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全貌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冯淼

原告

被告方

第三人

举证质证
7月5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小区车棚失火引燃轿车 业主称物业管理失责诉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赵艳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小区车棚失火引燃轿车 业主称物业管理失责诉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7:2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小区车棚失火引燃轿车 业主称物业管理失责诉赔”案的案情。
    [09:13:43]
  • [主持人]: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购买了小客车一辆。高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2016年4月22日,高某停放车辆旁边的自行车棚失火,将高某的车辆引燃,导致车辆完全损毁。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承担70%的损失,现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一万六千余元。
    [09:14:06]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长阳法庭审判员冯淼独任审判。冯淼,女,汉族,中共党员,2009年到房山法院工作,历任法官助理、代理审判员,现为长阳法庭审判员。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房山法院先进工作者”、“院优秀共产党员”。本案由孙震颐担任书记员。
    [09:16:05]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16:2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09:17:29]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09:17:49]
  • [审判员]:
    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高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某水务有限公司库管,住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黄辛庄小区。
    [ 被告]:
    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宫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园二里。
    [ 负责人]:
    刘某,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
    李某,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于某,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公司宿舍。
    [ 第三人]:
    白某,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10:23:1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10:23:38]
  • [审判员]:
    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宫园物业管理中心、第三人白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冯淼独任审理,书记员孙震颐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被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 第三人]: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0:25:07]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10:25:3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 原告]:
    第三人白某是原告的姐夫,2012年8月20日原告以第三人白某的名义购买了东风风行景逸小客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第三人白某名下,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并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及商业车损险。2016年4月22日晚上9点原告将车辆停放在房山区拱辰街道黄辛庄村行宫小区北侧护栏外侧,23日0时38分,原告停放车辆的行宫小区的自行车棚内失火,将原告的机动车引燃,导致车辆完全损毁。经消防部门认定,原告车辆失火是由于行宫园小区车棚失火引燃导致,因原告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经过保险公司定损,车辆价值为56598.40元,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价值在70%,免赔额为30%,原告认为原告损失是由于被告属疏于管理导致的,虽经保险理赔,但尚有部分损失无法弥补,故该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979.5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26:20]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 原告]:
    无。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的经济损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 原告]:
    56598.4元×30%=16979.52元。
    [10:26:57]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2016年4月22日晚9点,行宫园小区北侧护栏确实发生起火事件,我小区人员赶到后发现有起火痕迹,也有一辆车被引燃,但对于事故现象现在并不清晰,如果我小区存在管理上的失误或车辆燃烧是由于我小区火源引起的,在合理部分我单位同意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借名购买车辆的情况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确认,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由法院进行核实。
    [ 审判员]:
    第三人针对原告起诉进行答辩。
    [ 第三人]:
    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第三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这辆车是以你的名义购买的,这一情况属实吗?
    [ 第三人]:
    属实。
    [10:28:2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 原告]:
    提交1.消防支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交给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了,由这个解体厂交给交管局了。
    2.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开具的收据复印件1张。证明车辆信息,这100元是解体厂给白某的钱。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复印件。证明车是我的,我不清楚原件在哪,只能向法庭提交复印件。
    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无法提供,记不清在哪了。证明车辆信息。
    5.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复印件1份。原件不清楚在哪。证明车辆的信息及车辆登记、注销日期。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复印件1份。原件在保险公司。
    7.索赔申请书复印件1份。原件在保险公司。
    [10:29:30]
  • [审判员]:
    出示给被告,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1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认可,该证据是复印件,且复印件不清晰,无法查证事实情况,原告应提供认定书的原件来查明事实情况。对证据2报废汽车解体厂出具的收据不认可,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对,应出示原件。对证据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不认可,应提交复印件。对证据4交管局出具的机动车登记决定书及证据5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均是复印件,应出示原件,否则不予质证。对证据6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损失情况确认书不认可,是复印件,应出示原件。对证据7索赔申请书是复印件,不认可。
    [ 审判员]:
    出示给第三人,第三人质证。
    [ 第三人]:
    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
    [10:31:11]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 被告]:
    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 审判员]:
    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 第三人]:
    我没有证据提交。
    [ 审判员]:
    原告,你提交的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不清晰,本院无法核对火灾事故发生情况,你是否能提供清晰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 原告]:
    我回去找找。
    [ 审判员]:
    原告,你当庭提交的所有证据应提交原件,如果你手里没有原件,应向相关部门调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法庭核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10:32:0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发经过。
    [ 原告]:
    2016年4月22日晚上9点我将车辆停放在房山区拱辰街道黄辛庄村行宫小区北侧护栏外侧,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我邻居告诉我的车烧着的,说是夜间12点左右烧着的,别人看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消防队、交警、保险公司都来人给车照相了。
    [ 审判员]:
    你当时找物业公司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你现在起诉被告物业公司,为什么认为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
    因为行宫物业自行车棚里有易燃物,易燃物离我的车距离2米左右,导致我的车烧着。
    [ 审判员]:
    原告,你怎么知道自行车棚里有易燃物?
    [ 原告]:
    我去着火的车棚看了,有易燃物,有消防队的照片。
    [ 审判员]:
    消防队是着火后出的现场还是着火前出的现场?
    [ 原告]:
    着火后去的现场,但我认为消防队能看出当时起火前车棚里是否有易燃物。我现提交4月23日我手机照的4张照片。
    [10:33:05]
  • [审判员]:
    被告及第三人过来看一下原告手机里的照片,发表意见。
    [ 被告]:
    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第三人]:
    对照片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起火车辆和自行车棚之间有一个栏杆,对吗?
    [ 被告]:
    对,有一个栏杆,栏杆就相当于一面墙。
    [ 审判员]:
    自行车棚是在小区内,车辆停放在小区外侧,对吗?
    [ 被告]:
    对。
    [ 原告]:
    对。
    [ 审判员]:
    原告,庭后三日内将你提交的这4张照片打印出来提交到法庭,逾期视为你未提交这份证据,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10:33:39]
  • [审判员]:
    被告,你方陈述一下当时现场起火情况?
    [ 被告]:
    2016年4月22日晚11点左右,我物业公司接到居民的电话通知说北侧自行车车棚有一辆车起火了,让我们过去看看,我们过去的时候消防队已经在现场进行施救了。
    [ 审判员]:
    当时消防队是否跟你物业公司说起火原因是什么?
    [ 被告]:
    没有,至今也没有找过我们。
    [ 审判员]:
    原告,你所有的购车手续,现在是否能提供?
    [ 原告]:
    不能提供了,因为都放在车里,都烧毁了。
    [ 审判员]:
    第三人,关于涉案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你是否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告,鉴于你提交的证据都是复印件,需要你回去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原件,如果不能提供原件,你需要向法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列明这些原件在哪个部门,说明各个部门不能给你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10:34:21]
  • [审判员]:
    鉴于原告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下次开庭时间另定,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0:34:4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法庭书记员孙震颐对此次直播的支持。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40:49]
  • [主持人]: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41:1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