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通报会现场

到场媒体

通报会现场

程杰法官介绍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基本情况

杨帆法官就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进行风险提示

陈刚所长介绍联动多元调解和诉调对接情况

闫文芬主任介绍社区基本情况

媒体提问

媒体提问

社区法官工作站揭牌仪式

社区法官工作站

社区法官工作站
8月25日9时,昌平法院召开“‘社区法官工作站 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苗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社区法官工作站 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7:55]
  • [主持人]:
    依托“程杰法官社区服务团队”,2014年5月9日,昌平法院在天通东苑第四居委会成立了第一个社区法官工作站,服务社区、做群众身边贴心人。该院东小口法庭法官接受预约,定期到现场解答社区居民的法律咨询,调解邻里纠纷等争议较小的民事纠纷。截至目前,已在工作站现场调解案件80余件,接待来访群众3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00余条,取得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好评。
    今天,我们将走出法庭,走进昌平区天通苑北第三社区,在此成立昌平法院第二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并现场审查一起司法确认案件。
    [09:25:48]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已经来到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北第三社区16号楼,新闻通报会即将开始。 本次通报会由昌平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尹海萍主持。
    [09:30:37]
  • [尹海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天通苑北第三社区!
    我是昌平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尹海萍,很荣幸主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今天我们走出法院,走进社区,成立东小口法庭第二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并以“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为主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大家都看到了,我们基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实比较简陋,但是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这小小的一间屋子里,也因为各位的到来而蓬荜生辉。
    [09:40:41]
  • [尹海萍]:
    出席本次通报会的,依次是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负责人程杰法官、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副庭长杨帆法官、天通苑北司法所陈刚所长、天通苑北第三社区居委会闫文芬主任。出席今天通报会的媒体有,新华社、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北青社区报、北京电视台、首都政法综治网、昌平报、昌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另外,我们还邀请到了部分社区代表。在这里,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媒体朋友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09:42:23]
  • [尹海萍]:
    东小口法庭下辖着“亚洲最大社区”的天通苑社区,辖区内人口密度大、流动快,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各类案件总体数量呈现递增趋势。为延伸法庭服务空间,方便群众诉讼,我院于2014年5月9日在天通东苑第四居委会挂牌成立了第一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在社区开展诉前调解、巡回办案、法治宣传等工作,群众反馈非常好。为满足辖区内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天通苑北司法所、天通苑北第三社区居委会等的大力支持下,东小口法庭在天通苑北第三社区成立了第二个“社区法官工作站”,法庭、司法所和居委会联动参与社区管理和基层矛盾化解,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
    [09:43:22]
  • [尹海萍]:
    今天,我们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就围绕社会法官工作站来展开。本次新闻通报会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图文直播,并通过我院官方微博进行现场播报,在此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09:43:45]
  • [尹海萍]:
    首先,我们请程杰法官介绍东小口法庭 “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基本情况,看看“小站点”是如何实现“大作为”的。
    [09:44:05]
  • [程杰]: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天通苑社区。
    东小口法庭成立于2009年9月,管辖区域不仅包括天通苑这一超大型居住社区,还有宏福苑、佳运园、太平家园等大型社区,辖区总人口近70万,社区数量达42个。为了给这些大型社区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司法服务,昌平法院成立了“程杰法官社区服务团队”,在这个法官社区服务团队的基础上,我们于2014年5月9日在天通东苑第四社区成立了第一个社区法官工作站,希望通过社区法官工作站实现“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好服务社区”的工作目标。工作站成立两年以来,现场调解案件80余件,接待来访群众3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00余条,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因此,我们决定在天通苑北第三社区成立我们的第二个社区法官工作站,进一步扩大工作站的辐射范围,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广泛的司法服务。
    [09:45:58]
  • [程杰]:
    通过第一个社区法官工作站两年来的运行,我们发现社区居民主要关注的纠纷类型是三类:
    一是婚姻家庭继承类的纠纷。这类争议占社区工作站咨询处理案件的六成以上,既包括离婚纠纷,也包括分家析产纠纷,还包括继承纠纷。天通苑社区的居民很多都是城区或者本地拆迁后回迁的居民,往往是全家老小几代人均居住在一个社区,家庭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回迁安置的房产,一个家庭可能拥有好几套房产。当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后,居民们普遍关心法律对于财产分配处置的规定,关心自己居住使用的房屋是家庭共有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经常发生和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
