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新闻通报会全景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进行通报

民四庭法官邵普对汽车消费类案件进行介绍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对消费者建议提示

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的记者们

新闻通报会小近景

通报会后采访民四庭邵普法官
3月14日10:30,一中院召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在通报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此次通报会的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不再是居民生活中的奢侈品,汽车消费成为居民生活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也出台了关于汽车买卖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 但是与此同时,汽车行业竞争激烈、鱼龙混杂,行业整体并不规范。导致在消费者购买汽车过程中,经常与经营者产生诸如欺诈、定金、捆绑销售等纠纷,从而诉至法院。 近三年来,一中院已经受理几十件关于汽车买卖纠纷的案件。在梳理上述案件的基础上,总结了汽车消费类案件的纠纷类型、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困难,结合纠纷类型和典型案例为消费者提出维权建议。
    [11:03:39]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加我院举行的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
    [11:10:38]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近年来,汽车日益普及,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在购买汽车给自身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诚信意识缺失,为追逐利益最大化,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情形。由此导致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以汽车经营者为被告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加。
    [11:11:20]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院民四庭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对有关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了重点问题,以期能对消费者日后的维权、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提供一些帮助。
    [11:11:38]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今天的通报会分为三个议程:
    首先,由我院民四庭张家华庭长介绍汽车消费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常见纠纷类型,并总结分析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表现及目前的维权障碍。
    [11:12:15]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感谢各位参加我院举行的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
    [11:12:53]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汽车已经不再是奢侈品,并逐渐进入到平常百姓家。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9亿辆,其中汽车1.94亿辆,仅北京市的汽车保有量就达到了548万,位居全国第一;同时,全国机动车驾驶人3.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就超过3.1亿人。汽车成为居民生活中的重要工具,汽车刚性需求的旺盛带来的汽车消费也已成为居民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11:13:05]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但是,在汽车消费繁荣的同时,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看,消费者以汽车经营者为被告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加,汽车消费领域也逐渐成为矛盾多发的领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11:13:33]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汽车消费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因此,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对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此,有必要对汽车消费类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及相关纠纷的审理有所助益。
    在我们对此类案件情况进行调研的前提下,今天在这里把相关情况跟各界媒体和广大公众做一个通报。
    [11:13:52]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一、汽车消费类案件情况
    2014年至2017年2月,我院受理汽车消费类纠纷51件,其中,2014年受理9件、2015年受理15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截至2月24日已经受理8件。可见,汽车消费类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针对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请求和争议事实,我们梳理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纠纷与矛盾的常见类型,下面就常见的案件类型作一简单介绍:
    [11:14:34]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1、涉欺诈类汽车消费纠纷。此类纠纷为汽车消费者以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从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按照所购汽车价款三倍增加赔偿,诉至法院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为法院受理的汽车消费类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我们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消费者与经营者往往在以下方面,就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产生争议:一是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比如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是将事故车当做新车向其销售;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如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是将改装后的国产车当作进口车宣传,并进而向消费者销售等等。
    [11:14:49]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2、涉定金类汽车消费纠纷。此类纠纷为汽车消费者依据合同约定,并依照担保法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诉至法院而产生的纠纷。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由于汽车买卖多不是现货交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需向经营者预先交纳不超过标的额20%的价款作为定金。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时是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后,经营者未依约提供车辆、一再推迟交车期限,或以消费者所购车型为紧俏、热销车型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有时则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未就所交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就是否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定金”协商不足,经营者未就定金条款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消费者也疏于关注定金条款。
    [11:15:08]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3、涉费用类汽车消费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是消费者以经营者收取了不合理费用为由,要求经营者返还相关费用,诉至法院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个别经营者收费不规范、不合理,未将收费标准公开,比如,消费者在依约交纳购车款后,经营者又另行收取合同中未约定、也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诸如PDI检测费、出库费等费用。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未关注收费项目和合同约定,未与经营者对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导致争议的发生。
    [11:15:22]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案件类型外,在汽车消费领域,消费者与经营者还会因以下三种情况产生纠纷:
    [11:15:32]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1、因经营者不规范销售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内汽车销售行业普遍存在的销售压力,个别经营者将车辆在实际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在相关系统中就填报了虚构的车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发票号等,由此导致在生产商之处或者相关系统中存在销售信息,相关服务商(如定位系统)的相关服务提前开通。虽然汽车销售者销售的不是二手车,但是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一般不将该事实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发现之后引发争议。
