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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10:30,三中院召开“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法律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北京三中院为您现场直播
    三中院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法律风险提示,欢迎您的关注。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郑浩。
    [10:29:32]
  • [主持人]:
    目前,中学生赴境外就读的现象越来越多,从出国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到在初中、小学等义务教育阶段赴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课程,随之亦出现不少办学混乱的情况。基于初中生、小学生的身心发育特点,目前涉及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赴境外短期研学旅行,二是在学校组织下赴境外长期就读。实践中,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活动暴露出一些问题,我院在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召开此次新闻通报会,着重对各方进行建议和提示。
    [10:30:35]
  • [主持人]: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由黄海涛副庭长通报我院《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法律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其次由各位法官与媒体朋友们进行互动交流。
    [10:30:52]
  • [主持人]:
    刘晓蕾:请黄庭长通报我院《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法律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
    [10:31:14]
  • [主持人]:
    黄海涛:大家上午好!目前涉及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赴境外短期研学旅行,二是通过在国内的一些“私立学校”、“国际学校”的“国际班”、“交流项目”等进行为期一学期以上的课程学习。
    [10:31:50]
  • [主持人]:
    黄海涛:我们今天通报的主要是后一种赴境外长期就读的现象。这种现象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第一,这个阶段基本上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第二,初中生、小学生这个年龄段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尚不成熟;第三,关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现象,目前我们国家在法律规制上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以上这些特点导致实践中,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我们通过梳理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对这些特点和问题进行了总结,今天以新闻通报会的形式,对各方进行建议和提示。
    [10:32:10]
  • [主持人]:
    黄海涛:一、相关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合同条款简单而内容复杂,导致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易引发争议。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系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在校初中生、小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赴境外就读的,涉及境内外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交织,合同关系的内容较为复杂。现实操作中,学校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家长通常不会陪同学生赴境外就读,日常生活由学校负责,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提供生活管理服务的法律关系;家长与学校签订监护权委托协议的,学校应当履行双方约定的监护权项下相关义务;而没有签订专项协议的,学校承担监护权项下的相关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双方易就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引发争议。
    [10:33:41]
  • [主持人]:
    黄海涛:(二)操作不规范、证据不易保全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
    初中生、小学生在学校组织下赴境外长期就读,学校一方承担了包括联系选择境外教育机构、提供餐饮、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及日常生活管理等义务。首先,由于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的欠缺,各方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家长只是听信学校单方面的宣传即在告知书上签字,双方仅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包括费用构成、食宿要求、其他日常生活照顾、管理标准等事宜,并未明确约定。而由于合同履行主要发生在境外,使得学生与家长对学校是否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等情况的取证较为困难。
    [10:34:43]
  • [主持人]:
    黄海涛:(三)初中生、小学生身心特点导致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
    初中生、小学生一般处于6―15周岁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认知能力,生理、心理发展不成熟,社会生活经验不足,缺乏处理日常事务、突发事件的能力,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上有所欠缺。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发现,学校组织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学校缺乏相应监管机制,容易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如在日常饮食方面,饮食营养供给不良,甚至达不到日常基本生活的标准;在住宿方面,不能为学生提供各项设施完备、管理措施完善的住宿条件,学生的居住条件不佳;在学生日常活动的安全保障方面,考虑不周,对其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困惑与人际关系的矛盾,学校亦缺乏管理和及时的沟通疏导。
    [10:35:48]
  • [主持人]:
    黄海涛:二、立法现状和司法考量
    目前,涉外教育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等。
    [10:36:29]
  • [主持人]:
    黄海涛:通过梳理上述规范,我们发现,国家对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没有针对性规定,管理与监督力度不足。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不允许在初中、小学阶段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赴境外长期就读。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介服务针对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出国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根据《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所规定的为短期的研学活动,且是义务教育基本内容之外的附加内容。这些规范都不能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活动。
    [10:37:27]
  • [主持人]:
    黄海涛:从民事案件审理的角度看,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的,在相关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审查主要围绕合同展开,包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以及违约行为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学生向学校支付了数十万元的学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帮助其完成学业。学校履行提供日常餐饮、住宿、交通等义务,都应当与其收取的费用相匹配。同时,教育行政管理规范也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成为认定学校合同义务的依据之一。
    [10:38:28]
  • [主持人]:
    黄海涛:三、相关建议
    (一)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建议