    [09:46:49]
  • [程杰]:
    二是邻里侵权类的纠纷。天通苑社区里居住着近70万的总人口,邻里之间的矛盾也是常见的纠纷类型。比如饲养的动物咬人伤人、比如楼上楼下漏水纠纷、比如因琐事争执打架,这些都是侵权类纠纷,在社区中也非常常见。此类纠纷有些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些通过基层组织调解解决,但还有很多解决不了的形成诉讼,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化解。
    三是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房子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本,由于辖区房屋性质多样、某些中小型房地产中介经营不规范、某些“二房东”擅自转租、群租等,房屋买卖和租赁类案件大幅上升。去年,我们对天通苑地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经专门做了一次新闻通报会,详细情况我今天不再赘述。
    [09:47:39]
  • [程杰]:
    总结以上几类纠纷类型,我们认为社区里的纠纷主要还是熟人社会里的纠纷。不管家庭内部的矛盾,还是邻里街坊之间的摩擦,对于这些熟人社会里的纠纷,打官司并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即使赢了官司,也可能失了亲情,搞不好还会反目成仇。因此,我们通过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形式,把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力争将诉讼消灭在萌芽状态。“创新、共建、服务”是我们这个团队的核心理念,为了实现更好服务社区群众的工作目标,我们加强与其他基层单位的共建联系,在法官社区工作站创新并实践了以下工作机制。
    一、零距离对接,“线上线下”无死角
    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是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基本工作,我们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咨询相结合的形式,确定周五下午为固定的社区法官咨询日,社区居民届时可到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若社区居民在定期的咨询时间不能前来,也可以与社区预约咨询时间,我们不定期的安排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答疑解惑,提供零距离的法律服务。下一步,我们还计划在社区法官工作站建立“互联网调解平台”,在非预约时间,或紧急情况下,实现在线可视化答疑解惑或诉前调解等工作,做到线上线下无死角。
    [09:51:17]
  • [程杰]:
    二、多方联动,“会诊”解纷效果好
    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建立,强化了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的沟通,社区矛盾通过法官工作站能够及时反映到法庭,法庭和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居委会等定期召开联席会,对常见纠纷或特定疑难纠纷的形成原因和常见问题进行“会诊”,有针对性地参与社区治理、普法宣传和预防化解工作。同时,与天通苑北司法所共同签订了《联合调解工作细则》,加大纠纷协同化解力度。比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不规范租赁的现象特别突出,就主动与司法所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联系,通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力量规范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向社区居民广泛宣传“黑中介”、“二房东”等不规范租赁行为的弊端与风险,避免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以更积极地态度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来。
    三、结对共建,社区治理更主动
    我们通过“两合作”模式,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基层社区组织的合作。一是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组织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确保基层调解组织合法、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我们还特别重视通过案件审理,以案释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在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件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结束后,结合具体案件对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的调解工作者进行指导。二是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我们先后与天通苑东一社区、东四社区等社区建立共建机制。通过这些共建机制,促进基层社区治理机制的完善,促进社区纠纷的诉讼外解决。
    [09:52:15]
  • [程杰]:
    四、巡回办案,家门口开庭更方便
    以前没有固定场所,巡回审判多是到当事人家里开庭,这当然也是巡回审判的一种方式,但社区法官工作站建立以后,我们把社区法官工作站作为一个巡回审判点,为巡回审判提供了固定的场所。当我们发现一些在社区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我们会将这些案件放在社区中进行审理,并邀请社区代表旁听案件。这种在社区中的庭审既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又有利于矛盾化解,法官“送法下社区”,在基层就地解决纠纷比在法庭中“坐堂问案”具有更特别的意义,更有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五、职能延伸,司法服务遍地开花
    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前调解和巡回审判,我们也尽可能地延伸审判职能,丰富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想要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就要了解社区居民需要什么。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集思广益,拓宽为社区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法庭内部,我们不定期组织群众和社区代表观摩法庭;在法庭外部,法官深入社区,与社区基层组织联合举办普法讲座,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审理情况,发放普法宣传手册。每逢节假日,我们都会结合当前热点为社区开展法制讲座,比如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儿童节,我们团队的黄莹法官就以“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自我保护及维权途径”为主题,围绕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社区群众带去一场应时、生动、细致、形象的维权知识讲座。
