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发布会主持人周元卿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

海淀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

海淀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覃波

新闻发布会现场
4月20日10:30,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37:03]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召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7:16]
  • [主持人]:
    海淀法院选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开展以来知识产权案件(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重点)的典型案例予以发表,全面总结“三合一”审判试点以来的案件概况、特点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打算进行谋划。展示海淀法院通过“三合一”试点改革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能力的立场和态度。
    [10:37:55]
  • [主持人]:
    发布会即将开始,本次发布会的主持人为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人周元卿。
    [10:38:26]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上午好!2013年8月8日,我院被确定为北京市唯一一家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试点改革的法院。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今天,我院召开海淀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以全面总结近五年“三合一”审判的工作情况,做好下一步的工作安排。首先,下面,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就海淀法院“三合一”审判试点改革整体情况进行介绍。
    [10:39:16]
  • [嘉宾 张弓副院长]:
    自2013年8月8日成为北京市首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的法院以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改革已近五年。“三合一”审判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所审理案件数量的90%以上;刑事案件收案绝对数量不大,总体来看呈现出从大幅增长到趋于稳定的态势。试点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行以及社会条件的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点也产生相应的变化。例如,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以及网络视频作品等涉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罪案件逐渐增多;新技术的发展、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带来的案件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等。五年来,我院致力于审理机制的借鉴创新和民刑理念的逐渐融合:一方面,从抽调刑事法官到“刑庭主办、民庭辅助”,再到“派员参与、共组合议”,在实现主动适应工作实际,调整审判机构及人员设置的同时,不断弥合民刑思维的差异。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培训、联席研讨等方式,逐步打通传统民刑分立带来的思想固化,形成“刑事程序规范庭审、民事经验辅助查明”的工作机制。这些举措,既使“三合一” 审判案件质量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也让我们有效应对了新时期下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挑战、新要求,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创设裁判规则、引导社会行为的社会功能。
    当然,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目前“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例如,法律适用缺乏统一依据,上级审判设置尚未统一对接,法官综合能力有待提升等。作为北京市唯一一家试点单位,我们将贯彻落实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关于“三合一”审判改革的讲话精神,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和疑惑加以研究和分析,并围绕业务建设、机制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争取在推动“三合一”审判试点改革深入发展的同时,创造海淀经验,为顶层设计提供基层经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既是一次阶段性总结,也是一个新的起点,希望以此为契机,继续推动海淀法院“三合一”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谢谢!
    [10:42:31]
  • [主持人]:
    张弓副院长刚刚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院“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下面,请民五庭庭长杨德嘉进一步介绍我院“三合一”审判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概况、工作成效以及“三合一”审判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0:43:31]
  • [嘉宾 杨德嘉]:
    自2013年8月8日成为北京市首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工作的法院以来,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改革已近五年,现就试点改革以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工作概况、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如何推动“三合一”审判介绍如下。一、审判工作概况。(一)收案情况。自开展“三合一”审判试点以来,海淀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783件、刑事案件124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现稳中有降的态势,试点改革至同年12月20日,收案8件;2014年全年收案47件;2015年收案稳中有降,全年共收案41件;2016年全年新收案件24件;2017年第一季度共收案10件。(二)案件特点。鉴于“三合一”审判试点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最大的变化体现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因此,本部分主要围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点进行总结:1.在案件类型方面,自诉类案件逐渐增多。涉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自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后开始出现。其中,既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提起自诉,也包括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自诉的案件;案件类型涉及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且涉及部分知名企业,案情较为复杂。2.在涉案领域方面,涉互联网案件增多。试点以来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互联网比率逐年增加,通过互联网平台售假、网络游戏、网络视频作品侵权犯罪不再是新个案或特例,而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新常态。尤其是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涉网率极高。据统计,在涉网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已逾80%。3.在案件审理方面,审理难度不断加大。一方面,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或对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比率相对较高、角度相对多样,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权属、数量和价格等问题,多数还涉及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对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和评判涉案行为性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二)审判机制。试点开展以来,海淀法院不断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一方面,在审理理念方面,逐渐打通民刑分立带来的思想固化,在民事审判中借鉴刑事程序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在刑事审判中引入民事审判关于技术事实查明的经验,逐步形成“刑事程序规范庭审、民事经验辅助查明”的审理思路。