    [11:16:09]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2、因经营者不履行承诺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是消费者在实际收到的车辆后,经营者未兑现承诺,比如,一些经销商在消费者购车后没有兑现先前承诺的赠送车载导航、加油卡、免费提供贴膜等赠品服务,由此产生争议。
    [11:16:23]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3、因经营者捆绑销售而产生的纠纷。典型表现为捆绑销售保险,如销售商要求贷款买车的消费者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否则就不予办理贷款或者消费者无法享受在车价上的优惠。还有一些经销商让消费者交纳续保押金,即汽车销售商规定消费者在特定期间必须在其店内续保,否则押金不予退还。由此导致消费者在更换保险公司投保时,就返还押金产生争议。
    [11:16:38]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二、汽车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
    1、普通消费者缺乏有关汽车的知识和购买经验。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汽车并不陌生,但一般消费者所了解的也仅限于汽车表面的、浅显的知识,且对此也仅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于汽车配置、参数、相关术语等知识相对匮乏。而且一般消费者的购车经验不足,在选购汽车时,易受汽车销售人员的影响,很难作出自己的正确判断。
    [11:17:00]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2、个别汽车经销商的服务品质有待提升。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竞争激烈,个别汽车销售商为追逐利润,忽视了在购车时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服务,比如在车辆信息、合同条款等方面未尽到详实、充分的说明义务,导致争议的发生,甚至存在个别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缺失的情况。
    [11:17:17]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3、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经营者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配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掌握汽车销售行情等信息,而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就经营者与消费者而言,存在信息不对称。实践中,个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信息不对称以及想要省钱、省心的消费心理,实施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1:17:30]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三、汽车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存在的障碍
    1、消费者举证难度大。在汽车交付时,因一般消费者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往往只能对汽车外观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检验;汽车交付后,由消费者实际控制使用,因而在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多以汽车在消费者控制之下为由推卸责任。虽然就车辆瑕疵的举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六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期间,但一旦错过该期间,消费者往往没有能力举证证明汽车在交付时存在瑕疵,继而会承担不利后果。
    [11:17:46]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2、诉讼维权成本高。因汽车消费类纠纷多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在诉讼中常须通过鉴定机关等专业机构来认定涉案汽车是否存在瑕疵,而司法鉴定往往费用高、耗时长,金钱、时间和人力成本较高,有时为配合司法鉴定,消费者所购汽车也无法正常使用,对消费者日常生活影响大。而且一般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会主张惩罚性赔偿,一旦消费者败诉,还会因主张惩罚性赔偿而承担数额相对较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11:18:02]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3、证据意识淡薄、保存证据能力不足。在买卖汽车的过程中,消费者的证据意识淡薄,易错过保存证据的最佳时机,也不知道在汽车买卖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应当在哪些环节注意保留哪些证据。由此,导致有些消费者在诉讼时能够拿出的证据不多,即便拿出了买卖合同等证据,也多因对其诉请意义不大而承担败诉后果。
    [11:18:16]
  • [民四庭庭长张家华]:
    以上是我们梳理的汽车消费类案件的基本情况,下面由我院民四庭邵普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常见争议问题以及处理方式进行介绍。
    谢谢!
    [11:19:10]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接下来,由我院民四庭法官邵普结合具体案例对汽车消费类案件常见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介绍;
    [11:19:42]
  • [民四庭法官邵普]: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结合具体案例,就法院对汽车消费类案件中常见争议类型的通常处理方法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1:20:13]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争议一:经营者隐瞒维修项目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1:2015年9月,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购买汽车一辆,价格20万元,交车地点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将高某所购车辆从外地通过物流公司运送至交车地点过程中发生物流事故,车辆受损,某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前盖、中网等10个项目。2015年10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将维修后的车辆交付给高某,并告知该车因物流事故有损坏,损伤部位为机盖和引擎盖,但均已更换修补。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为高某优惠1.5万元,并赠送价值约1.5万元的汽车物品和服务,高某表示同意并提车。后高某发现该车前保险杠缝隙不对称、散热器也存在问题,便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中得知,车辆实际维修项目有10项,于是便以欺诈为由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则称提车时已将全部维修项目告诉高某,高某亦明知车辆为事故车,其不存在欺诈。
    [11:20:25]
  • [民四庭法官邵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购车协议》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向高某交付一辆无损坏的新车,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所交车辆却为发生物流事故受损并经维修的车辆,故在车辆交付时某汽车销售公司负有将车辆维修情况全面、真实告知高某的义务,以便高某合理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虽称在交付时已将车辆全部维修情况告知高某,但高某对此不予认可,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车辆时向高某隐瞒了除机盖和引擎盖之外的其他维修事实,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致使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11:21:10]
  • [民四庭法官邵普]:
    释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汽车消费类案件中,双方常就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产生争议。总的原则是,若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则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若经营者提供车辆有欺诈行为的,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车退款、增加所购买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本案中,尽管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并无欺诈行为,但在交付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同样构成欺诈,高某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11:22:00]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争议二:车辆瑕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例2:2015年5月25日,谭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谭某交付车辆。交车后在洗车时,洗车人员告知谭某该车可能存在二次喷漆情况。2015年6月3日,谭某自行委托鉴定机关就涉案车辆左侧两车门车身油漆是否经过重新喷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确有经过重新喷漆。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审理中,法院又委托鉴定机关就是否存在重新喷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存在多处大面积重新喷漆。汽车销售公司则称涉案车辆于2015年5月31日抵达北京,次日,谭某在当场验收无误后将车提走,提车后车辆风险应由谭某自行承担,车辆重新喷漆发生于谭某提车后。
    [11:22:55]
