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上午9:30,门头沟法院召开“‘1+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集中大调解机制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09:32:00]
- [主持人]:当前,正值门头沟区大发展、大建设的关键时期,商品住宅和回迁房小区数量持续增长,全区逐步迈入了“小区楼房时代”。与之对应的是,涌入法院的物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审判压力逐年加大,社区物业矛盾日渐尖锐。同时,由于社区自治功能的普遍缺失,诉讼成为化解物业纠纷的主要途径,而经调研表明,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物业纠纷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物业纠纷化解具有暂时性。从长远来看,不能起到促使“业主自愿交费,物业公司自觉提高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的实现。
为破解这一难题,门头沟法院积极贯彻党十八大报告关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的会议精神,努力实现社区自治与多元共治相结合,以调解优先、优势互补、服务居民、减少矛盾为原则,探索推行“1+3”物业案件纠纷集中大调解机制。通过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建委小区办的四方职能发挥,采取“1+3”大调解模式,实现物业纠纷集中解决,有效防止“物业矛盾产生-业主拒缴费-物业公司起诉-矛盾激化-业主再次拒缴费-物业公司再次起诉”矛盾激化链条的恶性循环。
:“1+3”集中大调解机制是当前门头沟区物业案件高发严峻形势下,彻底预防、化解物业纠纷的重要手段,是法院主动适应区域司法需求、进一步探索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司法改革大形势下司法民主和开放的必然要求。
为促进社区的和谐安定,门头沟法院认真梳理了近5年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针对诉讼当事人对物业合同效力、物业费缴纳及物业公司责任范围等三方面的常见认识误区,通过十个典型案例予以提示,希望广大居民和物业公司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09:32:45] - [主持人]:各位居民朋友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门头沟法院研究室主任梅宇。今天,我们在绿岛家园社区举办“‘1+3’物业案件纠纷集中大调解机制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辉,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韩晓飞、副庭长张恒出席今天的通报会。我们还有幸邀请到区住建委小区办主任谭笑、绿岛家园居民委员会主任李萍,绿岛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董京彦,京郊日报、区电视台、京西时报等多家媒体,以及人大代表和绿岛家园社区的居民代表们来到现场。首先,对各位嘉宾和朋友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09:35:22]
- [主持人]:“居者有其屋”“安居而乐业”是广大群众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景。近年来,随着我区多项惠民安居工程的深入推进,这一美好愿景正一步步成为现实。但由于传统的生活理念与新的生活方式之间存在矛盾,物业服务质量与群众的生活需求存在矛盾等诸多因素,导致我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大幅度增长,对广大群众的居住体验和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负面影响。为此,门头沟法院对近六年来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典型案例和法律风险进行发布和提示,同时探索建立“1+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集中大调解机制,推动物业纠纷的多元、快速化解,帮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09:35:45]
- [主持人]:今天,门头沟法院新浪、腾讯官方微博@门头沟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欢迎广大网友关注。下面,请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韩晓飞介绍门头沟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09:36:04]
- [韩晓飞庭长]:各位居民朋友、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大家上午好!近年来,随着门头沟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采空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等多项惠民安居工程深入推进,大批回迁安置房、商品房业已交付使用。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亦大幅上升。自2011年起至今,我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累计受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65件。仅2016年上半年,物业案件收案量就高达561件,相比去年同期增长147%。从结案方式上看,物业案件调解、撤诉率较高,判决率相对较低。以2015年审结的485件案件为例,判决率仅为23%,调解率为9%,撤诉率高达68%。其中,在撤诉案件中,近八成案件是经法院细致的释法说理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而撤诉。从案件类型特点来看,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的案件占到94.5%,其他5.5%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而被起诉。审理中我院发现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比例较高,尤其是部分回迁社区物业费拒缴率高达90%,严重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提升,容易引发更多的物业纠纷,形成一种恶性循环。[09:43:46]
- [韩晓飞庭长]:从调研问卷反馈的信息来看,通过对辖区13家社区的业主代表随机发放130份调研问卷分析发现:在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中,约75%的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达标在先,自己以拒交物业费作为维权的手段;约20%的业主主张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理、不透明、物业服务企业缺乏相关资质;另外有不到5%的业主因经济困难等自身因素无法缴费。通过上述统计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物业纠纷虽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也有一定调解撤诉的优势条件,但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比例高、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处理起来耗时耗力,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实现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物业纠纷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关注程度高。为切实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我院结合审判实践和辖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物业纠纷案件专题调研,深入分析物业纠纷高发、频发的原因,探求适合区域司法需求、增强社区自治能力的新方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经调研发现,简单的物业纠纷案件为何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原因:[09:44:07]
- [韩晓飞庭长]:一是物业服务水平有待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较高。我区物业服务起步晚,行业服务水平与城区成熟社区相比差异较大,但是随着业主生活质量的提升,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部分物业公司在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上不能满足业主需要。在调查中,业主集中反映的问题如垃圾清理不及时,绿化不到位,宠物管理未能合理约束,安保存在疏漏,致使业主财物被盗或损坏等情形。同时,物业公司在报修受理、维修维护、投诉回访等工作中,与业主沟通不畅,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普遍较低。[09:44:19]