    [09:53:05]
  • [程杰]:
    虽然说我们开展的一系列社区工作可能客观上占用了我们的一些审判时间,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的社区工作也化解了大量的纠纷,减少了许多案件,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整体来说还是减轻了工作负荷。通过这两年社区法官工作站的运行,我们深切体会到这是一个法院与人民群众互相理解和尊重的过程。人民法院的工作越深入人民群众,越便利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会越理解法院的工作,越尊重法官的工作。在这样的双向良性互动中,能够更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们也深切的体会到我们的工作不应仅仅局限在审判台上,今天我们的第二个社区法官工作站正式成立,我们将努力打造好、依托好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平台,继续直面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司法便民的道路上更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09:53:23]
  • [尹海萍]:
    谢谢程杰法官。通过程杰法官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东小口法庭“社区法官工作站”主要工作形式和工作特点。那么,社区常见的婚姻家庭类、相邻关系类、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类案件究竟是什么表现,咱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避免产生纠纷,以及纠纷产生后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呢?下面,请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副庭长杨帆法官结合东小口法庭受理的案件和在社区工作站处理的案件来进行典型案例通报和法律提示。
    [09:54:15]
  • [杨帆]:
    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是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的副庭长杨帆。下面由我对社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借名买房需谨慎 利益受损难挽回
    【案情简介】
    2006年王先生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住宅小区某房屋。同日,王先生与吕先生签订《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购买天通苑经济适用房的指标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先生,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吕先生支付。后吕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指标转让费。2008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当涉案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时,王先生保证无条件、无偿的积极配合,直至过户到吕先生名下。现在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但王先生迟迟没有配合吕先生过户。
    王先生表示自己是小学文化,不知道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转让是违法的,也不知道该转让协议的签署会导致原告永久丧失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几年当中货币贬值,房价上涨近十倍,且政策有调整,在以上几种原因下,王先生觉得自己利益受损,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故王先生起诉吕先生,请求判决吕先生依法履行“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返还义务,即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被告买房时双倍房款740000元、被告返还涉案房屋。
    [09:56:30]
  • [杨帆]:
    【裁判结果】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协议书》及之后的约定过户条件合法有效。房屋价格上涨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房价上涨或下跌均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双方均应当自行承担房价上涨或者下跌的后果,因此原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9:56:59]
  • [杨帆]:
    【法官提示】当前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为节省开支,一些人选择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通过借用他人享有的经适房资格购买房屋。在东小口法庭辖区,尤其是天通苑社区,存在着大量的经济适用房,因此,借名买房类案件也呈现逐年递增态势。
    “借名买房”看起来是一种“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但其中暗藏着诸多的风险,如名义购房者反悔,实际购房人如何取得房屋产权或取回购房款;或者,名义购房人负有外债,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或拍卖涉案房屋,实际购房人利益如何保障;再比如,购房指标转让后,名义购房人将不能再获取政策优惠,其权益如何保障。结合借名买房类案件存在的风险,特作如下风险提示。
    首先,建议购房者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如果实在有迫不得已的情况,购房者应在借名买房之前,查明房屋的性质,上市交易情况、了解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最新政策。同时,选定房屋后,需要与借名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款数额、过户时间、交房时间以及迟延过户、不过户或者一房数卖等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对双方洽谈过程、签字过程予以录音、录像等,并且要注意保管购房手续、付款证明、缴款发票等书面证据材料。
    其次,对于借名者而言,应当认识到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属于一次性资源,购房资格借出后,将无法再次享受该优惠政策。借名者应当及时了解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充分认识到资格外借潜在的风险,谨慎支配自己的购房资格。
    [09:57:46]
  • [杨帆]:
    案例二、挑选“二房东”擦亮眼 租房还需上上心
    【案情简介】小张是来自外地的“80”后小伙,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为节省开支,小张与天通苑某出租房的二房东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一间次卧,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二房东”李某拒不退还收取的押金以及多收取的房租、水电费等。无奈之下,小张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押金1500元,并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千余元。二房东李某则表示因为小张故意拖欠房租,没有办理退房手续,所以不同意退还押金。
