上贩毒道路。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下,许多有正当职业的人员难以适应快节奏的工作、生活,长期处在高度紧张或重压力之下,产生焦躁、抑郁、烦闷等不良情绪,易借助毒品缓解压力或逃避现实,偶然接触毒品后,毒品就成为他们减轻压力的心理依赖品。四是不良的娱乐消费文化和价值观、道德观的缺失滋生和加速了毒品传播。KTV、酒吧、洗浴、足疗等娱乐场所的开设迎合了吸毒者空虚、享乐、寻求刺激的心理,也给吸毒者和贩毒者提供了隐蔽的交易、吸食毒品环境,因此,在这些场所从业的人员涉毒犯罪比例较高,在娱乐场所侦破的毒品案件较多。五是禁毒宣传和教育仍有盲区,仍有部分人群对毒品以及毒品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抵抗毒品的意识不强,容易被毒品侵害或涉足毒品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对许多新型毒品存在好奇心理和认识错误。[09:42:48]
- [嘉宾 王冲]:针对毒品犯罪的变化趋势及原因,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一是发挥司法能动性,推进禁毒教育、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澄清部分群众对毒品犯罪危害及后果的模糊认识,加强新型毒品、新毒品犯罪类型的介绍,宣传禁毒法律规定,提高民众与毒品犯罪断绝关系或作斗争的自觉性。二是继续强化综合治理的监管思路,提升对毒品变化局势的预警和掌控能力。特别要注意对社区戒毒康复类药品的的监管工作;对娱乐场所开展不定期的“明察暗访”或“突击抽查”活动,加强对房屋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控,给予犯罪分子常态的威慑力。三是提高戒毒康复工作实效,强化对有涉毒劣迹人员的动态管控。改进和创新禁吸戒毒方式,真正实现从心理上戒毒;落实涉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增强涉毒人员回归社会能力,降低复吸率和再犯比例。四是开拓就业渠道和创业途径,加强无业人员的就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应关心工作人员生活和思想状况,解决员工现实困难,为员工营造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和氛围,防止职员因压力过重无法缓解或受到挫折自暴自弃而涉足毒品。[09:44:46]
- [嘉宾 王冲]: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近十年海淀区小宗毒品犯罪案件变化情况调研报告》,是一种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形式,希望在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同时,就毒品的危害性再次向民众敲响警钟,也希望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09:45:15]
- [主持人]:王冲法官结合海淀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了近十年毒品犯罪案件在数量、犯罪人员结构、犯罪类型、作案方式、毒品种类等方面的特点,并梳理了这些特点的成因及对策,数据详实,分析深入。接下来由刑一庭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法官介绍毒品犯罪的几个典型案例。[09:46:12]
- [主持人]:首先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莹法官介绍毒品案例《只负责运送也构成犯罪》。[09:46:57]
- [嘉宾 张莹]: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8月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21时许,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小华”约购毒品,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款。随后“小华”和被告人赵某谈好以人民币500元的“好处”由赵某负责取送毒品。次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辆,从河北省文安县取到毒品后放至车内。该车行至本市丰台区丰管路某小区1号楼下,被告人赵某将白色晶体2袋交给买毒人,买毒人给其500元“好处费”时,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当场起获的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8.68克、0.43克。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涉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09:47:48]
- [嘉宾 张莹]:案例二:被告人朱某,男,1985年11月出生于河北省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霸州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经审理查明,群众孟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海淀禁毒中队举报一名叫于某的女子长期从河北往北京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将该女子抓获。当日21时许,其在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与于某约好购买5000元的毒品,民警为其筹集毒资后,其按照于某的要求向于某汇款5000元。次日12时许,于某给举报人孟某打电话称晚上会派人送“冰”。当日,被告人朱某受于某指使,并与举报人孟某取得联系,驾驶一辆宝骏牌汽车将毒品送至本市海淀区玉泉路龙徽酒厂西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朱某车内起获白色晶体11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1.84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称其为于某运送毒品会得到450元车费。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朱某系受指使而运输毒品,区别于毒品的所有者及直接贩卖者,且系初犯,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近年,贩毒犯罪手段和方式愈加隐蔽,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转而交由第三人实施运送毒品,进而实现贩卖目的。而第三人常常是黑车司机等人员,运送人员知道运送的是毒品而实施运输,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09:50:44]
- [主持人]:下面,请刑一庭副庭长王冲法官介绍毒品案例《邮寄方式贩毒突出》。[09:51:07]
- [嘉宾 王冲]:被告人殷某,男,1976年1月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中国某科研所办事员。曾因吸毒,2006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羁押,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经审理查明,民警接到案件线索后,于2014年12月6日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村金凯福公寓一房间将被告人殷某抓获,并当场起获其持有的白色可疑晶体2份。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1.98克。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1.9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关于其本人没有吸毒,在其居住地搜出毒品不是事实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殷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吸毒史且在被抓获前曾吸食毒品,扣押清单、现场录像、照片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所在的海淀区金凯福公寓101房间扣押毒品及吸食毒品工具的事实;SIM手机卡号、中通快递单、被告人手机中的中通快递单号、证人李庆庆的证言及查获的毒品可以证明被告人与毒品发货人事先联系,通过快递邮寄方式持有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手段和方式多样,网上约购、手机短信联络、快递邮寄等方式使得购买毒品更加隐蔽便捷。网络平台、电商、快递公司对网上发言、网上贩卖毒品监管不严,存在滋生毒品网上发起、联络、网上贩毒、快递毒品的温床。这就要求我们要继续强化综合治理的监管思路,提升对毒品变化局势的预警和掌控能力。加强网络实名制、快递实名制工作,强化网络监管。[09:54:25]
- [主持人]:下面,请刑一庭孙蕾法官介绍毒品案例《大克数毒品犯罪案件频发》。[09:55:02]
