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北京时间上午10点,延庆法院“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新闻通报会正式开始。本次通报会由延庆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郑东梅主持,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尤文军、沈家营法庭副庭长徐小飞、立案庭法官刘芳进行主旨发言。本次新闻通报会邀请了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建丽,延庆区人大代表张利君、时会民以及首都政法综治网、法制日报、京华时报、京郊日报、民主法制时报、北京晚报、延庆报、延庆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到场,对以上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媒体记者表示热烈欢迎![10:20:22]
- [尤文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以及到会的其他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延庆区人民法院对各位参加本次新闻通报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感谢,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延庆区法院各项工作的关注、支持和帮助。近年来,北京市延庆区承办大型活动和实施新农村改造、农民搬迁上楼等惠农政策,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相关配套工程进行规划,涉及征收某些土地,在此过程中,无争议分家析产类案件呈激增态势。延庆区人民法院对2013年至今年6月受理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新情况、新特点,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10:34:58]
- [尤文军]: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村落涉及拆迁、征地等情况的前后节点,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会迅速增多。2013年延庆法院受理分家析产类案件88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2%;2014年受理了47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8.4%;2015年受理了779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11.5%;2016年截至6月底受理了58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17.2%。分家析产类案件逐年递增态势明显,占全院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大,其中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值得格外关注,且多呈现以下三种形式特征:[10:36:01]
- [尤文军]:1、当事人之间实质性争议不大。此类案件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当事人之间均存在血缘关系或近姻亲关系,双方之间实质性争议不大,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容易自认,双方之间实质性的诉辩对抗不明显,也无实质性争议,一般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确定分配方案,最终经法院确认达成调解协议。[10:36:23]
- [尤文军]:2、当事人诉讼目的比较明确。约有85%的当事人表示自己起诉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出具一份法律文书,确认自己有相应份额的房屋(一般为两间或两间以上北房),以期实现分户、落户目的,为可能获得的拆迁利益做好准备。[10:36:58]
- [尤文军]:3、结案方式多为调解方式。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争议不大,基于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多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双方都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他们多在庭前已经协商一致,约有80%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此类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明显短于其他诉讼案件。[10:37:15]
- [尤文军]:无实质争议的分家析产除了多表现为上述三种形式特征外,我院在审理无实质争议分家析产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0:38:53]
- [尤文军]:1、分家析产请求不规范。从形式上看,大多数分家析产行为都是基于口头分家协议或者对家庭房屋建设出资出力。从内容上看,分家析产请求也很不规范,有的行为表述非常模糊,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分房屋,有的当事人要求房屋和宅基地一起分割,有的当事人要求分份额,且房屋四至表述也不清楚,有时候甚至会处分周边邻居的宅基地。从法律效力上看,有的分家析产行为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护等。[10:39:35]
- [尤文军]:2、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诸如煤改电、村落改造等以“户”为补偿对象的政策拨款以及潜在的拆迁补偿利益,加之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村房屋和土地的确权工作尚未全面开展、社会诚信缺失、相关惩罚措施缺乏、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分户办理中对法院裁判文书的特殊要求,促使一些人以实现分户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争议分家析产诉讼。[10:40:07]
- [尤文军]:3、相关事实难以查明。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管理不完善等因素,一些农村宅基地并无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亦无产权证,一些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从延庆区实际情况来看,最近一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使有的当事人能够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分家、嫁娶、改善生活等原因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已客观发生变化,二十多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在很多案件中,宅基地上房屋曾经过加固、增建、扩建或翻建,在其中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几经变更,很多事情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很大困难。[10:41:02]