    [09:59:11]
  • [杨帆]:
    【裁判结果】昌平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数额,对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耐心释明与调解,小张与李某最终达成统一调解意见:双方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李某退还小张押金、租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00元。
    [09:59:35]
  • [杨帆]:
    【法官提示】该案系在天通苑第四社区社区法官工作站处理的涉房屋租赁典型案件。因天通苑社区人员流动大,房屋租赁基数较大,为使民众了解房屋租赁时需注意的事项,东小口法庭法官决定利用本案庭审调解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本案庭审结束后,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 以“二房东”为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呈增长趋势。有些承租人因为出租房屋信息不对等、对周边环境不熟悉、生活阅历少等原因,轻信 “二房东”的口头承诺,为后续生活带来不便。法官在此提示:
    一方面,广大群众在房屋出租或承租房屋时,可以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但要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明确约定。
    另一方面,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及解除时,应注意相应证据的收集和保管:1. 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合理、合法使用房屋;2. 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测租赁房屋的物品及附属设施,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同时承租人如若发现物品、设施有损毁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维修,对于通知内容、维修票据等双方均应予以保留。如果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安装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就相关费用分担形成书面意见。3.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应当主动交纳完毕各项由其承担的费用。4.退房时应履行交接手续,承租人应当将涉案房屋进行卫生清理,同时对租赁房屋进行拍照或录像,将最后的房屋状况证据予以保留。同时应通知出租人进行验房,并通过书面的形式确认房屋及室内物品状况、数量。
    [10:00:03]
  • [杨帆]:
    案例三、地下室上搭楼梯 楼上楼下起纠纷
    【案情简介】李先生与王先生同系住在天通苑社区某楼的业主,李先生家住2楼,王先生家住1楼。2014年10月18日,李先生与社区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李先生租用该楼层地下室2间作为仓贮用房,租赁期为30年。后王先生在李先生租用的地下室窗户正上方搭建了一部楼梯。李先生认为楼梯台阶遮挡了地下室光线,而且王先生将原来窗户处的墙体破坏,改造成玻璃门,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因此起诉要求判令王先生拆除楼梯和玻璃门,恢复原来墙面。
    [10:01:28]
  • [杨帆]:
    【裁判结果】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王先生相邻而居,双方应当按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礼让,注意避免发生纠纷。经过法院勘验,王先生在李先生使用的地下室窗户上方搭建楼梯,对地下室的通风、采光均有一定影响。但是,李先生要求被告王先生拆除玻璃门恢复原墙面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拆除在原告李先生使用的地下室上方搭建的楼梯,驳回了李先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先生自动将搭建在李先生地下室上方的楼梯拆除。
    [10:01:45]
  • [杨帆]:
    【法官提示】本案是发生在天通苑社区非常具有典型性的相邻关系案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近年来,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房屋使用、设备安装、通风采光等问题屡屡产生矛盾,变成了“纵使相逢应不识”的陌路人,有些甚至一见面便分外眼红。这一方面源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很少有时间聚在一起增进感情,导致邻里之间出现隔阂,发生纠纷后,互不相让;另一方面在于群众法律意识尚淡薄,对法律规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重视权利的规定而不知道义务的限制。
    基于此,特作如下法官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既是对相邻关系人权利的规定,也是对相邻关系人容忍义务的明确,容忍义务实际上属于相邻关系的核心要素。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用水、排水,到通行、铺设管线,再到通风、采光、日照等各个方面,不动产权利人都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
    当然,相邻方在行使权利时,也要考虑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最佳方式,要尽量的和邻居协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
    [10:02:22]
  • [杨帆]:
    案例四、子女争房众纷纭 公证遗嘱定乾坤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马先生因病于2015年8月14日去世,马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已于2006年11月19日去世,马先生与张女士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马先生去世后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房屋,马先生长女马某将其他三名兄弟姐妹诉至法院,并主张其父母已于2005年在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立遗嘱将该房屋公证给自己,要求遗嘱继承该房屋。三被告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财产,应该平分,不知道其父母公正遗嘱的事情,但同意谁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多分。
    [10:03:11]
  • [杨帆]:
    【裁判结果】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载明涉案房产留给马某,继承人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执行。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马某继承,归其所有。
