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办公楼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席台

吴在存院长

融鹏副院长

李阳副会长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王卫国会长

银行代表

孙敬泽主任

李丹副总经理

王跃峰

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建岳

北京市政协委员金莲淑

法制日报记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内页

网络直播员

发布会现场全景
8月31日9:30,北京市四中院召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四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开拓,各类矛盾不断凸显,金融类案件不断攀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足金融商事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需求,召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届时,法学专家、银行代表、律师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会。
    [09:06:42]
  • [主持人]:
    《白皮书》就近三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情况展开调研,对审判中发现的难点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如何有效维护金融债权提出相关建议,并选取十起典型案件一并发布。
    [09:16:22]
  • [主持人]:
    下面让我们走直播现场。
    [09:19:20]
  • [融鹏副院长]:
    各位嘉宾、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四中院副院长融鹏,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四中院对今天莅临本次活动的各位嘉宾以及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你们长期以来对四中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09:32:03]
  • [融鹏副院长]:
    这次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正式发布我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会议材料已经向大家发放。首先,向各位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位嘉宾。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四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同志、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副会长李阳、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四中院立案庭庭长石东弘、四中院执行局局长张卫、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
    今天受邀请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建岳、北京市政协委员金莲淑、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法学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嘉宾,三十余家银行、金融机构的代表,中央及首都主要新闻媒体的朋友们也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在此,我们一并表示感谢。
    [09:33:44]
  • [融鹏副院长]: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中院成立以来以改革思维推动审判机制体系性创新,着力破解诉讼难、执行难等审判难题,不断提升金融审判水平,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的发布正是四中院立足金融商事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发展实际需求。下面,请吴院长向大家作新闻通报。
    [09:35:08]
  • [吴在存院长]:
    各位来宾、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莅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来宾和记者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四中院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09:36:49]
  • [吴在存院长]:
    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自建院以来认真落实中央改革部署,集中管辖审理特殊重大案件,其中包括集中管辖审理市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形势下,为更加充分及时地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司法功能,规范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与服务实体经济,我们对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本市大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剖析金融纠纷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于今天正式公开发布。
    [09:37:26]
  • [吴在存院长]:
    一、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结案178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有124件案件系由法院作出判决,46件案件系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中案件调撤率为20%,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为妥善审理好这些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充分发挥特殊管辖职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在确保庭审实质化、规范化的同时积极推动庭审便捷化,减轻金融机构和各方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所有审结案件中,无一例因我院审理错误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取得良好的审判质效。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我市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09:40:00]
  • [吴在存院长]:
    第一,此类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今年上半年的收案量与2014年、201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经分析我们认为,导致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借款纠纷的产生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较大,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影响下,债务人偿付能力下降;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贷款方资信状况、担保能力审查不严,导致业务风险增大;三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债务人利用多种金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后逃避债务;四是金融创新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但由于创新业务缺乏成熟经验与规范,导致引发新的金融管控风险。