- [尤文军]:根据无实质争议分家析产类案件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本院提出以下四条建议:[10:41:32]
- [尤文军]:1、加强普法宣传和司法释明。由于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不高,对于一些诸如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概念难以区分,法官可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规范农村分家析产行为。在审理分家析产类案件时要加大司法释明力度,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清楚的认识,把法理、事理、情理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尤其针对初次涉诉的当事人和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对当事人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形成合理诉讼心理预期。[10:42:03]
- [尤文军]:2、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法官要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事实发现能力,加大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力度,去伪存真,不轻信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自认,被采信的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法官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沟通交流,深入基层调取相关证据,准确了解涉诉宅基地的使用、转让情况,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房屋有无新建、翻建情形,宅基地上居住人口变化及户口迁移等情况。鉴于分家析产类案件的证人一般系当事人亲属的现实情况,在证人作证前,可以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公正陈述。[10:42:20]
- [尤文军]:3、提高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一直以来,分家析产纠纷案件都是虚假诉讼多发领域。虚假诉讼具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征,如何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法官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增强办案责任心,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仔细辨别。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虚假诉讼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才能使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10:42:44]
- [尤文军]:4、多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法院在依法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应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情况进行通报,针对由于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分家析产案件,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完善管理措施及相应政策。同时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使虚假诉讼无处藏身。[10:43:14]
- [尤文军]:我院在规范无争议分家析产类案件中采取了以下三项举措。[10:44:12]
- [尤文军]:一是建立青年法官讲法机制。抽调青年骨干法官成立讲法团,认真研读拆迁法规政策,先后多次深入重点区域从法律层面向群众讲解拆迁政策规定及其合理性,讲明在拆迁过程中投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消除群众的投机心理,避免暴力抗拒拆迁行为的发生。[10:44:30]
- [尤文军]:二是建立纠纷筛查过滤机制。对潜在或现实的纠纷进行筛查过滤,前期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进行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成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小组,将审判关口前移,借力多元化解小组,就地化解矛盾纠纷。[10:44:47]
- 尤文军;三是建立虚假诉讼应对机制。在涉土地拆迁过程中,有当事人对拆迁利益期望过高,一些人可能采取虚假诉讼骗取非法利益。针对此情况,我院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在立案阶段即进行甄别筛查,并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审理阶段,应对小组成员随同承办法官亲赴现场勘查,进行实地测量,严防当事人通过合法形式实现不正当利益。 [10:45:22]
- 尤文军;三是建立虚假诉讼应对机制。在涉土地拆迁过程中,有当事人对拆迁利益期望过高,一些人可能采取虚假诉讼骗取非法利益。针对此情况,我院成立专门的应对小组,在立案阶段即进行甄别筛查,并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审理阶段,应对小组成员随同承办法官亲赴现场勘查,进行实地测量,严防当事人通过合法形式实现不正当利益。 [10:45:22]
- [尤文军]:我们召开这次新闻通报会,一方面是介绍我院办理分家析产案件的状况,呼吁全社会重视分家析产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共同抵制以分家析产之名进行的虚假诉讼;另一方面,通过调研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的立案、审理情况,我们对于甄别分家析产类虚假诉讼提出相应的建议,为统一、规范处理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件提供一些参考思路。为此,我们邀请了两名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分别来介绍一下立案与审判环节中办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心得。我们希望和广大媒体朋友一起,为规范分家析产出一份力。最后,要对媒体朋友们百忙之中莅临我院参与本次通报会道一声诚挚的感谢。大家辛苦了,谢谢大家![10:46:03]