- [韩晓庭长]:二是业主理性维权意识有待提升,重视维权却忽视义务。多数业主对自身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不按时交纳或拒绝物业费的法律后果没有预期。在部分回迁安置社区中,大部分业主将拒缴物业费当成“砝码”,对催费通知“视而不见”。另外,部分业主也习惯于以拒交物业费的方法,表达对小区设施维护、车位管理、安保、供水用电等物业服务的不满,却没有采取沟通、诉讼等理性维权的救济手段。[09:44:36]
- [韩晓飞庭长]:三是业主生活居住观有待转型,心态上尚未接受现代社区共同管理、共同服务的理念。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业主虽然实现了“平房入楼房”的转变,但居住观念仍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并未接受社区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分摊的理念,甚至有部分回迁房社区的业主认为政府或村委会应该对各项费用“一管到底”,自己无需承担物业费。[09:44:47]
- [韩晓飞庭长]:四是业主自治自管理念有待形成,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发挥。现实中,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或成立后难以为继的现象较为普遍。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代表不够广泛,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同时,业委会的职责、权限、保障机制等尚未明确,业主对自我管理和社区自治的关注度不高,无法对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监督。[09:45:01]
- [韩晓飞庭长]:为推动物业类纠纷的有效化解,我院还将2011年以来的物业纠纷进行总结、梳理,制作发布门头沟法院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并召开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通过旨在通过以案释法、集中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增强业主的理性维权意识和物业公司的服务保障意识,提高此类纠纷的化解效率和处理效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09:45:14]
- [主持人]:下面,请区法院民三庭张恒法官讲解十大典型案例,对认识误区进行提示。[09:45:28]
- [张恒法官]:为促进社区的和谐安定,我院认真梳理了近5年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针对诉讼当事人对物业合同效力、物业费缴纳及物业公司责任范围等三方面的常见认识误区,通过十个典型案例予以提示,希望广大居民和物业公司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09:45:47]
- [张恒法官]:第一方面:合同效力认识误区误区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无约束力法官提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只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就成立有效。而且《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依法履行相关约定。典型案例.某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以李某拖欠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被告李某辩称:根据相关规定,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原告前期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事实物业服务未经业主同意,起诉主体不适格,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未予支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46:17]
- [张恒法官]:第二方面.物业费缴纳认识误区误区二.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官提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瑕疵给付问题,其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物业服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该向直接责任方即开放商主张维权,并不能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对物业公司拒交物业服务费。典型案例.原告某物业公司将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计6102元。被告周某辩称:对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金额无异议,但不交费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漏水导致装修损失,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47:42]
- [张恒法官]:误区三.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官提示。只要物业公司有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各项工作基本能够正常运转,则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如果法院经审理查实确存在物业服务瑕疵,可以酌情减免部分物业费。而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其他途径另行处理。典型案例.在某物业公司诉被告薛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辩称:我方拒交费用是因为2012年7月21日大雨期间,房子外墙渗、漏水,导致我家的墙皮脱落,后每年都找物业公司修理,但物业公司直到最近才予以维修。故不同意交物业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考虑到物业公司确存在维修不及时的违约事实,在薛某应交物业费的基础上酌情减免600元。[09:48:09]
- [张恒法官]:误区四.以房屋空置“不住”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官提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空置房屋是放弃了对房屋的占有权益,也放弃了共有部分物业服务的便利,但放弃个人权利并非免除公共义务的理由,业主仍然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典型案例.原告某物业诉称,被告周某拖欠200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4697.74元。被告张某辩称:其不在涉案房屋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48:39]
- [张恒法官]:误区五.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官提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案件,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一是对物业公司尚未撤离小区的,考虑到物业公司一直持续的提供服务,应认为其以自己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主张了权利;二是对物业公司已经撤离小区的,以撤离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如物业公司从撤离小区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向业主主张权利,则可认为业主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成立。典型案例.曹某购买了坐落在门头沟区某小区401室房屋,其拖欠某物业公司2010年度至2014年度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0240.85元。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起诉要求曹某给付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曹某辩称,某物业公司的部分起诉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某物业公司2010年度至2014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240.85元。[09:49:09]
