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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三中院为您现场直播
三中院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欢迎您的关注。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郑浩。[10:46:07] - [主持人]: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于更优的生活品质、更高的精神享受和更有格调的日常生活有了更多的期待和追求,由此孕育了人们对休闲、旅游、体育与运动健身活动等的旺盛需求;与此同时,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也在逐步增强,开始将在休闲旅游等活动中造成伤害引发的纠纷纳入诉讼的轨道,这也是这类案件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次新闻通报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力图通过案例类型化研究,发现这类案件在受害人群分布、运动类型特征、致害原因、风险类型、司法裁判等方面的规律性,以期对防范这类伤害和纠纷进行风险提示,并促进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10:47:36]
- [主持人]:本次通报会的主要议程有两项,首先由亓培冰庭长通报我院《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的主要内容,其次由各位法官与媒体朋友们进行互动交流。[10:47:51]
- [主持人]: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10:48:01]
- [刘晓蕾]:亓培冰庭长通报我院《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10:48:17]
- [亓培冰]:一、案 件 综 述(一)案件受理情况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法院审理旅游期间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判决案件30件 ,其中一审判决11件,二审判决19件,我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判决10件。从案件结果来看,判决赔偿的案件27件,判赔率90%,判决驳回的案件3件,判驳率10%。从案由分布来看,以侵权纠纷为主,该类案由案件23件,占比76.7%;以合同纠纷为辅,该类案由案件7件,占比23.3%。在侵权纠纷中,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为主,一共16件,占侵权类案件的69.6%;在合同纠纷中,以“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为主,一共6件,占合同类案件的85.7%。[10:49:11]
- [亓培冰]:(二)案件特点分析1.京外受伤案件比例不容忽视,损害发生与人群特征密切相关尽管本次统计的为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但从统计数据来看, 63%的受伤事件发生在京内旅游地、20%发生在境外旅游地、17%发生在京外旅游地(见图一),也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伤害案件发生在京外。这与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增强,人们收入水平提高,旅游消费能力增强和交通出行条件改善有关。随着收入的增长和交通条件的改善,人们具备了更强地到京(境)外进行旅游消费的能力和基础。京(境)外旅游人数总量与京外受伤案件的数量存在较强的关联性。[10:49:40]
- [亓培冰]:伤害事件的发生频率与人群特征存在较大相关性,从年龄分布来说,50%的受害人为年龄处于21-40岁之间的中青年人,33.3%的受害人为51岁以上的人群(见图二),伤害事件的发生几率在年龄这一指标上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变化规律,两次波峰分别出现在31-40岁年龄阶段人群和61岁以上人群。这与中青年人群正处于身体机能的旺盛期,敢于冒险和尝试风险较高的体育项目从而导致风险增加;而老年人群因身体机能逐渐衰退,抗风险能力减弱,在旅游中即便选择风险较低的运动项目也常因健康因素导致受伤有关。[10:50:38]
- [亓培冰]:2.运动领域分布不均衡,风险性高、亲和度强的运动伤害多发一定程度上说,运动本身的风险性和亲和度决定了伤害事件的发生频率,运动的风险程度越高、群众基础越好,该运动导致的伤害就越多。从图四可以看出伤害事件排在前两位的运动分别为滑雪和游泳(见图三)。这两项运动均属于高危体育项目,运动本身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对运动者的身体素质、技术能力和应变技巧均有较高要求;同时这两项运动又具有很强的亲和力,群众基础广泛,而很多人对运动技巧和要领掌握的并不规范,对运动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常常使自己暴露于风险之中。而对于摩托艇、全地形越野车等体育项目来说,因对设备和场地的要求比较高,受众范围较为狭窄,尽管风险也较大,伤害事件的发生频率反而较低。[10:51:45]
- [亓培冰]:3.混合过错特征明显,致害因素来源多元化混合过错成为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从统计数据来看,混合过错成为事故发生的第一诱因,其比例高达63.3%,而单方过错比例为36.7%。混合过错中,受害人有过错的高达94.7%;而单方过错中,受害人过错占比亦达54.5%。综合混合过错和单方过错的情形,受害人过错占全部案件比率高达80%(见图四),这说明多数受害人在运动过程中未能尽到一般理性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过错亦成为法院裁判时区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时考量的关键因素,在统计的案件中,87%的案件的裁判适用了过错原则,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时候,法院裁判时则基于公平责任(占比9%)或人道主义(占比4%)让经营者或组织者等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见图五)。致害因素来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10:53:01]
- [亓培冰]:从统计数据来看,50%的受害人系在运动中自己摔(撞)伤,27%的受害人系在运动中被他人摔(撞)伤,23%的受害人系在运动中因器械或物件导致伤害(见图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有相当数量的受害人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未能谨慎选择与自身健康状况和运动技能相匹配的运动项目,从而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10:53:34]