- [郑东梅]:下面有请立案庭刘芳法官来为我们分享一下分家析产案件在立案环节中存在的问题。[10:47:54]
- [刘芳]: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现在由我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在无争议分家析产类案件立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10:48:14]
- [刘芳]:1、案由选择错误。所谓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分家析产纠纷。实践中,由于个别当事人对分家析产纠纷案由的理解和认识偏差,导致起诉时案由选择错误情况频发。比如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分割已逝近亲属的财产纠纷就不能适用分家析产案由,而应根据产生纠纷的具体法律关系选择赠与合同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案由。[10:48:30]
- [刘芳]:2、少列诉讼主体。分家析产纠纷是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应当参与诉讼。但是实践中,起诉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在起诉时将家庭的全部成员都列入到起诉状中,亦在诉状中回避陈述全部家庭成员的事实。导致后续审判中,法官只能在依法追加当事人,进而影响了审判进程和审判质效。[10:49:35]
- [刘芳]:3、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涉及财产的,应当写明财产的价值。但是在很多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仅表述为“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具体分割坐落在何处的房屋,分割多少份额或者分割几间都不明确,亦没有写明分割房产的价值。[10:50:05]
- [刘芳]:4、事实理由不充分,个别起诉明显虚构事实。起诉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争议,有争议才有诉的存在。但在个别分家析产的起诉中,起诉人起诉分房的理由都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起诉理由。比如有些诉状中直接写明“派出所说分户必须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户”、“因为没有房屋居住,为了落户口,所以起诉至法院分割房屋”。还有个别起诉明显虚构事实,比如起诉人称在建房时其出资出力,但根据年龄推算,建房时起诉人尚不足10岁,不可能出资出力。[10:50:23]
- [刘芳]:5、委托代理不合法。在分家析产纠纷的立案接待中,被告方,通常是父母,以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争议,子女只是为了取得裁判文书分户为由坚持要求代理子女立案的情形频发。该情形亦从侧面反应了分家析产类案件虚假诉讼较多的情况。[10:50:48]
- [刘芳]:6、证据材料提供不充分,导致立案审查深度受限。立案登记制推行之后,为了便于当事人立案,立案阶段对证据的提交不做严格要求,从而引发很多当事人在立案时不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没有证据,立案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起诉状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导致很多深层问题,比如案由选择是否恰当、被告是否适格或者存在遗漏等情形立案法官无法根据证据进行核实,从而无法恰当的向当事人进行释明。[10:51:04]
- [刘芳]:对此,立案庭建议:1、当事人应当准确界定分家析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案由的含义,避免因案由选择错误导致相关不利后果;2、当事人起诉时尽量将主体列全,尽管诉讼法规定审判中法官可以追加当事人,但是履行追加当事人的程序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的延长和诉讼成本的不当增加;3、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书、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有公民代理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委托代理规定的要求,提交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材料。[10:51:22]
- [郑东梅]:感谢刘芳法官分享她的经验与观点。下面有请我院沈家营法庭副庭长徐小飞法官为我们发布分家析产典型案例。[10:52:27]
- [徐小飞]: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下面由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有关我院无争议分家析产案例及相关法律问题,不正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10:53:06]
- [徐小飞]: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上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房屋最重要的房屋来源,有一套所有自己的房屋是许多农民重要的财产象征和精神寄托。闫某是北京市延庆区的村民,他和妻子张老太一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闫甲、次子闫乙、长女闫丙、次女闫丁。在上个世纪70年代,闫某觉得孩子们都大了原来祖传的老宅子住不下了,就和妻子张老太协商翻盖了五间新房。四个孩子当时大的有20来岁,最小的孩子闫乙也有17、8岁也都不上学了,在家帮忙盖房。住上了新房,一家人其乐融融。[10:53:19]
- [徐小飞]:后来长子闫甲结婚,村里另外给他批了宅基地,他搬出去住了,闫某的二个女儿也分别嫁到别的村里住了。闫乙也比较有出息,在北京城里的一家公司了找了一份工作,把户口也从村里迁到北京城里去了,成为城里人。后来闫乙还找了个延庆城里人当媳妇,并在县城买了房,这都成为全家人的骄傲。大家都不在家住了,家里只剩下闫老汉老两口了,四个子女也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看看,大家谁也没提房子的事。2015年,张老太因病去世,闫老汉独居至今。[10:53:37]
- [徐小飞]:闫老汉一生忠厚老实,从来也没别人起过纠纷,也从来没和别人打过官司。今年三月底的一天,他接到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让其某某时间去延庆法院开庭。仔细看了起诉状,闫老汉才明白原委,原来是自己的小儿子闫乙把自己和其他三个子女告了,他在起诉状里说那房子自己参与盖了,当时父母分给自己了,要求法院确认归自己所有。想到自己一辈子与人无争、与世无争,自己老了老了还被亲生儿子告上法庭,闫老汉肺都气炸了,不由骂了一句“不孝子”。[10:53:54]
