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图为发布会现场

葛红副庭长在通报情况

通报会媒体记者

庭审直播现场

答记者问环节
7月13日10时,二中院召开“近年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
    [09:54:58]
  • [主持人]: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鉴于术有专攻及无暇打理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诉讼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规范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纠纷产生,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将于今天(2016年7月13日)10时,在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
    意义:规范相关行为,避免和减少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09:57:14]
  • [主持人]:
    媒体记者及各位嘉宾朋友已经到达通报会现场。
    [09:57:50]
  • [高志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同时,对大家一直以来对二中院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10:04:24]
  • [高志海]:
    首先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人员,他们分别是:民三庭副庭长葛红,法官曹欣、韩耀斌、杨光。
    [10:08:59]
  • [高志海]:
    下面请副庭长葛红通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10:42]
  • [葛红]: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鉴于术有专攻及无暇打理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北京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诉讼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规范诉讼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纠纷产生,该院对近年来审理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建议。
    [10:29:08]
  • [葛红]: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从收案数量看,近年波动较大。2010年至2016年6月20日,我院先后受理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8件、8件、29件、34件、17件、15件及9件,共计130件。其中,一审只有2件,二审案件共128件。收案量呈现先下降再激增后回落之势,2012年和2013年数量最多,2012年较2011年同比增长2.63倍,2014年同比减少了50%,波动幅度较大。从每个城区平均案件数及相对于其他案由案件数量来看,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容小觑。
    [10:29:19]
  • [葛红]:
    2.从审理结果看,“调撤率高、改发率高”。近五年来,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部数量的26.15%,且除2015年外,调撤案件数量呈逐年升高态势。从案件情况看,此类案件“调撤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律所担心诉讼影响律所声誉,主观调解意愿较高。其次,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数量和比例较高,如在2013年改判和发回的二审案件占比达23.53%,调撤率较2012年增长2.41倍。此类案件“改发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等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10:29:29]
  • [葛红]:
    3.从案件主体看,一方当事人为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另一方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据统计,自然人参与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60.60%,总体多于非自然人。
    4.从当事人诉讼地位看,律师多为原告。在统计案件中,律所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88件,作为被告的案件为44件。在律所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自然人与非自然人分别为被告的案件为43和45件;在律所为被告的案件中,自然人起诉的案件占84.09%。
    [10:29:44]
  • [葛红]:
    二、案件特点
    1.争议焦点集中,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无论律所与委托人的诉讼地位如何,代理费的支付和退还都是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律所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通常是索要代理费,理由是代理事项完成后委托人未依约支付代理费;而委托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往往是要求律所返还代理费或退还部分代理费,理由则是代理费收费过高、律所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诉讼结果未达到预期。
    [10:29:54]
  • [葛红]:
    2.引发纠纷原因较为集中。在代理费支付方面,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诉讼代理合同对诉讼结果与所对应的费用收取标准约定不明,律所是否就收费标准向委托人进行了告知以及代理费收取是否符合标准等。在律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方面,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诉讼代理合同对代理行为、具体过程、诉讼阶段、诉讼结果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诉讼的过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各执一词等,特别是对诉讼结果约定不明在此类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例如双方未明确界定“何谓严格意义上的胜诉”进而产生分歧。当诉讼结果为调解、撤诉、发回重审等不同于判决的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对代理费支付及数额产生较大争议。以2014年为例,在二中院审理的29件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中,因诉讼结果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的案件有7件,占该年度此类案件总数的24.14%。
    [10:30:04]
  • [葛红]:
    3.合同履行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诉讼代理合同条款的约定及合同履行均与诉讼程序及结果密切相关。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即诉讼结果等是考量律师履约情况的直接标准,并在双方当事人就代理费产生争议时,成为判定律师最终获取代理费数额的指标。
