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玲

现场记者

中国日报记者

中央电视台记者

民主法制时报记者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2016年6月29日10:00 关于《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的新闻发布会
  •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好!
    [10:01:59]
  • [王玲]:
    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这两个司法文件都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而出台的重要措施。为了让大家更加全面、细致的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特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三峡画院院长、中国农工民主党书画院副院长汪国新同志;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主任科员、高级工程师毛婷同志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对他们的到来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10:11:28]
  • [王玲]:
    下面首先请胡仕浩主任发布这两个文件。
    [10:12:14]
  • [胡仕浩]:
    各位记者,大家好!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10:14:40]
  • [胡仕浩]: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改革文件得到落实,特别是《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就是要让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改革成果惠及群众。《意见》和《规定》起草论证工作历时1年多。期间,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召开有关部委、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单位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论证会。《规定》在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前和审议后,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审委会在审议《规定》时,采取了“开门审委会”的形式,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调解员等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意见》和《规定》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革共识和改革成果。
    [10:15:04]
  • [胡仕浩]:
    一、《意见》和《规则》出台的重大意义
    [10:15:43]
  • [胡仕浩]:
    (一)《意见》和《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并于同年12月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中办发〔2015〕60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办发〔2015〕60号文件”),明确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健全工作格局、推进制度建设、搭建化解平台、促进各类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健康发展等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意见》和《规定》,就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对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为推动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指导,为特邀调解制度提供司法解释依据。
    [10:16:02]
  • [胡仕浩]:
    (二)《意见》和《规定》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和《规定》致力于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战略部署、法治思维、社会视角和历史高度来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重新审视法院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意见》和《规定》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调解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解纷功能;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为各类解纷组织依法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17:38]
  • [胡仕浩]:
    (三)《意见》与《规定》致力于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5〕60号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功能和作用给予了准确的定位,即“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意见》全文充分体现了这三个作用。一是“引领”作用意味着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人民法院派员进驻各种调解站和联系点,指导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调解组织进驻法院设立的调解室,处理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的强制力、法官的司法经验、司法能力等优势激活其他解纷资源、构建解纷体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二是“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法院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方面。法院在处理每年数以千万计案件的同时,还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规范、中立、有效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三是“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全方位、立体式的保障。包括对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依法确认,对特邀调解组织建设的完善,对特邀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约束,更有对特邀调解员的技能培训和能力提高等,努力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的公信力。
    [10:18:02]
  • [胡仕浩]:
    (四)《意见》和《规定》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解纷需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别是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涉及到深层次矛盾和重大利益调整,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愈显迫切。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局面。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纠纷方面共同发挥重要作用。《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平台,明确平台职责,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畅通人民群众选择多种非诉讼的解纷渠道。《规定》在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同时,致力于发展法院附设调解,为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供路径,从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18:28]
  • [胡仕浩]:
    二、《意见》的特色及亮点
    [10:18:43]
  • [胡仕浩]:
    (一)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这个工作思路也是周强院长在去年眉山会议上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三步走”战略。《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三大目标:一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10:19:05]
  • [胡仕浩]:
    (二)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全面要求。一是内容涵盖全面。从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程序安排、加强工作保障四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作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对接类型全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与综治组织的对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对接,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强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三是各项制度总结全面。《意见》对特邀调解制度、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律师调解制度,以及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中的各类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使各类调解活动与诉讼的对接都有章可循。
    [10:19:21]
  • [胡仕浩]:
    (三)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第一,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第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第三,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第四,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第五,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 。
    [10:21:20]
  • [胡仕浩]:
    三、《规定》的特色及亮点
    [10:21:50]
  • [胡仕浩]:
    《意见》从宏观上对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指导意见,《规定》则以特邀调解制度作为切入点,促进法院附设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
    [10:22:06]
  • [胡仕浩]:
    (一)《规定》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法院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人民调解,都没有涉及到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其他调解类型。《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调解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
    [10:23:09]
  • [胡仕浩]:
    (二)《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一是规范调解引导。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二是确定调解规则。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三是明确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10:24:15]