    【法官提示】
    在东小口法庭辖区,因遗嘱继承产生的纠纷占据案件数的很大比例。由于民众对于立遗嘱的形式、条件了解较少,使得一些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被采信。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每种遗嘱均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在此我将根据法律规定对五种遗嘱的形式要求及效力情况一一进行提示。
    首先,五种遗嘱的形式要求。关于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关于公证遗嘱,可以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关于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关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次,关于遗嘱效力的法律提示。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持遗嘱公证书办理继承,并可以凭遗嘱公证书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对继承人来说是一种最简洁有效实现遗嘱人的意愿的方式。
    [10:03:27]
  • [杨帆]:
    案例五、赡养父母天经地义 不孝儿子回心转意
    【案情简介】2015年,年近70岁的顾先生将自己的儿子小顾告上法庭。顾先生诉称小顾不但不赡养他,还经常对其打骂,多次造成其人身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并停止精神虐待和人身伤害。
    [10:05:14]
  • [杨帆]:
    【裁判结果】昌平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到社区法官工作站审理该案,在法官的教育、居委会调解员的劝说、旁听群众的指责声中,小顾翻然悔悟,当庭给顾老先生认错并鞠躬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小顾每月支付顾先生100元,不再对顾先生实施家庭暴力。
    [10:05:43]
  • [杨帆]:
    【法官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为此,法官作如下提示。
    首先,广大老年人要树立起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遇到赡养问题,可以先行和自己的儿女进行积极沟通与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所在的居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当然也可以到我们法官工作站进行咨询,我们也一定尽力解答您的法律困惑。
    其次,就子女而言,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虐待、遗弃老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我的通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06:48]
  • [尹海萍]:
    感谢杨帆法官,刚才杨帆法官提到的案件都是与老百姓生活密不可分的案件,小到衣食住行,大到社区安定,我们也由衷的希望广大社区群众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在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做了大量工作。前几天,就有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一起继承纠纷,一会,程杰法官将就该继承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现场审查和司法确认,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裁判文书。下面,由陈刚所长就天通苑北司法所与东小口法庭联动开展多元调解和诉调对接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
    [10:07:25]
  • [陈刚]: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
    天通苑北司法所成立于2013年9月,是昌平区司法局派驻于天通苑北街道的派出机构。天北街道辖区总面积4.7平方公里,总人口14.7万余人。辖区内有3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司法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服务辖区群众为己任,与区法院东小口法庭加强合作,在多元化调解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效。
    [10:07:50]
  • [陈刚]:
    一是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调解工作。在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同时,将调解工作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自觉弘扬社会正气,凝聚正能量。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处理赡养、抚养、继承等涉及伦理道德的矛盾纠纷时,寓情理法于调解工作中,弘扬真善美。
    二是在辖区大力推行基层调解员聘任制度。为稳定调解人员队伍,在考核基层调解人员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颁发了聘书,使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调解人员能够较长时间的从事调解工作。
    [10:08:14]
  • [陈刚]:
    三是着重推动“多元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充实基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充分借助人民法庭、村居律师的力量,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多方力量支持,取得一定成效。
    四是积极探索“夜间调解”工作模式。针对天通苑地区 “睡城”的特点,为解决当事人工作时间与诉讼时间冲突的矛盾,与东小口法庭制定了《联合调解工作细则》,并推出了“夜间调解”措施,与东小口法庭的“夜间审判”相对接,方便了群众,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谢谢大家!
    [10:08:49]
  • [尹海萍]:
    感谢陈所长。“社区法官工作站”扎根于天通苑社区,那么,社区的基本情况如何,社区群众对我们法官工作站有哪些期待,对司法服务有哪些需求呢?下面,请第三社区居委会闫文芬主任给大家说一说。
    [10:09:10]
  • [闫文芬]: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领导、来宾,大家好!
    众所周知,天通苑地区具有人口众多,人员结构复杂,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等特点。在这样的情况下东小口法庭在天通苑北司法所成立社区法官工作站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通苑北司法所坐落在天通苑北三区。自成立以来在天通苑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开展人民调解、法律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保障了社区的平安、和谐,在这里,我代表天通苑北三区党支部、居委会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10:10:04]