许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借助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作品数量认定原理,有效解决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权软件作品数量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在审理机制方面,突破以往形式上的综合审判,探索建立“共组合议、联系研讨”的工作机制并使该机制进一步常态化,目前已逐步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官和民事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宗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充分运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电子产品加工包装领域的技术知识和民事审判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出了以正品低端产品重新包装后冒充高端产品出售“罪与非罪”等认定规则。二、审判工作实效。(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不断提升。试点以来,海淀法院继续保持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标杆地位,近年来,先后妥善审理了涉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脉脉案、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以案示法”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于此同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试点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115件,结案率达92.7 %。此外,承继了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优良传统,尤其是在新类型案件审理中创设裁判规则的经验,通过典型刑事案件的审理,逐步确立了新型犯罪的审理标准。例如,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该案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专门的流媒体软件开展网络视频点播,该案系利用“P2P”技术实施侵犯著作权罪的全国首例判决,在国内尚无先例;合议庭经过慎重审理,判处被告人刑罚,在业内产生较大反响。该案主审法官还在庭后创新性地增加“法官释法”环节,围绕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技术特征向被告人进行了充分说理,并专门就此案审理情况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了沟通。后在多个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涉案两大播放软件的开发公司先后公开发表声明,清理侵权内容,关闭服务器。郑某某销售广联达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一案,确认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等新形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思路和理念随犯罪形式变化而不断更新、提升的体现。(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得到强化。从内部看,通过改变以往民事、刑事知识产权机械分立的方式,有效整合、配置了审判资源,海淀法院民五庭和刑二庭审判队伍的民刑思维得到了进一步融合,法律适用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供,法律视野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宽。从外部看,通过与海淀检察院、海淀公安分局的充分沟通交流,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执法办案尺度方面达成了初步共识;通过走访中关村管委会、软件协会等行政机关、社会机构、邀请中关村电子市场商户旁听典型案件、现场释法等方式,向外界介绍“三合一”审判的相关情况,并作出相应的提示,使得同类知识产权犯罪的不断减少。经过努力,海淀法院“三合一”审判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收到了良好实效。试点以来,“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近20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评全国及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因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201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人霍红伟等6人通过销售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入选201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三、“三合一”审判下一步工作思路。(一)业务建设方面的思路。关于事实查明,下一步,海淀法院将探索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同时,以海淀法院跨领域法官专业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平台,听取外部专家关于涉案技术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充分发挥技术、法律专家辅助技术事实查明的作用。关于法律适用,接下来,海淀法院将深入完善刑民部门的跨口法官专业会议,适度弥合知识产权刑民法官思路差异,同时,增强对法官的跨专业综合培训,确保其在审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时能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尺度。(二)机制建设方面的思路。关于人员配置,实现从形式“三合一”到实质“三合一”的转变,不断深化“跨庭共组合议”机制,以现阶段民事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派员参与合议”机制为基础,发展至“联合分案、独立承办”,促进实现刑民法官能够根据民刑案件差异调整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关于机制结合,推动“民事经验辅助技术查明”制度与“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尤其是在证据审查标准问题方面,逐步改变现阶段多数刑事案件依据书面意见质证的现状,借鉴民事审判中鉴定人、证人、专家辅助人等出庭并接受询问的完备质证机制,切实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10:46:05]
  • [主持人]:
    下面,请刑二庭副庭长覃波介绍“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10:51:59]
  • [嘉宾 覃波]:
    一、郑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郑某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资料软件”及用户名为“万达商行888”等五家淘宝网店出售加密锁,并附赠从著作权软件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的方式,变相销售广联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等软件(下文简称“广联达软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经鉴定,郑某某所销售的加密锁利用其加密程序修改了广联达软件的加密程序,能解除广联达软件的加密功能,从而实现对广联达软件的破解使用。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最终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案例要旨】本案属于打击新形式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行为方式较为特殊,被告人在其淘宝网店仅销售广联达软件的加密锁,免费赠送广联达基础软件光盘或消费者可以通过软件官网免费下载广联达基础软件,所附赠或下载的软件必须配合加密锁才能使用。这种软件销售模式不同于以光盘形式出售的传统模式,正是现在、未来软件行业的主流销售模式,对此也应有新的认识,并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实质性评判。判决提出:行为人名义上是在销售加密锁,但加密锁“利用其加密程序修改了广联达软件的加密程序,解除了广联达软件的加密功能,从而实现了对广联达软件的破解使用”;销售所得对应的是软件的使用价值,而非加密锁的价值。即,行为人实际上是采用与正版软件销售相同的模式,通过卖加密锁来卖软件。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于通过销售重新编写的加密锁,实现对正版软件的销售获利,变相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随着犯罪形式的新变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思路和理念也在不断更新、提升,本判例就是典型。二、许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某自2012年10月以来,伙同被告人潘某某租用被告人孙某某位于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B座1105房间销售盗版微软计算机软件。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潘某某雇佣被告人谭某某、孟某某、粘某某参与上述活动。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许某某等人在销售盗版微软计算机软件,仍将上述房间出租给许某某等人。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销售微软计算机软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许某某、潘某某、孟某某、粘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起获大量带有微软标识的软件、光盘、COA标签等物品及刻录机、热风枪、封口机等作案工具。