    1.加强调查研究,彻底摸清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的现状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加强对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现状的调查研究。具体包括:目前实际存在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的具体方式;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活动实施中学校履行教育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常见争议的状况等。
    [10:40:37]
  • [主持人]:
    黄海涛:2.拟定专项规则,制定示范文本,规范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程序
    对目前缺乏法律法规规制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情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该类活动的性质,制定相应规范,以约束学校相关行为;亦可以尝试借鉴有些国家通过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为相关行为提供标准和参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服务内容的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主要合同条款如费用构成、食宿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生活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明示,并结合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特别提示。
    [10:40:49]
  • [主持人]:
    黄海涛:3.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细化规则的基础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规则的具体落实。首先,应当加强对于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就读活动的管理,告知其履行相关报告、审批手续,规范学校的行为;其次,要加强常规检查,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点,早检查,早发现,早解决;再次,对于活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10:41:07]
  • [主持人]:
    黄海涛:(二)对学校的建议
    1.明确自身定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申请等手续
    首先,学校应当明确不能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组织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也不能提供中介类的服务。其次,学校组织短期研学的,则应当按照研学指南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最后,对于组织赴境外长期就读的,应当就学习内容、学习期限、培训规模及其它方面,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履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在取得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方可组织实施。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亦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10:42:25]
  • [主持人]:
    黄海涛:2.与境外机构、家长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障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首先,学校应当与境外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条款;其次,学校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依法签订协议,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再次,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家长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学校也有权依据合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避免声誉受损。
    [10:43:03]
  • [主持人]:
    黄海涛:3.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和合同约定义务,切实保障初中生、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涉及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学校对于教育职责以及合同义务均应严格履行。学校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及时沟通情况,保障学生在就读过程中身心健康、圆满完成学习计划;还应当由专门的财务人员对学生赴境外就读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进行统核,制作专项会计账簿,以证明学校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降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风险。如果确实非因双方原因发生合同解除、就读提前中止的情况,基于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和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弥补学生的学业损失,稳定其情绪,照顾其生活并妥善解决回国事宜,避免因为后续问题处理不善引发其它问题。
    [10:44:53]
  • [主持人]:
    黄海涛:(三)对学生家长的建议
    1.明确自身基本需求,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初中生、小学生及家长应审慎选择参加赴境外长期就读的活动,作出选择之前,应当全面了解境外机构的情况、境外就读的生活环境等相关信息,根据学生个人情况以及家庭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权衡各种就读方式的利弊得失,综合考量,慎重选择确定。家长应当事先了解学校举办该类活动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或许可等。
    [10:45:11]
  • [主持人]:
    黄海涛:2.签订书面合同、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注意完整保留各项证据
    学生家长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境外食宿安排、安全保障等具体内容。对于家长不能陪同就读的,应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与学校签订专项协议。学生赴境外就读后,应当紧密关注学校履行义务的情况,注意保留证据。一方面,家长要与学生保持好沟通交流,条件允许的,应当每天通报情况;另一方面,家长要保持与学校的沟通,并将学生反映的情况反馈给学校,督促学校认真履行义务。
    [10:46:41]
  • [主持人]:
    黄海涛:3.提高维权意识,权益受侵害及时维权
    家长应提高维权意识,在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各项措施。首先,应及时与学校沟通,反映相关问题,听取学校的意见,要求学校依约改正;其次,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最后,根据学校的违约程度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在学校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协商解决解除合同,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10:46:57]
  • [主持人]:
    黄海涛: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花费不菲,动辄年均三四十万,父母不能陪读的,亦错过孩子青春成长期中的一段较长时间。如发生问题,会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家长财产、学校声誉三方受损的不利后果。我们建议,职能主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则,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学校严格遵守法律以及各项规范,认真履行教育义务以及各项合同义务;家长做好正确评估,理性选择,慎重决定。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将通过审判活动,促进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就读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0:48:29]
  • [主持人]:
    刘晓蕾:接下来是交流互动时间。媒体朋友可围绕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题,进行提问。
    [10:48:43]
  • [主持人]:
    (提问进行中)
    [10:48:5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及技术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次直播再见!
    [10: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