- [张恒法官]:第三方面.物业公司赔偿责任范围认识误区误区六.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示.物业服务的类型和范围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加以确定,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小区之内的个人财物损失都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委托保管的行为,如小区内的公共车位或公共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物业公司除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但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单独签订了有偿的保管合同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保管的内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典型案例.原告苏某诉称,2014年11月,其发现汽车被划伤。因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服务协议,按月缴纳停车费120元,被告有义务妥善保管好原告的车辆,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误工费。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停车服务协议并非车辆保管协议,我公司没有赔偿义务,而且我公司设有自行车棚,找到了相关责任人是自行车车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09:49:46]
- [张恒法官]:误区七.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的财物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示.小区内财物丢失不代表物业公司一定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是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有24小时的安保人员盯班,应当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记录车牌号或及时报警,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才属于违约。典型案例.2015年2月,翟某电动自行车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被盗。报警后,民警和其到小区中控室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2时3分,三人盗走其电动自行车,监控录像视频非常模糊。翟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700元。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职责是看管小区公共财务及夜间巡逻、在刑事案件发生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可以随意出入,我公司无法为每位业主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翟某经济损失四百元。[09:50:14]
- [张恒法官]:误区八.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内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小区并非该规定中“公共场所”的范围。另外,当发生人身安全事时,物业公司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提示,则物业公司并无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典型案例.2011年10月,原告刘某某、白某之子刘某下午放学后,到门头沟区惠民家园X号楼,从楼顶坠落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刘某之死与我公司的管理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该楼顶不是公共活动或经营场所,而是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其通道门依照消防法规定不能紧闭。物业公司持续性地在此处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安全提示,故物业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白某的诉讼请求。[09:50:45]
- [张恒法官]:误区九.物业公司应对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示.被侵权人因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也应当承担责任,如业主无合法理由拒绝物业人员入室维修,对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典型案例.业主李某发现其居住房屋返水,遂与该小区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派员工到李某家中,但李某家人以物业公司负责人未出面解决为由拒绝员工进入家中。经法院调查查明,房屋返水原因为公共下水管道被堵所致。经评估,李某房屋的装修损失为29 906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财产损失8972元,其他损失系业主自身原因导致,由业主自己承担。[09:51:11]
- [张恒法官]:误区十.物业公司应对业主房屋任何部位毁损都有维修义务法官提示.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的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等)负有日常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而对于属于业主个人部分,即专有部分无维修义务。如果属于房屋质量瑕疵,保修期间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保修期外仍由业主个人承担。典型案例.原告宋某系某小区顶层房屋业主。2012年12月,宋某房屋屋顶出现损坏漏水现象,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因未及时修缮房屋造成其在外租房的房租损失。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认可宋某居住的房屋曾经发生过漏水现象。物业服务的范围为户门以外,房顶属于公共部位,因此宋某所述的房屋损坏部位不属于物业修缮的范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物业公司将宋某所有的房屋客厅顶棚损坏部位进行修缮,恢复原状。[09:51:37]
- [张恒法官]:基于以上误区,我院向广大居民提出以下建议.(一)业主要增加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面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受害者”,但往往由于没有充分证据,导致权利维护存在难题。故而,业主平时要注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相关的规定有所了解,同时要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业主又通常“任性”的忽视自身的义务,成为了矛盾纠纷的“施害者”,肆意拖延、不交物业费,不注重对公共设施的维护,进而成为“被告”。所以,业主也应走出误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既能知法、用法,更要守法。[09:52:06]
- [张恒法官]:(二)物业公司要加强与业主间沟通,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物业公司要和业主经常保持联系,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服务中的不足。面对业主的疑问与不满,要耐心解释,如双方发生纠纷更要先行友好协商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另外,物业公司也应注重专业化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资质把关,不断提高服务业务水平。对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向小区业主公布,接受监督。[09:52:19]