- [亓培冰]:4.损害后果普遍较重,损失难获全部赔偿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从“损害后果情况”统计数据来看,造成十级以上伤残的比例为50%,导致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为20%,受伤但未致残的为30%,也即伤害行为导致伤残、死亡的比例高达70%(见图七),说明旅游期间因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普遍较为严重,部分甚至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在“住院时长分布”统计因子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从该因子来看,因伤导致住院的比例高达90% ,其中44.4%的受害者住院时长为11-60天,23.3%的受害者住院时长超过60天(含死亡),而未住院的受害者仅占10%(见图八)。从受害人所获赔偿的角度来看,尽管90%的受害人均获得了赔偿(见图九),且57.7%的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见图十),但赔偿额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因为赔偿范围与赔偿数额既与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各方过错程度紧密相连。在最终决定赔偿时,受害人应自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比例,而80%的伤害案件受害人均有过错。[10:55:26]
- [亓培冰]:二、司 法 观 点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参加体育活动导致人身伤害的,旅游经营者、景区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以下统称旅游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既包括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又包括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损害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时,旅游机构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民事责任。[10:56:22]
- [亓培冰]:(一)旅游机构未尽到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告知与警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告知与警示义务是旅游机构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机构作为专门场所、专门活动或专门服务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其对于场所的瑕疵、活动或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具有远高于普通旅游者的预见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而旅游期间的体育活动风险往往要高于参观游览等其他活动的风险,相较于后者,旅游机构对于体育活动风险应具有更高的预见和防范能力。在其预见到体育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时,除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措施外,还应当进行充分的告知与警示,旅游机构未尽到告知与警示义务的,即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0:57:16]
- [亓培冰]:(二)旅游机构未提供安全或达标的体育场地或设施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期间体育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相应的场地,很多体育活动还需要特定设施的辅助,因此,旅游机构向旅游者提供安全和符合标准的场地与设施是其应尽的义务,对这一义务的违反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提供安全或达标的场地或设施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使场地或设施的物理性能符合设计目的与运动要求并使其处于持续状态。这就要求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仅要保证场地或设施在投入使用时符合安全标准,在投入使用后还要积极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确保场地或设施持续稳定地处于符合安全标准的状态。二是对特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应按要求提供使用说明或配备专业指导人员。违反该项义务,旅游者在使用场地或设施时因操作失当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旅游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10:58:31]
- [亓培冰]:(三)旅游机构未尽科学管理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科学管理是指旅游机构内部应当制度完备、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它常体现在制度和人员等方面。对于经营涉体育旅游产品的旅游机构来说,因体育活动自身的风险性,对场地、设施以及人员素质均具有较高要求。实践中就存在旅游机构将体育场地或设施出租给不具有资质的第三人经营或在场指导人员未充分告知操作规范与注意事项导致旅游者受伤的情形。因此,旅游机构在经营涉体育旅游项目时,除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外,还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风险发现和防范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体育场地或设施出租的,应严格审查承租人的经营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避免因约定不明、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责任缺位,以降低运动风险的发生几率。旅游机构违反上述义务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59:51]
- [亓培冰]:(四)旅游机构未尽与体育项目风险相适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谨慎注意义务是指旅游机构在从事旅游服务过程中,应根据所服务对象和所提供涉体育旅游项目的特征,妥善制定项目方案、合理预见体育项目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旅游者的体质特征与运动风险紧密相关,旅游机构应当提前了解旅游者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运动技能等信息,根据信息制定与旅游者体质特征相适应的项目,并在体育项目进行过程中给与特别的注意和提示。另外,旅游机构还应当根据体育项目的特征,提前了解天气状况,做好应急预案。[11:00:37]
- [亓培冰]:(五)旅游机构未尽及时与适当的救助义务导致旅游者损害扩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保护旅游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其一方面是要求旅游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旅游者在运动期间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则是要求旅游机构在旅游者已遭受到损害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更严重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旅游机构根据服务对象的特征与涉体育旅游项目的风险大小建立相应的救助机制,在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方面予以相应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在旅游者遭受损害时,旅游机构的救助是否及时以及救助措施是否适当是法院认定过错、分配责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11:02:30]