  • [胡仕浩]:
    (三)《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二是调解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调解。三是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四是确立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还是根据调解结果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处理。
    [10:25:43]
  • [胡仕浩]:
    《意见》和《规定》今日发布后即将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对《意见》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层层推进,抓好落实,特别是做好制度衔接和配套诉讼服务,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确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10:26:16]
  • [胡仕浩]:
    谢谢大家。
    [10:26:32]
  • [王玲]:
    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10:27:53]
  • [中国日报社记者]:
    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10:29:45]
  • [胡仕浩]:
    你提问的前提确实存在。当前,司法改革进入攻坚期,法官员额制改革让法官的数量在一定意义上减少了,立案登记制改革让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大幅增加了,这是实际,也是一个突出的矛盾。对此,人民法院就必须要依靠改革来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10:31:31]
  • [胡仕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就是说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作用毋庸置疑,但司法不能变成第一道防线和唯一的防线,要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
    [10:31:49]
  • [胡仕浩]:
    多元解纷的作用和迫切性,我先讲三组数据:
    [10:32:02]
  • [胡仕浩]: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审结、执结1671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24.67%、21.14%。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年以来,共登记立案993万余件(一审案件),同比增长23.43%。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0%,行政案件同比增长47.63%,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77.03%。而在10年前的2005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784万件。
    二是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的民间纠纷情况。2015年,全国79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933万余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740173件、物业纠纷124748件、医疗纠纷71020件。而在2005年是530万件。
    三是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案件等情况。目前全国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商事仲裁委员会230多个,劳动仲裁委员会3000多个,每年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其中商事仲裁10多万件)。而在5年前只有40万件(其中商事仲裁不到3万件)。
    [10:32:54]
  • [胡仕浩]:
    现在的社会纠纷不是法院一家解决,其他的纠纷社会解决机制也在发挥作用。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要找准司法的职能定位,守住、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让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解纷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以保障社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平衡。至于如何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抓好五项机制创新,实现三步走的战略,我在前面已经具体谈到,这里就不重复了。
    [10:45:06]
  • [胡仕浩]:
    您刚才问到具体改革措施,一是要在《意见》和《规定》发布以后,组织学习宣传,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纳入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当中来,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入手,切切实实抓好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各级法院要建立名册筛选,人员培训,建章立制等工作,发挥司法保障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三是要协同推进,确保实效。
    [10:45:25]
  • [胡仕浩]: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如何发挥作用,应当把它纳入到综治工作的大局当中来考虑。我们推行这项制度的改革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把矛盾纠纷从法院向外推,一定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认识,我们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大格局当中发挥党委领导、齐抓共管、司法保障、多元共治的解决纠纷方式,是发挥人民群众多元的诉求,能够通过多元的渠道得到妥善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所以我们要协同推进。
    [10:45:46]
  • [胡仕浩]:
    改革的目标还要体现便民利民,完善诉讼服务。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中的诉调对接、司法服务,从立案环节来看,有向前延伸一公里的成分,当然从整个法院提供司法服务意义上讲,也是我们打通司法为民、司法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手段,所以要切实体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高效便捷、便民利民,这是改革的宗旨和目标,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我就回答到这里。
    [10:45:58]
  •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为什么我们在发展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还要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它的意义何在?效果如何?
    [10:48:06]
  • [胡仕浩]: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因此,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社会各界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考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
    [10:48:32]
  • [胡仕浩]: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以打造 “智慧法院”为目标,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打造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平台,落实改革部署、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10:49:21]
  • [胡仕浩]:
    当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服务平台。例如,吉林全省法院探索建立“电子法院”;杭州中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设立“陈辽敏网上工作室”,有家事、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等八支专业化调解团队,近三年来共调解案件12996件,其中调解成功6946件,调解成功率为55.96%。可以说,效果还是很显著的。去年10月,新浪网法院频道与合肥蜀山法院建立了e调解平台。今年6月,又和四川成都中院联合成立“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经济、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10:49:39]
  • [胡仕浩]:
    根据中央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和先行先试的探索,鼓励各地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通过科技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让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10:49:54]
  • [民主法制时报记者]:
    我们在媒体上看到许多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中心,它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关系是怎样的?诉调对接中心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10:51:03]
  • [胡仕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有467家,其中安徽、山东、上海、陕西、四川、福建等省市法院设置诉调对接中心的较多。
    [10:51:27]
  • [胡仕浩]:
    关于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的关系。当前,全国有3498个法院建有诉讼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8.9%。随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目前,诉调对接中心的设置有两种形式,有的是单独编制的,有的是挂靠在诉讼服务中心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要求所有基层法院均建立诉调对接中心。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
    [10:52:20]
  • [胡仕浩]:
    诉讼对接平台主要有五项职责:一是辅导与释明功能。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指导其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二是分流与疏解功能。把那些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到调解组织,适宜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案件分流到快速轨道,不适宜调解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则尽快转交审判庭。三是管理与协调功能。统一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负责联络、服务、培训、管理调解事务并约束调解行为。四是促进与推广功能。不断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实践的经验,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五是调解与审判功能。做好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
    [10:53:46]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诉讼,那么调解阶段也不排除会有虚假调解的情况出现,对这方面情形的预防是怎么考虑的?