- [张恒法官]:(三)业主委员会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促进矛盾协商解决物业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不愉快不是业主拒交物业费就是物业服务有瑕疵。作为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进一步发挥职能,一方面督促业主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一方面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提出业主普遍反映的问题,协调纠纷的解决,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的良性发展,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与信访,防止浪费社会公共资源。而且,物业纠纷一般争议标的额较小,对于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通过三方的努力完全可以协商解决,不必走上诉讼道路,既可以减少物业公司和业主的诉累,也能防止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09:52:35]
- [主持人]:下面,请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辉介绍“1+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集中大调解机制。[09:52:49]
- [安辉副院长]:各位居民、媒体记者.大家好!当前门头沟区正处于大发展、大建设的转型发展时期,商品住宅和回迁房小区数量持续增加。与之对应的是,涌入法院的物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社区物业矛盾日渐尖锐。同时,由于社区自治功能的普遍缺失,诉讼成为化解物业纠纷的主要途径。经调研发现,采取诉讼途径解决物业纠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暂时性;长远来看,不能起到促使“业主自愿交费,物业公司自觉提高物业服务”的效果。[09:53:38]
- [安辉副院长]:为破解这一难题,我院积极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以“调解优先、优势互补、服务居民、化解矛盾”为原则,创新推出“1+3”物业纠纷案件集中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建委小区办各自的职能优势,采取四方联合调解方式,集中解决物业纠纷。具体而言,“1+3”集中大调解机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09:53:57]
- [安辉副院长]:一、法院主导,多方参与,将司法调解深入到群众中间,搭建集中、开放、公开的调解平台。“1+3”大调解机制是以法院为主导,各方积极参与、协同化解为基础,法官、人民调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住建委小区办调解员密切配合,在矛盾纠纷的第一现场--社区中,开展集中式的大调解,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这一机制的优势有三.一是集中调解物业纠纷,实现矛盾的快速化解。“1+3”大调解机制是庭前调解的一种灵活形式,在这个平台上,群众可不受正规审判程序以及严格的审判流程的限制,居民、物业公司可以更广泛、更自由地表达意见,增加了各方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进而提升对纠纷化解的认同感。二是吸纳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增强调解方案的可接受性。“1+3”大调解机制吸纳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加入调解中来,依靠他们的地域优势和经验智慧,发挥其“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优势,使矛盾化解更具针对性,更易令当事人信服和接受。另外,机制还引入行政专业人员,依赖其专业优势,在调解过程中解答物业专业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根据调解进程,作出处理和建议等。三是社区就地开展调解,以公开促公信。“1+3”大调解模式将法庭“搬入”社区,将法律“带给”群众,使群众诉求从“散乱的个体表述”转向“理性的集中反映”。在大调解过程中,邀请广大居民群众、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等旁听调解、提出意见、互动交流,以沟通促调解、以监督促公开,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09:58:17]
- [安辉副院长]:二、积极引导,重点培育,以培育社区自我管理意识为重点,有效提升社区矛盾纠纷自我化解的能力。在现代化生态新区建设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大了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单元和“末梢神经”,其治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整体成效。“1+3”多元调解机制立足于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自我修复的能力,使矛盾纠纷能够在萌芽阶段,早发现、早化解、早预防,充分引导、扶植基层自治力量提高自身的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我院依托“1+3”多元调解体系,通过法官与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协调解决物业纠纷等方式,搭建一个稳固、规范、长效的基层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平台。 虽以法院为主导,但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等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共同调解等方式,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提高自治能力,支持和保障基层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树立民间调解组织的威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声望。另外,在大调解过程中,主管行政机关可对物业公司不规范的物业服务,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等措施,促使矛盾纠纷根本性解决。[10:04:51]
- [安辉副院长]:三、延伸司法职能,创建精品示范社区,引导业主和物业公司理性参与,从矛盾的源头化解,减少纠纷的发生。“1+3”大调解机制不仅是法院开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更是延伸司法职能、推动法制宣传的创新举措。在这一模式下,法院通过现场调解、法制宣传、普法讲座、解答群众疑问等方式,引导业主理性维权、改进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了物业纠纷的产生。区法院还将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精品社区”共建合作协议,定期到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授课、法律咨询等活动,向物业公司、特定居民群体讲解物业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等,有针对性地提前介入物业纠纷,提高业主和群众的理性维权意识,督促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构建和谐有序的精品社区。[10:05:06]
- [安辉副院长]:同时,我院也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召开座谈会,向物业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进一步改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主动适应业主对高品质物业服务的需要,从而提升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总而言之,“1+3”大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将“情、理、法”有机统一,给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更优质、便民、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我院将积极践行“多元调解”的工作理念,加强与各方的协调联动,有效整合资源,努力推进“平安、和谐、法治”门头沟建设。谢谢大家![10:05:29]
- [主持人]:下面,进行签约仪式。请区法院民三庭、区住建委小区办、绿岛家园居委会、绿岛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方负责人共同签订“1+3”物业案件集中大调解合作协议书。[10:05:44]
- [主持人]:各位居民朋友、关注微博直播的网友们,家永远是最温暖的港湾,新闻通报的环节到此结束,希望今天通报的内容能够引导大家理性维权,享受更加优质的服务,让家远离纠纷、更加惬意。[10:17:25]
- [主持人]:下面将采用1+3集中大调解机制现场对物业案件进行集中调解。各位嘉宾和媒体朋友可以继续在场关注我们的调解过程。[10:17:46]
- [主持人]:区法院民三庭、区住建委小区办、绿岛家园居委会、绿岛家园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为6起物业纠纷进行调解,本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关注。[10:3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