    [09:41:13]
  • [吴在存院长]:
    第二,此类纠纷涉案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有191件案件系三人以上多被告案件,有120件案件被告的保证人系自然人,分别占到了收案总数的83.04%和52.17%,有217件案件的当事人涉外埠,占收案总数的94.34%。由于金融机构诉讼成本增加,导致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对于涉及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缺席审理,使案件从三至五个月的审理周期,增至一至二年甚至更长,大量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在判决后并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起诉众多无偿付能力的被告,反而影响了其债权实现的效率。
    [09:42:57]
  • [吴在存院长]:
    第三,此类案件外埠当事人占比高,且普遍涉及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审理难问题突出。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外埠的案件比例达90%以上,往往涉及多地多方利益,且各地抵押登记等政策不尽一致,在送达、调查、执行过程中常常伴有地方因素干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问题较为突出。据统计,由于部分外埠当事人难寻,此类案件中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占到了已结案件总数14.04%。此外,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普遍以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作为借款的前提。据统计,共有199件案件涉及财产保全,占收案总数的86.52%,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达到已审结案件总数的97.75%,加之部分案件多重法律关系叠加,这也给法院审查和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09:44:23]
  • [吴在存院长]:
    第四,此类案件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特点。在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传统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类型除涉及直接贷款与委托贷款外,创新形式的融资方式不断增加。融资担保方式中所涉标的类型广泛,主要涉及应收账款、股权、票据、土地、建筑物、房屋、水电公路收费权、采矿权等,上述各种担保标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方式各有差异,合同约定与实施登记的不规范易导致出现诸多风险与纠纷。同时新类型融资方式在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较少的情况下,也极易引发纠纷,且所涉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加之案件标的大,合同履行期限长,案件事实查证难度日趋增大。
    [09:46:05]
  • [吴在存院长]: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金融机构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引发审理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导致金融风险增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影响债权的实现。二是部分金融机构诉讼行为不规范,诉讼能力有待提高,部分金融机构在起诉时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不明确或有遗漏,举证程序不符合证据规则,有些金融机构拖延提交、遗漏涉及证据,导致重复开庭。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业务新风险预判不足,法律规则意识有待增强。近年来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但部分金融机构对新业务当中产生的新问题研判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工作风险增大。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诉讼不诚信或不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等问题,妨碍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如在审理重大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计算利息罚息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查清账目,导致反复休庭反复重新计算,拖延审理期限。以上诉讼中反映出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09:49:15]
  • [吴在存院长]:
    二、四中院应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难问题采取的基本对策及主要成效。针对以上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中所呈现出的送达难、调查难、执行难等一系列审理难问题,我院立足跨区法院发展实际,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审判工作难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症结性、瓶颈性问题,采取系统化措施和项目化推进的方式实现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发展,有效推动了各类审理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了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主要做法包括:
    [09:50:28]
  • [吴在存院长]:
    一是创新登记立案释明规则,为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奠定坚实基础。四中院受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均在千万以上,事关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在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确保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基础上,在本市率先制定并发布了《登记立案分类指南》和《立案释明规则》,在坚持利益衡平、平等保护商事纠纷各主体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并规范立案释明工作力度,严格程序规范要求,确保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得到充分、规范、有效的释明,使案件证据材料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等能够更加完整、及时。在立案阶段,我院还初步建立了多元化解纠纷、律师公益服务、立案绿色通道等多项工作机制,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率先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立案大厅,同时引入法律实习生志愿服务,设立志愿者服务岗,努力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化、规范化、一体化、均等化的诉讼服务,使包括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在内的各类纠纷得到优质高效化解。
    [09:51:51]
  • [吴在存院长]:
    二是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机制,着力解决“担保难”问题。由于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担保数量多、金额大,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探索在此类案件审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将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引入财产保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取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效降低保全成本、提高保全效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09:53:16]
  • [吴在存院长]:
    三是创新发送约定送达地址司法建议,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为有效解决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我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并附加合同条款建议模板,建议发出后得到金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银行高度认可。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经向全市90余家银行推荐使用我院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合同条款建议模板。随着约定送达地址的规范,在合同案件中解决“送达难”问题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从而也为推动解决“诉讼难”问题消除了障碍。
    [09:54:50]
  • [吴在存院长]:
    四是创新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中存在的财产难寻、人难找,被诉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故意转移资产、拖延诉讼等问题,我院从去年就创设了“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当事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时,经我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同步进行立案、保全工作,提高保全成功率,在成功保全的同时开展调解工作,由于财产保全到位,当事人开展调解、实现和解的意愿大大提高,这对大标的金融合同借款纠纷的有效解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09:58:35]
  • [吴在存院长]:
    五是创新各方沟通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问题,我院充分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率先落实委托调查令制度,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在许多金融借款案件中委托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切实发挥了律师的执业优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益。与银行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探索构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行业调解、第三方调解和庭审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诉前、立案、审前、证据交换、庭上庭下等各环节全方位开展调解工作,注重调判结合,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判,努力实现此类案件审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09:59:41]
  • [吴在存院长]:
    六是创新运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果,有效破解审判难题,提升审判质效。我院作为全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从建院之初就大力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案件审判中还权于法官,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针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多、疑难复杂问题多的特点,我院建立完善了法官会议、专家咨询、课题论证、案例指导等多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如民庭设立的“法官会议轮值主席制度”“民商事审判实务论坛”等,对提升金融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统一执法原则、标准和尺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自建院以来我院审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件因我院一审存在差错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10:00:51]
  • [吴在存院长]:
    七是创新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机制方式,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根据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跨区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本着审执分立、裁执分离的原则,将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进行外部分离,实现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效,为审执分离、裁执分离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样本。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执行异议,一律交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确保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彻底分离,通过有效的“裁执分离”全面平衡地保障各方利益。在执行裁判中我们坚持程序与实体公正并重,建立“程序透明、规则释明、裁执分离、判后释法答疑”的工作机制,确保审判程序的每一环节都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释明,确保当事人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10:02:50]
  • [吴在存院长]:
    八是创新“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确保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处化解高效有序。通过我院“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构建运行,使法院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打破了部门间的壁垒,使案件流转、财产保全等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下高效完成。特别是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新问题多、参与面儿广、审理难度大的现实状况下,“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的创新,使诉讼当事人在同一件案件诉讼中得到从立案到执行一以贯之、同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0:03:34]
  • [吴在存院长]:
    通过以上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我院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系列关键指标呈现出明显向好的发展趋势,上诉案件比例从2014年的35.11%下降到今年的15.38%,公告案件占比从2014年的13%下降到今年的5%,管辖异议案件从2014年的占比28.72%下降到今年的11.86%,实际执行率达96.82%,居全市法院之首,适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保全案件51件,保全标的额达70亿元。各项工作机制方式的创新对于有效破解审理难题、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作用。
    [10:04:38]
  • [吴在存院长]:
    三、进一步做好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建院一年半来,我院通过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不仅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判中有效推动了一些“诉讼难”“执行难”症结性问题的解决,也带动了其他各审判领域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改革思维,强化创新意识和责任担当,切实履行好各项审判职能,为进一步提升跨区法院司法公信力,更好地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具体到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我们将在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0:07:51]
  • [吴在存院长]:
    一是围绕风险防控,加强司法保障,维护金融秩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当前,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的有效实现。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同时建议金融机构推动担保方式由保证人担保向不动产抵押或者权利质押的转变,同时,建议相关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加强对企业间相互担保、交叉担保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采取担保合同抽查校验、询问项目人员、致电担保主体核对等多种形式,严格审查金融借款担保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切实降低交易风险。
    [10:09:26]
  • [吴在存院长]:
    二是围绕金融创新,加速破题攻关,促进创新发展。针对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的实际,对保理纠纷等新型金融业务加大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对新类型案件审理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加强破题攻关,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审理规范和裁判标准,确保新类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审理。进一步发挥我院法官会议、专家咨询、案例研讨等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范,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服务和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规制金融企业与各方行为,助推提升金融企业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行业良性发展,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10:31]
  • [吴在存院长]:
    三是围绕诉权保障,加大审查力度,推动诚实守信。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核查账目,拖延审理期限、部分金融机构所提出诉求不合理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10:11:37]
  • [融鹏副院长]:
    感谢吴院长的介绍。刚才,吴院长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发布,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与金融审判数据进行详尽的分析,针对金融审判调研所反映的特点、难点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建议对策。尤其,提出通过以改革思维和改革办法解决改革进程中的新问题,创新“立审执”工作中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审判执行工作跟上形势任务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配合审判工作与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方面,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请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李阳副会长讲话。
    [10:12:51]
  • [李阳副会长]:
    尊敬的吴院长、各位领导、媒体朋友还有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受邀参加今天的发布会。首先,我要祝贺四中院今天能够公开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是凝聚了四中院工作者的创新思想与工作的智慧,展现了他们积极主动的作为。同时我也代表会员单位感谢四中院。因为白皮书的发布,我们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单位是最大的受益者。我们会把白皮书作为我们的学习培训的教材,这是一本很好的培训教材。四中院全方位的创新工作机制,紧密联系审判实践,切实关注金融纠纷变化的新动向、新问题,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及时准确向金融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他们努力创新和积极作为之下,立案难、诉讼难、送达难执行难,这几大难题症结性和瓶颈性问题被一一击破。四中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全市率先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提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的建议,同时还制作了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建议条款。
    [10:17:13]
  • [李阳副会长]:
    白皮书中也提示到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的范本,这极大帮助银行能通过合同范本的修改,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更高效更快速的维护金融债权,促成债务人积极履行合同。我觉得这也充分体现了他们的司法服务精神。大家从白皮书中列出的10个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分析问题,还提出多方面有价值的建议。这对强化金融机构的依法经营,支持和维护经营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北京市银行业协会长期以来与市法院系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与市高院建立了执行联动网络查询系统,与西城法院、海淀法院建立了诉前纠纷调解机制等等。协会还会与包括我们四中院在内的北京法院系统继续的密切地配合,依法经营依法防范风险,保障金融市场和各项业务沿着法治的轨道,规范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10:19:18]
  • [融鹏副院长]:
    感谢李阳副会长的精彩讲话。提高审判效率得益于审判机制的良性运行,提高审判质量得益于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银行法学会作为金融领域专业法学理论研究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下面,请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王卫国会长讲话。