  • [闫文芬]:
    自从天通苑北街道司法所进社区以来,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深受居民的欢迎。司法所没进社区之前,居民要想咨询一些涉及到房产等家庭纠纷方面的问题,只能先到社区来反映说说心里的不痛快,然后再跑到司法所去咨询解决的方法,很不方便。现在居民遇到事情后就近去司法所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得到律师的指点,明确了不管什么事,都要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的法律去解决。这个过程也是一次学习法律的过程。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耐心、有理有利的分析使前来咨询的居民豁然开朗。满意而去。
    现在,东小口法庭在天通苑北司法所成立社区法官工作站,能够更有效地把民事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使社区居民少跑路,在家门口就能够享受法律政策的咨询。解决居民的一些困惑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同时,能够有效地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减少老百姓的时间、精力,是真正的服务于民、受益于民。
    [10:10:35]
  • [闫文芬]:
    今后,我们有社区型法庭---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有专业的社区法官,有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天通苑北街道办一定会把天通苑地区建设成平安、和谐、安全的社区,我们要继续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为辖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作出努力。
    [10:10:49]
  • [尹海萍]:
    感谢闫主任,闫主任的发言让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充满了动力。我们也一定会为共建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为群众提供更多元的司法便利做出更大的努力。
    [10:11:52]
  • [尹海萍]:
    今天的通报会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各位记者可以围绕“社区法官工作站”,结合感兴趣的话题进行提问。需要提问的朋友请举手示意。
    [10:12:10]
  • [北京青年报记者]:
    请问陈刚所长,司法所平时是如何配合法庭的矛盾化解工作的?
    [10:13:52]
  • [陈刚]:
    我们与法庭前期就有过很好的合作基础,比如一起调解、一起进行法制宣传。今天揭牌这事我们也是一起酝酿了很长时间,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受理并调解了一些纠纷,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确实方便了纠纷当事人。现在我们根据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联合调解工作实施细则》,我想只要我们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规范的做好各项工作,就是最好的配合。天北街道现有人民调解员72人,信息员203人,这些人工作在基层,生活在基层,时刻掌握着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我们还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10:14:15]
  • [法制日报记者]:
    杨帆法官,能否举一个依托社区法官工作站实现多元调解的例子?
    [10:17:05]
  • [杨帆]:
    比如我们团队的卢志成法官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发现案件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因在日常琐事争执中产生肢体冲突。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孙先生是一楼住户邻居。孙先生在两家房屋交界处种植了一棵紫薇花。原告刘女士认为紫薇花遮挡了她家阳光,于是自行找来木板放置在紫薇花边。两家因为此事发生争吵。后刘女士在当日桡骨骨折,声称为孙先生推搡所致。但孙先生否认双方有肢体接触。故刘女士将孙先生起诉至我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卢志成法官考虑到案件是因邻里关系所引起,在社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故决定在社区工作站开庭审理本案,同时邀请了辖区各社区的居委会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后,法官还与社区代表就如何化解此类邻里矛盾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并对社区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像这个案子我们放在社区工作站审理,既便利了当事人诉讼,又进行了法制宣传,还指导了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一举多得,是我们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一个典型例子。
    [10:18:01]
  • [北青社区报记者]:
    请问程杰法官,社区法官工作站平时的工作机制是怎样的?
    [10:18:51]
  • [程杰]:
    刚才我们的通报中也提到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是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基本形式,我们确定周五下午为固定的社区法官咨询日,社区居民届时可到工作站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若社区居民在定期的咨询时间不能前来,也可以与社区预约咨询时间,我们不定期的安排法律咨询。除了开展法律咨询以外,我们还会在社区法官工作站中开展巡回法庭,在工作站进行法制讲座,在工作站与基层组织会商化解矛盾,为基层调解组织提供指导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社区法官工作站的工作机制。
    [10:19:18]
  • [尹海萍]: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问题,我们将在会后安排采访。我们也希望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网友能一如既往地关注、监督和支持昌平法院!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我们休息五分钟,一会在这里,程杰法官将就一起继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10:21:08]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通报会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郭海丽、牟文洁、杜全江、佟尧、技术科苏成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52:33]
  • [声明]:
    上述案例中,所有人员均为化名。
    [10: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