  • [民四庭法官邵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车辆重新喷漆是发生在交付之前还是交付之后。首先,谭某于2015年6月1日提走涉案车辆,2015年6月3日即委托鉴定机构就是否存在重新喷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车辆至少有四处部位存在重新喷漆的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新喷漆这一过程需要两三天时间的事实,某汽车销售公司称重新喷漆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后与事实及常理不符。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车辆瑕疵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谭某于接受车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依据该条规定,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瑕疵发生时间,现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瑕疵发生在交付之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车辆瑕疵发生在交付之前,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6:13]
  • [民四庭法官邵普]:
    释法:在民事诉讼一般证据规则中,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适用该原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故作为例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条即为举证责任倒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依据该条规定,对汽车瑕疵发生争议的,六个月内,汽车瑕疵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超过六个月,汽车瑕疵的举证责任在消费者,以便实现平衡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11:26:42]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争议三:经营者拒绝交车是否可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3:2015年1月3日,刘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价格34万元,定金5万元,交车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同日收取刘某定金5万元,并开具收据,标注为定金。2015年1月下旬,某汽车销售公司通知刘某汽车价格提高,要求加价2.2万元,刘某予以拒绝。至合同约定交车日期,某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向刘某交车,刘某便以某汽车销售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则称合同中关于“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定金”的约定实际上已经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11:26:55]
  • [民四庭法官邵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刘某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对此,法院认为,刘某已依约支付购车定金,某汽车销售公司亦应依约交付车辆,现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价格提高为由拒绝向刘某依约交付车辆,构成违约。虽然合同约定因某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返还刘某定金,但并未约定因某汽车销售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刘某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即买卖合同的该条约定并未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故刘某有权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1:28:41]
  • [民四庭法官邵普]:
    释法: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该条规定,定金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汽车消费类案件中,违约定金为定金的一种常见类型,经营者在收受定金后,若有违约行为,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合同中关于“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定金”的约定与定金罚则并不冲突,也未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实践中,也存在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但该格式条款因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而无效。
    [11:29:07]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争议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返还所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
    案例4: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汽车一辆,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取车款3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后周某又交纳了合同中未约定的 “PDI出厂检测费” 1500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亦提供了收据。周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其急于提车心理,收取合同之外的费用,且未对此做解释说明也未出示任何收费和定价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PDI出厂检测费”1500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则称其曾明确告知过周某“PDI出厂检测费”是其应当承担的车辆检测费用,其要求返还该费用没有依据。
    [11:29:54]
  • [民四庭法官邵普]:
    法院经审理认为: PDI检测应为预交车检测,系售前质量检查,而确保商品没有质量瑕疵系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在合同未对此明确约定,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且消费者自愿交纳的情形下,该费用不应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故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11:30:11]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争议五: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交付汽车之外的单证
    案例5:熊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熊某付清车款并提取所购车辆。后在车辆上牌时,熊某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未向其交付涉案汽车合格证原件,致使熊某所购车辆无法上牌,故熊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熊某交付汽车合格证。某汽车销售公司则称,其与某银行签订了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熊某的汽车合格证原件作为融资担保方式,质押于某银行处,无法返还。熊某在诉讼中将某银行追加为共同被告。
    [11:30:37]
  • [民四庭法官邵普]:
    释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于经营者收取的每一笔费用,均须有合同依据。实践中,消费者在交纳全部或者部分购车款后,急于提车,一些经营者存在在消费者提车时以各种收费名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情形,若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没有依据,消费者可诉请返还。
    [11:31:40]
  • [民四庭法官邵普]: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熊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购车合同,熊某已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熊某交付合同标的物以及相关单证和资料。现某汽车销售公司仅向熊某交付了车辆,并未交付汽车合格证,无论是依据合同法还是双方约定,均构成违约。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融资而签订的协议所确立的担保方式不属于物权法法定的担保类型,不能产生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某银行占有涉案汽车合格证缺乏合法依据,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故判决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11:35:39]
  • [民四庭法官邵普]:
    释法:汽车合格证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对于汽车所有人来说,合格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合格证,消费者购买的机动车将无法登记落户、上路使用。但实践中,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未同时交付汽车合格证的情形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经营者将汽车合格证作为担保物向银行融资,无法交付;二是一些消费者不知道经营者需要交付的单证包括什么,也不知道车辆上牌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忽视了汽车合格证的重要性。在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交付汽车合格证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合同法关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交付。
    [11:36:01]
  • [民四庭法官邵普]:
    下面请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法官结合上述情况就汽车买卖中消费者如何维权给予适当提示。
    谢谢!