    [10:24:35]
  • [王卫国会长]:
    首先我代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对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发布表示热烈的祝贺。白皮书的发布代表了我们审判实践当中的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对我们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启示。我们大家都知道,金融审判是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金融审判中的经验总结和基础机制的创新。金融审判的目标之一就是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所以金融审判在我们的民商事审判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审判当中数量最大,而且难度比较高的案件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坚持合规管理,事实清楚,案件一般来说不复杂,但是执行难,所以这个看起来审判容易执行难。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困扰我们金融行业的金融审判的大的问题。当然金融审判当中还有很多复杂问题。就解决执行难问题,北京四中院的经验与创新,很大很重要亮点就是立保同步,把思路从执行环节跳出来,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案环节当中去采取措施。立保同步就是立案的同时进行保全,也为后来的调解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因为债务人财产一旦被保全以后,他只好乖乖做下来调解解决,第一减少他的诉讼成本,第二减少他的损失,立保同步是一个很好的机制创新。下一步可能就是保全难的问题。保全需要担保,而我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标的额是非常大的,也就需要提供很大数额的担保,而且如果要达到同步,担保的手续如何能够在尽快的时间完成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就这个问题,我对我们金融机构和对我们法院有一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0:31:13]
  • [王卫国会长]:
    首先从金融机构来讲,首先一定要掌握好债务人的财产信息,以便在立案的时候能够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的位置去向。第二,准备好担保手段,你要立案同时要申请保全,你就要同时要担保,担保手段是要有的,四中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就是责任保险担保。实际上有的担保责任保全申请人责任风险是很小的,建议金融机构跟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化责任保险关系。另外如果说采用大宗商品的质押,现在很少了,下一最近,国家工商局就动产质押已开始在建设全国性的公示平台。现在企业的动产资产大概有70万亿,实际上是很大的担保财产,金融机构在扩大信贷业务同时可以结合物联网技术,随时跟踪动产的走向,通过这些技术做好质权的登记公示,为将来提起诉讼进行保全创造良好条件。
    [10:38:30]
  • [王卫国会长]:
    从法院方面来讲提两点建议。一是降低担保门槛,对不同类型的担保形式和担保物确定不同标准的担保要求。第二,建议引入一种概括性的最高额责任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可以跟保险公司设立一个5000万或者1亿的最高额担保,不针对特定案件。金融机构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就不用再单独跟保险公司就个案保全来签担保了,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银行法学会会进一步关注四中院还有其他的法院,在金融审判当中的各种创新经验,从理论上总结推广,共同促进金融审判的更有效、更公平、更公正的开展,再一次向四中院的成果表示祝贺,谢谢大家。
    [10:43:02]
  • [融鹏副院长]:
    感谢王卫国会长的精彩讲话。律师与法院作为法律共同体,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天北京市律师行业协会的不良资产、非银行、银行业三个专家委员会的主任均出席发布会,下面,我们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孙敬泽主任代表律师进行讲话。
    [10:43:22]
  • [孙敬泽主任]:
    大家好。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的主任,也是一位做了20来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律师,今天有幸参加北京四中院的金融审判白皮书的发布会。白皮书非常及时,信息量非常大,有非常高的含金量。是以点带面,而不是面面俱到,是重点突破。尤其在现在经济下行,大量金融不良资产攀升的时刻,这个白皮书的发布是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推进中国社会的金融生态圈的建设,推动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第二,白皮书非常专业、非常前沿也有创新,也非常务实。详实的大数据分析,归纳了案件特点,原被告的情况,担保的情况,公告的情况,保全的情况,研究判断了案件的趋势,为化解国家金融风险进行了相关的服务。第三,白皮书归纳了金融借款案件的共性和特性,能够切实解决金融债权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北京四中院立保同步、立审执衔接,使金融机构能够改变怕打官司想打官司打官司怕时间长又怕执行难的局面的大为改观。第四,北京四中院能够为我们解决实践中的前沿问题,比如律师调查令、律师执业保障等方面。希望今后我们能够在金融审判中与四中院继续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
    [10:54:08]
  • 融鹏副院长:感谢孙敬泽主任的精彩讲话。今天近三十家银行的代表出席我们的发布会,下面我们请银行业代表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律事务部李丹副总经理讲话。
    [10:54:30]
  • [李丹副总经理]:
    今天非常容幸受邀参加发布会,与各位共同见证四中院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尝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两年来扎实推进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向社会公开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更是走在了法院的前列。下面提几点体会。首先我行通过合同约定管辖,将我行在各省市诉讼全部约定在北京法院管辖。自2014年底北京四中院挂牌至今,我行近五成案件在北京四中院审理,这些案件标的额合计占我行全部诉讼案件42.7%。第二,立保同步甚至对接立审执衔接的工作机制,不仅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给所有金融机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在今年6月8号我行对宁波某公司三笔合计2.3亿元贷款在四中院提起诉讼,通过立保同步我行用7天时间化解了高大2.3亿元贷款。第二,四中院积极运用司法建议书形式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互联互通,大大提高了各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水平。四中院向各金融机构提出了约定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的司法建议书在全国不多见。第三,立案庭非常注重诉讼指导,在完成立案手续同时起到了很好法治宣传效果。最后,我代表进出口银行以及各家金融机构对四中院创新机制致以崇高的敬意。
    [11:02:52]
  • [融鹏副院长]:
    感谢李丹副总经理的精彩讲话。今天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出席了我们的发布会,下面我们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王跃峰副总经理讲话。