- [亓培冰]:(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旅游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旅游机构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即是负有在合理范围内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义务,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时,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旅游机构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侵权时,旅游机构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因其与第三人不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且第三人的积极加害行为与旅游机构的消极不作为并非直接结合导致旅游者的损害,因此二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旅游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受伤的,旅游机构未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制止侵害以及未及时适当救助的,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1:02:36]
- [亓培冰]:(七)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旅游机构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减轻赔偿责任事由,是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体现。该减责事由的存在赋予了受害人社会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当受害人未尽到该义务遭受损害时,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受害人过错在体育活动中常表现为自甘冒险与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体育运动的固有风险性意味着只要参加体育运动就有可能受伤,受害人明知某一运动项目固有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而导致受伤的,应为其自甘冒险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当受害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超出自身健康状况或技术能力选择运动项目导致受伤的,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11:03:24]
- [亓培冰]:三、风 险 提 示(一)旅游机构应及时充分告知和警示体育旅游产品的风险旅游机构的告知与警示义务贯穿于旅游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于涉体育项目的旅游产品来说,旅游机构负有比普通旅游产品更多的告知与警示义务。按活动阶段来说,在旅游合同的签约阶段,旅游机构应充分告知旅游者旅游产品的具体内容,旅游产品中运动项目存在的特殊风险,以及运动项目对旅游者体质和技能的特殊要求,以方便旅游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与自身相适应的旅游产品;在旅游过程中,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具体开展的运动项目并结合旅游者的年龄、体质等自身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告知和警示,对于风险较高且明显超出旅游者健康状况和技能水平的运动项目,应予以特别警示与关注。[11:04:43]
- [亓培冰]:(二)旅游机构须确保体育场地或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旅游机构应保证供体育项目使用的场地或设施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在投入使用前,旅游机构应选择有资质的主体进行建造或安装,选购符合安全标准的器械或设施,并确保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完整、易懂和可识别,在场地或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或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后,要对场地或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及时修理、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器械,确保其在使用期间持续处于安全达标状态。[11:05:28]
- [亓培冰]:(三)旅游机构应完善管理,谨慎经营并尽到适当救助义务旅游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要根据涉体育旅游项目的特征和要求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内部管理规范,职责明确,责任清晰。要提升谨慎经营意识,科学合理降低涉体育旅游项目的经营风险,依法投保旅游责任保险,提示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旅游机构完善应急救助机制,加强应急救助能力建设。增强对服务对象和天气等自然环境情况的敏感度,根据服务对象年龄、体质和技能的差异性设计涉体育旅游产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关注自然环境的变化并相应调整或修正服务方案;配备符合标准的救助人员和设备,确保救助的及时性和适当性。[11:06:35]
- [亓培冰]:(四)旅游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谨慎选择体育旅游项目从旅游者来说,要提高风险意识,按旅游机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与适当注意义务。对于有特殊风险的涉体育旅游项目,在参加之前要切实认识到体育项目的风险性,充分了解体育项目的注意事项和技术规范;根据要求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并根据自身条件谨慎选择相适应的体育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应遵守技术规范和旅游机构的告知与警示,不进行超越自身体质和技术能力的冒险行为,以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11:07:27]
- [刘晓蕾]:接下来是交流互动时间。媒体朋友可围绕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题,进行提问。[11:07:40]
- (提问进行中) [11:08:08]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四庭、民六庭及技术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次直播再见![11:1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