- [徐小飞]:在法庭上,原、被告各说各理,吵得不可开交。原告闫乙坚持认为,兄弟姐妹大家各有一处宅基地,当时父母分家时把诉争的房屋分给他了,而且盖房的时候他也不上学了,在家出工出力,房子就该有他的份额。闫老汉辩称,当时盖房时大家都出力了,家里一直就没有分过家,不同意原告闫乙的请求,并质问闫乙是否听闻村里要拆迁政府要给补偿款才将自己告上法庭,并表示只有自己去世了,他们兄弟姐妹才能分房子。其他三个哥哥和姐姐也纷纷表示不同意闫乙的诉讼请求。在法庭组织的举证、质证环节,原告乙并不能提交分家单或相关证人证言,也表示自己并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翻建房屋并没有审批手续。经询问,闫乙表示自己在城里有房,并不是真的想回去分房,只是想把户口迁回村里,享受村里的新农村补贴,日后若赶上村里拆迁,自己也能够分得一杯羹。经过法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原告闫乙经过慎重考虑,主动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父子关系、兄弟姐妹亲情出现缓和和恢复。[10:54:21]
- [徐小飞]:农村房屋权属归属继承纠纷在远郊区县继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指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均将房屋面积、户数及人口数三方面因素作为确定拆迁补偿的最主要因素。为妥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及房屋虚假诉讼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0:55:58]
- [徐小飞]: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有关法律问题、举证问题等理解不深,因此法官要加大释明力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10:57:22]
- [徐小飞]:二是加大调解力度,借助村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尊重当地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家庭关系和谐,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11:00:52]
- [徐小飞]:三是防范虚假诉讼。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要进一步提高素质,增强办案责任心,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去伪存真,透过迷幻的现象看清诉讼纠纷的本质,如此才能有效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法官要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炼就一双“火眼金睛”明察秋毫,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多措并举、久久为功,才能使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11:01:31]
- 郑东梅;感谢徐法官为我们带来的典型案例。下面欢迎各位媒体朋友提问。 [11:02:25]
- [法制日报记者]:我想问一下承办法官,在实践中如何对虚假诉讼进行鉴别?[11:22:50]
- [徐小飞]: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在形式上发现是否为虚假诉讼,还是要看实质的审查。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严格审查来确定。[11:23:17]
-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我想问一下两位法官,分家析产的当事人可能没有充足的证据,法官能否做出提示,如果真的发生纠纷,那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11:24:29]
- [徐小飞]:我们之前针对分家析产纠纷进行过庭务会议,制定了相应的审理方案,统一裁判尺度。一般我们审理此类案件,需要当事人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老房照,有一些当事人提供不了的,我们也会根据村委会的证明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行综合认证。此类分家析产案件,一般由司法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他们也会协助当事人提供较为完善的证据。[11:24:51]
- [刘芳]:如果当事人没有建房批示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分配房屋的使用权,而不能分配所有权。审判中还要注意房屋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房屋的照片,如果所涉房屋的村落已经在拆迁,我们就要去现场进行调查,看房屋是否存在。[11:25:08]
- [京华时报记者]:从立案方面,当事人拿到立案材料,如何识别是否是虚假诉讼,如果发现可能是虚假是诉讼,那一般会怎么处理?[11:25:38]
- [刘芳]:因为当事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诉状写的不完善是正常的,但虚假诉讼的鉴定是需要严格审查的,我们不会在立案环节,轻易界定某个案件是虚假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诉状书写的不规范,不符合立案标准,我们会向当事人释明,让当事人修改起诉状,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我们会出补正告知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会按照要求完善起诉状。[11:26:09]
- [郑东梅]:鉴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记者的精彩提问,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光临。欢迎各位嘉宾和记者朋友们登录我院的官方网站和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关注我院的其他工作动态。[11:28: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36:51]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刘娜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延庆法院办公室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本次直播由延庆法院赵书博、李昭共同完成,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