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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10:35:00]
- [主持人]: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李苑菁,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原告张牧野称:其笔名为“天下霸唱”,系我国著名作家,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被告将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层妖塔”之名在全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原告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且电影内容对原著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原告将导演陆川和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径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和传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西城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今日上午9:30分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随后就本案审理情况进行新闻通报。[10:36:05]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分为两个阶段:主持人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媒体提问。[10:36:35]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由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李艳红介绍新闻通报背景。[10:36:51]
- [李艳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我是西城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艳红。欢迎大家参加我院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案新闻通报会。[ 李艳红]:我院自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电影《九层妖塔》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因为涉及的当事人、小说及电影作品都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媒体朋友们一直十分关注,而且案件争议焦点涉及电影改编权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界线的界定,对于电影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全媒体、全方面、全过程地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同时周强院长指出人民法院不仅要动态及时发布司法信息,还要在发布司法信息的同时答疑解惑。因此,为了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满足媒体朋友的报道需求,今天,我们邀请了民五庭负责人吴献雅法官--也就是本案的审判长参加此次通报会,向大家通报本案一审的审理过程,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说明。[ 李艳红]:下面我首先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理情况。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涉嫌侵犯自己著作权,故起诉至我院。案件受理后,合议庭于3月1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开展了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等相关工作。4月15日,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此案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我院特别邀请西城区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新华社、央视等近二十余家媒体到场旁听,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同步图文网络直播。由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我院于5月19日就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关法律问题召开了专家研讨会,针对此类问题专门进行研讨。之后我院通过大量的审判工作于今天上午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作出一审判决。[ 李艳红]:今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朋友来到了现场,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10:38:52]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二项议程,媒体提问环节。[10:41:02]
- [北京晚报]:我想问一下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方面的问题,这起案件涉及一名原告,四名被告,还有一个第三人,听起来感觉有点复杂,请解释一下他们分别是因为什么原因,卷入到这场纠纷的?[ 法官]:的确,这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相对比较复杂。先说说原告吧,原告起诉的依据就在于他是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作者。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原告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公司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正式出版的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都能证明这一点。因此,原告享有该小说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被诉的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明确表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等于说是改编作品侵犯了原著小说的著作权,因此原著作者有权提起诉讼。[ 法官]:再说说被告,原告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片头先后显示 “出品方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字样,可以初步证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的著作权人。原告还认为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显示:“陆川导演作品”,片尾显示“编剧/导演 陆川”字样。因此,陆川也参与了电影的制作,应当作为被告起诉。至于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原告虽未将其作为被告起诉,但本院结合庭前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片头显示“联合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与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签订有涉案电影的投资、承制合同,为了查明事实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本院根据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追加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10:48:31]
- [首都政法综治网]:大家可能比较感兴趣的是本案的被告陆川,为什么其他的被告要承担责任,而他却不用承担责任呢?[ 法官]: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案中,基于涉案电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涉案电影的制片者,而非编剧、导演等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法官]: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显示:“陆川导演作品”,片尾显示“编剧/导演 陆川”字样。梦想者公司(甲方)、乐视公司(乙方)、北京猿川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电影<精绝古城>上部和下部合作投资、承制合同》第2条约定,本项目编剧:陆川;导演:陆川。上述证据证明,陆川仅系涉案电影的编剧、导演,其并非涉案电影的制片者,并不负有对电影署名的审查义务,故陆川并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0:51:57]