    4.案件有效证据少,查清客观事实难。在履约方面,尽管整个诉讼过程能被法院案卷材料所记载而留存下来,但对于起诉书、答辩状的制作者,证据材料的收集及提交者,未记录在案的调解过程参与人等能直接体现代理情况的有效证据,却无法依赖卷宗材料予以证明。在代理费方面,有些案件的委托人主张律师并未告知其收费标准或相关规定,律师主张已告知收费标准,或双方口头就代理费的增加、变更进行过协商,但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部分案件中,只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又各执一词,为查明客观事实带来较大难度。
    [10:30:19]
  • [葛红]:
    5.代理费请求往往需法官自由裁量权裁定。在诉讼代理合同对于代理费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甚至有的律所与委托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考量代理人参与诉讼及诉讼结果等事实情况,并结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及政府指导价等,对代理费支付或退还数额进行酌定。
    [10:30:31]
  • [葛红]:
    三、发生原因
    1. 诉讼过程复杂,结果难预测。诉讼代理合同的履行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诉讼过程纷繁复杂,诉讼结果存在多种可能性且难以预测,诉讼代理合同的约定难尽其详。诉讼过程随着当事人举证质证、相互辩论、法院调取证据等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产生新情况,诉讼结果无法仅用胜诉、败诉来衡量,法院可能作出判决、裁定或进行调解,也可能发回重审、改判或当事人撤诉,诉讼阶段也会随着诉讼过程的进展而不断变化,一审、二审、发回后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因而诉讼代理合同难以穷尽所有可能而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10:30:45]
  • [葛红]:
    2.缔约地位不平等。缔约地位的高低是相对而言的。一方面,普通百姓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对法律术语一知半解,律所相对他们而言具有较强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诉讼代理合同通常是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律所或律师对合同条款、法律术语具体含义的理解和掌握更准确,且律师对案情及诉讼结果的预判和评估会成为影响缔约过程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律所对银行、大型企业等委托人而言,又处于劣势地位,有时要接受对己不利的合同条款。此类条款通常表现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享有较多权利、对对方苛以较重义务,己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权责不相符等,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3.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权。诉讼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具有委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特点,在律师履行诉讼代理合同过程中,委托人有可能因与代理人意见不统一,对律师代理行为不满意或认为代理费数额约定过高等原因,而随时解除对律师的授权,从而引发纠纷。
    [10:31:09]
  • [葛红]:
    四、相关建议
    1.对诉讼过程及结果应有合理预期与诉求。诉讼是一项耗费精力、体力、物力的民事活动,且最终结果未必如当事人所愿。委托人应增强诉讼风险意识,起诉前要慎重考虑,尽量采取调解等效率高、效果好的其他非讼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再诉讼。委托人对诉讼结果不能存在“想当然”看法,总认为道理在己,责任在对方,建议起诉前多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对诉讼结果和诉讼成本进行客观估计和合理判断,在诉讼及诉讼代理合同履行中保持良好心态。
    [10:31:48]
  • [葛红]:
    2.缔约前认真审查、充分协商,明确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凡是不懂或心存疑虑的条款都要向律师询问清楚,对与自身要求不符的条款应与律师充分协商后进行修改调整。签字意味着要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切不可因嫌麻烦不看合同直接签字,事后辩称不清楚合同约定,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或易引发争议的条款,特别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应特别留意并明确界定,例如对律师代理诉讼的具体阶段、内容及过程,对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时间、标准、数额等,特别是不同诉讼结果所对应的代理费支付标准,对诉讼结果的约定应包含可能发生的一切结果,不仅是判决、调解、撤诉,还有发回重审、改判、裁定驳回起诉等。
    [10:32:29]
  • [葛红]:
    3.注重对履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在履约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就代理事项及内容的沟通尽量采用短信、邮件、传真、函件等易于固定化、书面化的方式,并保留相应联系记录,以作为证据保留。在缔约时可与律所协商在履约的各个阶段采用工作事项确认单的方式由委托人与律师共同对代理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一方面能够保留证据,另一方面也使委托人能够随时了解、掌握代理人的工作情况,以便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能够及时沟通、调整方案。
    [10:32:53]
  • [葛红]:
    4.若追求特定诉讼结果,可选风险代理制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有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在诉讼代理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为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不同之处在于,律所收取报酬的前提是代理行为需达到合同约定的诉讼结果。其优点是委托人不必预先支付代理费,亦不必费心关注代理过程而只关心结果即可,律师会因此更富有责任心,以免达不到约定目标而遭受损失,但缺点是代理费较高。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婚姻、继承等特定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0:33:07]
  • [葛红]:
    此外,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通常是诉讼代理合同提供一方,应尽可能完善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诉讼结果、涉及的审理阶段、代理费支付标准等应予以明确,并在签订合同前向委托人明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履约过程中制作工作事项确认单等书面材料交予委托人签字确认。只有审慎缔约、诚信履约,才能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0:33:20]
  • [高志海]:
    谢谢葛庭长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10:34:39]
  • [主持人]:
    现在进入答记者问环节(内容略)。
    [10:35:01]
  • [高志海]:
    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宣传工作,再见!
    [10:35:3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10: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