    [11:03:48]
  • [王跃峰副总经理]:
    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容幸参加四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白皮书发布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金额已经超过2万亿元,化解金融风险任务非常艰巨。诉讼仍是债权实现重要手段,从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需求来看,四中院的立保同步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有利打击了逃避债权,对案件执行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二是统一裁判尺度。金融纠纷特点是案件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较多行业规范经营规则和行业惯例,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及时研讨疑难问题。目前信达公司已经要求约定送达地址。此外,四中院属于首批集中管辖审理金融案件的跨行政区法院,但并不是所有类型金融案件都集中到四中院,比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以及融资租赁案件等等,我们建议尽可能将这些类型案件都集中到四中院。
    [11:12:11]
  • [融鹏副院长]:
    感谢王跃峰副总经理的精彩讲话。人大与政协的建议、监督对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实现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天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均出席我们的发布会,下面我们先请朱建岳代表讲话。
    [11:12:26]
  • [北京市人大代表朱建岳]:
    非常容幸今天能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北京法院系统的类案发布会受社会的欢迎,更受律师的欢迎。白皮书对于未金融机构服务的律师来说比教科书管用。北京金融机构多,尤其是金融总部不在北京的外地金融机构也把北京作为双总部。金融机构在选择案件管辖的时候,会更多选择北京法院,现在可能来了北京四中院。四中院为了解决执行难,在立案难下工夫,效果明显,三降一高,社会效果很好。诉前诉中采取保全措施,让很多找都找不到的当事人,主动找上门,执结率达到96.8%,非常不容易。我相信一年多时间四中院为北京市法院在很多方面树立起标杆作用,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些成功做法经验,势必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甚至有些措施会在全国推广。
    [11:21:54]
  • [融鹏副院长]:
    感谢朱建岳代表的讲话,下面我们再请北京市政协委员金莲淑讲话。
    [11:22:28]
  • [北京市政协委员金莲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以及参会的先生们女士们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再次来到四中院。首先我认为四中院在吴院长带领下,敢于创新、非常务实,务实体现在动脑筋,群策群力来创新。四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是一个创新,对立审执衔接机制再次表示赞赏,希望我们四中院再接再励,继续探索和创新,谢谢。
    [11:26:36]
  • [融鹏副院长]:
    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哪位记者朋友有问题,可以举手示意。
    [11:27:19]
  • [法制日报记者]:
    我是法制日报社记者。白皮书通报情况提到现在造成金融纠纷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咱们对贷款审查不严格,以往关于金融纠纷这类通报当中这不是新的现象了。经过这么多年发展,金融机构从审判实践当中了解情况来看,这种审查不严格情况是不是有所变化。第二个问题,责任保险的担保在实践当中收到了社会各阶广泛好评,目前在实践当中应用的情况如何,接受度比较高或者在广泛应用当中?
    [11:32:56]
  • [吴在存院长]:
    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由马军庭长回答更为合适。关于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在破解当事人的诉讼当中财产保全担保能力有限的问题,应当说还是个创新之处。既然是由当事人申请方跟银行采取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作为一种保险方式本身在诉讼当中引入这种方式,实际上又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无论从理论层面、实际运行层面、操作的层面还是实务当中,这项创新之举还要进一步的加强系统规范。一方面要进一步巩固扩大,另一方面在制度机制层面、规则层面要更加完善。这个做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难题,在实务当中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最高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法律文件汇编吸收了我们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的规定。不久的将来,通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责任保险担保方式确定下来。但是下一步还要进一步规范用好,真正发挥这项机制创新的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操作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使这项创新之举发挥更大的作用。
    [11:43:23]
  • [马军庭长]:
    我简要把相关情况做一个解读。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在订立合同包括审查担保金融风险的过程中,金融风险防范可能会是一个长期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一,我们每一个金融融资的合同针对的具体的融资项目包括担保方式都有他的个性特征,同时,由于我们整个我们审理的案件90%涉及异地的案件,各地担保抵押登记形式、要求不一样。第二,很多案子是十年前的问题,我们今天看到的问题是不断积累累的。第三,金融是一个不断有创新的业务,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两年审理的保理案件,同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诉讼当中起诉对象有没有顺位这都是新问题。再有一个问题,金融风险防范审查非常难,抵押保证担保甚至遇到应收账款就是虚假的,保证人提交的合同盖公司章的合同虚假的情况也存在,大的金融贷款损失后果非常严重。
    [11:48:49]
  • [新华社记者提问]:
    想问一下,白皮书中提到创新形式的融资方式不断增加,能不能详解一下法院遇到了哪些创新融资的形式,给法院审理带来哪些挑战?
    [11:50:28]
  • [马军庭长]:
    刚才对创新形式有所提及。刚才我们所介绍的保理纠纷的案件,在去年到今年审了相应的几起案件。曾经有一起案件在白皮书中介绍。保理案件,银行来起诉的时候,第一次起诉认为,应收账款是买卖法律关系,他就以债权转让形式起诉买卖法律关系,在买卖法律关系审查时,由于买卖关系是虚假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买卖法律关系起诉没有得到支持,后来在四中院再次以保理法律关系起诉,同时起诉作为应收账款方式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其中一个例子,另外还有很多类似案件逐渐在审判中得以体现,银行以及其他主体研究清楚法律关系是前提。
    [11:55:21]
  • [融鹏副院长]:
    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的环节就到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对各位嘉宾的出席以及记者们今天前来采访报道表示感谢!
    [11:59:1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高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