-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我之前看过电影,电影确实没有给小说作者天下霸唱署名,但正如被告说的,电影片头已经明确署名“改编自《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已经署了原著小说的名字了,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给小说作者署名了?[ 法官]:第一,法律明确规定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系根据小说《精绝古城》改编而成。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规定可知,电影《九层妖塔》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说《精绝古城》的著作权,其中当然包括小说作者对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也就是说,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张牧野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 法官]:第二,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作出特殊规定。既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法律并没有对改编作品为原著作者署名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能为改编作品对原著作者署名创设新的例外,即规定改编作品可以不用为原著作者署名的权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既未举证证明就电影《九层妖塔》为小说《精绝古城》作者署名一事有过特殊约定,也未证明涉案电影《九层妖塔》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情形。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无需为原著作者即原告张牧野署名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第三,标明作品名称并不等同于为作者署名。虽然,电影《九层妖塔》片头明确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但这并不等于为作者署名。作者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作者姓名具体是指作品权利人的名称,在作品上署名的主要功能是要建立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而作品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是对作品内容的一种高度概括、提炼的表达,其主要功能是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起到区分此作品与彼作品的作用。显然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称。因此,被告关于电影《九层妖塔》已经标明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就可以免除为原著作者署名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11:00:15]
- [检察日报正义网]:我注意到,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是怎么考虑的?[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张牧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11:08:41]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我之前旁听了庭审,感觉双方争议最大的还是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刚才,法官宣判过程中,也花了很长的时间来阐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问题。在这里还是想问几个问题:1、这起案件与之前的一些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最大的不同是什么?2、合议庭最终判定,被告不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怎么考虑的?[ 法官]:1、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原著作者在转让他小说的著作财产权后,他自身掌控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边界具体到哪里?或者说,涉诉电影作品《九层妖塔》在合法取得改编摄制权的前提下,判断其是否对原著小说进行歪曲、篡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官]:2、首先,本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对于该权利的控制范围、具体边界的确定,不应一概而论,应该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次,本案有这么几个特殊性:(1)从使用作品的权限来看,小说作者已经将其著作所有财产权都转让出去了,在这种情况下,小说作者本人虽然还控制着作品的人身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2)从使用作品的方式来看,涉案电影《九层妖塔》是基于原著小说《精绝古城》的改编作品,与对原著小说的复制行为不同,改编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品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是否降低了原著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3)从原著的发表情况来看,结合小说《精绝古城》的创作、出版情况可知,小说出版在先,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原告提供的关于电影评论的证据也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评论均是将电影《九层妖塔》与小说《精绝古城》的差异之处做对比。也就是说,在一般读者眼中,能够清晰看到电影与小说两者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对原著小说的内容、观点造成误解。因此,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著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从电影给小说造成的客观影响方面进行分析。(4)从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来看,被诉作品是电影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类型,电影作品有这么几点特殊性:第一,法律规定特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该条规定的主要功能,是要明确电影作品可以对原著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第二,表现手法特殊。电影作品的具体内容一般通过银幕形象呈现出来,侧重于视觉的艺术体验。因此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时,必须加强空间的表现力,通过空间去表现人物情感和故事,创造出一个全新的艺术境界,必然要对人物关系、情节结构、主要场景做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动。第三,创作规律特殊。根据电影创作的一般流程,从小说作品到电影作品的最终完成,需要经历电影剧本创作、导演阐述、分镜头剧本创作、影片拍摄、后期剪辑等多个环节。也正是因为电影作品表现手法的特殊性、创作流程的复杂性、创作主体的多元性,关于电影作品的改编理论问题,电影行业一直存在着“忠实说”和“自由说”两种主要观点。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关于电影《九层妖塔》的获奖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影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亦能说明其改编摄制行为并未违背电影创作的规律。[ 法官]:正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方面的因素之后,本院认为,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对原著的内容、观点构成了贬损、丑化,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一方面,从内容比对来看,电影的内容、观点并未造成对原著的丑化、贬损,另一方面,从一般公众的评价来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电影对原著小说的内容、观点构成了贬损、丑化,对原著作者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法官]:除了考虑上面因素之外,判决还专门提到,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问题,但纵观小说创作、电影改编、公众观看的各环节,实际上涉及文化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利益。为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大众文化需求之间的关系,在充分尊重、维护小说作者人格尊严和声誉的前提下,考虑到电影行业上百年的改编历史和电影产业当下的发展现实,亦应充分尊重合法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和电影作品的艺术规律,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11:11:45]
- [李艳红]:时间关系,提问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踊跃提问。今天的通报会到此就结束了,再次感谢各位的到来![11:25:48]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李苑菁(导播)、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11:2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