    [11:36:10]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根据上述我们梳理的纠纷类型、纠纷产生原因以及我院审理的汽车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此,我们向消费者提出以下七点消费建议:
    [11:38:42]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1. 购车前做好相关准备。消费者在决定购车前,可以在互联网或者一些汽车论坛上,先选择一下自己有意向的品牌和车型,了解有关汽车的专业术语、车辆配置、参数和型号,了解其他车主对相关车型的评价以及生产商是否存在对某类车的召回、警示信息。
    [11:39:13]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2. 理性选择经销商。消费者在决定去经销商处选购汽车时,应选择正规的经销商。由于同一汽车品牌有多家经销商,消费者可去多家经销商询问,同时注意选择品牌可靠、售后服务网点较多、信誉良好、服务品质高的经销商,不要仅以价格低廉作为选定依据。
    [11:39:22]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3. 认真对待合同条款。消费者一定要将汽车价格、车型、车辆配置、交车时间、付款方式、销售商的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具体明确;注意仔细阅读和查看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协商。
    [11:39:45]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4. 留意收费项目。消费者在购车时,有时仅仅是车价看起来便宜,但是销售商可能在车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查看经销商是否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公开,一定要向汽车经销商询问每笔费用的去向与用途,对购车合同中有异议的项目、费用要及时提出,并要求汽车经销商作出合理解释。一旦出现经销商先前未告知消费者收费项目,后在提车时又收取费用的情形,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进行维权。
    [11:40:01]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5. 关注提车时的车辆状况。消费者在提车时一定要详细检查车辆状况和车辆配置,确定所提车辆为先前所选车辆,与合同约定一致。查看外观是否受损,确保无误后再填写确认单,不要为尽快提车匆匆确认。对于存在瑕疵的车辆,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件和部位,作为出现纠纷时的证据,同时,谨慎购买存在瑕疵的车辆。此外,还要详细查看交车清单,保证汽车合格证等各项单证齐全。
    [11:40:20]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6. 注意保留证据。消费者在整个购车流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保留好购车合同以及相关的发票和单证;尽量将销售商的口头承诺以书面的形式固定;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注意保留;以拍照、截图的形式将车辆的外观、内饰情况以及汽车销售商打出的优惠标语、网页介绍等记录下来。
    [11:40:38]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7. 合理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方式。目前,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或者及时向消协或者工商投诉,也可选择到法院诉讼。在诉讼中,对于车辆瑕疵的举证,消法规定,若消费者在接受车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在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可以该条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同时,要注意运用定金罚则主张权利,在交付购车定金后,商家若未依约交付车辆或者提出加价购车,此时,消费者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可依此向商家要求交付车辆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11:40:52]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除此之外,作为汽车经营者,要注意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对购车流程、合同条款、收费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尽到全面的说明和提示义务。
    [11:41:11]
  • [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总之,消费者一定要增强维权和保留证据的意识,选择合法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纠纷,经营者也要提升诚信观念和规范经营的水平,以此共同促进良好的消费和经营环境。
    谢谢!
    [11:41:23]
  • [通报会主持人民四庭副庭长杜卫红]:
    汽车消费是当前的消费热点,其中出现的纠纷也不断呈现在司法审判面前。汽车消费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矛盾的化解,除了依赖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外,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消费者要进行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经营者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也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此,方能共同营造出和谐的消费和经营环境。
    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后我院还会继续就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向媒体和社会进行通报,请大家保持关注。
    谢谢!
    [11:42:38]
  • [主持人]:
    本次新闻通报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