    [10:55:11]
  • [胡仕浩]: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防范和惩戒虚假诉讼的文件,应当说防范和惩罚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是最高法院这几年一直在调研和摸准问题、拟定对策的重要问题,虚假的诉讼和虚假的调解应当说是对我们司法公信力一个最大的伤害。从我们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来看,为了防止虚假调解,司法解释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10:56:13]
  • [胡仕浩]:
    一是提高调解员素质。《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应当建立名册制度。在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入册与在职培训,对虚假调解的防范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设计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不同于法院无关联的其他社会组织普通的社会调解,法院对特邀调解案件,这次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当中强调要进行流程管理,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服务特邀调解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甄别适宜案件,移交特邀调解组织,还要提供调解场所、咨询服务,还要组织业绩评估等等。过去我们没有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现在一定要纳入流程管理,就有了一定的管控措施,我们也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调解的发生。三是设定了调解员防范虚假调解的义务和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规定。比如《规定》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11:01:11]
  • [胡仕浩]:
    这三个方面制度上的设计,我相信对预防虚假调解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11:02:36]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请问一下胡主任,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建立特邀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制度有什么样的特色及优势?谢谢。
    [11:03:46]
  • [胡仕浩]: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的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这就与法官的司法调解不同。特邀调解有以下三点优势:
    [11:17:52]
  • [胡仕浩]:
    一是特邀调解为人民群众选择调解提供了路径,便于解决纠纷。特邀调解与诉讼法上“两便原则”一脉相承。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相对威严的法庭,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相对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理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相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权益的处分权掌握在纠纷当事人手中,调解结果有更强的可预期性等。
    [11:18:32]
  • [胡仕浩]:
    二是特邀调解可以有效解决非诉解纷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特邀调解有点类似于国外法院的“附设调解”。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11:18:48]
  • [胡仕浩]:
    三是特邀调解可以引导各种诉讼外调解资源的规范发展。特邀调解制度充分考虑到公共资源作用的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等都可以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资源。特邀调解员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是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这些都是对社会解纷资源的利用。同时,一些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如商事调解组织,也是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重要来源,将他们引入名册有助于他们规范发展,发挥优势。
    [11:19:03]
  • [胡仕浩]:
    举个例子,目前2012年最高法院在部分地方法院部署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到2014年最高法院又在全国确定了50家示范法院。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有32912个,特邀调解员有104516人。应当说他们在各地协助法院、协助法官承办和化解了大量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年之后最高法院对这项工作还要进行评估,在此期间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关心和支持法院的这项改革。谢谢。
    [11:19:18]
  • [王玲]:
    今天请了法院特约监督员,不知道汪院长和毛婷工程师有没有对主题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11:19:41]
  • [汪国新]:
    这项改革措施非常好,对此我深有体会。目前很多纠纷是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处理不好就会需要到法院打官司,出了法庭就成了仇人了。现在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在一种平等的互谅互让的氛围下,能减少家庭矛盾的冲突,有效化解纠纷。
    [11:23:49]
  • [毛婷]:
    我也非常感谢给我这个机会来学习,我觉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好,而且还有一些前瞻性的部署,比如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就是非常好的创新模式。
    [11:24:21]
  • [王玲]:
    今天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1: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