- [嘉宾 孙蕾]:被告人贺某,男,1967年10月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8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0年12月29日被减刑释放;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6年3月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携带警用器械,于2007年3月18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3年4月8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16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海淀区柳浪家园北里18号楼下,在被告人贺某停靠在路边的奥迪牌汽车后备箱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9袋和无色液体1瓶。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晶体、无色液体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01.56克、r-羟基丁酸净重10克。当日21时许,民警对被告人贺某位于本市昌平区昌平镇郝庄家园西区10号楼2层4单元422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时,亦起获白色粉末、红色药片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粉末、药片共检出甲基苯丙胺3.81克。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减刑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亦构成毒品再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贺某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处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1、近年来,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开始增多,特别是近五年,涉案毒品数量为1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数已达到232件,占全部毒品案件数的近12%,这其中还包括51件50克以上的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达到50克以上就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而涉案毒品数量达到10克以上也要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判处的刑罚还是很重的。而且上述情况还是海淀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由此可见,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2、本案中涉及毒品r-羟基丁酸,毒品r-羟基丁酸在日常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比较少见,多以无色液体的形式出现。在量刑时,需要将这种不常见的毒品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数量折算,折算成海洛因后统一量刑。因此毒品不典型,非法药物折算表中并无相对应的毒品名称,故案件承办人又与本案的检验人――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高级工程师进行了核实,明确了γ―羟基丁酸即为γ―羟丁酸(GHB),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γ―羟丁酸(GHB)相当于海洛因0.1克,本案中涉案的r-羟基丁酸实际在数量上相当于海洛因1克。3、在审理本类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常常提出的辩解有:查获的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或者是系他人所有暂时寄存于此、或者是同住的其他人所有等等,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精神,需要被告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否则一律计入持有数量。[09:58:40]
- [主持人]:最后,请刑一庭杨茜法官介绍毒品案例《认识错误仍然构成犯罪》。[09:59:12]
- [嘉宾 杨茜]:被告人谭某,男,1977年出生于河北省,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谭某约购毒品,商定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谭某购买冰毒10包。同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某超市地下一层男卫生间内以上述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晶状物10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晶状物未检出常见毒品,净重8.04克。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所贩卖的物品中并未检出常见毒品,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破获,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这个案件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定罪上,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定罪。纵使被告人对其贩卖的物品是否是毒品存在认识错误,但在客观上被告人事前实施了约购行为,也已经用所购买的假毒品进行了交易,主观上也具有贩毒的故意和通过贩毒获利的目的,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已经知道是假毒品还继续贩卖,就不存在认识错误,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定性是诈骗。第二,犯罪完成形态上,认识错误导致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属于未遂。犯罪未遂也叫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完成。本案的被告人从网上买的毒品之后,他自己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毒品,又贩卖给他人,导致贩毒犯罪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这种事实认识错误,是在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故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这种行为貌似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但是依旧侵犯了法律所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危害性,所以必须给予刑罚处罚,才能打击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第三,量刑上,未遂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根据刑法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自己并不吸毒,也没有前科,而且本案属于特情引诱,到案后该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加上未遂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该人宣告了缓刑,法官希望通过社区矫正,让被告人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引以为戒。这个案件说明毒品犯罪中即使没有交易真毒品,但是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和意念,依旧触犯刑法的底线。[10:02:24]
- [主持人]:再次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海淀法院毒品案件情况发布会暂时到此。本院将于10时30分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案件,欢迎继续关注。[10:03:5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22:2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0:22:50]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孟繁江本次直播记录。感谢李森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10:23:06]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0:2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