经查,上述起获的带有微软标识的计算机软件共计3385份,均系未经微软公司授权且非法使用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软件,属于非法复制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盗版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潘某某、谭某某、孟某某、粘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合伙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孟某某、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例要旨】随着作品形式和内容的多元复杂化发展,作品的数量认定问题既是民事审判中的争议问题,也是刑事审判中的认定难题。本案借鉴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原则和经验,对盗版计算机软件成套作品与散装组品的数量计算问题,以及软件密钥(激活码)对软件侵权性认定的影响问题上做了深入分析;对于涉及销售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犯罪既未遂问题,本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实质性解释,为准确有效地打击盗版软件类犯罪提供了判例参考。判决提出:侵权计算机软件作品数量计算应以主体软件光盘数为基准,不以成套为计数标准。盗版软件的侵权性在于主体软件的实质内容,相关激活码(密钥)是著作权人采取的版权保护措施;虽然主体软件需要配合相应激活码才能正常使用,起获的部分软件光盘尚未粘贴COA标签激活码,但涉案软件光盘及COA标签均系被告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且均要用于非法销售,起获的光盘尚未来得及与相应COA标签包装成套,属于其作案流程和步骤问题,不影响这些光盘作为盗版软件用于发行的性质认定,应与其它成套软件中的光盘一样,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侵犯著作权犯罪应以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实质行为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盗版软件是否完成交易作为认定标准。在案起获的盗版软件虽然尚未销售出去,但均由本案被告人购进,经加工、包装后用于出售,属于其非法经营活动范围。行为人的进货、加工、包装及推销等行为均属于擅自发行他人软件作品的行为内容,故起获扣押的盗版软件数量正系其实施完成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直接体现。三、宗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基本案情】一、2014年10月间,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宗某雇佣销售人员被告人吴某等人,未经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将由低端型号升级而成的高端型号思科交换机55台(其中WS-C2960-24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6台,WS-C2960-48TC-L型号思科交换机29台)出售给被告人杨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7 400元。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宗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查获多种型号思科交换机共计112台。经查明,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94 835.76元。二、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上述从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55台思科牌交换机,及其非法购进的4台思科牌24口光板卡系由低端型号升级成高端型号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共计239 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时一并售出思科牌无线控制器等设备。经查明,上述设备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种型号思科牌交换机9台。经查,上述交换机均系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宗某和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依法对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起获的侵权产品、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非法产品依法予以没收。【案例要旨】近年,以正品低端产品重新包装后冒充高端产品出售的案件屡屡出现。其中,既涉及注册商标正品商品的二次销售,商标授权延伸范围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也涉及产品升级是属于“加工改造”还是“重新包装”的技术问题,从而影响到刑事审判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本案例,充分运用涉及电子产品加工包装领域的技术知识和民事审判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规则。判决提出:对于电子产品的“加工改造”和“重新包装”的界定,认定是“原产品”还是“再生产品”,关键在于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或关键性的变化。经加工改装的“升级”电子产品,产品基本结构、关键部件、主要性能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视为再生产品,使用同一商标包装的,可以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对于将同一商标的低端产品加工改装为高端产品出售的行为,同样可以作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处理。四、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成某某自2013年5月起,伙同被告人边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北京宏文恒盛文化发展公司(住所地为本市海淀区成府路)的名义,为盗版图书商提供账号结算图书费用、开具发票。经查,盗版图书商销售《警示与镜戒: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9852本,《习仲勋论统一战线》2672本。经鉴定,上述图书均系侵权复制品。2014年6月4日,被告人成某某、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为他人提供账号、发票等便利条件和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对被告人成某某、边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例要旨】本案以为盗版商提供账号结算图书费用、开具发票等帮助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打击协助犯,说明打击侵犯著作权的深度、广度的加强,不再只针对单纯的实行犯,而是打击整个犯罪非法产业链条。五、周某某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200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该网站下设门户网(网址www.siluhd.com)、思路论坛(网址bbs.siluhd.com),并以HDstar论坛(网址www.hdstar.org)作为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思路网上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专业拷贝软件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复制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雇佣被告人苏某某、曹某、李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某雇佣被告人崔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崔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要旨】本案又被称为全国知名高清网站“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该案技术关系之复杂、侵权手段之隐蔽、侵权形式之新颖前所未有,被媒体广泛报道为“中国版权第一案”,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本案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在高清电影爱好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思路网号称“中国最大的数字高清门户网站”、国内最“顶尖”的蓝光高清网站。思路网管理层汇聚了多名IT精英,在案被告人均为大学文化程度。该网站刊载高清资讯和高清电影,表面上看是一个介绍蓝光技术的普通网站,但其链接到的“HDstar论坛”却存有大量蓝光高清格式的盗版电影和电视剧资源可供付费下载,网络上的很多盗版高清影片片源均来自思路网。通过这种方式,思路网积累了大量的注册用户,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盗版高清电影网站。该案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
    [10:52:20]
  • [主持人]:
    正如张弓副院长刚刚提到的,本次新闻发布会,是一次总结,也是一个新的起点,我院将继续推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向前发展,也希望各位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10:55:2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18:2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18:4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9:03]